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2日 星期一

109刊目錄








編輯的話/歐陽玥


    意識報的讀者們好,我是109刊的總編歐陽玥。

    新的一年祝各位新年快樂!本刊所收錄的專題皆為經過記者們上一學期努力採訪及寫稿後的成果,一路上各專題都遇上不少困境,一度使出刊時間延宕,感謝編輯、記者、美編們的努力,使本刊最終得於此時與各位讀者們見面。

    在此與各位讀者分享本刊內容,此刊共有三個主題:(一)她他之後:跨性別者在台大、(二)街角的追尋—淺談無家者議題與學生的議題參與,以及(三)作為文學少女?——許瞳、張嘉真專訪。

    首先是<她他之後:跨性別者在台大>專題。雖台灣性別議題討論眾多、整體性別意識提升,卻仍有匱乏。此專題聚焦在仍屬LGBTQ+群體中較弱勢的「跨性別族群」,透過採訪本校住宿組、性工坊成員,描繪台大的性別友善空間的樣貌,加上參酌國外經驗,勾勒更加性別友善的校園內部空間的藍圖。並採訪六位曾於/正於台大就學的跨性別者(包含跨性別男性、跨性別女性、變裝者、性別酷兒),瞭解他們探索自我的心路歷程,同時透過這些受訪者的生活經驗反思現況下台大校園對於跨性別者仍不盡友善之處。

    <街角的追尋—淺談無家者議題與學生的議題參與>,此專題主要分為四方面探討無家者議題。先是透過數據、觀察、書籍、走訪,讓無家者們的生活處境與困境清晰體現,接著介紹政府對無家者的態度、救助及照顧,再透過專訪進行無家者服務與行動的民間組織「芒草心協會」看見民間單位與官方組織的差異與合作,及為促進社會溝通而進行專案計畫的目標、挑戰、成果。最後回歸學生身份,與台大無家者服務社進行訪談,探究身為學生的我們在貧窮議題上可能的困難及能為的努力。

    <作為文學少女?——許瞳、張嘉真專訪>,以一問一答的呈現方式,將許瞳、張嘉真二位文學創作者對自己、生活、文學的認識與理解輕鬆體現在紙面上。許瞳與張嘉真皆具幾項顯著而相似的學習背景,高中就讀第一志願女校、身為少女作家、現正台大就學中,在專訪之中,我們試圖瞭解這兩位創作者的生活與她們的作品間的連繫,試圖探索作品下隱含的思考脈絡。本篇專訪中,你將可以看見這擁有些許相同標籤的兩人各自的光芒與魅力。

    以上是本期的介紹,感謝各位讀者的翻閱,望各位喜歡。若大家有興趣成為意識報的一員,不論是想要一起探討議題、採訪、寫作,或是想要發揮美編才能,在此誠摯邀請各位加入!本學期編會時間是週三晚上,歡迎一起參與編會,也歡迎與我們聯繫。





文章目錄


【她他之後:跨性別者在台大】


李奕慧、歐陽玥
◎謝秉霖、楊詠淇
◎邱佑寧、張茗瑜

【街角的追尋——淺談無家者議題與學生的議題參與】


陳湘渝

【人物專訪】作為文學少女?——許瞳、張嘉真專訪

 
柯采元、曹雅婷、李悅禾、羅聖詠、廖子皓、陳亮君 


    大片落地窗外,溫州街的夜晚浮映著張嘉真與許瞳兩人對談的身影,彷彿意圖透露眼前所見的人形之外,還有其他未知。在訪談開始之前,張嘉真分享自己的荒謬故事——前往家教的途中,她如何與直銷的婆婆互動中打破多維度的牆,聽見了同為系上學妹、意識報記者的名字——作為消解陌生的閒聊。在尷尬褪去以後,留下的是有血有肉的她,以及在場所有人滿地的問號,或許這才是我們未知的張嘉真,以及不解的許瞳。

    畢業於高雄女中,目前就讀台大歷史系的張嘉真,大一時出了自己第一本短篇小說集《玻璃彈珠都是貓的眼睛》。而高中就讀北一女,目前是台大外文系學生的許瞳,已有兩本散文集創作《裙長未及膝》與《刺蝟登門拜訪》。就讀女校、少女作家、台大在學中,兩人看似相仿的生命經驗,卻又各自透過小說與散文映照出個人的身份認同與幽微的思考。作為本次意識報專訪計畫的出發點,張嘉真與許瞳兩人歧異之間的偶相呼應,好比隨機連線而成的星座,夜空中意有所指地閃爍著。


Q:兩位同樣都是畢業於第一志願的女校、也同樣在台大就讀,想請問你們這樣在眾人眼裡看起來相當優秀的學經歷有沒有為生活或作家身份帶來什麼影響呢?

⬔張:一路在教育體制內的成功讓我幾乎沒有機會練習失敗,也是一直到了沒有任何標準可以評判自己的階段,我才發現失敗是需要練習的。我害怕嘗試未知的事物,或討厭去做自己無法表現出熟稔的事,像是我很討厭去高雄的三餘書店,因為覺得在店內的人看來都很自在,每次我都覺得自己的模樣很笨拙,所以我不敢一個人進去。

而成績好也讓我不敢與家庭分享真正的失敗,我想盡量去符合中產階級想像中好女兒的形象,不敢跟爸媽說我覺得他們會不喜歡的事。但或許因為考試成績好讓我太輕鬆就可以獲得認可與喜歡,我就懶得去嘗試更深刻、全面地交付自己。

習慣成功也讓我每一次都覺得再努力一下就好,就可以做到,但其實每一次預支都是消耗,累積到後來就會出現沒辦法再面對任何一點打擊的困境。
 
◪許:我也有類似的感覺(害怕失敗)。在高中出版《裙長未及膝》時,因為跟著朱天心老師的《擊壤歌》復刻版一同發行,加上親子天下那時的專訪,我常被貼上「朱天心接班人」的標籤,某種程度上讓我成為了北一女、第一志願的代言人,無形中好像侷限了自己的努力跟發展。而這樣的標籤有時候也讓我感覺好像獲得了「免責權」,在出席一些純文學論壇或與文壇前輩相處時,我的作品傾向被以「你還年輕」的方式評價,好像因為我是高中生就不用達到什麼程度,有陣子讓我有種無法進步的挫折感。


Q : 從你們的作品來看,高中生活經驗似乎都對你們自身或創作有著深刻的影響,那麼在台大的生活或學習經驗是否有帶給你們任何的成長或改變呢?對你們的作品有任何影響嗎?


⬔張:大學生活中最不同的感受是生活的密度變得很低,必須由自己來填滿一切,不像高中有豐滿的人際關係與課表,我必須花很多時間跟我自己相處,像是思考在沒有確切目標以後,自己究竟想要成為什麼樣的人?所以在大學裡我也很常感到空虛,覺得所學與我想要成為的自己好像有一段距離,那我到底是為了什麼必須這麼努力交出每一份作業?我該怎麼填補這之間的落差?但又會一直想到高中時聽過「人文社會科學的高等教育不是職業培訓所」的說法,所以目前還是需要繼續靠自己去找到現在的努力與未來的迷惘之間的平衡。

大學目前我最喜歡的兩門課是陳東升老師的《都市社會學》與《社會學甲》,我覺得老師的課帶給我一種很樂觀的社會學想像,東升教會我要去相信知識的力量,我們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正是銜接社會大眾、體制之間的橋樑,不能什麼就不做,就指望他人把社會變成我更喜歡的樣子。

而在《都市社會學》上則讀了很多理論,看到抽象的感受能被具體統整出來,並且把現象描述得很完整,有種「感性」被理論認可、詮釋的感受。因此在我準備下一本書的時候,我也多少參考了都市社會心理學的架構,雖然不一定完全相應,但作為一個指引的方向,我覺得是很有效的。
 
◪許:在台大的校園中我大概是比較孤僻的角色,因為我不是善於辦活動、社交的人,一開始總覺得較難融入台大生活。而最初也因為許多人在認識我之前就先讀過我的文字,我常會擔心他人對我是否有成見、覺得我與我的文字相當不同。但後來我也發現這是寫作之餘我必須面對的課題,我需要為自己所寫的東西負責,畢竟生活與寫作不一定完全綁在一起。

至於課程的部分,我對嘉真提到的《都市社會學》也相當有共鳴!另外印象最深刻的課程是外文系《二十世紀英國文學》中帶到的西洋美術史,這門課讓我意識到有時候藝術家創作的前提與後人對他們的解讀相當不同,也啟發我對美學的興趣。延伸我高中時對人文社會科學的興趣,也讓我在藝術領域有更多的啟發,未來有考慮深入這兩個方向學習。


Q:2019年底,〈畢業十年,女校教我的事〉一文,表示女校像個小型烏托邦,在網路上引起不小的討論。兩位在作品中對於女校生活皆有大量的刻畫描寫,會認為女校的環境或經驗對自己看待世界的方式產生了任何影響嗎?


◪許:我認為女校生活不像刻板印象裡「大家都很有心機或光鮮亮麗」的樣子。女校名副其實是個單一生理性別的環境,但這個限制反而更能呈現大家的特質和性格,我上了大學之後反而不太習慣有異性的校園。

⬔張:我覺得在單一性別的環境裡,反而有機會練習去性別化的行為模式。好像失去了需要與之「表演」、「互動」的他者(在此為生理男性),對人際關係的解釋就會變得簡單一點,更純粹的是人與人之間的尺度拿捏。對於從前會被「女性化」詮釋的特質:像許瞳提到的「光鮮亮麗」、「很有心機」,拿掉二元對立的性別去理解它們,其實也就只是這個人的所思所想而已。也因此我覺得往往是發展出了與大家所想像的「純女性環境」很不一樣的樣態。然而這樣的環境也很輕易就會被破壞掉,例如在跟雄中有進行互動的大型活動(大露營或飲料日)裡,就可以感受到陰性特質重新落入「女性特質」,並且大量的反撲朝向終於出現的男生們(笑),大家會更急切的表現那些在單一性別環境裡不能顯著發揮的特質。


Q:兩位都畢業於女校,也曾在自己的著作中寫到學姊學妹制或對學姊仰慕的情景等等像是「開花」一般的經驗。那在就讀女校的期間中,也曾經有過類似的情感嗎?這對你們的人生觀或寫作方面有什麼影響嗎?


⬔張:我覺得在女校中無論是同性戀或異性戀,大家都有練習開花的機會,使得這種情感變得更普遍,也給了我們很大的空間去認識不同性取向,透過開花看見自己的可能性。意識到自己可能喜歡女生的當下或許會很惶恐,但開花也讓自己可以在喜歡上女生的過程中比較有機會、餘裕探索跟練習。相反的,如果是在純男校中,似乎就不會有這樣對於同性之間介於崇拜與喜愛的模糊空間,反而可能會對同性戀抱持苛刻的態度。

但是也因為無論是「開花」、「女校」,都是在特定的時間、空間下才能成就的狀態,終究與外在世界有很大的差距。許多人離開女校之後,就放棄了對同性的愛慕,就像一旦脫離類似溫室的環境後,花朵很容易就枯萎。看著認識的人陸陸續續放棄,選擇像異性戀這樣更簡易的生活模式,雖然無可厚非,但還是會覺得有些遺憾。

◪許:在北一我們不會直接用開花這個詞,但會有仰慕學姊的行為,不過我自己不常有這個經驗。就像高中時我本來想加熱音社,但因為害怕這類社團的學姊學妹制過於嚴厲,最後便沒有加入。而我有一位非常仰慕學姊的朋友入社之後,受社團影響開始跟學姊出現距離;反而是沒有入社的我跟學姊關係比較近。

我想開花有一部份是因為學姊學妹間的距離感,高中時期每個年級之間好像有很大的差距。我也會喜歡學姊、會想要更靠近他,但我覺得這只是很正常的人類情感。如果回歸生理構造,女性和女性間比較沒有阻礙,知道我們有相似處的時候,我會揣測她是不是也這樣想。但如果對象是生理男性,我的心態會變得偏向攻略,雙方相處模式比較不同。我覺得無論性別,談戀愛給我的啟發是如何純粹的喜歡一個人。


Q:在《玻璃彈珠》中有看到嘉真多次用很直白的語言書寫關於情慾的情節,且描寫的方式並不是斬釘截鐵地置入女同志的框架,而往往是游移於友情與愛情之間,甚至同時夾雜異性戀情。你們認為這種情慾的流動性和直白的書寫方式是否和女校環境有關呢?如果有,你怎麼看待女校環境的這種開放對一個人的影響?


⬔張:在女校中出現很多看起來很女生樣的人也喜歡女生,異男會覺得這樣的女性可能只是一時走錯路,在回到混合性別的環境中會再重新喜歡異性。我會選擇這樣型態的書寫和女校經歷雖然有關係,但這本來就是在性向認同上一個正常的表現,大家怎麼能確定接下來不會有讓你驚喜的人出現?我覺得對於感情作出性別限制、明確地表示自己的性向,可能會屏除掉一部分的可能,或是失去一些機會。把自己歸類在單一性向,比較像是早期性別運動者為了要被社會看見而做出的選擇。然而現在比起過去多了一些對於性向認同模模糊糊的樣板,大家可以在其中找到更多更接近自己的狀態,而非勉強自己塞進既定的框架中,無論框架的先來後到。這是我覺得女校中的「情慾流動可能性」帶給我在往後很重要的影響──我想活得像我自己,或許不像大家,但也值得一個位置。

◪許:我在《裙長未及膝》裡比較少寫到同性互動的題材,但邱妙津和朱天心的作品都給了我很多啟發。我確實同意女同志之間的情感交流,特別是在我們十幾歲時,常在友情跟愛情間游移。我也覺得在親近時「想要碰觸對方」是很自然的,儘管我自己沒有具體喜歡女生的經驗。


Q:兩位在文學創作的初期為何會選擇小說/散文這個文體?是有意採取的寫作策略,抑或只是偶然的結果呢?


