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 星期一

「殺」很大或「瞎」很大——論「遙遙、舒舒」的NCC效應

◎陳伯豪(讀者投書,社會二)

殺很大,為何「殺」?

近一個半月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首次針對電視遊戲廣告移送諮詢委員會審議。據報導,這主要是針對兩支線上遊戲廣告:一為由舒舒代言出現「露乳、抖動」情節的「預言──online」;另一個則是找四個女生穿著清涼護士、女僕裝等代言,用極盡挑逗的聲音、動作說出「不要碰、我要摸」的「搓麻將」。

根據官方的說法,理由不外乎是:畫面、用語充滿性暗示且強烈物化女性,並在普級時段在各頻道播放,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妨害公序良俗」。然而無論在所謂「性暗示」或是「物化女性」的判准上,不單是NCC就連一些出面反對的婦幼團體或許就只是純粹的扎了個稻草人群起攻之,根本沒有細究其中引起性/別爭議的曖昧之處。

暗示什麼「性」?


在討論自遙遙"殺很大"廣告以降後的兩個廣告所引起的一連串爭議時,或許應該先把焦點放回那些會令人充滿無限遐想甚至引起快感的「助性物」上頭:當我們需要從與實體他者的性行為外,獲取性需要的快滿足時,除了單單透過最直接的物理性生理刺激外,可能還要搭配上用以滿足想像空間的「助性物」諸如:A片、心上人的照片、情色圖片等等。而在這樣的情形下,如果是在自己的房門裡意淫著任何一個對象(就算是鄰居未成年的小弟弟)顯然並沒有妨礙到任何人。

當今天這些「助性物」以一種公開流動的形式赤裸裸的攤在我們生活中任何一個可能的時刻時,他所代表的意義,與其說是一種挑逗性本能的需求,不如說是藉著喚起人們對於性愛快感的美好和想像所產生的一種愉悅感以及慾望,並在這樣的愉悅感下去購買,將慾望轉換為消費。是以,「助性」物的生產成了一種有利可圖的產業,或者說在以刺激購買力為前提的心態之下,除了以直接販賣「助性物」為商品外,各種產業為了創造利潤往往直接的將「助性物件」形象和自身產品的形象連結。既然如此,所謂的「性暗示」暗示的並非「性」本身,「性」被轉用成為一種中介的工具為的是引起人們的「興趣」進行消費。

當然,其本身所具有對於性的挑逗是不爭的事實;然而,其重要的點卻在於:是觀看者主觀的意識才成就了「暗示」的可能。簡單來說,今天無論遙遙、舒舒如何在一名渴望著陽剛肉體的男同志面前搖乳晃奶,都不會引起他陰莖衝血的衝動。當今天有關當局以「妨害公序良俗」欲將之入罪化時,卻忽略了性幻想的產生從來不是一種關起門來的特定時刻,他在任何情況下都有被觸發的可能,既然如此,當新聞媒體播報著馬英九身著運動短褲慢跑,左搖右擺的壯年屁股與結實小腿時,對於馬總統的迷弟迷妹們難道就不是充滿了性暗示嗎?那麼這支新聞究竟能不能在新聞台的普遍時段24小時放送呢?

如果馬英九的例子令你感到荒謬,那麼,荒謬的並不是那例子而是規定本身,或許廠商在廣告的設計上面本來就抱持著要引人「性」趣的立場,但政府有全干涉的權力究竟是以何為基準呢?今天一個穿著迷你群小可愛的女生坐在公園長椅拿著熱狗在嘴巴進進出出,無論她是刻意想要吸引路過對象,還是無意間的這樣動作,顯然警察並沒有以此為由進行開罰的權力,既然如此,當今天這個女生以一種使用電鑽的形象出現在廣告上「鼕鼕鼕」的搖乳時候,國家管制的大手憑什麼跟著伸過來偷吃一把豆腐呢?如果真的有心,不如質疑為何「助性物」的形象建構大多是依著「異性戀男性的性」為原始想像,並要求廠商在製作相關廣告時應該適度考慮不同性需求的設計。

「物化」的父權原罪?

