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正龍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歷史沿革
台灣區音樂比賽可追溯至民國36年,由「台灣文化協進會」所主辦的「全省(成人組)音樂比賽大會」,以及民國42年舉辦的「全省中等(高中組)學校音樂比賽大會」、「全省中等(初中組)學校音樂比賽大會」與「全省兒童音樂比賽大會」。
「全國音樂比賽」乃源自於台灣省音樂比賽、台灣區音樂比賽。90學年度起,「全國音樂比賽」改為「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隨後囿於經費問題,除了取消「成人組」,並將個人組項目改為隔年輪賽。又因台灣省政府組織調整,故自89學年度起,由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現為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接手辦理。
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自89學年度起接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迄95學年度止。96學年度起翌今,教育部聲稱為加強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對音樂人文教育之影響,並藉由傳播媒體形塑文化社會,遂決議調整由國立教育廣播電台主辦,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協辦。
什麼是低音號事件?
自96學年度以來,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業務自國立新竹社教館轉由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承辦後,隨即推動音樂比賽的制度改革,例如檢討95學年度以前各方對於公開組公平性的質疑。97學年度,教育廣播電台以公開組不公平為由、毫無預警地刪除低音號個人項目比賽,由於此決策並未事前知會藝術教育最前線的各級音樂教師們,主辦單位公告發布後,隨即引起管樂界群起譁然。
除了低音號之外,同樣的境遇發生在96學年度的豎琴、97學年度的電子琴、古典吉他;然而,這些項目的歷史背景是無法與低音號相提並論的,NSO低音號首席段富軒老師的說法:「低音號已在比賽項目中超過三十年,且最早並不是公開組,現今我們要求回歸正常組別。低音號是交響樂團、管樂團、銅管五重奏之正式編制,電子琴與古典吉他歷史背景與低音號不同,不能等同視之,但本人期望這兩項樂器在全國音樂比賽中也有其舞台。」
根據96學年度以來主辦單位所公佈的比賽規章,整理主辦單位的策略如下:
1. 將原屬公開組的比賽項目刪去。
2. 於規章中「建議」各初賽主辦單位增加辦理這些項目。
3. 待3個以上初賽主辦單位舉辦該比賽項目,則各主、協辦單位均「可」於該學年度本項比賽檢討會時提案增列。(以上標示用字均為比賽規章中所使用)
然而,暫且不論如此處置流程是否妥當,主辦單位在刪去低音號公開組資格後,建議各初賽主辦單位增加辦理的項目中,竟只見上低音號與其他未舉辦的項目,獨不見低音號。任何稍具管樂背景知識的人都知道,上低音號(euphonium)與低音號(tuba)為兩種不同的樂器,主辦單位到底知之或不知之?這一點我們無法確切得知,不過可以確定的是,低音號這個項目已自比賽章程中徹底消失,雖然各縣市政府可以自行決定比賽類組,但顯然依法無據、只得靠各方自由心證了。
事件發展至此,有趣的部份才正要展開,主辦單位針對各方質疑,於07/28/2008發佈公告為其作法辯駁,全文目前仍可在主辦單位網站上取得,在此大致歸納所提出的觀點為「公開組不公平」的決策理由,以及「自行依規定爭取」的處理方式兩部分。以下便一一整理、並提出筆者的看法。
公平性─以正義或卸責之名
廢除比賽項目的贊成方與反對方最大的爭議點,不外乎在於低音號等項目往年皆是以公開組的分組名義舉辦。公開組係指具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或大專組資格者混合比賽,且無須參加縣市政府所舉辦的初賽,可直接進入全省級的公開賽。光憑上列敘述,此制度最為人詬病的公平問題便不言可喻:多數比賽項目必須經由初賽篩選,方能進入全省級獲取全國名次,而公開組的項目省去了一道考驗,自然引起不公爭議。再者,公開組參賽年齡差距甚廣,卻通用大專程度的指定曲,此規定也是導致歷屆參賽棄權的重要原因(大專程度的曲目對於國中、小,甚至高中的初學者來說,根本無法負荷)。主辦單位據此以「維持比賽的公平性及永續性」為由,悍然地宣佈刪除公開組的比賽項目,並要求參賽者自行於各縣市政府爭取舉辦該比賽項目。
然而,音樂比賽的公平性究竟指的是什麼?又應該如何落實?