⬔張:會選小說是因為這是我最常接觸的文體,同時寫小說對我來說是一個安全的角度。雖然我認為有時讀者可能會過度投入在小說的情節裡面,並設想作者有可能真的身在這個處境,但大家其實也明白小說是虛構的,因此這個媒介終究是一個開脫的方式。對我來說虛構很安全,並且可以減少一些無所適從。

另一個部分是,因為小說不是百分之百的真實經驗,我就可以在故事後面添加自己期待的結果。常常一件事情在我的經驗裡不見得是美好的,我沒有辦法操控它,讓它以我想要的方式發展,但在小說裡我可以給自己生命中的遺憾一個圓滿。透過不斷的虛構,我不覺得會讓我離真實更遙遠。我覺得每一次虛構都是讓我認知到最後也許只能停在這裡,但我可以慢慢地接受這些自己控制不住的事情。

寫小說也是一個幫助我釐清感受的方式。感受在事件當下是很激烈的,會想要逃離、想把這些情緒關掉。但關掉以後,寫小說就是透過一種比較慢的方式,把這些情緒重新倒出來。

◪許:以散文書寫是因為最早閱讀的剛好是散文,像是林海音、琦君。另一方面,對年輕的我們來說,寫自己的生活是比較容易的。像小學的時候寫遊記,就是我寫散文的開端。當時寫完感覺不錯,發現散文對我來說是整理情緒和自我療癒的方式。

然後講到虛構性,一開始寫散文的時候我其實沒有很意識到它,這點還滿值得詬病的。因為用簡單定義區分,散文應該要是非虛構的,但我常常在我的散文之中摻雜一些虛構的成分,甚至有一兩篇根本是純虛構的。至今我其實總在迴避這個問題。過去我會跟讀者說,雖然情節是虛構的,但情感或想法是真實的。近幾年則發現應該要用更謹慎的態度去面對虛構性。當我在寫散文的時候,就應該書寫實際發生在我身上的經驗。而如果這個東西是虛構的,我也會很明顯地標示出來,寫一些真的不可能發生的事,像是狗在哭很明顯就不是真的,而不是以一種模棱兩可的方式虛構。所以雖然近期我也有想要寫小說,但就會明確地把兩者區分開來。


Q:剛剛嘉真有提到她以虛構的書寫作為一種自我治療的方式。雖然小說和散文都容許某種程度的虛構,但相對而言散文還是以真實為主。想請問許瞳同樣在透過寫作自我療癒的過程中,會不會反而有一種療程被觀看、私密情緒被公開展示的感覺?


◪許:我覺得會,而且這件事情其實還滿重要的。之前我給鍾文音看第一本書的初稿時就被罵過,她很明確地點出你說的問題:她覺得寫作應該要分成兩個抽屜,一個給自己,一個給別人。如果寫散文的時候不區分這兩個抽屜,把所有的東西都放進給別人的那個抽屜的話,你可能會傷害到別人。但我那時候不聽勸,後來也確實受到一些衝擊。例如有些人不是很樂意被寫進去,或者覺得我們那麼親近,為甚麼不直接跟講,而是用這麼迂迴的方式。到了現在有些東西我就不太會給別人看,我知道它是一種治療,治療完我就會把它放進給自己的抽屜裡。而如果這個東西我覺得可以讓別人產生共鳴,或是想讓別人知道我也有這個經驗,那我就會把它放進另一個抽屜。當然一定要先和書寫對象達成共識和建立一定的信任,才會把它公開。


Q:前面的問題都比較感性、與情感面有關,接下來這題有點不一樣。許瞳曾在《裙長未及膝》裡提到北一短褲自由陣線,嘉真也在書中寫出了高中生對於世界的小小反叛。想問兩位覺得自己叛逆嗎?任何形式都可以,像對威權的集體行動,或單純日常生活中的小反抗。


⬔張:我是一個很俗辣的人,但我在體制中過得很順遂,所以不敢真的反叛,也無法想像大家眼中終極的反叛是什麼樣子。不過我也有小小的叛逆,就像高一下的時候剛開始可以穿運動服進出校門,但教官還沒完全照新規定走。當時我在旗隊,有很嚴格的服儀規定,我的小小反叛就是穿運動服進校門。教官發現了問我怎麼沒照服儀規定,還說要去跟學姊講,我就嚇壞了,用制服還沒乾當作理由搪塞過去。我想我始終都不會是站在最前面抗爭的那個人,反叛僅限於內心活動,所以想用比較柔軟的文字跟大家說——或許我們可以一起試試看,但不做也沒關係。我的做法比較折衷,讓大家有這個渴望、但不敢做出行動的時候,也有管道訴說。

◪許:我也是俗辣,我的叛逆滿侷限於個人生活。我國中就有幾個會讓大家覺得我「怎麼這樣」的瞬間:當時我也是司儀,訓導主任不准司儀穿耳洞,但我國一就打了,主任看到之後當場對我破口大罵。我做是因為好奇,不知道穿耳洞真正發生在自己身上是什麼樣子,不是因為大部分的人都不正視這件事情才做的。


Q:未來你們會想嘗試以其他的文體寫作嗎?還有任何想寫的題材或方向嗎?


⬔張:我有被出版社邀過散文,但我覺得目前自己沒辦法做到完全誠實。像是廖瞇《滌這個不正常的人》 在寫弟弟有嚴重社交障礙與強迫症、跟家人相處封閉且疏離,其中廖瞇不斷寫到「希望弟弟變正常」與「希望弟弟變好」的意義,但我覺得很可怕,因為這些會是我不敢告訴別人的,而她在散文上竟能做到完全誠實——不只是對家人、家庭解剖的誠實,也是對自己書寫意圖的不斷剖析,我非常佩服同時自認即使嘗試散文也可能做不到這樣的誠實,而既然在誠實這件事上有人已經做了很好的示範,我也還沒到處理這件事的年紀,因此會想要過一段時間再來努力。雖然散文的真實性在某些時刻真的拯救了我,但是在準備好之前實在不敢貿然嘗試。如果要寫散文,我希望能等我對生活更有整體性的反思之後,目前在小說上我也有想嘗試的東西,像是長篇小說,但因為我有點懶惰所以遲遲沒有開始(笑)。

◪許:我有嘗試寫小說,但困境是無法從零開始,常常創造了角色好不知如何發展、或是擔心自己寫一寫又變成散文。而近期在閱讀王天寬《告別等於死去一點點》受到了很大的啟發,雖然整體而言是小說,但書中幾乎混用各種我能想到的文體,讓我開始能用挑戰的心態去面對文體的不同,也同意文體的界線是可以被模糊的,希望自己能夠在散文跟小說之間取得平衡。我不會寫詩,但我覺得不會寫詩沒關係,世界上有很多自己做不到、但一定有人會幫我們做的事情。




許瞳與嘉真

【無家者專題】學生與無家者的距離:從台大無家者服務社看學生在貧窮議題上的可能與侷限

 
王紹孺、陳湘渝 


    每日在台大校園內外穿梭的台大學生,其實並不難以察覺到無家者的身影,從公館捷運站、水源市場至東南亞秀泰影城一帶,都有著無家者、街賣人士的身影。他們有些跪在窗明几淨的連鎖服飾品牌前,面前擺著一紙凹折的紙碗等待路人施以援手;有些蹲坐在連鎖餐飲前對經過的人群開口要著零錢;有些無論是頂著炙熱的陽光或是迎著狂風冷雨,都舉著一盒口香糖亦或是一籃手工餅乾販賣。雖然我們不清楚這些人的生命故事與在街上的原因,但我們依然可以看見社會不平等確實存在,並且就反映在我們身邊。作為每日經過這些地方的學生,我們又能否做些甚麼呢?

    來往的人群中,未因此景停下的人,可能是出於習慣而不甚在意、匆匆經過;也可能有過上前關心的念頭,卻不知該如何開口,所以選擇撇開頭路過;或是多數時候想著「我也不能做甚麼吧」,便繼續向著目的地前進。但是這些不經意的察覺和心中微小的在意,其實都能成為進一步了解這群人,甚至是親身投入改善這般貧窮困境的契機。我們作為個別學生,不似政府擁有制定法規、擬定福利政策,與建造收容所等的權力與能力;相較之下亦不如芒草心等具有一定規模的團體,擁有相當的物質資源、人力與號召力,我們也許無法長期經營如街遊、石頭湯等的大型計畫與活動,但是除了偶然地對街上遇見的無家者給予金錢或是食物的幫助以外,是否亦可以在無家者議題的其他面向著手施力? 

    本篇文章以台大校內的「無家者服務社」為訪談對象,試圖從他們的行動、理念與未來發展看見學生在貧窮議題上的推進力量、面臨的難題,以及展望未來的發展方向,最後試圖反省自身的參與。


靠近與理解無家者的行動者:台大無家者服務社


    台大無家者服務社的前身,是一群社工系學生組成的「請街友吃飯」小組。小組成員基於幫助無家者的理念聚集起來,發起「請街友吃飯」行動。起初,小組用便利商店的點數兌換食物到台北車站周邊發放,後來也進一步開始發放冬衣。自109-1學期開始,小組為了方便團隊傳承、釐清團隊內的責任與分工、重新定位方向,並擁有對外的正式名稱,改組為無家者服務社。成為社團除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上述的問題,也可以使團隊在議題上的影響力更大、聚集更多對無家者議題有興趣,或是想一同上街幫忙的同學們,使團隊在無家者議題上更加深耕。
    無家者服務社的社課內容包括上街發餐、發放冬衣,以及社員培力課程。上街除了包括到街上發放餐點或是衣物給大哥、大姐,更希望參與者能夠坐下來與大哥、大姊聊天,在對無家者的既定想像之外,看見大哥大姊更多元的生活樣貌。如同副社長向洋提到的一次上街的經驗:社員們遇到了一位大姊,大姊說他會定期回彰化找她先生,她和先生的感情相當和睦,因為那次的經驗,使得許多社員看見了無家者的不同面貌,他們並非如想像中那樣的無依無靠,亦有著自己的情感聯繫。向洋表示:「當你在書上看的時候,或是當你聽別人講的時候,他就永遠是一個客體,他就永遠是一個陌生人,但你後來去聊天之後,他就變一個主體了」,藉由上街與無家者接觸,社員能夠面對面的與無家者相處,使無家者作為一個又寫有肉的主體被理解,去看見無家者更為多元而真實的面貌,而這也是社團的期待——不是先透過別人的口中來認識無家者,而是透過無家者本人來認識無家者。

    除了上街以外,本學期的社員培力課程也以不同的方式帶領社員們理解無家者,包括閱讀無家者議題相關的研究論文、邀請人生百味來演講、進行小遊戲模擬無家者的一天等等。這些課程是為了使參與者能夠想像、模擬與體會無家者的生活,從中看見刻板印象以外的生活樣貌。向洋表示,社課內容不是為了要求社員必須在上街以後對無家者有特定的想法,而是希望社員們至少能體認到上街時與無家者聊天、互動的必要。上街與其他的社元培力課程相輔相成,試圖讓參與者能夠突破生活中與無家者鮮有交集的日常,從貧窮議題的角度切入,看見無家者背後的結構限制,並在上街時與無家者聊天,感受在「無家」的標籤底下一個個真實的人。

台大無家者服務社




學生在無家者議題中的角色


    對於作為所謂優勢階級的我們學生而言,在無家者與貧窮議題中可以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也許礙於身分與資源上的限制,我們無法和許多的非政府組織與專家學者那樣,更具規模地協助無家者,或是深入鑽研這個議題中的複雜向度,然而,學生仍能在這個議題中付出一些心力。向洋提到,對於學生而言,「多看多理解」或許就是最好的參與這個議題的方式,並藉由自己的人際網絡,使得對於無家者議題的關注與知識得以傳播。由於無家者議題在現今的社會中仍然是一個較為邊緣的議題,而無家者亦是深藏在這個社會角落中的人,藉由這樣的知識傳播,能夠讓無家者議題獲得更多的關注,也能讓這群人的故事被更多人看見。

    此外,向洋亦提到學生這個身分在與無家者們接觸時的優勢,即是學生給人的感覺較為無害,使得我們更能夠與無家者展開對話,在談話中切入其生命經驗,進而更立體地認識這群人。

    除了無家者服務社,台大內部亦有其他嘗試拉近學生與無家者的距離的活動,如2020年聖誕節由社會系學會與芒草心協會合辦的真人圖書館活動,亦是希望藉由與無家者的實際接觸,以更了解其生命故事。也許接觸、聆聽看似微不足道,但對於初入議題的學生卻是相當重要的一步,使他們能有更豐富而正確的認知,也以此做為下一步行動的基石,讓這個邊緣的議題與這群角落的人們能夠被更多人關注。


