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凌心耕
受限於預算,文化部、學術部、活動部停辦了往年的深夜食堂等活動,新聞部下的刊物《花火時代》也停止營運。然而福利部、性別工作坊(下稱性工坊)[註二]、燈音小組、選舉罷免委員會(下稱選委會)卻持續原有業務。意識報訪問了前福利部長張哲維、性工坊前後兩任負責人洪筠楨與張明旭、前代理會長周安履,試圖梳理自周維理辭職以來,隸屬於學生會的各組織如何運作,以及運作過程所引發的爭議。
從法規性質來分,學生會依《學生會自治規程》共設置八個常設部門,分別為:秘書部、學術部、新聞部、財務部、福利部、文化部、活動部、公關部。性工坊隸屬於學術部,《花火時代》為新聞部發行的刊物,燈音小組與選委會分別依《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法》第九條及《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三條設立。法制部營運與常設部門已無明顯差異,但性質上屬於《學生會自治章程》第十條的政策部門,每屆學生會長在任期之初需要一再提出法制部的設立,才能維持其運作正當性。
至於各部門的實務運作,以舉辦大型學生活動為主要職責的有學術部、文化部、活動部,以爭取學權為主要職責的有福利部,性別工作坊則兼顧以上兩者,既辦理議題講座,也推動學生權益。處理庶務的則有秘書部、財務部、公關部、法制部、選委會、燈音小組,而學生會唯一長期經營的刊物則是新聞部的《花火時代》。
圖a:各部會依《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法》和《學生會自治規程》的分類][註三]
圖b:各部會依實務運作的分類
會長辭職、預算案無法提出的影響
基於部門性質之差異,學生會長辭職、預算案無法提出對不同部門的影響不一,影響最大的是辦理大型學生活動的文化部、學術部、活動部,它們皆停止辦理以往例行的活動,例如博雅深夜食堂、彩繪台大、夜宿台大等。
相對的,福利部運作卻沒受到太大的影響,張哲維表示,福利部的工作是在推動議題,花費大多是跟行政單位接洽的電話費、傳真費、影印費等,因此預算案無法提出對福利部的影響不大。
不過同樣是爭取學權的性工坊,卻因舉辦「從電影看性別」的電影放映與討論會,而必須代墊電影的公播費、文宣設計與印製費。負責人說:「因為周維理說他沒有要離職,希望各部門照常運作......所以在我們提預算案前,經費都已經投入下去,甚至跟廠商的公播版權契約都已經談好。」雖然活動最後順利舉行,但代墊經費卻得等到現任學生會長呂姿燕上任後才有機會償還,預算案無法提出使得性工坊必須承擔這部分的風險。
表:學生會各部門營運狀況與爭議
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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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部
財務部
公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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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部文化部活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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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部《花火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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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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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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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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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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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音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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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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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或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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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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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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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擺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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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門停擺缺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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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未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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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設置案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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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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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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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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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未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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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提出,自行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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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提出,但預算需求本來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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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提出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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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提出,但預算需求本來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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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人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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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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