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彥龍、蔡亦凡
今年(103年)10月27日學生會長王日暄任命了五位新任的學生法官,看似單純的法官任命,其實是學生自治中第三權的實現。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以下簡稱《學生憲章》),學生會為台灣大學代表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其組織係三權分立的架構。我們經常將學生會的行政部門誤認為學生會的整體,惟其僅係學生自治體系中的行政權行使機關,另外尚有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以及職掌司法權的學生法院。
學生法院按怎來
民國79年全校學生複決通過學代會制定的學生憲章,確立了三權分立的學生自治體系。又於民國81年通過《司法部門組織暨學生法庭設置及程序綱要》,這是學生法庭最根本的組織法。民國99年修正更名為《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以下稱《學生法院法》),使學生法庭正式轉變成組織較完整的學生法院。
學生法院設有學生法官九人,由學生會會長提名,經學代會同意後任命。其中設有行政庭、仲裁庭和解釋庭,其正式文書來往以電子郵件為原則。自2010年開始,學生法院使用PTT(BBS站)的NTUSJ板作為正式的公告欄,其中的公告事項包括現任法官及書記長的基本資料、開庭資訊、判決全文,以及院務會議的重要決議等。2013年起,更建立了「本年度行政訴訟案件概覽」制度,於PTT上統整並公布當年度的行政訴訟案件審理進程。
按《學生法院法》第十五條,當本校學生或團體因自治組織的違法自治行為而生損害時,可以向學生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當學生團體間在公共事務上發生爭議,可以合意向學生法院聲請仲裁。依據公開審判原則,非有特殊情形,原則上行政及仲裁庭均應公開審判。
解釋庭則扮演了如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角色,負責解釋規程。解釋規程的申請可以由:(一)、學生會下的自治機關或組織;(二)、學生或團體;(三)、學生代表,於符合解釋規程要件時,即可向學生法院提出聲請。此外,兩個沒有隸屬關係的自治組織間,若彼此對適用法規的見解不同時,也可以聲請「統一解釋」。
因此,如同前學生法官曾燕倫所言,學生法院的功能,「兼具了具體個案的判決與抽象法規範的解釋。除了作為個案紛爭的法律救濟途徑,也發揮督促行政部門依學生自治法規行使職權的功能。」雖然學生法院並不被多數學生所知,也可能被誤解為學生會行政部門下的組織,惟學生法院發展至今,實則扮演著完整學生自治實踐的第三權,其存在值得我們的重視。
學生法官的身世
法規上並無限制法官的資格,不過基於審判實務上的專業性要求,多由法律研究所的學生來擔任學生法官。然而,法研所學生多半必須面臨國家考試與論文的雙重壓力,而學生法官又屬不支薪的義務職,故能兼顧職務及考試又有意願擔任學生法官者的人數並不多。
學生法官的任期為終身職,學生會長不得解任法官,除有法定的資格喪失原因外,其任期受到相當的保障。此外,《國立台灣大學學學生會監察法》賦予學代會擁有彈劾權,當學生法官違法或明顯失職時,得提出彈劾案。
學生法院的獨立性,來自學代會行使法官的任命同意權,以及法官的任期保障。以2010年到2014年6月之間的十位學生法官為例,其中任期最短者約一年,任期最長者約三年五個月,平均任期約兩年。由於學生會長無法解任學生法官,而法官的任期又可能超過學生會會長的任期。由此觀之,學生會長其實不容易藉由提名權來掌控司法權。
其他學校學生法庭的風景
不少國內大學的學生自治體系下也有專職的司法組織,主要有兩種類型:評議會或學生法庭,無論名稱為何,其同樣扮演著學生自治間的紛爭解決機制。然而,隨著各個學校學生自治的發展不同,這些組織也呈現了不同於台大的樣貌。以下針對淡江大學學生評議會,以及臺北大學學生法庭做簡短的介紹,並比較其與台大學生法院的不同。
淡江大學學生評議會:
淡江大學的學生評議會根據《淡江大學組織自治規則》,於2012年成立第一屆評議會,相較於台大學生法院是個較為年輕的組織。作為淡大學生會的司法機關,執掌工作有:受理學生對學生自治團體之申訴、作出統一的法規解釋,以及監督學生自治團體運作並視情況彈劾其成員的權力。台北大學學生法庭:
評議會由八名評議委員組成,由學生會長提名每一學院各一名代表,經學生議會過半數同意後任命,任期一年。提名方式與台大雷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從淡江評議委員的提名設計來看,應是以審判公平性與代表性為優先考量,故章程保障了各學院相等的名額。相較之下,台大的學生法官制度則是以審判的專業性為優先考量,多由法研所基法組與公法組同學擔任學生法官。
台北大學學生法庭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設立,採法院的形式運作。法院擁有解釋本會自治規章,審理各學生自治機關團體之爭端,以及受理學生或各學生團體權益及重大獎懲事宜申訴等權限。結語
北大學生法庭中設有九名學生法官,由學生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過半數同意後任命,任期一年。相較之下,台大的學生法官若非畢業、超過六個月未行使其職權、自行辭職等因素,則無任期限制。北大在《國立台北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辦法》中,保障各學院至少需有一名代表,這樣的制度設計,與淡江大學評議委員選任方式的考量是一樣的。值得注意的是,在103年6月24日法庭的組織法修法之前,北大的教授是有資格可以擔任學生法官一職的。為了確保學生自治的主體性,之後改為僅限學生擔任。
學生法院的健全運作,在學生自治體系中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它使學生自治的紛爭能夠由學生自治體系自行解決,若是學生法院無法依法進行獨立且客觀的審判,將會嚴重影響學生對於學生自治的信賴。甫卸任的學生法官陳家慶曾言:「對於學生自治而言,『自己的紛爭自己解決』應該是『如同空氣般隱約但卻必要之認知』。藉由行政權、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健全運行與有效的相互監督,才能確保學生的主體性以及校園民主的落實,如此一來,學生自治才更能真正成為『學生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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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任學生法官及書記長。(參考http://ppt.cc/e09C)
[2]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下分行政部門、學生代表大會與學生法院。由於一般在口頭上多半將「學生會的行政部門」稱為「學生會」,容易造成「學代會跟學生法庭隸屬於學生會行政部門」的誤解。
[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案件處理要點》第一條。
[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案件處理要點》第三條。
[5]學生法院解釋文第三號及第九號指出,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的法規中,自治機關是指台大學生會或其下轄組織,不包含其他社團和各院系所學會。
[6]《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即學生憲章。
[7]PTT NTUSA板 [公告] 學生法官任命
[8]學代會在96學年度第2會期,曾經否決會長李維仁所提名的學生法官候選人時瑋辰。由於時瑋辰曾為新任學生會長許菁芳助選,並且兩人曾分別為法律系正副系學會會長,立場敏感,當時的學代會認為可能有行政司法無法分離之虞。詳見PTT NTUSC板〈96學年度第2會期 第六次常會公報〉。
[9]資料來自學生法院書記處。
[10]在台灣的大學學生自治的司法組織中,編制上屬於評議會的有台灣師範大學、政治大學、淡江大學等,採學生法院形式則有台灣大學、台北大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