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昱文、黃脩閔
▍一路「堵」正男
今天(1/3)下午三點,台大學生會號召同學在體育場外「堵」體育室康正男主任,在三點十分康主任授課完畢後,要求主任直接面向同學及媒體,回覆事件中眾多的疑問,不要再像昨天那樣,對媒體放出不實陳述,把場地毀損栽贓給足球校隊;也希望引起同學們的關注,聲明學生訴求,並讓康主任負起行政責任下台,不要再重蹈新歌聲的覆轍,道歉之後卻還是無能保護學校場地。
活動一開始在棒壘球場外面,由學生會會長林彥廷及福利部部長何蔚慈陳述事情原委、學生訴求,並號召同學們一同將田徑場「廉價出租」的廣告張貼在球場外部鐵絲網上,諷刺台大已成場地租借公司。
康主任於下課後進行說明(詳見以下事實敘述),學生一路跟著康主任,希望就細節及康主任態度做進一步確認,一直到台大綜合體育館前面,此時,也陸陸續續有駐衛警上前勸阻,欲幫忙將門打開,讓康主任能順利上樓回到辦公室,許多學生擋在門口,更多的對話與爭論在這裡得以被觸發。
後來,康主任認為「該回答的都回答了」,便轉身上樓進入二樓體育室,學生則認為主任根本沒有把問題回答清楚,一路跟到體育室外。原本主任想要開會議室,坐下來跟學生開會討論,但學生會認為體育室「連資料都拿不出來」,而且過程中一直迴避關鍵問題,再坐下來談顯然也不會有更多進展。因此,最後號召學生將抗議傳單貼於體育室外,表達學生對「體育室已成為出租仲介公司」的憤怒。
▍所以說,這次借場地又出了哪些問題?
一、出借程序可能違法
信義房屋在去年九月底提交場地借用申請,當時康主任因為考量到《校總區體育場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因為「新歌聲事件」而正在討論修正,因此未核可即退回申請,希望廠商晚點再送件。
後來廠商於十月二十六日新規定大致底定後才又再次送件,但新修正後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場地借用須於三個月前提出申請,十月底到元旦連假明顯未達三個月,因此被學生會質疑違法出借。
二、毀損場地的當下處置
從先前被公布在交流版的照片,可以發現信義房屋使完完場地之後,草皮明顯光禿,還有鐵柵欄插入土中以及車輪輾壓的痕跡,對於草皮顯然有著不小的破壞。
康主任提到,廠商在布置時,體育室就發現有損傷到場地的情形,當時體育室同仁只有警告,但沒有依新借用規則「可能或已經造成本場地設施損壞者,管理人員即可停止使用」處理,要求立刻停止廠商使用,防止損害擴大,這部分也被質疑違法、縱容,康主任就此表示當下已制止,之後會更注意。
三、商業借用是否應該直接禁止
出借給商業活動容易造成體育場地毀損,不符合體育場地體育優先考慮的原則,也因為容易造成運動場地不必要的毀損風險、間接干擾到學生的體育教學和活動,甚至也會造成草地的超限利用而產生難以回復的損害。
因此在新歌聲事件發生之後,校方承諾除「對臺大師生必要之特殊活動」外,田徑場原則上不外借,但這次還是違背承諾,借給信義房屋家庭日使用。
在今天的現場,足球校隊隊員林謙也提到,校隊都會小心保護場地,下雨時就避免使用草地練球,就是為了要盡可能把場地保持在最好的狀態,但一借給商業活動就很容易被破壞,因此訴求禁止出借給商業活動。
然而,康主任當場不願意承諾,也表示此並非他能決定之範圍。
四、康正男主任的責任
針對康本人應負的責任,他只願意道歉,但不願明確說明那些環節和事實是該負責、有疏失的,也不願意對於個人去留、是否自請處分做出決定,只說會尊重校長決定。
經詢問後,康主任表示,目前已做的便是針對誣指足球校隊是破壞場地的主因,已透過教練傳達歉意,然而就其他疏失,僅表示會再與校長報告。
問題在於,上一次新歌聲事件康主任也是道歉了事,這次事件卻又再次出包,未能善盡場地維護責任,造成草地毀損的結果,得問的是,道歉能保證什麼嗎?康主任在道歉之外,要怎麼讓大家相信,之後不會再因為他的督導、管理不周而讓學校體育場地又被破壞?還是他根本其實沒有妥善維護場地的能力,而應該自請處分辭去主任的職位?