展望未來:學生看無家者議題的困境與無家者服務社的下一步


    談到現在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在面對無家者議題時的缺失,向洋認為這應該是一些很現實的情況。首先,關注無家者議題的非政府組織在經費上通常較為欠缺,自行籌措資金困難而常需要申請政府專案,然而也因為這樣的狀況,使得這些組織在行動上有時會綁手綁腳,許多時間為這些行政事項佔據,而無法全心投入實際的執行。再者,許多非政府組織提出的行動與方案,儘管十分有創意,但由於經費與資源上的欠缺,經常容易中斷而難以長久續行。這樣的狀況是政府將無家者相關的事項「外包」給體制外的非政府組織的結果,由於非政府組織本身容易出現不穩定性,如資源上的欠缺與人員的流動,使得這些方案儘管有突破性,但無法如體制內的方案依樣穩定存續。最後,最為根本的問題或許仍是「無家者議題的邊緣性」,如在2020年總統大選各候選人的政見裡,有關貧窮議題的政見與議題基本上都不為各候選人與大眾所重視 [1]。向洋直截了當的說:「無家者沒有影響力」,因此少有人去監督政治人物在無家者議題上的推動狀況,在議題推動的排序上也常位居末尾,使得這個議題無法得到足夠的重視,也才導致前述的無奈現狀。

    而前述的延續性的問題,也是無家者服務社一直在反思的。除了社員內部的分工與和學校之間的往來之外,社團面對的最大難題,就是如何設計一個貫穿整個社團的明確目標與活動,將每一屆的成果累積,不因人事更迭而中斷。社團目前在構想製作一個「需求報告計畫」,原意是希望更明確地瞭解無家者的物資需求狀況,使物資能夠更精準地發放,但後來考量到社會局對於發放物資的一些限制加上考量到方案的彈性,將計畫的方向轉為將社員分成數個小組定期上街與無家者大哥大姊們建立關係,探究自己想要理解的問題。這個計畫仍在構想階段,對於其成效也有許多未知,擔憂與無家者間的連結可能沒有極大的成效,然而向洋仍然抱持著較為正向的態度,認為這件事的意義本來就難以量化,如果能在一些與無家者接觸的夜晚能聽到一些有趣的故事,並藉此讓台大學生更了解無家者,也未嘗不是一個珍貴的收穫。

    在前面的討論裡,我們能夠看見學生這個角色在貧窮議題與無家者議題中的侷限性與可能性。我們被校園生活的節奏所拘束,加上能力有限,很難去做長期、大規模的方案,然而學生的身分亦具有潛力和優勢,使我們更容易去接觸無家者,真正聆聽他們的故事,並藉由自己的人際連帶,將這些隱身在社會角落的聲音傳達給更多的人。最後,無家者絕不只在萬華、北車,在我們生活的台大校園周邊,亦常能看見無家者的身影。如何將我們在北車與無家者接觸的那份感動與經驗,帶回我們的生活之中,關心我們的日常中這些邊緣的身影,或許是作為台大學生的我們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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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順民,2019,〈總統大選極度忽略的議題-台灣貧窮圖像與想像〉。取自: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https://www.npf.org.tw/1/21836,最後取用日:2021年1月17日。




【無家者專題】民間組織的無家者服務與行動:專訪芒草心協會

 
魏辰安、盧丹云 


無家者服務在民間


    1923年的艋舺,一位總督府的職員——施乾——辭去工作,創建了收容乞丐的機構,名為「愛愛寮」。不同於以往地方組織的慈善事業,施乾親身調查、記錄並分析當時乞丐族群的生活背景,並據此逐步建構可行的策略以解決社會上的乞丐困境。愛愛寮提供各種多樣而彈性的救助,比如在那個醫療資源匱乏的年代,施乾請來醫生義診,而在生活方面,施乾引進如製作藤椅、雞毛撢子等家庭手工業,讓能夠勞動的院民學習技能持。協會也更近一步擴展到臺灣的其他地區,收容其他地區的乞丐,或者協助其他地區建立類似的機構。

    在近百年之後的今日,這片土地已經歷社會、經濟、政治層面的各種變遷,光鮮亮麗的現代都市地景之中,無家者也在這繁忙而巨大的體系裡尋找生活的方法。前文中,我們分析了現代政府體制對於無家者有什麼相關的法規及資源,而本文將專注於梳整民間的無家者服務組織,描繪目前各種非政府組織的無家者服務網絡以及其他相關團體的倡議主軸。無家者議題具有相當多重的面向,各種民間組織也有各種切入以及著重的不同角度,筆者在此粗略將這些民間組織服務分為三種面向一一討論,第一種是站在前線提供無家者直接服務的單位;第二種以倡議及政策監督工作為主;第三種則著重無家者以及貧窮議題探討,並嘗試多元創新的方案,以社會溝通、去污名為目標。我們也訪問芒草心慈善協會,深入了解芒草心慈善協會直接服務的方式以及「街遊Hidden Taipei」專案的嘗試。


無家者服務:社會工作的面向


    萬華社福中心之下,設有全台唯一的「遊民專責小組」,小組定期進行外展[7]以及夜訪的工作,通常在第一線接觸無家者,對於他們的狀況或者身份有較多資訊,負責統合各方緊急資源。若是無家者有進一步的住宿需求,專責小組會聯繫收容單位並開始共案關係。其中收容是無家者服務重要的工作之一,提供安定生活最需要的居住需求,更希望能夠讓無家者走向「脫遊」的生活,連結起協助就業、自立的穩定服務。針對經濟困難的入住者,社工會協助規劃就業、儲蓄、租屋的方案,並邁向經濟自主之路,而針對身體或者年紀已不適合進入勞動市場者,社工將協助取得相關的福利資格。在早期,各地收容機構大多是由政府公辦公營,直到1990年代出現民營化的趨勢,開始有公辦民營、契約委託,以及民間自營形式的收容所。民間申請補助方案者,可獲得政府一定比例的資金,剩餘款項自籌,這種方式讓民間單位一定的財源基礎,也有相較於公辦公營或者公辦民營者較大的彈性。

    以芒草心慈善協會為例,自2014年開始運作整合性的「自立支援中心」是執行直接服務的部門,以申請台北市社會局的夜宿方案補助,加上自行募集自籌款,經營配有專業社工陪伴、引入資源的中繼收容據點。在台北市高昂的租金以及有限的資源之下,尋找合適的宿舍地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共同居住的生活摩擦也挑戰機構的管理,相較於公辦公營的收容中心,自立支援中心給予居住者的彈性較大,比如沒有門禁管制、也沒有限制生活作息時間。這點也和收容機構的容納人數有關,因為公辦公營的收容機構收容人數相當多,傾向以較嚴格的規範維護機構的秩序。

    而在方案服務規劃方面,公辦的收容所通常以政府政策為導向,只要符合資格即可入住,需要工作者將與就業服務站媒合工作機會,對於較難投入工作者,也可作為中長期的收容處;但民間的收容單位通常以就業為導向,希望能配合一定的處遇計畫,也有居住的期限。芒草心工作人員告訴筆者,並非所有無家者都能入住收容據點,在實際運作上,入住者須有自理能力,也必須有意願與社工配合處遇計畫以及工作目標,在過程中,中心人員會與入住 者定期溝通評估,檢視計畫以及目標的完成度以及困難,若發現待在收容據點並非現階段最適合的方式,無家者也可能搬出據點。

    入住自立支援中心的無家者若在期間順利找尋到工作、獲得福利資源,累積足夠的資源能夠租屋,就開始了尋屋之路。協助無家者尋找租屋處需要相當的力氣以及運氣,許多房東不一定會願意承租給經濟狀況較不穩定的無家者,而當真的順利租到房子,租金也容易佔據無家者收入過高的比例,使得無家者一旦面臨收入降低就又必須離開租屋處的處境。許多無家者在外租屋面臨租屋排斥的問題,或者獨自租屋之後反而又與原本的人際網絡斷了聯繫以及互相支持的系統。有鑑於此,芒草心開始規劃一種「友善宿舍」的住宿方案,希望作為在免費短期的「收容」以及昂貴的「租屋市場」之間,取得平衡的形式。友善宿舍計畫由協會尋找合適的家戶並簽約承租,媒合無家者承租居住,這種方式可以讓無家者擁有穩定租屋的機會,而社工也可以繼續維持和無家者的關係,提供即時的資訊或協助。


民間組織的倡議行動


    除了提供直接服務的民間社福單位之外,另一類型的組織專注於無家者的權益爭取以及倡議工作,這些組織以監督政策為主,面向涵蓋無家者的生活空間、居住政策的討論。比如在2011年,「當代漂泊協會」召開記者會,公開當時市議員應曉薇主張對萬華遊民潑水的言論引發社會譁然以及強烈批評。近日,當代漂泊也針對台北車站的「集中管理行李」政策進行檢討。集中行李管理政策是近年來鐵路局與社會局合作的計畫,希望可以解決台北車站周邊無家者行李堆放雜亂的問題,這個計畫發給露宿台北車站周邊的無家者一個黑色大袋子,在白天,無家者需要把家當放入袋子中,並且集中放置管理,到晚間才能領回,但是許多無家者反映這個袋子並無法裝下所有家當,在集中管制區的雨淋問題也容易造成行李潮濕出現異味,更加難以入睡。由此可見,政府認為是美意的政策並不一定能符合無家者真正的需求,甚至可能造成更多生活上的不便,而關心無家者的非政府組織彙整這些資訊,並對於需要改善的政策提出修正建議並持續監督,這股力量對於無家者的生活環境以及各種權利都十分重要。


社會溝通的價值——芒草心的街遊專案


    由上而下的政策方向影響甚巨,關心無家者處境的第一線工作者以及支援團體透過媒體以及公眾輿論力量監督、建議政府機構的政策方針。然而,對於主流社會而言,這些倡議及政策內容並不是優先議題,也甚少獲得更深入的討論及關心,「無家者」對一般人來說是一個個面目模糊、不想多有接觸的身影,他們的真實處境並不容易令人理解,或者僅能以自身在社會階級上的優越性對其作出直覺的貶抑評價。這樣的不理解可能加深無家者面對的社會排除,除了經濟層面的貧窮,在生活其他方面的資源以及權利取得也逐漸落入更不利的惡性循環,在實質的資源之外,無形的負面眼光也沈甸甸地壓在無家者的身上,這些狀況都並非以政策或者資源挹注就可以改變。

    許多民間組織注意到了這個層面的問題,並選擇做出新的嘗試,第三種民間組織工作即以社會溝通及連結為目標。例如芒草心協會的「街遊專案」嘗試訓練無家者成為城市導覽員,帶領走訪無家者生活的場域,「真人圖書館」讓無家者講述自身經歷以及生命故事,「艋舺走撞」則是一個真人實境遊戲,讓參與者在極度有限的資源之下,體會無家者的日常生活。這些活動都在嘗試讓無家者不再隱形,或是僅作為研究者代言的客體,提供讓無家者講述自己的經歷的機會,使更多的一般群眾與無家者能有交會的可能。

    然而,「社會溝通」的理念說來美好,執行起來卻充滿了挑戰。以「街遊專案」的誕生為例,這個計畫最初受到倫敦的Unseen Tour無家者導覽啟發,希望在台北也做出類似的創新導覽活動。但彼時,台北已經有了歷史故事、文化地景等各種主題導覽,要在這些專業的導覽之中,吸引到對於「無家者導覽」有興趣的民眾,又要從無到有尋找合適的導覽者,並訓練他們導覽員的各種專業知能,這個計畫必然得一面嘗試、一面推進。比如,街遊專案的夥伴之一冠冠曾想要培養一位住在台北車站的大哥成為講者,然而那位無家者沒有手機,也沒有一個固定的所在地址,光是要聯絡到本人已是難題,只能嘗試用寫紙條的傳統方法。結果,紙條送出了兩三次,那名大哥卻從未按照紙條上的時間出現過,這一次嘗試也就無疾而終。不穩定的生活是許多無家者的日常,工作人員發現不是所有無家者都適合成為導覽人員,因為導覽工作其實需要大量的心力、體力投入,也需要與人互動、侃侃而談,有時許多無家者生活的不穩定,難有餘裕投入如此複雜而需要長時間準備的工作,或者對於「談論自己」感到退卻,而街遊專案的工作人員逐一克服導覽者以及受眾兩端的各種難題,並把這個理想中的導覽計畫化為現實。

    2014年,「無家者導覽」活動首次推出,在媒體的報導下,無家者導覽的創新理念吸引許多民眾報名,許多人們因為好奇而相約參加導覽,每個月的導覽次數達到二十幾場。這樣的創新導覽也引發了正反的討論,有論者質疑無家者導覽或者體驗的本質是一種文化商品,主辦單位宣稱的社會溝通價值究竟能處理多少真實的問題,活動是否會呈現另一種刻板印象,又是否會流於導覽參加者的投射以及滿足中?經濟面向而言,因為上述的門檻,無家者導覽確實無法成為一個提供許多就業機會的新工作,然而街遊確實花費最大的努力使得活動真實連結起參與者以及導覽者。目前固定的街遊導覽行程是阿強的「酒水芳華」路線以及賈西亞的「北車迷城生存指南」,兩位口碑佳也十分上手的導覽員皆已脫離「無家」狀態,導覽的工作的收入之外,也領有補助以及從事販售大誌雜誌的工作,得以穩定租屋生活。街遊導覽的收入並不多,兩位導覽員卻都堅持不懈,與人互動以及被認真傾聽更是這份工作的意義所在。而對參與者而言,走在無家者奮力求生的街頭巷尾、傾聽他們的人生故事也是理解無家生活、無家者處境的一步。這樣的互動是滴水穿石的社會溝通,緩緩使無家者的處境以及故事現身。 


