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論文造假後續追蹤——學術倫理與誠信制度性建置的反思

◎林博謙

前情提要:

  2016年底,知名學界同儕審論平台PubPeer揭露郭明良教授研究團隊十餘年間有多篇論文造假。其中數篇論文的共同作者為校長楊泮池,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今年2、3月間台大和科技部公布調查結果,並針對涉案研究人員進行解聘、停止申請補助、停權等處置。楊泮池雖全身而退未被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仍自請6月任期屆滿後不續任校長。台大更遭教育部扣減經費5400萬元。
  
  經歷此次風暴,台大行政單位召開公聽會提出建立學術倫理規章、改善學術倫理案件調查程序、設立誠信專責單位、加強誠信教育等多項構想。誠信辦公室更在6月底揭牌開幕。這些措施究竟是校方的虛應故事,還是台大做為研究型大學建立學術威信的契機?

造假原動力:產業趨勢與掛名文化

  台灣生技產業推動產業發展的方向由學研技術基礎研發為本,有成果後才進入商業化營運。在經費配置上,政府部門和高等教育部門遠高於企業部門,補助計畫也幾乎都以大專院校為目標單位[註一]。台灣生醫界由國家出資,學術界承擔研發重任的圖像相當清楚。組成「國家隊」集中資源研發的特性,和以藥品代工起家的韓國相當不同[註二]

  台灣學界發展相當重視量化指標。五年五百億「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在績效指標第一項便表明,要讓學研機構成為世界一流。一流的判準是在權威期刊或國際研討會發表論文數成為世界前10,或經世界大學排名或資料庫系統評比為世界前50。同文也肯定一期計畫造就各台灣大學排名的進步[註三]。這些由QS、時代雜誌或上海交大等組織做的排名,也相當重視研究點數和被引用數等數據。

  從台灣大學的教師升等作業相關規定也可以發現,升等審查最關鍵的送審著作必須符合著作發表規範。而著作發表規範明定著作要被刊載在「SCI或SSCI所列學門期刊著作」[註四]。台大教師評鑑辦法和若干學校皆規定,助理教授8年內未升等副教授,將不再續聘[註五]。過往台大校內甚至有教學傑出,卻因研究點數不足而不續聘的案例[註六]

  由此可以看出,著作發表的點數不只是整個學術界競逐的目標,更是事關教授生死存亡的關鍵。這次風暴中出面指控的張正琪教授便直言,生醫界的掛名文化相當浮濫。楊泮池校長自臨床醫學所畢業至今共參與622篇學術著作,似乎也很難說每篇他都親力親為的參與[註七]

  當國家生醫界的未來與資源操之在學界之手,研究成果的發表又至關重要時,才催生此次論文造假事件。楊校長被嚴重質疑是否足夠擔當共同作者此事,也是掛名文化的縮影。學校企圖在校內建立學術倫理的專責單位或加強把關,是否忽略了業界和學界兩大趨力?

  社科院學代徐連毅認為結構上資源的重分配相當困難,校內能做的只有盡量減少造假的情況發生。學術上我們也應該放下與國際接軌的迷思,在學校及教師評鑑上採取多元化的判準,不再獨尊學術點數。校內如要新增規章,加強共同作者資格審查也有助於防弊。

處理流程檢討:研究倫理中心、教評會與特別委員會
研究倫理中心

  事件爆發前,台大研發處下便設有研究倫理中心,另外還有研究倫理諮議/評議委員會兩委員會運作。上述組織為常設組織,有常設委員甚至有詳細的審查流程,配合學校發展與各計劃的施行,收費進行監督。何以這些單位未能阻止此次事件發生?

  學代徐連毅認為台灣生醫學術界的權力結構相當特殊,教職外通常還有兼職。相比之下的其他學科,舉例而言,法律系和社會互動密切,少有法學教授兼任法官;但醫學院教授又是醫生者,數量卻相當龐大。學術和醫院業務一把抓的情況下,很容易造成點數與金錢的權力過度集中。甚至可能同時掌握業務設定、發包和接收,把醫院的研究需求交給醫學院。又同時,生醫論文的作者數量龐大,容易有「搭便車」、又是球員兼裁判的情形下,監督就變得相當不容易。

  在學術研究日益專業化的現況下,倫理審查的門檻提高,變得容易受少數人左右,例如該專業領域的大老。他們可能會對自己或親近同儕有從寬審查的傾向。引進外人的觀點也許是可行的做法,不同系所的老師還是能就基本的責任歸屬或各學術研究間共通的部分做審查。這或許可以加強外部監督,改善權力結構現狀。