▍可以如何思考爭議?
一、出借程序是否違法
就申請時間未達三個月的問題,主任認為是校方善意請廠商晚一點提交的,最初的申請時間仍是在三個月前,所以沒違法。
學生認為,既然初次的申請不予核可,就應該定性為未提出申請,下次申請應重新計算時間;且第二次申請的時候已經適用新法,因此就不能因為學校善意退回第一次申請就說可以適用舊法(或不適用新法三個月前申請的規定)
更重要的是,既然新法修正時特別規範了「三個月」期限條件,就表示大家特別重視案子的充分討論,認知到場地借用案須有一定時間讓校方和學生一起檢驗和評估,因此,在新法生效之後就更應該嚴格遵守,不能拿先前的善意退回當理由。
二、毀損場地的當下處置
不難看出,這次事件的重要爭點之一是:當校方發現有「毀損場地或有毀損之虞者」,可不可以只是警告就好,賠償等事後處理,還是應該要直接中止,避免損害繼續擴大?
一方面,從上次新歌聲的事件,不難看出如果允許這種已經違規的大型活動的廠商繼續使用場地,會讓場地的破壞繼續擴大;更關鍵的或許是,體育室到底是如何評估廠商有沒有「毀損場地之虞」的?草皮會因為車輛輾壓而被破壞、廠商要架設需要插進土裡的欄杆,這些難道無法事先得知嗎?沒有評估到場的的危害風險而要求停止使用或變更活動方式,是康主任失職,還是廠商惡意隱瞞使用計畫?
三、商業借用是否應該直接禁止
商業借用往往因為要搭建場地,加上當天的大量人潮,很容易造成場地毀損,學校究竟有沒有責任,應該基於盡可能保護體育場地,原則上禁止商業借用?在新承諾與舊申請案之間,針對目前已經提出申請的商業借用,該如何處理?
如同前面提到的,體育場地的最核心目的是體育教學和活動使用,不應該因為借給商業活動,使得上述核心使用目的因為場地毀損而蒙受不必要的受干擾風險,林達德主任秘書也已在「中國新歌聲」事件後,做出「原則上不外借商業活動」的承諾,事隔不到半年,又馬上出借給信義房屋,在原則與例外之間,顯然有許多值得討論的空間。
進一步而言,學生會不停提到有關於大學的定位,應該是學術的殿堂、知識的場域,借給廠商辦商業活動,像是遊樂園,是不是對於大學校園的一種辱格?「讓我們看看國外的一流大學,哈佛、劍橋,他們的校園會借給廠商當遊樂園使用嗎?」這是學生會今天的發言,也是值得我們深思的部分。
四、康正男主任的行政責任
康正男主任於今日的道歉,幾乎聚焦在對於足球隊本身的致歉,對於自己應負的責任,目前也僅以口頭道歉表示,關於自己本身應受的處分,無自行請辭或自請處分之意,只說留待校長決定。
然而,從中國新歌聲事件的處理方式看起,當時康正男主任也僅是道歉與承諾,卻在修訂完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後,又再度發生此事,可見若要訴求康主任負起實質的行政責任,施壓力道顯然需要更大。
▍結語
每次事件,都是一個改變的起點,同時也是一個檢討的契機。
回顧整起事情的脈絡,台大場地借用爭議,從「中國新歌聲」事件延燒到「台大遊樂園」事件,從中可以發現,即使在十月底已完成新的場地規範修正,體育室處理借用案的程序及態度,卻未貫徹規章本身欲達到之目的,使法律本身淪為空談,連執法人員都無法正視到每一個出借的決策、每一次監督背後的在乎,台大在借用場地上的定奪空間將會更不明確,未來的定位只會更加模糊,一次次爭議也會不停發生。
至於學生會在今天未得到康正男主任較明確回應之後,是否會有後續行動,學生會表示,將持續向校方施壓,要求公開原申請書、金流等供全體師生檢視外,亦將呼籲新校長不得再將場地出租給非體育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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