從上面看來,如果「助性物」帶來的「性暗示」並不構成其不正當的理由,那麼一般論述所慣用的另一套批判模式,在於:這些「助性物」的出現是一種對人的物化與剝削,而再扣合著幾則廣告,最嚴厲的批判無非是對於「女人的物化」,若是如此,那麼對於這個名詞的理解是必要的:第二波婦女運動早期,「物化」指的是男人「以性功能和性吸引力為標準來衡量個別的女人,把女人當成物品,不談對等的關係,而把出於男人本位的狂想以及過度理想化的女性形象投射到真正的、活著的、呼吸著的女人身上。」其在進行具體批判時,不單指向「物化」的現象,更從物化進一步指向社會建制,認為女人並沒有自我的空間而被剝奪了主體性。(何春蕤,2006)

確實就這些廣泛看來,他們將人操作成了一種形象,並且間接性地向社會大眾販售這些「慾望的商品」,而女性的「性吸引」「性挑逗」無庸置疑地成為了這類商品的主要內容;但是,與其說這是父權社會男性對待女性的「普遍」態度和角色規範所造成的壓抑結果,不如說是一種透過群眾預設的想像,因而在大眾媒體間流傳的女體呈現,其主要意義在於作為商品銷售系統中的符號運用。若是如此,意圖將其牽扯到對於女性的壓迫未免牽強,它頂多是建構在異性戀男性慾望,並以此表達自己罷了。如果今天所彰顯的圖片是針對男同志的一則緊身三角褲壯碩猛男的廣告時,這個「所謂」物化不也存在嗎?在公民會已達成「性工作除罪」的今天,女性的身體和性的實體都可以用金錢可取得而不觸法,單單一種形象的販售似乎不該被打成開鍘的標的。

此外,當成為「助性物」是主體透過理性衡量認為其自身可以從中得到了利益的結果,那麼我們究竟還要站在一旁高聲疾呼著這個廣告物化了她?好似她成為了整個大結構下無辜的犧牲品受害者似的。如果主體本身只認為這是一份普通工作的話,甚至很有自覺得在利用「這個社會賦予他可以擁有這樣身分的那些資格」時,那麼往往帶給她傷害的,正是在於社會中的恐性論述認為這樣的工作不普通、很骯髒,或是從事這樣工作的女人有道德人格的缺陷。人們錯把物化當作是原因,而忽略了淺藏於原因背後更龐大的一種對於「得宜的女體」的檢查目光。

殺很大,「殺」在哪?


筆者的觀點看來,重點從來不在於廣告中的女體是否物化了女人,而在於他們共謀出了一套「可慾標準」的美麗尤物法西斯,而這些「可慾標準」進一步的對所有不符規定的女性身體帶來壓迫,甚至開啟了他們不得不硬著頭皮做的自我審查制度(如赴宴前一定要花個兩三小時化妝、想要開口大笑卻只能嘴角憋到抽筋)。而對於資訊接收的男性而言,這可能促使他產生了一種對於實體的人狹隘的標準想像,而這樣狹隘的標準想像將無助於(甚至有害於)現實之中與女性的互動情形,並且使對不合想像標準的實體產生了敵意或是暴力,儘管以或許很幽微或許很不經意的形式發生。

除了共謀標準的壓迫外,另一個關鍵點就在於無論「助性物」是積極自願的、不甘不願的在行使他的專業時,其主體最終很可能全然的以他的專業形象為人所認知、對待。無論在何時何地。如果單以「舒舒」作為一個例子:大眾會把他想像為任何人都可以染指的對象,且預設她也樂於回應這樣一種染指。在這樣的情況下,人們樂於只將她作為「助性物」而難以忍受彼此間存有一種伴侶、親人等極為緊密且親暱的實際關係--深深的以此為一己之樂並滿足私人所需,卻又大大以此為他人之恥用來攻訐輕蔑。這裡的重點在於「助性物」的尊嚴,而顯然使其喪失尊嚴的絕非物化或是提供性暗示,而是一種社會的偽善,一種不公平的單方指控。

如果今天就性╱別平權的角度來看,一個女人自然應該享有作為公主、作為花瓶、作為她喜歡的任何一種表現風格的權力,並且不該因此遭受非議。然而當這些「助性物」的存在本身如上所述可能和邁向性╱別平權的終點有所衝突時,在這上面著實難以明確的去指責或是認同:一來「助性物」的生產和再生產邏輯會直接的去生產、再生產當前意識形態中的刻板印象,一來他也不過就只是一種單單性慾的幻想材料,既然如此,又有誰的這種幻想權力該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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