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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重返工安現場──新社科院與其他工安事件
◎社會二 潘雅琪
重建新社科院工安事件現場
時間回溯到一月七日上午,新社科院工程已完工並準備辦理驗收,原則上完工後不應該有任何施工,但因為工程仍有些許缺失,一名屬於閤泰金屬公司(後簡稱閤泰)的施工人員為了修補工程缺失,與女友一同進入工地,閤泰金屬公司也派了監工的作業主管到場監督,在這名作業主管為了巡視工地另一端工程的施工狀況而離開現場後不久,這名工人在施作電梯玻璃帷幕施打矽利康時,從2.65公尺高的合梯摔落至地面,送仁愛醫院經醫生斷層掃描後發現顱內出血,經兩次手術後送加護病房,住院期間,總包商互助營造(後簡稱互助)、帷幕專業分包商閤泰及下包廠商昌盛工程公司(後簡稱昌盛)均派人員至醫院,閤泰及昌盛所派的人員並協助家屬處理醫院相關事務,一月十日仍宣告不治死亡。
各方說詞及後續行動
此案事發於完工後,廠商已撤離且工地只有互助的工程師,除非接獲修繕施工的通知,才會派人巡查,事發當日工地幾乎淨空,事發時只有工人的女友一個人在場,因此警方及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後簡稱勞檢處)皆傳喚工人女友製作筆錄並詢問事發過程。宣告死亡後,由三家廠商共同支付喪葬費用,由於此案件由昌盛及閤泰負責,互助則扮演協助者的角色,此處理過程校方並沒有介入,因此三家廠商所支付的金額比例不同,而工人家屬與互助營造以六百五十萬達成賠償和解。檢調方面,由互助、監造單位陳信樟建築師事務所及總務處營繕組配合勞檢處及地檢署進行調查。
校方也對此案進行檢討,勞檢處所列的缺失主要為契約條文不明確,而這是因為契約於2009年簽訂,2009年後修法的新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並沒有納入所造成;勞檢處也建議校方將勞安納入招標的評分標準,校方也已加重配分;另外,勞檢處認為,依據勞安法,無論完工與否,臺大都應負起監督責任。為了加強勞安意識,校方也將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的人員,為與臺大有契約關係的廠商及營繕組的人員進行講習;副總務長徐炳義強調,依法律上的規定,工安責任屬於承作工作的事業主,實務面上,學校也沒有辦法直接處理,只能督導互助是否在工地確實管理,「並不是跟學校扯上邊的事務就將責任無限上綱到學校」,也因此校方沒有提出進一步的檢討。勞檢處則認為,不論完工與否,臺大校方都應負起監督責任。
新社科院建案工程作業流程
新社科院的建案,由臺大校方以招標機制,由校方外聘的評選委員與校內土木工程及其相關系所的教授進行評選,自四家廠商中評選出互助為施工廠商。工程發包後的事務則由工程執行單位總務處負責,總務處將工地交付給互助管理,互助為此案的事業單位,工地場域中的事,包括門禁、工地管理及工地安全等等,都屬於互助的責任。總務處營繕組也聘請陳信樟建築師事務所,每日到場監工,若發現缺失會當場要求改善,若不改善則開缺失單由廠商互助及業主臺大校方留存,要求廠商於期限內改善;此工程案的營繕組承辦人員曾冠菱於每週三定期巡查及每週一日的不定期抽查,若發現缺失會開列缺失單,請監造要求建造單位改善。
臺大其他工程及工安概況
除了新社科院建案及此工安事件之外,臺大還有許多其他工程,也曾發生過幾起事件。2009年在活大發生工人被電死的事件,總務處表示,該事件的罹災者當時並沒有將絕緣衣處理妥當,貪圖一時方便而釀成意外,校方則因為勞安教育訓練及講習都依規定實行,而不須為此事件負起責任。去年在農業綜合館發生過一名工人為了維修冷氣,從頂樓六樓跌落至四樓陽台死亡,總務處進一步說明,罹災者實為工地主任,應當要負責監督而非施工,然而規定上並沒有禁止,且礙於廠商規模難免有「校長兼撞鐘」的情形。針對此案,勞檢處要求校方加強環境安全措施,校方也加設欄杆,讓施工場地多一層保護。
副總務長強調工程中不同角色負責不同事務,在臺大的工程中,只有實習工廠和實驗室人員的雇主是臺大,其他全為外包工程,由營造業的事業單位負責。並以一段話做比喻:「我付錢請人做事,結果發生事情大家一直說:『付錢的怎麼不盡責,讓它發生事情?』」並非如此,應當是「真正承作的人要負責」。副總務長強調校方在法律上的責任,若超出法律所規定的權責,校方並不需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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