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9日 星期四

大學法修正,問題應再問

文/陳聖為


2008年12月20日,教育部通過了兩項有關大學法的重要提案,並將其施行成效列入大學校務評鑑的標準。這兩項提案分別是學生代表於校務會議的應出席人數與學生對行政單位的滿意度。

大學法修正後,校務會議中學生的出席須佔全體與會者的十分之一。這樣的突破可說是學生影響校務運作的重要里程碑——所謂的出席,指的是在會議中擁有投票表決的權力。校務會議是學校的一級會議,專門用來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例如學生現在可在校長選舉時擁有投票權,就是在去年的校務會議中由許多老師和前學生會長李維仁努力得來的。有了這十分之一的決定權,讓學生在學校一級議題上擁有更多主動的機會,可說是可喜可賀。

大校務會議,小監督效果

但學生在獲得了出席的資格後,真能對校務運作做出關鍵影響嗎?受限於只能出席校務會議,其他次級會議的舉行並無學生代表。只能參與政策末端的通過與否,卻不知政策推行過程的諸多考量。資訊不對稱下,學生的意見比起對於熟悉政策進程的行政人員來說,相對不利且沒有立場。試想一學生代表想在校務會議上,表達他對新增的行政程序感到不解時,行政人員即可以這在先前的行政會議上已討論清楚,詳情學生代表並不明白等說詞,使學生代表在無法當下關注,這對學生權力實在是種損失。另外,校務會議所提出的問題並不一定為學生所切身相關。舉例來說,社科院遷院一案,關係到法社學生的福利,且也與總區的規劃有密切相關。在遷院的討論裡,十五米替代道路與校園永久綠地的存續也都是受到同學關注的議題。但在校務會議中,此議題未曾得到討論,因為校務的一級會議忙著通過修訂法案,或是通過行政組織的決議,根本不會關注這類問題。像社科院遷院與人文大樓的建造等,都是學校另外一個次級會議——校園規劃會議來負責推行的。但在校園規劃會議中,學生代表只能列席,頂多以發言試圖影響會議,但卻不能實際參與決議。學生的訴求沒有辦法在學校規會中得到抒發,縱然訂立了校務會議的十分之一學生代表門檻,也是枉然。最後,我們也需要回頭檢視,大學法經歷艱辛的修正,我們的學生代表們能不能好把握這樣的機會呢?

台灣大學本年度的校務會議應出席總人數為167人,學生代表有17人,剛好突破百分之十的門檻,但回顧過去學生代表參與此類會議的積極程度(注一),我們不禁得自問,學生代表們是否真能在競選政見之後,負起應有的責任?

學生滿意度 該由誰來做

大學法另外一項修改,是把學生對行政單位的滿意度,納入大學校務評鑑的一部份。針對這個議題,本報曾試圖聯絡學校裡,擔任「行政單位評鑑委員會」召集人的廖咸浩主任秘書,希望能訪問主秘,了解以往由學校自辦的行政評鑑,該如何以學生角度考量滿意度。但秘書室未給予回應。對此筆者認為相當可惜,此法的修訂,秘書室做為評鑑的第一線應是最為相關的行政組織,若不適合發言,則學校中又有哪個機關有能力表達立場?

讓我們來看看過去的評鑑方法。學校目前的評鑑人員是行政人員九人,再加上十名學院教師代表組成。這十九人組成的評鑑團會針對由評委會修訂的評鑑辦法來評鑑各行政單位。所完成的結果實際上值得鼓勵,且都有完整公開在秘書室的網頁上,每次評鑑不只針對需改進的部分,還會主動提供建議讓行政更好。

但卻有一關鍵的缺失——這之中沒有學生的聲音。雖設有「顧客滿意度」的調查表,但卻未曾在評鑑中使用,形同虛設。要落實由學生角度評鑑,應更進一步讓學生代表成為評鑑代表。但福利部長阮俊達表示,當然希望評鑑會議中加設學生委員。但有能發揮多少實質功效,是必須省思的。過去的各級校務相關會議中,並不乏學生代表的參與。但是在同學對於公共議題不願主動發聲時,學生代表們只能發表「個人」的意見。制度的保障當然重要,但是公共意見如何形成,才是現階段最需思考的問題。



注一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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