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7日 星期五

模糊的邊界──學生會與學代會權責問題




政治四  潘俞安



  上學期,學代對學生會諸多施政提出糾正,而在NTU版上,更多次引發了學生會發表聲明的代表性問題,從激烈辯論中,我們看見了學代會和學生會之間彼此的職權仍有模糊地帶,學代會也未必能發揮機關功能,有效的監督學代會。

從校園大會看兩會權責問題
  在競選時,二十四屆學生會長鄭明哲提出「校園大會」的活動,欲藉此帶起校園內審議式民主的風氣。透過學術部、福利部所舉辦的五波的審議式民主的討論,凝聚同學的共識、,並邀請青輔會主委、學校六長共同聆聽學生們對社會和校園重要議題之看法。此競選承諾,學生會負責人內副會長黃韋鈞在二常時向學代提出簡略的施政報告,但學生會在三常至六常時皆沒有詳細報告校園大會的進度,而更令人錯愕的是,校園大會最後竟在期末考前一週舉辦,不僅選定時間極不恰當,也未如期邀到教務長、學務長和總務長參與大會。在八常時學代質問內副會長黃韋鈞僅在FB上做宣傳,明顯宣傳不力,更強烈批評出席人數灌水,扣除學生會工作人員其實僅十人參加,黃副會長有欺騙學代之嫌。涂允中學代在質詢中語重心長的表示行政官員犯錯應該虛心檢討,負起政治責任。
  從校園大會的案例副議長劉司捷坦承在現行法規下,學代會有效監督學生會是有困難的。學代會目前能夠制衡學生會的手段只有三種:審查預算、質詢、彈劾。若是今天有一個活動不需要動支學生會的經費,那麼學代則無法審查,例如校園大會是由青輔會所贊助,並無動用學生會費,因此此會期學生會並沒有向學代會報告,原本計畫要辦四場校園大會,最後因為進度落後所以只辦一場。但若在過程中,學代會可以監督活動的實行狀況,學生會的效率和效果應會比較好。
  對於此情況,劉司捷認為解決的方式有三種,第一,活動需報告:透過立法,只要用台大學生會的名義辦活動,就要向學代會報告。第二,金錢流動:修法要求學生會拉的所有預算都要進學生會的帳戶,再從學生會的帳戶動支,以利學代會審查。第三,道德規範:針對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之道德規範,不能以學生會的名義和學生會長的名義拉贊助,建立公信。

學生會發表聲明之代表性
  在100-2學期,學生會對成大零二社的潑漆事件發表聲明,引起NTU版上討論學生會代表性問題,有論者以為,在表聲明之前,學生會是否曾經招開過公聽會,徵詢同學意見,在足夠代表學生意見的情況下,才公開發表聲明
對此,議長江昱欣認為學生會直接發表聲明是合理,且有正當性的。學代會若是透過很消極的方式防禦學生會發表聲明,將會侵奪到學生會的發言權。他也質疑,如果台大學代會、學生會不具代表性,那麼誰又能夠代表台大學生,為台大學生爭取權利、對外關懷社會公共議題?「我認為在社會參與方面,台大為第一學府,應該更積極才是,個人認同學生會的聲援行動。」
  而副議長劉司捷附帶但書表示:「學生會長對外代表台大學生會,學生會長理應有發表聲明。但學生會在發表聲明前,應該匯集一些民意,退萬步則是要詢問代議機構。這次的成大潑漆發表聲明,學生會長提案在會議上審查,是一個好的現象,但我認為,學生會長應該要提供書面資料會更好,也希望可以另訂法律規範,規定學生會發表聲明的程序。」
  學生會是一個成員型性質的團體,台大在學學生皆是學生會的成員,並且經由民主選舉成立,理當足以代表台大學生對內外爭取權益、發表聲明。但是任何一個行政單位,在聲明和重大決策前應先探求民意,利用舉辦公聽會、公投或說明會等方式尋求多數民眾的意見、匯聚更多元的聲音。然在時間和精力有限、議題也具有時效性的實際約束下,若無時間徵詢民意,至少事前、事後必須由各院系學生所選出的學生代表監督、修正或撤銷,才具備更深的民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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