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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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表決,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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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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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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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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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爭議和爭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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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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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營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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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部長正當性、營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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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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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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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對營運性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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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為常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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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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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部門需每年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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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質(隸屬學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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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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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性質,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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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成立,隸屬活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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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部《花火時代》粉專有維持短期運作
**公關部除外,雖然主要職責是處理庶務,公關部在法條上卻是政策性質的部門
處理庶務的各部門則因法規定位、職責之差而有不同的營運。《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法》中明訂了秘書部、財務部的職責,因此在執行法條所列的職權時,並不涉及會需要學代會通過的政策性質決策;公關部職權則無明訂,任何行政作為必然帶有政策性質,因此在沒有會長及部長的情況下,不得營運;法制部屬於《學生會自治章程》中的政策部門,需要學生會長提案,學代會同意,才能正式營運;選委會的營運由獨立的法源訂定,周維理提出委員名單,學代會同意後,選委會即開始合法營運;燈音小組屬於《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法》分類下的工作小組,僅須會長任命不須學代會同意,但一般而言會在學代會列席。
然而,秘書部、財務部、法制部,在學生會多數部門都停擺的情況下,並無業務可執行,因此實質營運狀況也隨著其他部門停擺。選委會與燈音小組法規上沒有營運限制,實際上也有需要執行的業務,並不因周維理辭職而受太大的影響。
由此可見,學生會裡,有兩種部門較不受到學生會長辭職的影響:第一種是爭取學權的部門,由於業務對象多為校內行政機關,不須大量經費就可以維持運作;第二種是處理與學生會各部門運作不密切相關的庶務機構,法規上不須民意基礎即可營運,實質上也有業務必須執行。其他辦理大型學生活動的部門,基於龐大的預算需求,在預算案無法提出的情形下,多數只能停止營運。
任命案與部門營運的爭議
在學代會第一次常會上,學代以動議分割副會長與各部門首長同意案,並將副會長同意案延至會長罷免投票後[註四],但各部門首長同意案並沒有分割,當學術部長提名人黃偉健仍在受質詢時,醫學院學代黃序立提出清點人數,此時開會人數不及三分之一,議長宣布散會。
副會長的任命硬生生被擋下,部會首長也只有一位通過表決,第一次常會的三天後,周維理提出辭職,進行中的部會首長同意案也被迫中止。
當部門首長任命案尚未完全通過時,該不該授予個別已通過表決的部長頭銜與權力,是部分學代與張哲維之間的爭議點。若根據內政部的《會議規範》第四十四條,部會首長的任命同意案在個別表決後,仍需再作整體表決,表決通過後才能完成整個任命案的程序。
然而,當學代已通過針對當時為福利部長候選人張哲維是否適任的投票,張哲維已具備擔任福利部長的正當性,能不能正式當上福利部長,只剩下程序層次的討論。張哲維說:「對於這次我有沒有通過任命,被任命方跟學代會都有解釋權,如果有爭議,就交給學生法院解釋,我的解釋當然是任命通過的。」
不過,少了部長頭銜對福利部運作的整體影響並不大,張哲維受訪時表示,福利部的業務大多可以用部員的身分進行,部長頭銜只有開校內會議時才會用到。真正對部門造成影響的不是任命的爭議,而是營運正當性的爭議。
有些學代認為部長任命案尚未通過,因此福利部應停止營運,不僅學權業務,包含粉專與在NTU台大學生交流版的發文都不行,張哲維則說:「我覺得[這些學代]的觀點沒有衡量過校內議題必須有人去推,不能停下來的這個嚴重性......它非常實質的要校內很多正在發生的議題都放著不管。」
有關部長或會長缺席造成的部門營運爭議,可以從三個觀點來討論。
第一是合法的部長是否為部門營運的必要條件[註五]。《學生會自治規程》第十二條:「前項職位未經任命或出缺時,會長得自行兼理,並應提出新任人選,於下次學生代表大會中經同意後任命之。」如果把代理會長也納入此處「會長」的定義範圍,那麼在張哲維沒有合法當上部長的情況下,不論是周維理或周安履皆可兼理其職務,但「兼理」的性質是否可以取代正式通過任命案的福利部長,提供部門營運的正當性,仍有待討論。
第二是預算的授權。當學代會同意行政機關提出的預算,等同於授權行政機關執行預算書中的事項,因此雖然沒有會長及部長,上一會期通過的活動項目仍可繼續進行。如周安履在代理會長任期中,就得處理上一會期學代會通過的台大電影節活動。
第三是營運機構的性質,如秘書部、財務部、選委會、福利部基於法規上並不涉及政策性質的決策,理當不受到會長選舉與部長任命等政治力影響,應照常營運。
另外,雖然預算案無法提出使得許多部門無法營運,各部門仍可基於《學生會預算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針對「前一年度相當之計畫及科目」動支五成的經費使用,惟當年度新增的計畫就不得動支,因此若有必要,常務性質部門也可以依此申請預算,不必受限於預算案無法提出而停擺。
由此來看,新聞部《花火時代》、性工坊等組織既缺乏部長、預算案也無法提出、營運性質更非常務,在營運正當性上確實站不住腳。然而,學代會審查預算的時間也是造成這些部會缺乏正當性營運的原因之一。
目前學代會審預算案是在開學後的一常或二常,如果等預算審完才開始籌備,活動大多只能辦在十一月後。因此為了讓十月也能舉行活動,學代會與學生會形成一個默契,在預算審查前,學生會各部會就開始籌備,到了九月正式提出預算,屆時學代會可能通過,也可能否決導致籌備工作前功盡棄,這個風險需由各部會承擔,如此一來學生會才可能在十月舉辦活動。
這個默契算是因應學代會太晚審預算的一個機制。然而,突如其來的會長辭職打破了表面的平靜,揭露預算審查在活動籌備之後的潛在危機,當預算案闖關失敗,各部會不論活動性質都得面臨一個沒有贏面的選擇:照著計劃執行,或是取消活動?
