2008年12月14日 星期日

聲明稿之後——台大學生會與野草莓

◎李問

11/6早上,台大學生會於PTT的學生會板(NTUSA)上發表聲明「譴責政府執法不當,侵害人權」,同時表達對學生靜坐活動的支持。這份聲明,隨後在板上引發一連串激烈的爭辯。

兩天後,社科院學代張佑寧、學代會議長蔡介庭等十七名學代,聯名發起聲明譴責許菁芳「恣意對外發布聲明稿」。11/24的常會中,張佑寧正式提出譴責案,認為只是在表決之前便投票決議擱置。

我們究竟該如何理解這次的聲明稿與譴責案?在發表聲明的同時,學生會實際參與野草莓的情況為何?學生會該用什麼樣的方式來面對、處理校外的議題?這些問題,值得我們一步步的釐清討論。

人的集合,而非投入運動的組織

許菁芳表示,陳雲林來台期間,他看到警察維安侵犯人權的狀況,就在思考學生會身為公共領域的行動者可以做些什麼。11/5晚上,李明璁老師在板上發表行動聲明,而學生會的幹部則在網路上進行密集的討論。凌晨三點鐘,學生會決定明天到一起到現場參加,並且公開聲明。

野草莓運動沒經過長期的醞釀,前幾天比較常出現的狀況是,有事情要做的時候,利用既有團體的人際網絡,拉認識的人來幫忙。第一天中午面臨午餐該如何處理的問題,就臨時由學生會的成員負責聯絡、採買,隨之成立的生活組,也是由福利部部長阮俊達擔任組長。

許多組別、制度都像這樣子出現,在很短的時間內冒出來。甚至像募款箱制度,本來也源自繳午餐錢的「良心制」的投錢箱。阮俊達表示,「我們是很多個人以個人的身份幫忙這場運動,不會有人特別說我是台大學生會的人,或是說哪個部分是以『學生會』來負責。」

非進非退的學生會

靜坐的第二天晚上移師到中正紀念堂,學生會也在這時候開會,決定讓大部分的成員回到台大繼續處理會務,只有少數人自願留在廣場幫忙:包括擔任媒體組組長的許仁碩,還有原本在決策小組、後來沒有擔任特別幹部職務的許菁芳。

也就是說,台大學生會在野草莓運動中,並沒有投入學生會的資源,也沒有人使用學生會的頭銜,用會長、部長等身份對外發表進一步的言論(校內的「會長週記」除外)。個別留下來幫忙的學生會成員,與廣場上的其他成員沒什麼不同。聲明稿的發表,表達了學生會的立場,但學生會沒有辦法投入組織的力量,來幫助野草莓運動。許菁芳表示,「我們學校裡還有很多事情要做啊。我們只是發一個聲明稿,反應都那麼激烈了。」

聲明稿一方面在校內引起了極大的爭議;另一方面,這些爭議後來的導向,又使得學生會必須不斷地辯解「是否有權代表學生」的問題,而缺乏進一步在校園內推廣野草莓運動的正當性。

在法條中擱淺的譴責案

11/24的學代大會中,張佑寧學代等人提出了譴責案,主要針對學生會長以「學生會名義」發表聲明提出譴責。他援引學生憲章,表示「學生會」包括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司法部門、和全體台大學生,所以擅自發表聲明是在破壞台大學生會的整體性。而許菁芳會長則是以學生憲章第七條反駁:「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

許菁芳並且強調三權分力的觀念,認為學生會的行政部門本來就不需要特別過問立法部門的意見,更何況代表權在法條中已經明文規定。他認為,不同部門可能會有不同的意見,但是會彼此尊重,這是一種很清楚的權力劃分。「這是一個一翻兩瞪眼的問題。」

然而,代表權與「學生會的整體性」等問題,根本不該是討論的重點。今天學生會長確實有學生會的代表權。學生會長有許多對外發表意見的機會,除了這次的事件之外,可能包括企業契約簽訂,可能是慈善活動。重點應該是,為什麼有些發言「有爭議」,有些沒有?這裡就是一個「正當性」與政治智慧的問題。法學院的劉少祥學代指出,與其譴責會長發言,不如立法訂定出發表聲明稿的明確程序。有一套固定的程序,也未嘗不好,然而面對不同的聲音,本來就是用政治智慧來解決的,而不是用法條硬性規定。

過程與為政典範

過程,也是一種政治理念的展現。建立共識往往也是建立正當性的路徑。試想去年五月間,民進黨政府將中正紀念堂改名,突如其來的改名過程,讓一件原本可以「和平轉型」的工作,變得反覆折騰。改名過程固然「合法」,卻因為完全沒有經過一個公開討論的過程,而將一件探討歷史、正義的舉動,變成一場藍綠對抗的鬧劇。因為,面對這種尚未達成共識的議題,少了一步,就會造成意見不一樣的人嚴重的傷害與不平,甚至成為一種暴力。

取得共識並不是在逃避爭議,而是一種務實推廣理念的方法。今天學生會要發一個聲明稿,或許可以先思考,發這個聲明稿對台大學生真的有「號召」效果嗎?是否真的有聲援的力量(這時候也應該衡量台大學生自治的情況)?除了讓學生會的工作成員加入之外,第一時間發聲明稿的效用,似乎無法激起對「野草莓運動本身」充分的討論,反而是,可以預見的,對於此一舉動的大聲撻伐。相較之下,先舉辦野草莓說明會或許會是更有效果的作法。

領導者不需要一味地討好所謂的輿論,但是該展現的是一種尊重的風範。今天學生會之於1106,或許是面對一個突發事件,然而如何在表達自己「正確的」、「合法的」立場之虞,兼顧到更多的層面,則需要進一步的思考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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