  郭明良造假案調查中,特別委員會在楊泮池的「共同作者資格」判定上不乏爭議。調查報告堅稱科技部對於共同作者認定語焉不詳的規範(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者)最適合作為判準,並認為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CMJE)共同作者判定的四大標準過於極端[註八]。但也有不少反證指出ICMJE的審查標準才是國際通用,甚至是知名學術出版社Elsevier都採用更為嚴謹的標準[註九]。審查標準嚴重影響審議結果,台大校方採用語義不清的定義自然無法產出讓外界信服的結論。在盡為該領域專家的小組內加強外部監督,似乎有其必要性。

教評會

  台大既有的學術倫理案件調查程序為教師評審委員會受理後,案件所屬學院組成院級調查小組,結果呈報後教評會再依其審議處置[註十]。即便是學校未來在調查程序改革的構想中,也不排除繼續以教評會作為學術倫理案件審議的終點。然而,教評會主要審查業務為教師升等案或解聘、不續聘處置等。作為倫理審查單位真的適合嗎?

  教評會缺乏學生參與,學生甚至不能列席了解審查細節。學代徐連毅更指出升等案評估的標準高度量化,和不同學科關係的學術倫理審查性質大相逕庭。若專責機關成立後審查的最終決定權仍在教評會這邊,改革效果可能大打折扣。

特別委員會

  本次案件牽連甚廣,甚至涉及校長楊泮池。一位身兼台大龍頭、中研院士、生醫界巨星的重量級人物。台大開了先例成立特別委員會,協助檢視調查結果,並強調成員來自校外或具有相當地位以增加公信力[註十一]。學術倫理應加強日常的維持,特別審查不應該成為常態。高成本的組成也讓特別委員會大幅提升常設化的難度,顯非長久之計。

監督的艱難:學術倫理機關的想像

  今年3月,台大工會撰文批評楊校長在調查期間不肯放下龐大的學術與行政資源自願離職,將嚴重干擾調查的獨立性[註十二]。未來學校將陸續設立學術倫理委員會和誠信辦公室(已啟用)等單位,雖曰獨立行使職權,但在台大這個科層分明的行政組織中卻很難讓多數人相信其中立性。學代會議長陳品觀察到台大在系、院層級之上,並沒有事涉校長本人的處理章程。校內唯一高於校長的決策機構是校務會議,可是校務會議的主席又是校長。楊泮池遲遲不願停職,不讓台大行政事務停擺應該也是一重大考量。便宜行事的舊體制讓學校所有事務圍繞著少數人運行,在主事者停權甚至只是請假的時候卻產生整個學術機構癱瘓的風險。

  學代徐連毅認為這些監督單位不應該設在校級,應該要拉到院級或國家級的層次來設立。台灣因為長久的威權統治背景,導致我們對大學自治的要求相當高。但大學自治之於大學就如自由之於個人,並不能無限上綱。沒有學術倫理就沒有學術自由,當學術機構利用國家資源造假、侵害公益的時候,就應該受到外部一定的制衡。

  放眼國際,可以發現各國學術倫理專責單位設置於國家級層次者所在多有。日本在一連串學術倫理案件後,提高監督單位層次到文部科學省下設「關於研究活動之不正當行為之特別委員會」[註十三]。德國推動學術研究最重要的單位——德國研究協會(Deutsche Forschungsgemeinschaft, DFG)經費由聯邦政府與邦政府提供,全國大學皆為其會員。1998年,DFG制訂了確保良好學術活動建議書(Vorschläge zur Sicherung guter wissenschaftlicher Praxis)要求全國大學建立內部學術倫理規範。更重要的是依據同書第16條設置監督委員會(Ombudsman),監督學術研究活動。監督委員會受理申訴後,送調查委員會做進一步判斷,最終裁決再交由總委員會層層把關[註十四]

  今年3月,科技部設立研究誠信辦公室,針對違反學術倫理的樣態進行蒐集、研究、分析,作為訂定違反研究誠信相關罰則與快速審查流程的依據。事實上科技部(前身為國科會)一直設有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甚至自民國88年至101年間共受理學術倫理案共98件,其中7件為造假案[註十五]。但仍然未能完全防堵學術倫理爭議案件的發生。科技部也許該針對既有的規章和學術產出程序做通盤檢討,加強審查密度。國家級監督機構不應該只限於科技部一個部會的層次,應該拉高到行政院的等級。誠然科技部乃國家研究補助的大宗,但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等部會也會和學界合作產出學術研究。這些部會迄今仍是學術倫理審查的死角,也讓部會之間缺乏與學界的協調。


研究倫理:日常教育與實踐

  近期設立的誠信辦公室身負幾項任務,其一便是加強學術倫理教育。實質作為是舉辦講座甚至要求所有研究人員(含研究生、計畫人員)完成共六小時的學術倫理課程,後者與現今的公務人員線上學習相當類似。這種急就章的、應急式的學術倫理補強,似乎顯現出台大對學術倫理教育想像的狹隘。我們不禁要問:難道全國首屈一指的研究型大學,沒有辦法系統性的將學生培養成具誠信的學術工作者嗎?