織一片接住無家者的網


    在時代變遷、社會景氣波動以及個人境遇的交錯之下,一個原本普通的人成了「無家者」,而經濟、健康、人際等狀況的惡性循環,使無家者要重新踩穩腳步、離開街頭,並不容易。服務無家者的民間組織提供實質的幫助,為無家者的權益發聲,也嘗試創造新的機會與連結。這些努力促成了大大小小的改變以及連結,當這些連結越來越多,或許能夠慢慢織成一片網,使得街頭上的無家者不只能夠「活下去」,還能擁有更多的可能以及選擇,在繁榮而匆忙的城市之中,覓得一個生活的軌道,活出自己肯認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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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江臺(2014),《人道關懷與文明社會~日治時期施乾的乞丐撲滅事業》
[2]林萬億(2012),《臺灣的社會福利:歷史經驗與制度分析》
[3]林萬億(2013),《社會福利》p.507
[4]陳大衛(2000),《台灣遊民問題的結構分析》
[5]陳靖怡(2019),《遊民收容所經營模式之比較》
[6]張獻忠(2014),《臺灣遊民收容安置探討─以臺北市遊民輔導為例》
[7]外展:意即主動指派人員至社福機構外的服務或工作。
[8]當代漂泊協會,〈以為潑冷水,就看不見窮人〉
[9]當代漂泊協會,〈北車街友限留「一袋行李」其餘淨空?民團呼籲社會局改良政策〉
[10]李易駿(2006),《社會排除:流行或挑戰》
[11]卞中佩(2017),報導者,〈貧窮體驗可以有更基進的想像〉
[12]巫彥德(2017),報導者,〈不只是飢餓而已──體驗貧窮者的流浪〉
[13]黃克先(2014),〈能體會幾分街友漂泊:寫在流浪生活體驗營後〉



【無家者專題】政府法規與制度

 
詹皇璽、賴紫葳 


    在川流不息的大馬路旁,一整排雨傘包裹著一個個瘦小的身軀。一名穿著破舊衣服的62歲阿伯蜷縮在地板上,他的周遭放著一些生活用品、一個乞討的碗、和一個極易倒塌的塑料凳子。明明只是一個稀薄的布料,卻把他們與外在分割成兩個世界。他們是無家可歸的人,沒有固定的居所,只能逡巡在城市的角落。

    無家者一直存在於台灣各個角落,而在社會中也不乏幫助無家者的團體,諸如宗教、慈善團體等都持續救濟或收容這群無家可歸的人,其中最官方也最具有義務性質的是政府。政府制訂法條保障無家者的權益,透過社福單位提供物資、設立收容所、給予津貼等等方式改善無家者的生活品質。

    在本專題的第二篇文章,我們將會介紹法規中對無家者的稱謂、保障無家者的法條及其內文、提供無家者社會福利的政府單位,以及無家者是否能藉由政府這些措施來改善生活。


法規中對無家者的稱呼


    「遊民」、「流浪漢」,是過去眾人對露宿街頭者所賦予的稱謂。在已廢止的臺中市遊民收容輔導辦法中第四條曾提到遊民是指流落街頭或棲宿於公共場所、行乞,無家可歸而有收容輔導必要之人。在新聞媒體中曾報導少數遊民所做的偏激行為,使得這群人被放大檢視,並被廣大民眾批判和檢討,其形象在過程中被扭曲和誇大。這也導致大眾對遊民一詞容易聯想到許多負面意象:骯髒邋遢、遊手好閒、不務正業……等,但人們心理上的這種解讀跟實際狀況有所差距。一個人不得已流落街頭可能是因薪資過低無法給付房租、有意願工作但因產業變遷而失業、與親人關係斷裂等。而近幾年提倡的「無家者」則為較中性且反映現實的代稱,較可以描述他們迫切面臨的困境,而非將焦點放置在外部形象。近年民間團體試圖破除社會大眾對無家者的刻板印象和誤解,以「無家者」一詞代替以前的「遊民」。但目前中央及地方政府法條仍沿用「遊民」代指此群體。如此作法會使媒體在引用相關法條時,法條內文中的「遊民」一詞將會藉媒體不斷暴露在大眾面前,加深百姓對遊民的印象和誤解。當民間推廣「無家者」並改善百姓對其印象時,法規中過時的名稱是否會阻礙此群體去汙名化?


無家者相關法條列舉以及處理無家者事項的政府單位


    政府制訂法律以保障無家者。中央法規中主要關於無家者的法條有兩個:社會救助法和住宅法,本文將略為介紹這兩個條文。社會救助法: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此外,住宅法明定可給予遊民補助及部分名額入住社會住宅。負責無家者相關法規推動以及計畫訂定的政府單位則是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的社會救助及社工司。許多具體施行方式則是交由地方政府訂定及管理。地方政府管轄之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勞動局等市政機關予以無家者安置及各種服務。在就業方面,勞動局負責遊民之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等事項,而在安置、轉介、醫療補助、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則由社會局負責。


針對無家者住宅部分的救助措施


    根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第十目,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遊民可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十目也提及,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遊民可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此外,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七條第五款第十目保障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遊民申請承租社會住宅。

    法律上,無家者經主管機關核可便可享有補貼或承租權。然而實務上,補貼或承租權對無家者而言幫助不大。根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 年度委託辦理的「台北市遊民生活狀況調查」報告,47.9%的無家者表示目前有工作,其所從事的工作以「臨時工、雜工」 佔最高比例,其次為「舉房屋廣告牌」與「派(送)報」。對於這群只能靠打零工維生的無家者,微薄的補貼並不能解決無家可住的現況。

    即便政府已有設置遊民收容所提供無家者居住,仍有諸多考量阻卻無家者選擇居住於收容所。首先,是收容所的分布問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的遊民收容所位於新北市的中和區,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的遊民收容所則蓋在林口和萬里。以原本在萬華生活的無家者為例,位於中和的遊民收容所地處偏遠,靠口耳相傳取得的工作或透過當地工頭介紹的派工機會,都會因為被安置於中和而消失。由此例可知,距離無家者生活圈太過遙遠的收容所能給予的幫助不大。此外,收容所內部較差的居住品質、生活公約的規範等,都讓無家者對於遊民收容所的接受度不高。


針對無家者就業部分的救助措施


    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例,藉由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合作,經由社工員轉介或無家者自行前往辦理求職登記,於就業服務台提供就業媒合服務,協助無家者就業。然而對於無家者而言,之所以原先在就業市場上成為弱勢可能源自於沒有固定的住址、體能條件劣勢等等,政府提供媒合管道固然能提升媒合機率,但對於無家者而言若無法改善其求職條件,具體能得到的幫助可能不大。


針對無家者實物給付部分的救助措施


     以衛生福利部為例,透過低溫及年節時期加強關懷弱勢民眾專案計畫,給予無家者實質幫助。計畫內容包含熱食站及臨時收容處的提供、禦寒保暖衣物及睡袋的發放等等。以地方政府而言,同樣以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例,具體救助措施為禦寒衣物的提供及臨時避寒處所的設置等。109年初經過社會局與臺北車站協商後,臺北車站更釋出南側廣場的兩處空間規劃為「街友友善專用置物袋放置區」。


政府法規制度的缺失


    以政府的角度而言,涵蓋住宅、就業及實物給付的救助措施已試圖在各個層面給予無家者幫助,然而無法根據個案作細緻的調整是政府救助措施必然的侷限性。在政府制訂法條保障無家者的權益之虞,也期待各種民間組織補足政府制度上的缺失。希望藉此改善無家者的生活品質,讓台灣各個角落更加溫暖。


【無家者專題】街頭的人生百味:無家者的生命故事與困境

 
洪誌謙 


    本專題的第一篇文章主要聚焦於無家者本身,淺談台灣無家者的現況,再深入了解他們的生命脈絡如何使他們無家,以及目前無家者面臨的困境是什麼。 

台灣的無家者現況


    在深入了解無家者之前,可以先從政府的數據資料來看台灣無家者的現況,依據行政院的遊民統計資料庫[1],到2019年底,列冊的無家者人數為3040人(包含街頭無家者與安置收容的無家者),大部分無家者集中在六都,其中又以台北市的無家者數量最多。近年城市景觀塑造的討論興起,無家者的聚集被視為城市與國家門面的阻礙,如2017年時台北車站曾禁止無家者在公共空間堆放物品,引起了無家者相當大規模的抗議行動,政府不僅沒有積極協助他們安穩的生活,甚至要在他們唯一能安置的空間清理掉他們生活的必需品,是一種變相的驅趕[2],但礙於無家者的身分處境,這樣的行動較難獲得社會大眾的共鳴和支持。無家者議題的討論在台灣沒有間斷過,但大多集中在「如何」幫助才能有效果,主要達成的目標是及時的溫衣足食以及如何改善城市景象,卻較少從更大的社會結構來分析無家者的困境,也未把無家者當成主體討論現行制度的缺失。


無家者的生命故事


    無家者何以成為無家者呢?無家者面對生活的態度並不如社會大眾想像的那麼消極──認為他們遊手好閒、無所事事,沒有努力工作或找工作,才會流落街頭,無法把自己照顧好。實際上,大部分的無家者白天是有工作的,要真正了解無家者無家的原因,需要放在更大的社會結構與個人的生命歷史來看,才能在理解和解決問題時有更全盤的觀點。

    從無家者的個人生命故事來看,不是社會上每個人的人生都那麼順遂。舉例來說,有些人可能本來是「人生勝利組」,卻因為遇人不淑或是意想不到的疾病而衝擊了他的人生。《無家者:從未想過我有這麼一天》書中有這樣的故事:阿新本來是電纜回收公司的大老闆,卻遭到倉庫班長陷害,被鐵路局控告貪汙,阿新為了請律師花了高額的訴訟費,沒想到在看守所時又被牢友背叛,老婆跟人跑了,出了看守所後向牢友報仇,卻被當場逮捕,仍然敵不過服刑的命運。出獄後的他一無所有,便在艋舺開始了流浪生活,正好遇到貴人相助得到派報社的工作,有責任感又品行好的他受報社青睞,協助更多無家者可以有這個賺錢機會,即便一個月已經有了四萬多塊薪資,他仍堅持在公園內照顧其他人。「因為大家都是艱苦人」,阿新抱持著這樣的信念,簡單而溫暖的生活下去。[3]

    而有些人則可能是因為更大的社會變遷或重大變故導致收入來源或生活狀態崩壞,又找不到能夠臨時依靠的管道,使他們不得不流浪街頭。在我們和台大無家者服務社一起去台北車站發放餐點時,和一位無家者聊天時聊到他的過去:賴伯伯來自南投,本來在做工和送報紙,之後又到梨山種水果,沒想到遇到921大地震,在山上工作的他逃過一劫,但家人驟逝、房子倒塌,政府補助金又不足以支撐生活,無處可去的他只好隻身上台北找工作。然而由於賴伯伯沒有什麼教育程度,微薄的薪水讓他只能睡在台北車站。過去年輕的他或許還能做點體力活,如今年邁,在長期體力工作的傷害和生活環境不佳的影響下,身體能負擔的工作愈來愈少,年紀大也不受就業市場青睞。現在他的生活就是白天走到萬華,晚上再走回北車睡覺。

    無家者無家的原因不盡相同,可能是個人面臨令人措手不及的變故,也可能是成為社會在大時代變遷下的被遺忘者,不論如何,背後必定有個人無法解決的問題。如上面故事提到,阿新出獄後「坐過牢」的標籤,讓他很難迅速回歸「正常」的生活;賴伯出生在社會的底層,面臨災難又使狀況雪上加霜。這些生命故事使我們反思,或許正是因為我們的結構或制度無法去接住這些人,才讓他們不得不踏上流浪的生活。


無家者真正的困境



    在了解無家者的背景和故事之後,無家者真正面臨的困境是本文欲討論的核心議題。目前政府對於無家者的政策都是以「安置」為出發點,例如設置收容所、轉介各種社會福利機構與職業訓練等等,其目的都是為了讓無家者能自力更生或是有個歸屬,不必再流浪街頭。但安置之後的無家者又該何去何從呢?有些進入收容所的無家者因為不適應,又再次流落街頭,而有些無家者就算取得了工作,仍然無法擺脫貧窮的命運。有了居住的地方和工作後,無家者便能安頓嗎?從社會結構的角度看,貧窮不會只是個人的問題。

    以物質生活面來說,無家者首先面對的是「居住、工作、健康、財務」的惡性循環,他們因為各種原因無家之後,還是得藉由勞動來維持基本的生活需求,但能提供給他們的工作機會,不是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工地工作,就是薪水微薄的舉牌或發傳單的工作,兩者對於他們的基本生存狀態都很難有大幅度的改善,甚至更可能對健康有負面影響(因為工地工作受傷,或是薪水不足以維持溫飽),再加上不良的生活環境,令他們無法脫離貧窮,身體狀況愈來愈差,也就很難繼續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最後終究得依靠政府或民間團體的協助。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無家者也在努力求生存的過程中再製了社會的不平等,一些無家者因為過去社會經驗的影響,認為只要努力工作便能翻身,所以不斷地服從工作中的權威(老闆),不論在工作中如何被剝削,依然堅信有朝一日必定能變「黑手頭家」。但在現代社會下,悶不吭聲便有可能繼續被壓迫,這些無家者缺乏了足夠的社會資本與權威對話與協商,只能努力工作,卻看不到光明的未來。社會不平等持續擴大,無家者很難脫離貧窮的框架,他們為了生存而努力,卻又無法對抗強大的社會結構而繼續無家。[4]

