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 星期五

勞動身影──校內學生助理的現況

◎ 潘殿勛 、黃泓文

學習型?勞僱型?教育部和勞動部

   2013年4月,勞動部對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和教學助理身分籌組工會的訴願做出判決,承認這三類人員與學校間的雇傭關係。在同年11月,台北高等法院也針對台大校方,對上述判決提出的行政訴訟敗訴。

  然而事隔一年多後,教育部在2015年6月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以學習型和勞僱型區分兼任助理。學習型兼任助理的出現,替學校與兼任助理間的關係,另闢一條不再是雇傭、也不享有有勞工權利的道路。對比於2013年勞動部與台北高等法院的判決,教育部在兼任助理身分認定的做法,不免讓人更加疑惑。

  教育部處理原則公布後至今,台大兼任助理制度經過一番調整。負責協調兼任助理制度的台大主秘林達德在2016年12月表示,學校對兼任助理的管理一切依照處理原則,各處室經過多次協調後,管理方式已大致穩定。

  學校共同課程以及通識課教學助理(TA)由教務處管理,全部採勞僱型身分聘僱。之前以邁頂計畫經費支出,隨著邁頂計畫即將結束,最近逐漸改由校內經費自行負擔。

  目前學習型兼任助理所占比例達7成的研究發展處(下簡稱研發處),說明在研發處管理的研究助理,多數與指導老師合意,確認其身分類型,大多數以科技部計畫經費支出。根據研發處說法,相對於勞僱型,更多學生願意成為學習型身分的助理。原因在於勞僱型兼任助理,權責必須比照勞工,諸如固定工時簽到退、職場規範等,學習型助理則沒有這些限制,學生不願意受到勞雇關係規範,尤其是一些特定的工時限制,而選擇學習型。研發處表示,學生兼任助理的身分,採師生合意認定,相當於學生擁有選擇權利。選擇學習型保有學生權益,勞僱型則保有勞工權益,但根據所選身分,僅能擁有單一身分的權益,意即學生身分與勞工身分兩者是互斥的,也顯示了學校及教育部對學生助理身分歸屬問題的立場。

學務處與研究生獎勵金

  由學務處管理的研究生獎勵金,依照各系註冊人數比例分配,交由各系所辦辦理聘僱勞僱型助理及工讀生。根據訪問,學務處表示各系所也可使用自行籌措的業務費聘請助理及工讀生,這方面的使用就不受學務處獎勵金使用辦法的規範。

  教育部公布處理原則後,領取學務處獎勵金的勞雇型助理及工讀生必須全面納保,但原先學務處的經費並不包含納保成本。根據台大工會表示,這方面的納保成本,由教育部與科技部編列其他經費補發。

  至於系所辦若開設零學分的服務學習課程,讓教學助理經由這樣的方式成為學習型助理則是可以在通報學務處並進行協調之後,申請使用學務處的研究生獎勵金聘僱之。
邁頂計畫的結束和其他因素對學生助理的影響

  除了規定與制度上的繁複以外,亦有相當多的可能因素會影響到學生兼任助理的權益。例如勞僱型兼任助理的納保所帶來的財務及行政成本。而在民國2016年2月1號之前,校方規定一位學生在校內最多只能兼任一份勞僱型兼任助理的職務,其原因即在於在此之前校方仍未解決當學生有複數個勞僱型工作時,勞健保的相關內容該如何實際運作。因此一旦完成了計算的方法,校方就馬上解除了數量限制。另一方面,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 [註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而校方就曾出現由於勞僱型兼任助理被計算為校內的臨時人員,因此使得校內應聘的身障工作者數量上升,最後導致校內的身障工作者不足額而需繳交大量的身障代金的問題。因此為了減少繳交身障代金的額度,勞僱型兼任助理的數量即間接的被迫減少了。除以上兩者之外,現下對於學校更為迫切的,則莫過於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下簡稱邁頂計畫)的結束,而新的經費來源也是處於未明的情況下,勞僱型兼任助理的經費勢必要轉嫁到校內的經費之中,因此學校也必然的需要在勞僱型兼任助理的資源以及其他被因而排擠到的資源下做權衡與選擇。被分配給學生兼任助理的資源與經費必然會少於從前。

並不相悖的學生勞動身分

  與校內單位以及台大工會各自探討過校內現行的兼任助理制度之後,我們也意識到校內的實施確有可能無法完全的保障學生兼任助理。第一,關於學習型計畫兼任助理而言,此一學習型的分流是否違反了當初勞委會在2013年4月做出的訴願決定,認定「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劃臨時工」與校方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或者說,即使是屬於校內定義下的學習型計畫研究助理,是否也仍與校方、計畫主持人之間存在雇傭關係,因此仍應該享有勞工身分以及權益保障。而非將學生定調為學習型助理後即完全的與勞工身分切割。第二,關於認定計畫兼任助理實屬學習型或勞僱型的「師生合議」制中,教授與學生的權力地位並不平等,實難避免淪為教授決定,而學生只能被動的同意決議。難免會有教授為了程序方便而將勞僱型助理申請為學習型助理。第三,系辦管理下的勞僱型兼任助理,違反了學務處撥給的獎勵金使用辦法,將勞僱型兼任助理申請為學習型兼任助理。第四,對於所有被申請為學習型助理的勞僱型助理,其本應有的薪資被定調為津貼,並且毫無相關規定可以保障。若是遇到薪水遲發、欠薪的情況,則毫無辦法可言。透過帶起學生助理勞動權益運動討論浪潮的高若想,不斷被重申的是學習者與勞動者之間並不相悖。既然這些學生助理確切有了勞動的行為及責任,那就應當擁有和一般勞動者同樣的保障及權利,各大學更不應該為了傳統定義的學生身分而犧牲了這群在學校教育中付出相當程度貢獻的學生助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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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
           
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者應予獎勵與輔導。

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