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 星期二

從中國新歌聲到公館遊樂園──論體育場地出借的法規漏洞

 
◎童昱文 

中國新歌聲事件引發的法規修正  
 
九月下旬「中國新歌聲」事件的爆發,部分原因和當時的《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管理辦法)規範不全有關。例如,僅有「教學優 先於外借」的條款並不足以維護學生的使用權益,因為 體育室仍然可以把原先在體育場的課程和訓練臨時排到 其他較差的場地,進而認定外借並不違背前述原則;以及,原先的外借程序中並沒有學生代表的參與,甚至也 沒有關於場地毀損時校方得以終止活動的條款,使得此 次事件中,學生在場地已遭廠商毀損後要求學校終止活 動以防止損害擴大,被批評未有法源依據且會害學校必 須負擔高額賠償費用。總而言之,當時法規面的許多漏 洞,都使得學生權益在面對體育場地外借時,受到的保 護明顯不足。   因此,十一月初的「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委員會」 會議中,通過了修正後的《管理辦法》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前者仍待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與出借流程較為相關的《實施細則》原則上則通過後直接生效。

依學生會粉專的說明 [註一],此次《實施細則》的修正有幾個重點:首先是修正新增了「本場館在學期中平 日不出借校外單位,學期中假日及寒暑假不影響體育教 學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方可對外開放。」的條文,直接 禁止平日出借,避免前述「把平日的教學活動移到其他 場地,再提供給廠商使用」的狀況;再來,新增「若校 外單位借用,活動性質與規模涉及舞台、音響搭設及校 園環境與安全之活動,應於活動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由 體育室另案簽核本校總務處、環安衛中心、校規小組及 所有涉及之相關單位審核辦理」的規定,其中校規小組 中有學生代表,藉以處理過去學生無法事先得知、協調 和異議場地外借給大型活動的問題;最後,新增了「有 安全顧慮、可能或已經造成本場地設施損壞者,本校管理人員即可停止使用,所繳場地費用全數沒入,並依法報請處理,借用單位亦不得向本校索取相關賠償」的條 款,讓校方在預見或發現損害時,有權終止活動進行, 避免損害擴大,也不需要擔心後續的賠償問題。[註二]

「公館遊樂園」事件與其爭議   

這樣的法規修正,看似對於校內師生使用場地的權 益保障有不小的進步。然而,就在新規定通過後不久 的元旦連假,學校又將場地外借給信義房屋舉辦員工家 庭日,在田徑場草皮上搭設大型遊樂器材,且草地上留 下了重型機具壓過的凹痕以及鐵欄杆直接插入土中的凹 洞,嚴重影響後續體育活動使用的安全。   

事件後,學生會質疑體育室未妥善監督廠商施工、 發現場地遭毀損未依法要求停止活動,且本次活動為 「涉及校園環境與安全之活動」,但廠商十月底才申請 借用,違反新通過的《實施細則》中應於三個月前申請 的規定,是違法出借。體育室康主任則辯稱,廠商在九 月底就曾提交申請,但當時考量到出借規則正在修正, 因此退回請對方晚點再申請,至於對於其他的質疑,以 及學生會「未來不再外借給商業活動」的訴求,都未有 明確回應。   

期末校務會議中,九位學生代表則一起提案要求 「檢討現行出借流程,並禁止商業外借」。在討論中, 有代表主張「台大校園應該和公眾分享,應該保持公共 性,不是只有台大師生能用,所以不該禁止商業外借」, 有代表則回應「包給有錢的廠商租用,才是妨礙了大眾 使用運動場地的權利,貶損大學空間的公共性」。中文系的代表則反映,每次出借時施工造成的噪音,都讓系 館在體育場附近的他們十分困擾,同時質疑體育室的人 員編制不足以時時妥善監督廠商施工。最後,校務會議 做出決議,成立調查委員會,檢討場地出借程序、監督 單位層級和監工 SOP。

從公館遊樂園事件看「後新歌聲」的場地法規   

從信義房屋事件和後續討論,回頭檢討新歌聲事件 修正後的相關法規,可以指出仍存在的法規漏洞。首先, 在出借流程上,「涉及校園環境與安全之活動」的要件 不夠明確,信義房屋事件中,共教中心主任就曾以「活 動沒有搭建舞台和音響」來回應廠商未在三個月前申請 的質疑,且本案雖然有送校規小組核可,但校規小組並 未開會討論,直接由召集人核章。因此,未來類似的大 型商業出借,仍無法保證能適用有學生代表參與的完善審核程序。   

再者,就場地毀損時的處置,新法規定的是學校 「可」停止活動使用,留給管理人員判斷損害是否有擴 大的風險而必須直接停止活動,然而,既然管理單位都 無法預知損害發生而提前加以防免了,如何能期待同一 群人能夠準確判斷場地的毀損有沒有因活動繼續而擴大 的危險呢?而且,讓毀損場地的廠商能繼續把活動辦下 去,也無法讓本條規定產生遏阻力、使廠商因為擔心活 動辦不成而更小心於場地維護的功能。   

至於出借場地影響教學訓練的問題,新規定仍容許 假日「不影響教學和訓練的出借」。然而,光這學期就 發生兩次商業外借嚴重破壞場地的事件,場地毀損的後 續維修和場地品質降低,也會直接影響教學和訓練,卻 未能在事前的審核被考慮;更甚者,農學院校務會議代 表和足球校隊成員都曾提到,目前田徑場草皮已明顯超 限使用(同時,冬天是草皮休養的時間,也不適合大型 活動的人潮踩踏)。換言之,光平常的教學及訓練就已 達到草地的負荷上限了,繼續外借給商業活動更會加速草皮與其排水功能退化,同樣會影響到教學與訓練,但 草地使用限度的問題不但未經專業評估與規劃,更未在 出借規則中被列為需考量的審核要件。總而言之,站在 教學訓練優先的立場,會發現有許多實際上會造成嚴重 影響的因素,都未在審核流程中被考慮。   

然而,考量到體育場維修費用和場地老舊不堪使用 後的重建基金都需要靠場地收入維持,完全禁止商業出 借似乎有其困難,因此未來的訴求和檢討方向,可能會 繼續集中在出借流程、審核標準和施工監督上,包括更 全面而嚴格的檢視借用個案對於教學訓練的實際影響、 提高施工和活動中監督的人力和管理層級、確保程序中 有充分的學生參與和爭執空間等等。以上各點,都需要 未來更多師生投入參與和監督,才可能讓體育場地的出 借更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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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學生會號召「堵」康正男主任,訴求康主任承認錯誤、 辭職下台〉(https://goo.gl/KLTR85)

[註一]https://www.facebook.com/NTUSA/posts/1773771355977358

[註二]當然,站在租借者的立場,也可能會認為這個條款過於 嚴苛、不公平,畢竟「有安全顧慮、可能造成損壞」是有 不小的判斷餘地的要件,也沒有規定是否在「除非停止活 動,否則損害就會發生或擴大」的情況下才能喊停,還是 所有情況校方都能喊停,對於廠商而言,事後賠償或事前 調整施工方式的成本都遠比活動被停止來得低,如果擔心 本條被校方濫用,可能會因此不敢租借學校的場地,或衍 生許多的後續糾紛。(當然,從信義房屋家庭日的案例看 來,本條不但沒有濫用之虞,體育室反而對於毀損場地的 廠商十分寬容,只要對方事後將場地恢復原狀,完全沒有 要依規定停止活動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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