    以心理層面來看,最主要的議題是處理社會的「汙名化」。無家者被貼上各式各樣的標籤(不努力、骯髒、破壞市容等等),過去的成長經驗(人要打拚才會贏傳統觀念的灌輸)讓他們默認這些問題都是個人問題時,便失去了與社會對話的能力,無法訴諸更大的社會結構,只能由個人努力來解決。而在無家者的社群內,他們因為密集的互相接觸而看見了各式各樣的生存的困境,卻只能把這些困境歸因於個人時,就會有很強烈的無力感,發現不管再如何努力,還是無法脫貧,造成身心狀態不穩定。另外,則是無家者社群內的衝突對心理層面的影響,無家者因為過去的社會背景或生活經驗而可能有不一樣的生存方式,有些人喜歡投機取巧,掌握各種獲得利益的機會,有些人則是努力工作,並嚴守道德紀律,避免自己在貧窮之外被貼上更多標籤,後者為了和前者劃清道德界線,兩者間就可能產生衝突,且各自都處於不穩定的生活狀態,情緒突然爆發而產生肢體衝突,對雙方都可能造成很大的心靈傷害。[5]或者是無家者之間在社會互動的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階級與權力關係,亦會對一些無家者造成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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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遊民處理人數-列冊遊民人數https://www.gender.ey.gov.tw/gecdb/Stat_Statistics_Query.aspx?sn=7dMjIu4ek4xGDZnVT%2FlrMw%3D%3D&statsn=zuy%2ByTV8QLmnR0Atnpl%2BSw%3D%3D

[2] 北車提升國家門面、驅趕遊民家當 民團呼籲:置物點與市容可兼顧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70228

[3] 李玟萱,2016,《無家者:從未想過我有這麼一天》。台北:游擊文化。

[4] 黃克先,〈「𨑨迌人」、「做事人」與「艱苦人」:台灣無家者場域內的行動主體〉,《台灣社會學》38期,頁63-114。

[5] 同前註


【街角的追尋——淺談無家者議題與學生的議題參與】編輯的話

◎陳湘渝 


  本專題為「街角的追尋——淺談無家者議題與學生的議題參與」,旨在探討無家者的處境、梳理當今政府、民間組織對無家者困境的改善方針,檢視其貢獻與遺憾之處,最後回歸學生身分,試著看見在此身份位置上,我們能夠如何發揮比個人更大的力量參與議題,並且當今的參與又面臨何種問題?本專題所指稱的「無家者」為自2010年起,台灣民間團體推行使用的名稱,定義涵蓋政府法規中的「遊民」、居住於收容單位或不安全的住所的人。

  此專題的發想源於我們觀察到台大校園周邊不乏無家者、街賣人士的蹤跡,我們卻鮮少能夠參與在改變無家者處境的行動之中,對議題的認識也略嫌稀少。無家者議題無疑龐大且複雜,它牽涉教育體制、勞動條件、都市營造、福利政策與法規,以及社會氛圍等面向,這些面向各有導致貧窮以及使階級複製之處,各面向又彼此重合、相互牽動,使無家者議題的拆解和改善極不容易。本專題首先嘗試大致描繪無家者的生活狀況、困境與以街角為家的背後故事,再來檢視政府的相應法規與政策,討論政府著法規的不足之處,接著討論民間組織的長期耕耘,分析其成效與面臨的困難,最後本專題訪問校內的無家者服務社,透過該社在議題上的行動,看見學生在議題中能夠努力的方向、擁有的力量以及反思尚未做到之處。



【她他之後:跨性別者在台大】跨過去,還是我自己

 
邱佑寧、張茗瑜 


    本期的意識報採訪了包含妍妍(化名)、Robyn(化名)、繼勤、Noah、哲志、Sera(化名)等在台大的跨性別生,期許透過這篇文字,為讀者展示這些少見但不同的面孔,以及與我們共存的聲音。

發現自己的「性別不一致」


    「媽媽說,寧願我是同性戀,也不要是跨性別者。」在小一以前就發現自己的性別認同並不同於主流的妍妍,在台大畢業後又唸了第二次大學;但和過往不同的是,現在的她已服用賀爾蒙一年,在身心理上皆準備進行變性手術。她的神情平靜,緩緩地說著自己如何成為「學姊」:不是要把生命重新活一遍,而是要活成自己該有的樣子。   

    而對一樣是男跨女的 Robyn來說,「做自己」也從來都不是易事。曾因認定自己喜歡男生而以為自己是同性戀的她,在關係中常因對方將自己當成女生而困惑,不知道該接受或拒絕;在關係結束後,她才開始細思自己是誰,更以親身經歷為基礎指出,跨性別者實是更弱勢的少數,也更無法光明正大。

    狹義的跨性別者外,我們也採訪到了變裝者繼勤。目前在台大就讀研究所的他,和我們分享到他是在大四送舊時初次嘗試了女裝,進而發現了自己的另一個面貌。和繼勤的經驗相似,小時候的妍妍和 Robyn,不約而同地都發現自己喜歡穿媽媽或姊姊的衣服,引來家人斥責或訕笑;成長過程中,也曾被同學霸凌。當時的妍妍真心地詢問過輔導室老師,想當女生該怎麼辦。過往熟悉的社會關係並沒有帶給她希望,也許是過早體認到對自己與社會間隔閡,她也曾跟上帝許願,如果不讓他變成女生,那就讓他完全斷了這個念頭、好好當男生吧。「因為性向是獨立的,所以如果是處於自己不喜歡的性別中,會有『性別不安』。」因自我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符而感到痛苦,使得跨性別者經常面臨性別不一致的焦慮。

通過或不通過,男或女?都是社會給的標準


    男跨女的 Robyn 特別提到,在跨性別圈中存在所謂「蒙混過關(pass)的標準」:根據主流社會的認定,「如何才算女生」的標準,許多跨性別者會透過化妝、除毛等分方式以追求達標。而除了聲音以外天生就通過(pass)這些標準的 Robyn,在就讀男校高中時也曾遇過割喉結的跨性別同學,現在的她,也希望自己以後再被「誤會」為女生時,可以大方自信地承認。然而,因為男跨女者一開始多可能以典型的異性戀女性形象為目標,很多人認為這是在助長父權社會的風氣。「但我覺得這件事本身跟精神層面有關。如果無法被社會接受,便可能產生性別不安與精神困擾,所以為了消除精神痛苦,還是會想去符合標準。」妍妍提到,當被認定不符合標準時,會感到沮喪,如她開始吃賀爾蒙後,有過穿著洋裝去購物但還是被當成男性顧客的經驗,便使感到她挫折。作為變裝者的繼勤也曾因為身形上無法完全仿製生理女性的樣貌,而有些沮喪,在交友軟體上也曾因聲音較陽剛而碰壁。但他逐漸調整並接受了自己的模樣,現在的他則認為變裝是一個相當有趣的經歷,有機會嘗試有別於一般異性戀順性別男性的體驗。

    每一位跨性別者都有各自的故事,他們各自的經歷塑造了他們獨有的身分認同。「跨性別」作為一個傘式代稱,但他們獨一無二的自我認同是無法被跨男、跨女、非二元、酷兒等標籤一語概括的。這樣細緻的身分認同之中,亦包含了他們對性別氣質的想像。無可否定的,對某些跨性別者來說,追求二元分類下「女性」的模樣,是他們的想望。然而在此之外,對部分從小便隱約意識到社會對性別存在著二元分類的受訪者們而言,跨性別實際上應該乘載著第三種之外的更多可能性。因為親密關係發展而開始思考自己是誰的 Sera,在小學時期因為曾遇到班上有女女戀使她開始意識到自己或許不屬於異性戀族群;在國中時則進一步也因為自己並沒有和同儕一樣迫切想要追求女生而發現自己或許是同性戀。然而,Sera 又在過後的探索中,進一步發現自己的性別認同其實非常流動,同時具有男生或女生的傾向而無法被二分。

    起初因自己對相同生理性別的學長心動而發現自己其他可能性的哲志,在高中之前幾乎處於壓抑狀態;直到他加入校刊社、其陰性氣質開始被肯認後,才逐漸藉由周遭回饋與自我對女裝的嘗試,進一步探索自己。但哲志到大學參加女研社後才發現,當前社會習慣於「非男即女」的二分法,實際上忽略了身分政治能夠更多元的可能,如跨性別者不一定在首次跨越後,便從此再固定於單一性別。對曾因無法對女性感同深受而痛苦的哲志來說,受制於「生理男性與女性就是不同」的基進女性主義意識,不僅讓他曾討厭自己的身體、認定自己是性別壓迫的共犯,實際上也正凸顯了社會對性別的二元想像如何貧乏,甚至在同志圈中也存有崇拜陽剛性質的文化。直到讀過酷兒理論(Queer theory)後,他才逐漸體認,性別和性取向不是天生的,而是通過社會和文化過程形成的。更進一步地,直到跨出主流想像之外,哲志也認為如此才能肯認自我與身體的獨特性,不完全覺得自己是男人或女人,而是試著用酷兒或非二元的其他可能來定位自己、承接更多人。


醫療資源問題凸顯資訊不透明


    妍妍在分享療程經驗時指出,台灣跨性別者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即使醫療資源算是足夠,卻因為社會風氣而使得資訊不透明。如精神科、內分泌科或婦產科的醫師,即使有跨性別看診專長也不會公開,讓許多「學妹」經常要靠緣分並經歷一番挫折後,才找到適合的醫療資源。同樣和我們提到醫療資源問題的還有女跨男的 Noah,他提到在台灣尋找醫生時,時常因為醫療資源稀少而花費非常多的時間尋找合適的醫生,並且醫生每日的看診名額也相當容易額滿,因此造成他的不方便。同時,具有海外留學經驗的 Noah 也和我們分享了美國校園及台灣校園提供的資源差異。根據在美國的留學經歷,他觀察到美國校園普遍設有 LGBT 中心,同時學校的心輔中心也會開設互助團體並指派對跨性別議題有一定程度了解的心理師給予協助,並且學校方面亦有提供性別友善獎學金,幫助那些不受父母支持的跨性別生順利度過轉換的過程,然而在台灣並沒有感受到校園有提供特別的資源。

    問起探索認同過程中所面臨的困難,Robyn 認為,跨性別者所面對的歧視,比同性戀歧視多。作為少數中的少數,因為交朋友時需要揭露自己,卻不知道對方是否會接受,所以她的朋友不多且都是強聯繫,也沒有其他跨性別朋友。即使願意與未知是否具性別意識的陌生人交流,也不能說是「克服」了歧視;因為知道環境整體並非充分友善,故只能希望作為少數的自己越來越勇敢。


在台大,跨性別生的住宿與上課問題


    國高中的校園經驗,形塑了這些跨性別者對主流與自身差異的理解,然而在許多人皆離家就讀的大學時期,住宿問題也成為困擾。在台大就學期間,妍妍與 Robyn 都提及不想住在男宿的主因,是不想被當作男生。針對台大現行作法為協助跨性別者以專案處理轉宿,即在 2023 年性別友善宿舍蓋好前,住宿組會以個案方式協助入住 BOT 單人套房、不參與抽籤,兩人也提及 BOT 資源稀少且開銷大;綜合各項條件下,其表示如果可以,其實最想住女宿,被視為女生。

    然而,不論對自身的性別認同為何(單一或多元),跨性別生與宿舍間最主要的問題也許仍然是性別二元絕對假設與污名化的展現。性別是被建構的,而制度似乎也是性別僵化的推手。同樣也是住宿生的哲志,不僅因其較陰柔的外觀而時常被其他住宿生關注,也同樣受限於無第三種多元可能、壓抑「性」的空間結構,如必須避開人潮以完成灌腸需求。他同時注意到男女宿管制的標準不一,男宿較女宿不森嚴而能容忍性行為的發生,僅嚴格禁止男性進入女宿,卻允許男性帶女性回男宿,形同是僅默許了男性為主/女性從屬的性,無疑是壓抑女性性自主的可能。如此遵循順應男性、壓迫女性的邏輯、設計與安排,同時亦合理化了對其他可能性的忽略(同性間也存在騷擾、女性性需求不被重視等問題),進而無助於真正的性別平等。在談及台大現行做法時,哲志也指出 BOT 不僅較為昂貴,未來限制性別友善宿舍數量的做法也涉及了階級性的想像,如不夠充足的數量形同於強迫住宿者對外出櫃。而談到給予學校的建議,他則表示希望學校可以將編制擴大,讓所有不同性別認同的人都有機會可以參與。

    長期固定服用賀爾蒙,而深知生理反應變化的妍妍更指出,能平衡社會現實與理想的情況應是:跨性別者只要拿到其他住宿生的家長同意書,就能住在理想的性別宿舍,也不失為一種過渡方法。針對相關觀念的普及,校園中直接被使用的設施是一大重點:Robyn 認同設於社科院一樓的性別友善廁所的概念與做法,其是大家都可以使用的廁所,不僅有助於平衡跨性別者生理需求與社會觀感,也能作為相關設施的示範,希望未來能在校園中逐漸普及。而對於男跨女的 Sera 而言,她則認同性別友善廁所提供給了她概念和人身都相對安全的空間,關於台大校內的問題,Noah 則提出除了硬體設施之外的角度,他表示體育課時常以男性或女性直接分組,並指出這樣的分法過於二元。並同時建議學校在設計問卷或表單時,可以在生理男及生理女的選項外,亦以開放式問答的方式詢問學生希望以什麼樣子的形式被稱呼。