對性工坊而言,這個選擇來的尤其突然。性工坊原本提的活動是性質較為單純的電影欣賞與討論,一般狀況下會順利取得經費,這樣的信心使性工坊早在暑假時就與廠商討論電影的公播費,沒想到會長辭職後,活動已勢在必行,只好自行代墊,未來指望學代會補發預算。
學代堅持各部會活動必須通過審查是重要的,但當會長辭職,這個堅持就成為一種對各部會的束縛。除了過去常被提到的調整預算審查時間,或許學代會也可以透過修法或建立新的合作機制,用更彈性的方法面對會長辭職後,各部會營運上的困難。
獨立部門的窘境
在訪談中,我們也發現有不少部門名義上雖然隸屬學生會,許多運作,包含學期規劃、招生、下一屆領導人的推舉等,都較為獨立自主,例如福利部、性工坊。在這些部會中,會長多擔任協調者、窗口的角色。受訪者更不約而同提到,會長候選人提出的政見,他們大多本來就有在關注或推動,不會因會長當選而有重大改變。然而,當會長辭職,這些部門卻面臨到重大的營運危機。
值得思考的是,這些部會名義上因會長辭職而不得營運,但會長之於這些部會卻沒有活動部、學術部等部會的影響力[註六],一方面可以說這些部會使用學生會的資源卻沒有受到高度的監督[註七],但從另一面來看,難道部會營運的正當性一定要鎖死在會長身上嗎?當會長辭職,這些部會能不能發展其他管道以兼顧施政的正當性?
結語
史無前例的會長辭職案,揭發了自治體系的諸多弊端,從副會長可以無限繼任的《學生會會長繼任及代理條例》第三條(見[註四]]),到預算審查與實務執行的時間落差,以及部門營運正當性的繁瑣討論,我們看到學生會運作脫離原有秩序時,潛在問題一個接著一個浮現。
這些問題證明台大的學生自治體系仍有許多不可忽視的缺陷,期許未來學生自治議題工作者能正視這次會長辭職案所引發的問題,提出更細緻的方法,協商、解決民選會長的正當性與部門停擺的矛盾與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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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二] 性工坊已於105 學年度下學期的二常,通過政策部門設置案,升格為性別部。為了符合當下情境,本文仍使用周維理辭職時「性工坊」的稱呼。
[註三] 「政策性質」、「常務性質」並非法條用詞,而是根據法條對各部職責、性質的訂定所衍生的區分。《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法》第五條至第七條依序明定秘書部、財務部、福利部的職務,至於剩餘部門的職務,第八條則寫到:「學術部、新聞部、文化部、活動部、公關部之職掌,依本會自治規程之精神,由各部訂定,並受學生代表大會之監督」。由於前三部的職務在法條中明訂,理當不會隨著會長的選舉、部長任命而有所改變,故稱之為常務性質;後五部的職務並未在法條中明定,由在任的部長以《學生會自治規程》第九條中各部的說明為原則,自行訂定,因此涉及會長及各部長的政治理念及政策構想,故稱之為政策性質。
[註四] 之所以杯葛副會長同意案卻不杯葛部會首長同意案,是因為《學生會會長繼任及代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會長被罷免彈劾死亡辭職或因故不能視事而無法復原時,依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序繼任會長,任期自繼任日起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意即,如果周維理罷免案通過,且內務或外務副會長至少有一位在任,那麼將由副會長繼任,而非進行會長的補選。雖然呂姿燕曾在第一次常會上說:「不會接任不具民意基礎的職務」,但學代仍舊通過副會長與部會首長的分割動議,並延長副會長同意案至罷免投票後。
[註五] 此指的「合法」為通過完整程序(人事任命的包裹表決)的部長。
[註六] 然而張明旭也補充,過去幾任會長與學術部長曾積極參與性工坊的討論與規劃,並非沒有影響力,只是影響力會因參與程度的高低而異。舉例而言,這屆的周維理與學術部長傾向性工坊獨立成部,所以較少深入參與性工坊的活動,過去的陳宣竹、陳軍鈞就多上許多。
[註七] 這是一個相對的說法。性工坊每學期初仍會與學生會幹部們確認施政方向與主打的議題,福利部也會與會長在議題推動上有所分工,此外,不論獨立部會與會長的關係如何,都須受到學代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