在所有經由比較所篩選或排名出表面客觀結果的機制中,公平的重要性無庸置疑,因此幾乎所有比賽的主辦單位都兢兢業業於制定符合多數人認同的公平標準。公平與否本是制度層面的問題,主辦方必須儘可能地藉由制定公平制度以維持參賽方報酬和投入比例的主觀比較感覺,倘若主辦方刻意挑動參賽方彼此互為參照對象的比較意識,讓相對多數為了感受到自身權益受到保障、進而支持主辦方的霸權,如此非旦形成迫使相對少數承擔公平責任的假公平,巧妙的操弄手法更讓主辦單位順理成章地擔任公平的獨裁者,而不是正義的捍衛者。主辦方應承擔制定公平制度的責任,而非以落實公平之名、行責任推卸之實。
施予恩惠,還是保障權益?
我國的音樂教育,廣義稱之為美感教育,有其歷史淵源及發展脈絡可尋。美感教育,或稱美育,是蔡元培先生的教育思想中相當特別的部份,他在擔任教育總長時曾提出完整的規劃,且列為民元教育宗旨的重要一環,可惜當時因世局多變與混亂,此美感教育的理想並未能實現。而後歷經半世紀多的蘊釀,民國六十八年所公佈的「國民教育法」,終於在立法中呼應蔡元培先生美感教育的理想,其第一條「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以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教育部,1979)。隔年,教育部依據國民教育法之精神,公佈「國民中小學加強美育教學實施要點」,強調美育的功能在促進德、智、體、群四育均衡發展,並提高其境界,豐富其內涵,作為國民中小學加強美育教學的依據。自此,美育成為我國國民教育之宗旨。又,現今九年一貫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其主要內涵為「陶冶學生藝文之興趣與嗜好,俾能積極參與藝文活動,以提升其感受力、想像力、創造力等藝術能力與素養」(教育部,2003,頁10)。由此可見美育的精神早已成為我國國民教育的基本信念。
姑且不論上述政策方針是否妥當、以及實際推行後所衍生出的各種外部問題,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承接此理念發展脈落是無庸置疑的,何況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中的唯二辦理目的,便是「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昇音樂素養」,以及「加強各級學校音樂教育」,更甚者,96學年度主辦單位轉由教育部廣播電臺主辦,此舉也是政府落實推廣美育教育的美意。如今由於一個制度上的缺陷,竟反過來要求一個既存幾十餘年的比賽項目,以連署央求、甚至群起抗爭的方式,重新爭取這些本應享有的權益,豈不怪哉?
具體改善建議
低音號事件發生在08年底,雖然曾一度在音樂圈引起不小的波盪,但整個事件似乎是意料中地隨著主辦單位差強人意的回覆而終止。然而,儘管曇花一現式的熱情未能延續,低音號事件的起始與落幕,其實正是一個史實完整且餘波尚存的極佳借鏡,我們不希望一而再地讓類似事件不斷重演、又不斷消匿。總結以上的分析觀點,提出三點具體建議:
1. 修改比賽項目增減規章,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原有比賽項目設置的權益。
2. 主辦單位在決策前應以舉辦公聽會或問卷調查等方法,廣納第一線音樂教師、家長、甚至是學生的建議,讓各方意見加入討論,而非僅以網路留言板作為形式上的意見反應。
3. 邀請各領域的專家及各社會階層的意見代表,一齊討論撰寫政策白皮書,並訂定階段性改革目標與方法,以落實美育教育的推廣理念。
延伸觀點與討論
音樂比賽的制度本身是一種篩選(selection)和認可(recognition)機制,習樂者互相競爭以證明其舞台呈現的相對優異性,經由這樣的篩選及認可後,可以為自身獲取較高的物質或社會報酬(例如未來較好的升學或就業機會)。不過,儘管拔擢與鼓勵的本意良善,如此設計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也是極為人所詬病,例如音樂界戲稱的兩首樂團(即比賽的指定曲與自選曲)、比賽所承載的外部效應造成了多數人重視外部誘因或信譽授予(credit)大於原初意義等。
下學期開始的前幾刊,意識報將延續音樂比賽的主題,提出一些伴隨著整體制度存在已久的多面向議題。我們會針對議題進行不同程度與面向的探討,深刻剖析這些現狀發生的原因,以及檢討角色之間的互動關係,也許待這些議題的討論漸成共識、結構性的根柢問題日趨明朗,便能進一步針對問題提出具建設性的階段解決方案。另外,我們也希望延伸討論習樂者在音樂比賽中的參賽動機及收穫,試圖以訪談的方式勾勒出時下人們對音樂比賽的時代理性與應然期待,讓大家從反思中重新尋回學習音樂的樂趣及感動。
公共領域的精神即是落實理性交流資訊及觀點,我們期待大家一起重視並討論這些議題。歡迎大家踴躍投稿與我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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