不只是二選一的未來


    因為前輩無法達成個人理想中女性標準、放棄變性,而自己開始懷疑這件事是否「正確」的妍妍,不僅後來沒有放棄,更在服用賀爾蒙之餘,透過在醫院練習發聲轉換而越來越趨近理想中的自己。Robyn 和 Noah 則不約而同地指出,許多跨性別 KOL 前輩的分享也有幫助;如讓更多人知道,跨性別者也可以活得很開心,甚至是生命中另一種選擇跟機會的展示。而哲志則提到,希望台灣社會能更深刻地去認識群體的多元性,並且期許社會翻轉對身體改造的既定印象。即使認為台灣社會未來十、二十年內不會有太大改變,但「沒有東西需要被跨過去」的理想還是存在;作為理想中的自己,是他們的結論,接受訪談的動機則是為了讓更多人知道跨性別族群的聲音,不必二選一、都是流動的,每一天都可以是不同的自己。





【她他之後:跨性別者在台大】從校園空間看見「跨」越兩性的需求

 
謝秉霖、楊詠淇 


    繼玫瑰少年葉永鋕事件後,《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通過,使性別教育得以紮根落實,許多具性別意識的教師在從事性平教育工作時,得於法有據,在面對保守家長的質疑時,友善的教師更能挺身而出。

    性平教育對於台灣學生性別意識有顯著的提升,2018年在正式公投前夕,數十間全台高中職串聯,在校園中舉辦「民主第一課:公投模擬考」,讓尚未具公投投票權的高中生得以透過模擬投票在校園中發聲,其中有高達8成的高中生都支持將同志教育、情感教育以及性教育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76%的高中生支持同志婚姻,顯見年輕族群對於性別議題的接受度較過往提升許多。

    而在釋字748號解釋、同婚合法化後,我們也從「該不該保護」LGBT族群的層次,晉升至「該如何保護」,但在歡喜之餘,校園內硬體設備以二元性別的劃分、性別友善宿舍的興建、跨性別者的現身等問題,則尚待更進一步的努力。

    為了使台大整體的硬體設備對於跨性別者及其他有使用非二元性別劃分設施的教職員生更加友善,本文擬先從現行制度下的問題、未來該如何改善兩個層面探討之。


一、現行男女二元制度下的問題


    對於性別友善空間,常見的疑慮是「性騷擾」及「與異性相處不自在」。這些疑慮來自於社會現行的二元性別結構──文化建構出男/女二元的性別劃分,且賦予性別特質的判斷。而「兩性」在社會化歷程中發展出各自的身體界線、隱私需求,以及對於異性標籤化的想像。單一性別的空間即再製並且鞏固了性別二元的想像,因此當面對取消性別隔離的空間時,便產生尷尬、疑慮的狀況。二元性別結構不只造成此框架下的個體因性別刻板印象而產生隔閡,對於框架外的跨性別者、酷兒也形成排擠。本文將討論二元性別的體現與觀念,然而我們並不認為這些疑慮、不自在的感受是「錯誤」或應該被譴責的。我們希望能與讀者一同檢視二元性別結構造成了哪些影響,並進一步反思有哪些突破的可能。


(一)男女廁所隱私期待大不同 

    就廁所而言,男女廁的硬體設備有不少差異。比如說,女廁隔間裝上了緊急求助鈴而並非所有男廁皆有、男廁僅以隔板區隔各人如廁的空間等等。從後者來看,這當中是否潛藏著對男、女身體界線想像的差異?男廁的空間設計假定了男性之間無須隱私,是否意味著男性不可能成為性騷擾下的可能被害者?綜觀現行男/女廁設備差異,以性別作為依據分類隱私需求的高低,正是對於個體權益不平等的忽視。並且,這種針對兩性間差異的粗糙想像也忽視了性別的多元性。

    如廁時的隱私保障不該因性別而有所落差,討論廁所的安全性時,隔間的配置、防偷拍設計、廁所分布位置都必須一併考慮,並且共同落實於現有的男/女廁。以安全考量的角度改良廁所的軟硬體設計,也回應了對於性別友善廁所是否更易發生性騷擾的疑慮──偷拍、性騷擾是可以從空間設計進行防治的。再者,我們也不應一逕認為將兩性隔離於不同空間即可防範性騷擾,而忽視性騷擾在同性與異性之間皆可能發生。


(二)跨性別者如廁、住宿壓力大

    跨性別者使用單一性別廁所的經驗,無論男廁或女廁皆有不適之處──害怕「被發現」或者與性別認同不符的身心壓力,而男廁缺乏隱私的隔板設計則使安全感更加不足。不論在哪種廁所,不自在的凝視感都是跨性別者經常被迫經歷的,甚至可能面臨羞辱、驅逐的情況。廁所裡帶有「性意涵」的警戒目光,以身體特徵、性別氣質為標的「審查」個體,這樣的現象可能正立基於性別二元結構。讓我們重新檢視所謂的性別二元結構──擇取特定身體上的差異(例如性器官、性徵、聲音、骨架)作為分類個體的標準,並且將這些標準視為「本質」、「自然」與「正常」的。在不同的文化與社會脈絡下,會將這些身體上的標準對應到特定的性別氣質,並依據這樣的判斷進行資源分配──上節對於空間設備差異背後的性別思維即為例證。而游離於這些性別認定的個體便會面臨身心上的排擠。


(三)小結:不應以性別作為預設值,打破二元架構 

    該如何面對校園中的性別二元觀念與結構?首先在人際互動上,當我們認識自己或他人時,是否能不以性別作為預設值,回歸到個體的角度認識彼此?的確,生物性上的差異必然存在,但需要重新檢視的是,當我們將身體上的差異視為「理所當然」的分類依據,並且附加上特質認定,對於不符於這些特質的個體便會形成排擠。然而外於此分類的人事實上並非「非自然」的,例如Intersex是生理特徵無法歸類於現行所謂「生理男性」或「生理女性」的個體(如兼具陰道與睪丸,性染色體為XY的女性)Intersex在全世界人口比例0.05%至1.7%(2000人至少1人、和天生紅髮的人口數相近)。由此發現,現行的「性別區分」需要被重新檢視、協商,我們也應警覺到在區分的過程中是否附加了化約的特質認定。但無論如何,選擇性別(或不選擇)的權利應當是被肯定的。

 

二、未來展望:建立性別友善宿舍


    性別友善空間作為鬆動校園中性別二元結構的第一步。因為思維與空間的關係並非因果,而是「互相形塑」的關係──性別二元結構雖然體現於現行單一性別空間裡,然而若我們能意識到空間背後的性別意識,則能為此單一性別空間指認新的意義,同時反思空間建構上更好的可能;另一方面,性別友善空間作為多元性別的實體交流空間,提供「身體的參與和實踐」以改變「思維」的可能,在這樣的接觸與認識中反思由性別印象所產生的隔閡與誤解。因此我們期待性別友善空間的設置,並且搭配性平理念的推廣,能在台大校園中創造友善的環境。


(一)性別通識課:一套為一般入門者打造的性別通識課程

    本屆性工坊主推的性別政策之一「性別通識課程」,與校內性別讀書會、婦女與性別研究學程不同的是,將從日常生活中的性別問題出發,打破既有文本閱讀、理論建構的形式,降低學習門檻,讓台大的學生不分科系或有無先備知識,都能對性別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性工坊也談及,性別權益、性平政策能否有效推動,有賴於整體學生的關注,然而在舉辦活動的過程中,同學對於議題的偏好程度不一,如何擴大性平議題的受眾,並且進一步觸及特定族群以了解其需求(如跨性別、同志等),都是性工坊推動性平政策時努力所面臨的問題。

    性工坊也希望校方在推動性平業務時能夠更加積極,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校內性平會對於「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有推動的職責。然而近年來台大性平會因人事異動與組織運作等問題,其實際作為與組織定位脫節,不願給予性別社團行政上與活動籌辦的幫助,如是缺乏性平積極責任的態度,則顯示校方性平意識尚待努力。


(二)國外經驗:美國及台灣如何打造性別友善宿舍

    根據美國非營利機構Campus Pride的統計,全美已有272間大學已提供性別友善的住宿服務,讓學生可以自由選擇與相同或不同性別的學生同住,其中包括哈佛大學、史丹佛大學、哥倫比亞大學等,哈佛大學的發言人艾倫•高曼(Aaron Goldman)更於訪談中表示,「性別友善宿舍更加確認了多元性別在校園生活中的重要性」。

且在哈佛大學官網上,性別友善宿舍的申請要件只需要認為「單一性別宿舍對於個人不合適」、且「願意住在混合性別的空間中」即可,不需要接受賀爾蒙治療、亦無需提出醫療診斷證明。性別友善宿舍不僅僅對LGBTQ+群群的同學開放,更歡迎所有欲與異性同住的同學申請,而哈佛亦保留傳統性別二分的宿舍,若仍希望與同性別的學生同住,同學不必提出申請,便會自動被分配至傳統宿舍,並不會強制所有同學入住性別友善宿舍。

哈佛大學的作法滿足了多數學生的需求,提供有混宿需求的同學能夠在無需費時費力取得診斷證明的情況下,即能擁有讓自己感到舒適的住宿空間,亦提供希望與同性別學生住宿的學生保留既有的宿舍規劃。

而台師大於2020年啟用性別友善宿舍,採取男女可同層但分房居住,意即在同一樓層內,男女房採梅花隔間的方式,雖然同寢室內的室友仍為生理性別相同者,但宿舍外的交誼廳、公用設施則可見男女同學互動,採4人一間套房型式,洗澡、如廁都可在寢室內解決,即便男女同住一層,也不必走出房外與陌生或不熟的學生共用浴廁,解決隱私疑慮。雖然這樣的設計仍無法解決跨性別學生「希望與心理認同性別學生同住的困擾」,但至少是台灣的大學朝性別友善邁進的第一步,而類似的設計,除了於台師大(同層不分區)外,亦可見於高雄中山大學(同層但分區)。

我們仍希望台大性別友善宿舍可以朝國外大學的標準前進,不將入住資格侷限於跨性別者,以避免該區域被標籤化的可能,但在考量台大性別友善宿舍床位不足的條件下,該如何建立一套透明的審核標準,不致讓校方有黑箱的空間,而此標準又不會迫使跨性別學生強制出櫃、或接受並非出於自願的醫療處置,則是迫切需要被討論的。


(三)台大現況:個案處理,但欠缺明確審核標準

    2017年,台大跨性別女性小妤(化名),生理性別為男性而心理性別自我認同則為女性,住在男宿時為避免引起他人的注目,而盡量穿著打扮中性、將頭髮剪短,卻依然擔心在沐浴時走光、貼身衣物無適宜的地方曝曬,當她試著求援,卻碰到台大行政高層的阻撓,要求她必須繳交醫師診斷證明、自行尋求室友、並無論是否成年與否皆需取得室友的家長同意書,平時就以女性身分與朋友相處的小妤,身邊許多朋友並不知道他真實的生理性別,但為了尋求一個舒適的住宿環境,小妤被迫與身邊許多朋友、甚至他們的家人出櫃。長期已以女性身分自居的她,卻必須不斷開口坦承自己的生理性別其實是男性,如果這樣的不適能換來舒適的住宿環境,那還不至於白費,但最後,這樣努力爭取的過程卻換來台大高層以「可能遭到其他同學抗議」而否決,既然如此,台大校方當初為何要求小妤蒐集室友同意書?為何要讓小妤被迫出櫃數十次?我們無從得知。而在5月初,第2948次行政會議有關跨性別者轉宿一案之討論,當時校長楊泮池在會議上的發言:「如果讓男生女生住在一起,懷孕了怎麼辦?」此言論透露出楊校長認為性別友善宿舍等於「男女混宿」,但前者的設立目的在於保障多元性別認同者住宿權益。此言論不僅忽視性別友善宿舍的核心關懷,亦預設每個個體為異性戀,且是對異性具有侵略性的。會末之決議更是令人不知所云:「同意於學生宿舍成立性別友善區,但同寢室須為生理性別相同之室友」,這樣的決議,無異於視跨性別學生權益於無物,跨性別者既然申請轉宿,則是希望與自己心理性別相同的室友同住,不必忍受宿舍環境的性別尷尬處境。

    經常有許多人提出質疑,為何有特殊需求的學生不選擇外宿作為替代方案?首當其衝的,便是經濟壓力的考量。位於台北市核心地區的台大,在外住宿一個月的租金支出可能就相當於住宿一學期的費用,並非所有跨性別學生皆有能力負擔;且強迫跨性別學生外宿,無異是多數暴力、忽視少數人權益的展現,「因為多數人沒有這樣的需求,少數人應該自行解決」,這樣應證的後果,無障礙空間的落實、點字閱讀系統等都將面臨被否決的不堪設想的下場。