  事實上,台大政治系、社會系、人類系、藥學系等等和不少研究所皆有開設研究方法的課程,甚至列為必修課程,揭櫫該學科的研究方法論與具體操作。學代徐連毅認為,這類課程應該落實到每個院系內,更應該在「研究要怎麼做?」之外一起教授「哪些行為在我們的學科領域內不被允許?」「哪些行為違反誠信?」。讓學生在學習方法的同時懂得不逾越研究誠信的分際,而非事後補救。

誰的台大?學生自治與公益

  這次造假案重創台灣與台大的研究聲譽,更實質造成台大5400萬的經費損失,影響全體同學。校內三萬多名學生雖多少有所耳聞,卻很難深入弄清複雜的學術倫理案件始末,遑論以學生立場監督並對校方高層課責。學生少數能仰賴的就是透過學生會、學代會、研協會等窗口來發聲。

  台大工會便曾批評台大學生自治參與者如研協會長吳昀慶等人未對台大做出自清的要求或批評,混淆楊校長本人的建樹與該負擔的責任[註十六]。學代徐連毅根據自身學生自治經驗指出,台大學生自治組織內部雖有類似三權分立的相互制衡機制,對外(學校)卻還是必須組織成單一窗口。而近幾屆學生自治組織和學校的互動模式卻是以保持密切關係,減少溝通成本為主,爭權與監督批評反而是後順位的考量。例如學生自治團體可能願意幫學校盡量宣導新政策、在爭議產生時先以溫和的溝通因應,而不是主動設定議題要求學校積極改善校內各項問題,相對的學校則可能在各種活動行政上甚至經費上支援學生自治組織。這導致教授和行政人員以各種可能的方式損及學生權益時(延伸閱讀:花火—台大行政會議決議:就算是跨性別者,每個人都僅能以「生理性別」劃分寢室),學生自治組織反抗的力量因為平常和校方的夥伴關係而縮減,學生難以真正成為學校的主體。

  學代會議長陳品的觀察略有不同,認為台大現有的學生自治團體並沒有特意體諒學校。只是現實上學生在校級會議或各個會議中出席或列席的佔比不高,例如校務會議就規定學生在成員組成中只佔10%,以策略考量來說溝通和合作會比對抗更有效。如果學生自治團體真的不為學生著想,被校方摸頭或做學校的傳聲筒,台大學生就應該且願意出聲批評學生自治代表。

  在這個議題討論上,研究生其實應該有更高的參與度和關注。他們較大學生多出三千人,無疑是學生組成上的大宗。再者,他們是台大學術產出的重要基層勞動力,更是台灣學術圈的未來,學術圈的聲譽和他們可說是密切相關。學代會議長陳品認為,研究生應該在根本上去質疑學校高度量化的升遷和資源分配標準。有制度面的檢討才能避免浮濫掛名,防止學術環境劣化,這次研協會的作為不夠積極。學代徐連毅表示,台大各研究所間缺乏互動,學生間不太熟識。學校宿舍建設又不足,研究生幾乎都必須外宿甚至住到市郊,以致研究生很難凝聚在一起,或關心研究分內之外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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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經濟部(2016)。2016生技產業白皮書。P.129-163

[註二] 當年走錯路 5年被韓國反超。(2017年4月)。天下雜誌。取自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81858

[註三] 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2013年9月修正版)。P.7-8。

[註四] 國立臺灣大學辦理106學年度教師升等作業相關規定。(2016年11月30日修訂)

[註五] 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師評鑑辦法。(2013年10月15日修訂)

[註六] 八年條款卡關 台大教學績優老師不被續聘。(2015年9月)。聯合報。取自https://udn.com/news/story/6928/1204553

[註七] 張正琪獨家告白:生醫界很注重「靠行」,我跟到郭明良和楊泮池兩位很聰明的老師!(2017年4月)。信傳媒。取自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3310

[註八] 國立臺灣大學(2017)。國立臺灣大學學術倫理案特別委員會報告書(2017 年 2 月23日)中譯版。

[註九] 徐連毅。給所有臺大人的一句話:校長學術倫理沉淪,你為何不憤怒?(2017年4月)。台大學生報花火。取自https://sparks.ntustudents.org/4762/

[註十] 國立臺灣大學聲明(106.02.24)

[註十一] 同註10。

[註十二] 臺大工會。大學自治,是理想還是遮羞布?──臺大工會對學生自治幹部的發言商榷。(2017年3月)。取自https://goo.gl/aPVxhs

[註十三] 湯德宗、謝銘洋、蔡明誠、黃銘傑、陳淳文、廖元豪(2007年)。學術倫理規範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編號:NSC 94-2420-H-001-022)P.98

[註十四] 同註13。P.122-132

[註十五] 國科會公布學術倫理規範。(2015年7月)。中華民國科技部。取自https://goo.gl/4eVNtY 

[註十六] 同註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