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
──摘自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並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摘自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
不論一個人如何看待兩岸之間錯綜複雜難分難捨的關係,其必然無法否定人人天生皆具有無法剝奪之權利。回頭審視作為民主標竿的《世界人權宣言》,台灣自詡為 一個民主社會,其必然要能夠受到檢視、發現問題、進而改進。陸生議題或許只是諸多問題的冰山一角,然而作為這個社會的一員,不應以善小而不為,不應以惡小 而為之,對於存在於制度上的問題,我們亦需檢視之。
由於特殊的歷史與政治因素,台灣在處理陸生身份時不免引起了軒然大波。不論是將中國來的學生直接放進外國學生的主張或者是將陸生視為僑生的主張都有人支 持。目前將陸生獨立區分於國際生、僑生與本地生之外而自成一類即是一種在台灣是否為獨立國家的議題上進行迴避的方式。不可否認,這或許現行狀況下較能夠妥 協的方案。然而將陸生這個類別獨立,並不能將其與作為學生之間的權利進行脫鉤,特殊身分並不代表可以全然將其與其他分類全然區分。
開放陸生的議題並不僅僅是國族認同上的問題,實際上也是台灣作為一個多元而民主的社會所必須面對的。一個社會之所以能夠被稱為多元民主,正是其不因種族、性 別、社經背景等因素而採取不友善的對待方式,這是與現有的制度所違背的。首先,也是最為嚴重的,乃是剝奪中國來台學位生的工作權。
依據目前勞委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國際生就讀一年以上、僑生就讀半年以上即可檢附相關證明申請半年期的工作證,工作項目不限,每星期最多十六小時。而目前陸生在台除限制不得於校外工作外;校內工作,包含與學習有關之研究教學助理、實習等,仍未有明確規定,部分校內研究室或教授仍有名額或經費,但礙於法令限制政府不得編款予陸生,使其無法參與研究計畫或助理工作。剝奪工作權的政策正反映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台灣對於個人權利的忽視,因著政治考量而忽略人人基於生存所必須具備的權利,中國學生何其無辜?連在異鄉生活的基本條件也被剝奪。其次則是這樣的政策施行與當初開放陸生來台的本意根本相互矛盾。
不論是政治層面上的困境、經濟上的相互競爭合作關係,抑或社會大眾間如何相互看待,都不應將個人的生活經驗牽涉進大框架的議題下。對於陸生的限制源自於對他 們的警戒,警戒其可能會對台灣作出不利的行為,警戒其可能在個體層次上帶來不利的影響,徜若並非如此,則政府早已賦予其與國內以外的學生相同的權利;學位 生中獨獨陸生缺乏的打工權即是最佳例證。
其次,從目的與手段的角度來看:台灣政府招收陸生的目的不啻是提升國家與學生的競爭力,期待生活在不同文化與環境下的學生們能夠與本地學生產生對話,增加更多的想像空間。
就此層面上來看,招收陸生與國際學生的意義理應相同;此外,將學習場域延伸至社會上,賦予外國人士在台工作、定居台灣的機會也是基於相似的情境;而將在台灣 所學到的貢獻於台,不正也是開放外來學生的目的?而現行的制度對於中國學生而言,來台就讀成為一種高風險的負擔,不論是相較於中國學校較低的學雜費與生活費水平,或者是,優秀的陸生必不會將台灣之大學放在其他志願之前,而對於一些有理想與學術能力但經濟上較為困窘的學生來說,台灣算不上是優良的選擇。
另一個事例或許可以讓我們對此事有著截然不同的態度。如同現在的中國,台灣也曾經有著許多學生到歐洲、美國與日本留學,這樣的狀況也延續到現在;台灣在各領 域的發展都仰賴自各國歸來的人才,而在許多時候,這些人在國外是仰仗著獲得的獎助學金,或者挽起袖子在課餘時間找尋工作、賺取生活費或學費。因著這些支 援,新穎的觀念、思想、科技才得以進入台灣,而才有今日自由民主而富庶的生活。從此而言,現今台灣對比於中國具有某些值得參考的社會文化、思想,或許正如 同當年西方社會之於台灣,然而兩者對待對方的方式卻大相逕庭,這是我們不能忽略的一部份。
對陸生的不公平不僅僅止於工作權,國立學校私校收費標準、禁止以政府名義編列預算、領域限制等等,都是一種對於陸生的不公平。這些不公平源自於一種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心態,更是一種先入為主的揣測。我們不應該,也無憑無據說陸生較其他國外學生有威脅性,這是一種在政治上的歧視,更是一種無視於個體的偏見,這 是公民社會所需引以為戒的。
我們無法忽視台灣特殊的歷史與政治脈絡,更不能忽略台灣與中國間的特殊關係,然而這些因素都不應該成為追求普世人權的阻力,政治因素不應當連累個人層次。當我們疾呼人人平等時,我們必須先從頭審視自己,才會有向前一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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