    2020年12月,意識報訪問台大住宿組的李美玲組長,她表示在性別友善宿舍尚未興建完畢前,若有跨性別學生有校內住宿需求而不欲與相同生理性別的同住的話,住宿組會以個案簽核的方式安排BOT宿舍單人房,讓跨性別學生的住宿、沐浴、生活都可於套房中完成,而毋須有使用公共衛浴感到尷尬的處境發生;性工坊則認為,這樣的制度可能會忽視經濟弱勢的跨性別生,無法負擔每月8000多元的單人房費用,而當有多組跨性別學生提出此一需求時,住宿組應該建立並公布一套審核標準,避免個案簽核的方式又再次如同小妤案般,到了行政高層又遭駁回,讓跨性別學生的權益受到漠視、找不到住宿地而流離失所。


(四)未來宿舍規劃:成立60個性別友善床位

    據媒體報載,台大校方亦表示在辛亥路新建的新宿舍將採取與上述師大方案相似的規劃,擬提供百分之一至二的總宿舍床數作為性別友善住宿使用,推估將釋放出30間雙人套房,而有共60個性別友善床位,每月租金估算一個床位是6,600元。令我們不解的是,台大109學年度在學學生數共32,527人,60床的性別友善宿舍僅佔全體學生不到千分之2,縱不是所有學生都有在校住宿需求,但60床的數量也極有可能低於需求,性別友善宿舍的真意應非僅開放予跨性別學生,而應該試行如同國外大學般,只要有入住非單一性別宿舍的需求,即可申請,才能避免分區造成將跨性別學生隔離而自成一區的奇怪現象,讓跨性別學生申請時有所顧慮,擔心住進性別友善宿舍會被標籤、汙名化。60床的數量僅是新建的兩棟宿舍中其中一棟的半層樓(預計在2樓),這樣稀少的床位,又缺乏其他具體的性別友善設備規劃,真的足夠被稱作「性別友善宿舍」嗎?而針對此質疑,住宿組則強調床位是校方與學生代表討論後的結果。

    就學生方的意見而言,學代會提議,在新宿舍興建的同時,不應僅開放雙人房的宿舍,而應該同時顧慮到跨性別學生的經濟負擔,亦應有四人雅房的設計,讓每月負擔降低。性工坊的訴求則有:優先保障跨性別者權益的明確分配機制、堅決抵制家長同意書作為入住門檻、心理性別作為分房依據的倡議。另外對於欲轉入單一性別宿舍的跨性別者,性工坊則會繼續督促校方建立明確的轉宿機制與流程。

    校方及許多學生最大的擔憂依然是,開放混宿之後會不會讓偷拍事件再次上演,但在目前男女分宿的情形下,男拍男、女拍女、異性潛入宿舍偷拍的情形仍有所聞,該探討的是,如何在空間設計上,讓偷拍者無從下手,如加高廁所隔板設計、定期反偷拍偵測,並且在混宿的情形下,讓異性間學習如何在非寢室內的公共環境尊重他人,更重要的是,有此顧慮的同學仍然可以選擇傳統性別二元劃分的宿舍,性別友善宿舍並非強制的選擇,這樣雙軌併行的制度下,始能滿足不同需求的同學。

    台灣大學是台灣最知名的學府,我們充分理解推動性別友善硬體設備所需面臨的挑戰與反對聲浪,但台大應該責無旁貸。對內政府為其投入了高度稅收,除了學術研究外更應肩負起社會責任,作為其他學校的領頭羊,試辦性別友善宿舍必須具有進步性及前瞻性,讓擁有不同性別認同的同學都能安心在學校求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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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值得注意的是,台大現行多數廁所皆配置於樓梯間、樓層角落,皆非區位明顯、易取得支援之處,不僅有安全方面的疑慮,亦對行動不便者相當不友善。

[2]intersex或譯作間性人、雙性人、陰陽人。間性人來自生物學的「雌雄間性」,但目前使用上並不普及。雙性人在報章中經常與跨性別和雙性戀詞意混淆,尚待推廣。陰陽人則是較為人所知的稱呼,但在不同的語境中有貶義或者自我肯認、顛覆污名的用意。

[3]例如西班牙跨欄選手 María José Martínez-Patiño有著「生理女性」的外陰、陰蒂、陰道與性徵,外觀上亦是女性,然而她擁有XY染色體和內部的睪丸,因而在1985年日本世大運期間被取消競賽資格。但她的身體對雄性激素無反應(雄激素不敏感綜合症,androgen-insensitivity syndrome,AIS),無雄性性徵、生理上也並未擁有體育方面的優勢。
由此可以延伸反思的是,所謂「XX是女性染色體」、「XY是男性染色體」是倒果為因的命名、以多數的結果解釋成因的論述。

[4]Blackless, M., Charuvastra, A., Derryck, A., Fausto-Sterling, A., Lauzanne, K., & Lee, E. (2000). How sexually dimorphic are we? Review and synthesis. American Journal of Human Biology, 12, 151–166.

[5]例如2015年通過的〈國立臺灣大學性別友善廁所設置辦法〉,在推動的過程中性平會以「人力與經費不足」為由,不給予性別友善廁所的設置行政上、經費上的協助以及拒絕「共同參與規劃討論」。資料取自臺大學生會性別工作坊(2015)臺大性平會消極怠職 建議改名為性騷擾委員會 檢索日期:2021年1月17日。取自:https://www.facebook.com/ntugenderequality/posts/804692559647732
而在本次意識報與性工坊的訪談中,性工坊表示此貼文中大部分內容仍舊適用於今日,性平會並未改善其缺乏責任意識的問題。

【她他之後:跨性別者在台大】編輯的話

◎李奕慧、歐陽玥 


       在我們細談「跨性別者」前,要先認知到其屬於廣義的酷兒族群。「酷兒」最初是西方主流文化對於同性戀的貶稱,接著變為廣泛性的嘲諷性別表現不同於大眾的「怪胎」的用詞 ,再後來「酷兒」一詞經歷轉化,反而成為讓這樣與主流相異的一群人,藉以建立認同的標的,建構一個主流之外、多元涵蓋的特殊群體。「酷兒」是相對於「正常」、主流加以定義,代表絕對地偏離中心、絕對地反常態,隱含對「單一性別」論述的解構。「酷兒理論」向社會常態的「異性戀」及「同性戀」二分結構提出挑戰;向「男性」及「女性」的性別二分法提起反抗。這就是廣義的酷兒,這樣抗拒被歸類以及被定義的群體。

        「跨性別者」是酷兒族群中的一部分,通常包括「變性者」、「反串者」、「扮裝者」、「雙性者」等主體。它的相反詞是「順性別」,指性別認同與出生時的指定性別一致,因此顯見跨性別者本質上與性傾向無關,僅僅是自身的性別認同、性別表現與指定性別不同的狀態。「跨性別者」是跨越性別疆界的人,因此不會被任何性別刻板印象拘束,任何既定印象中男性與女性的特質、形象、裝扮都是跨性別者成為自我的素材,僅此而已,沒有成套的束縛能適用在他們的身上。

    儘管近年來台灣在性別議題上已有許多進步,民眾整體對議題的認識也有所提升,跨性別者仍為LGBTQ+群體中較為弱勢的一群人。在台灣,跨性別者仍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困境。近年較能夠進入主流媒體視野的議題之一為跨性別者的「免術換證」,其為關乎身分證件(護照、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上性別變更程序的討論。我國現今政策中規定,欲變更性別者,須提出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診斷證明,以及全套性器官摘除的手術證明。然而,如同前文所述,跨性別者的自我認同相當多元,未必所有跨性別者都願意進行性別重建手術。即便有如此的意願,基於健保不予給付手術的費用且其往往要價不斐,跨性別者也未必有相當的財力或社群支持能夠進行手術。政府的規定導致許多跨性別者無法取得與自身性別認同相符的身分證件,造成了許多生活上的不便、權利的損害,因此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開始推動免術換證,廢除手術門檻。婚姻亦為制度上的困境之一,同性婚姻法案與民法並行的情況下,可能使得跨性別者面對性別登記變更前後,適用法律不同,而導致權益不同(如收養孩子)的處境。這同時也揭示了我國已二分的生理性別、性傾向來區隔婚姻關係的荒誕性。

    除此之外跨性別者尚有許多生活中的不便,未進入主流大眾的視野。勵馨基金會曾就跨性別者遭受的性暴力進行調查,結果顯示霸凌、精神暴力、高壓控制[1]等皆是跨性別者面對的問題。校園亦是跨性別者受到暴力/歧視的場域[2]。除了潛在的歧視、霸凌,跨性別學生的困境亦來自於校園的硬體設施造成的不便、校方仍服膺性別二分法的各式規定。舉例而論,多數校園內的廁所仍然以男女作為區分,未經良善規劃的校園設施,有時更會導致去上性別友善廁所或者身障廁所(有獨立隔間)的酷兒學生面臨被標籤化的問題。宿舍更是如此,國內除了台灣師範大學已蓋成性別友善宿舍外,皆仍以男女宿為主,少量的混宿、不盡友善的轉宿政策,皆為跨性別學生面臨的處境。而在校園的場域內,運動會的項目、調查表單的填答,也仍然都是以男女作為區分準則。

    本專題將透過與台大住宿組組長、台大性別平等工作坊對話,就台大校園內現今的政策與學生經驗,勾勒出校園內部性別友善空間的樣貌,記錄其現況和展望,並探討其是否符合需求、仍有何待改進的部分。同時也透過採訪六位曾在或是正在台大就學的跨性別者,其中包含跨性別女性、跨性別男性、性別酷兒、變裝者,透過訪談認識他們探索自我、認同自我的生命旅程,看見他們所遇的困境,以及在生活中、校園內經歷的點點滴滴及對他們造成的影響、使他們產生的感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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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性別者遭受性別暴力的類型(複選)統計發現,第一是霸凌有96.2%,第二是精神暴力有95.4%,第三是高壓控制有88.1%,第四是威脅恐嚇有81.3%,第五是性暴力有77.5%,之後是其他暴力73.7%(如:趕出家、不給租屋、找不到工作、被出櫃等)、經濟暴力71.4%、跟蹤騷擾68.3%,最少是肢體暴力有22.5%。
 
[2] 跨性別者遭受性別暴力/歧視的場域(複選)統計發現,第一是校園有32.4%,第二是家庭有26.3%,第三是職場有15.3%,第四是朋友、網路各有13.4%,

2021年3月16日 星期二

當國家闖入獵場: 「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釋憲案」辯了什麼?

◎文字|吳培鎰、陳君瑋

◎編輯|歐孟哲


一、憲法法庭之前:王光祿案發生了什麼事?

  2021 年 3 月 8 日晚間十點,一群人在司法院門口鋪上地墊、紙板,隨地坐下,拿起麥克風就是一個戶外小論壇,後方是一排攝影機包圍。直到隔天清晨,他們沒有散去,更多青年聚集,護送身穿傳統服飾的獵人,走入眼前國家最高司法權力的所在。「獵人無罪,法律違憲!」原住民族青年陣線等多個原民團體在司法院門前以芒草點起狼煙,高喊口號與訴求——文化這場仗,島嶼外來政權的歷史有多久,他們就打了多久。


(圖為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所攝)


時間回到 2013 年 7 月,布農族人王光祿(Tama Talum)在臺東縣海端鄉某處林地間的河床上發現了一把土製長槍(所謂土製長槍,泛指非制式,非經工廠標準化製造,自製的長槍),不曉得是誰遺落在那裏,王光祿順手撿走了這把槍。一個月後,8 月 24 日,王光祿帶著這把長槍前往山中打獵,隨後陸續開槍獵得一頭長鬃山羊及一頭山羌 [1],想帶回家給年邁的母親食用,但卻遭警攔查,並被扣留其所持之土製長槍及稍早獵得的兩隻獵物。


經偵查,王光祿遭臺東地檢署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護法》起訴,一審判決在 2014 年 10 月出爐,臺東地院原民專庭認為王光祿所持之的獵槍能擊發口徑 12GAUGE 的制式散彈,超出了原民可合法持有的「自製獵槍」之範圍,同時,法院也認定他狩獵的目的並非基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不屬於野生動物保護法所允許的情形,於是判處王光祿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併科罰金七萬元 [2]。


王光祿不服,決定提起上訴,但花蓮高分院仍持相同見解,在隔年 5 月駁回其上訴 [3] 。同年 10 月,最高法院認本案先前判決在法規的適用及審判的進行上皆合乎法令及程序,再次駁回王光祿的上訴 [4]。


然而,考量到原民持槍及狩獵等相關規定尚有重大爭議,並且受到社會高度的矚目,因此經檢察總長核定後,本案於 2016 年 11 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隨即就本案的非常上訴展開調查,並於 2017 年 2 月 9 日展開第一次言詞辯論,全程透過網路直播,開創我國司法史上之首例。開庭所邀請之鑑定人包含原委會主委 Icyang Parod(原委會主委為原住民族案件參與開庭之首例),以及臺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輔大法律系助理教授鄭川如以及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蔡志偉等。同年 9 月,最高法院認本案所適用之法規有違憲之虞,遂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釋憲,又開創此最高法院聲請釋憲的首例。


三年之後,終於在今年 3 月 9 日,大法官就本釋憲案召開憲法法庭並展開言詞辯論,預定於一個月內宣布公布解釋之日期,而本案言詞辯論中,各方的主張是什麼?以下將詳細整理予各位讀者。


(截圖取自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直播)

本案聲請人之一布農族人王光祿(Tama Talum)。

(截圖取自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直播)

卑南族人潘志強為本案的另一位聲請人,因在 2014 年持土造長槍狩獵兩隻山羌,而被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定讞。

(截圖取自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直播)

 

二、各方意見與言詞辯論攻防

本次聲請解釋的言詞辯論,所爭執的項目可分為三點:

  1. 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權在憲法上的意義?是否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十一、十二項)

  2. (狩獵)文化權如何與憲法中要求的生態保護相平衡(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1 條)

  3. 原住民得否以非自製獵槍狩獵(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一項)




(圖為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所攝)

 

(一)狩獵文化權:有或無的關鍵時刻

在本次言詞辯論提綱中意義最為重大者即為「(狩獵)文化權」在我國憲法中的定位為何。在我國憲法中,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權不列舉於基本權利清單中,而僅在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十一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及同條第十二項前段:「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此兩條文之規定是否能直接推導出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具有「基本權」的位階,並可得出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應受保障的結論?或者這項規定僅具有基本國策的意義——作為憲法對國家的委託,而無法作為人民權利被侵害時的救濟基礎。


由於司法院大法官未曾闡述此項權利,因此憲法是否保障了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權、內涵如何,便為本案應首先解決的問題。


1.各方主張

我國憲法究竟應如何推導出(狩獵)文化權?鑑定人林明鏘教授認為,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十一、十二項就法條文字結構上,與基本權清單(憲法第 7 至 18 條、第 21 條)所揭示的各權利明顯不同,應屬於憲法中關於基本國策的規定,因此不能直接藉由其他基本權的概括條款(憲法第 22 條)推導出文化權及狩獵權為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否則將與其它基本權利產生衝突與競合。


然而,聲請人引用前大法官李震山的看法,認為狩獵文化權屬於「複合式」基本權利,即權利的內容有部分存在於列舉的基本權,但列舉基本權又不能完全涵蓋,或該項權利被規定於基本國策,前者可以用憲法第 22 條作為補充,後者則能以憲法第 22 條作為橋樑,導入基本權;聲請人並以釋字第 514 號解釋所揭示的職業自由為例,此新造的基本權即由職業自由與財產權競合而生。


言詞辯論與各方書狀中,本案之聲請人與原民會皆主張原住民族文化權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是複合式的個人權與集體權;鑑定人裴家騏教授認為,狩獵權為可以個人實踐的集體權,憲法既然肯定原住民族的文化發展,即應該參酌大多數國家尊重「生計性狩獵」,認為狩獵文化亦與生存權 [5] 與財產權相關;鑑定人蔡志偉副教授認為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關乎原住民族之人性尊嚴、自主決定攸關人格發展,既為重大公共利益且不妨害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亦認為文化權的性質為個人權及集體權,且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在國際間被普遍承認,國際人權公約上多有闡述,這些公約或可作為我國解釋憲法基本權與基本國策時的依據。


本案聲請人也指出,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是族群信仰價值的具體實踐,是在原住民族的世界觀、價值觀之下,選擇依據其信仰投入、實踐在現實生活中的表現,因此所謂狩獵文化權亦可由憲法第 13 條信仰自由作為依據。


另外,狩獵作為文化的實踐,我們觀察到各方用語中出現文化權、狩獵權、狩獵文化權等不同用法,這些用語所包含的權利之範圍並不同,但應都以抽象的精神價值(文化)為基底,狩獵則為實踐的行為,這項權利在規範上應如何被描述,繫於大法官最終解釋。

 

2. 小結

參與辯論者多數肯認憲法保障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權,其內容為個人及集體之權利,涉及人性尊嚴、生存權、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行為自由等。雖鑑定人林明鏘教授認為狩獵文化權不具有基本權地位,而僅屬於基本國策,但聲請人指出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十一項要求國家「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顯然為修憲者為求消弭長期以來漢民族對原住民族的宰制,而有意加強保障力度,再連結至憲法第 22 條概括規定,即可證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具有基本權地位(基本國策的基本權化)。司法院大法官經由解釋而新造基本權已有先例,在重視群體文化權利的現今,我們對基本權的認定不應侷限在「個人」的權利,尤以文化作為社群運作中所共享、人與社群相互協商而產生的抽象價值體系,文化本身與及產物必然與群體不可分割;大法官應透過肯認文化權為基本權,使該項權利在可證與否、飄搖不定的適用爭執中被確立。

 

(二)與生態的平衡:「這是一個非原住民才會提出來的問題」

言詞辯論的第二項爭點為,《野生動物保育法》(野保法)第 21-1 規定「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採事前許可制」是否違憲,這個爭點包含:本條第二項與其所制定之《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事前許可制,究竟與環境保護間有何關聯?此外,本條規定狩獵限定於「傳統文化、祭儀」外,是否應包含自用目的?狩獵為本於原住民族文化的實踐,此處所爭執的即為國家限制原住民族實踐文化的規範是否合理。


此外,大法官所揭示的提綱中亦將環境權/野生動物保育的地位問題列入,因此各方的主張亦包含對環境權地位的界定。

 

1.各方主張

言詞辯論中,多數的意見首先主張環境權並不是基本權,至多屬於憲法基本國策,僅為對國家保護環境的委託,效力並不如人民的基本權利。鑑定人林明鏘認為,野生動物保護為憲法上之特殊制度性保障,屬於基本國策;同時,他認為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二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其中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只是概括例示的文字而已,其又認為狩獵文化權僅為基本國策地位,因此兩者在競合上應居於同等地位。聲請人的主張則為,憲法及增修條文中欠缺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宣示,依照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二項與大法官歷來解釋(釋字第 426、788 號),國家雖有替人民保護環境之憲法義務,但人民並不能就該政策直接主張憲法上的權利;與林意見分歧之處在於,聲請人認為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二項限於「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原住民族為實踐其文化之狩獵行為自然不包含在內,無論狩獵文化權地位為何,國家都應該積極保障。


「事前報備制度」與「狩獵目的是否應納入自用目的」的爭議則與狩獵與野生動物保護間之關係有關,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指出,自然環境中之動植物(多樣性)屬於全體人民的公共財,部分民族、種族皆有保護義務,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亦應受法律規範;目前國家規範狩獵以傳統文化、祭儀為限,並採取事前許可制,有利於掌握自然資源現況,符合憲法第 22、23 條意旨。


然而,聲請人認為野保法第 21-1 規定原住民族僅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狩獵,不包含自用目的,根本牴觸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基法)第 19 條 [6],並忽略自用才是最大宗需求 [7];浦忠勇認為,原住民族部落內部的自律規範相當嚴格,認為「獵場生態保護與資源永續利用,自然就成了狩獵文化的重要內涵」、「禁止過度捕獵早已經是狩獵文化中的核心規範」;鑑定人裴家騏教授亦指出,多項研究表明原住民族適應山地的狩獵方式,其實與現代西方科學所描述的生態永續利用一致,狩獵文化與生態保育間實際為相輔相成,甚至為夥伴關係。


在原住民未依規定獵捕之情形應受到何種處罰?在現行法體系下的答案十分混亂。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可依據野保法第 21-1 條第一項不受一般限制,但仍須依照第二項申請,如不符合規定(如:未申請即獵捕),則依同法第 51-1 條處以行政罰。這裡所謂的「野生動物」在實務判決上被限縮解釋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也就是說,法院認為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應是更嚴重的行為,仍應受刑事處罰,而不能以野保法第 21-1 條僅受行政罰(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原訴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本案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原訴字第 61 號刑事判決參照),因此,當原住民族未依規定申請而獵捕保育類動物時,便有可能以同法 41 條規定處刑罰。聲請人認為,該條文字規定不明確有違明確性原則,造成原住民受刑事判決亦明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具高度的違憲可能;農委會則承認該規範上存在立法疏漏,將推動原住民族獵捕野生動物之罰則去刑罰化。


即使如此,鑑定人林明鏘表示反對意見,認為這並不是立法疏漏,而是立法者有意的設計;他認為原住民族既然極為尊重保育類動物,那麼未依規定獵捕保育類動物的原住民仍受刑罰則相當合理,與原住民族的自律規範不謀而合,並對農委會推動去刑罰化的說法表示:「這我完全不能接受。」


野保法及其管理辦法對於原住民族狩獵設下事前許可的規定,言詞辯論中多數主張認為此事前許可制實際上違背了原住民族的文化,侵害了原住民族文化權。聲請人與原民會皆主張,事前許可制要求事先報備獵捕的時間、獵捕動物之種類及數量,已經違反了原住民族的狩獵禁忌,因為在狩獵文化中狩獵所得皆為上天之賜予,在事前任意宣稱獵捕種類與數量有違倫理規範,狩獵行為將不被祝福;浦忠勇認為,對於狩獵行為需事前聲請的規定相當不妥,因狩獵活動充滿不確定性,在原住民族文化中已經訴諸神聖化,鳥占、夢境都會左右狩獵過程,這種傳統文化並不能適應事前申報的規範,更遑論除喪儀式等無法預知的需求。浦認為,狩獵規範其實是一種文化中的「約定」,是儀式化的過程,他更直言其擔憂:「在很多外力的介入、(國家法)規範的限制之下,反而我們會把我們的傳統一點一滴的流失掉。」

 

2.小結

現行野保法及管理辦法對於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多有限制,這些限制實際上為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干預;(狩獵)文化權本為國家應積極保護的權利,尤其當大法官肯認這項權利而宣告為原住民族的基本人權時,國家必須要有足夠的理由、適合的方法才能正當化這種干預。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與自然保護間,並不具有外界所想像的衝突關係,聲請人與部分鑑定人皆表示比起原住民族的狩獵,棲地破壞才是動物生態最大的敵人,部落內部的規範對生態系統保持敬畏、尊重與自律的態度,反而能與生態永續相結合,在這片土地上共榮共存數千年之久。因此,關於原住民族狩獵行為與生態保護間如何取得平衡——正如鄭川如副教授在法庭之友意見書所言:「老實說,這是一個非原住民才會提出的問題。」


鑑定人王毓正副教授甚至指出,在憲法增修條文已經承認原住民族的土地即自然資源權利,另參酌各國際公約如《公政公約》與聯合國對該公約的一般性意見,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利行使不應被剝奪,因此國家必須在很強大的公共利益下才能讓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利退讓。從「原住民族土地權及自然資源權係屬先於國家權力與憲法而存在之權利本質」來看,國家如果基於重大目的限制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仍然必須把這項被限制的權利「轉化」,讓原住民能以其他方式行使,或者給予原住民族補償 [8]。而野保法第 21-1 條並未尊重原住民族文化、部落的自主管理,一昧以國家公權力強加於原住民族,甚至使其受到刑事制裁,實在違反了憲法的積極保護誡命。國家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限制,既於目的間存有問題,又非侵害最小的手段,實在難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圖為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所攝)


(三)獵與槍:被強加的危險想像

第三項爭點是關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條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魚槍,免除刑罰而僅處行政罰,但本規定的免除刑罰不包含(自製)空氣槍,是否為違憲?本條所謂自製獵槍,為性能較差且較不安全之自製「前膛槍」,內政部的解釋為:「指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之生活工具,由申請人自行獨力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在警察分局核准之報備地點協力製造完成;以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9]且實務判決上對於自製獵槍的認定另以「自製子彈」為隱藏性構成要件,因此若要成為我國法下一位「乖巧適法」的原住民獵人,除了依照本文上部分所述的規定申請外,同時必須自製槍枝及子彈。


本案在二審判決時,法院認為前面提及的內政部函釋對自製獵槍的定義已經加上法律上沒有規定的限制,因此法院在判決時不用受到內政部解釋的拘束,但法院卻對自製獵槍的判定增加了兩個要件,即(1)槍枝之「結構、性能」是否為原住民以其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之;及(2)該款槍枝之是否因原住民文化而普遍使用。因此,二審法院認為使用「制式子彈」已經「逾越原住民供作生活工具用之範圍」,王光祿使用的 12GAUGE 子彈為制式散彈,就不符合該規定。由上可知,「自製獵槍」是極度不明確的概念,對使用獵槍的原住民族影響極大。

 

1.各方主張

自製獵槍的規定究竟根據為何?立法理由稱此為原住民族傳統狩獵工具,警政署則表示於 1998 年制定本條的過程中,曾經至八個縣市的部落參訪調查,發現當時的原住民族多使用自製的前膛槍,故認為該種槍枝應足以原住民族狩獵使用,便做此規定。然而,聲請人認為自製槍枝並非原住民族的傳統,並引用王皇玉教授在 2017 年最高法院就本案調查時就提出的質疑,即原住民族持有獵槍自清朝到日本管領時期所持有之獵槍皆非自製,而是制式獵槍,不以前膛前為限。由此而看,以傳統為由將狩獵工具限於自製獵槍已不符合事實,而目前規範使得原住民族只能使用較簡陋、據安全疑慮的槍枝,實在不妥。


針對呂太郎大法官提問自製獵槍及空氣槍的區分有何意義,蔡志偉表示自製獵槍的定義應回歸立法目的檢視才具有正當性,他認為若以狩獵為目的狩獵工具檢視的話,自製獵槍就應該被包含在狩獵文化權利所應該涵蓋的範疇內,而不應從管理手段去限制其內涵;浦忠勇認為,不論自製獵槍或空氣槍都屬於生活工具,都是狩獵作為內涵的原住民文化之一部分,期待大法官從槍枝狩獵文化的部分檢視,不將之視為治安疑慮,而是生活工具。


警政署的意見認為,開放原住民族使用自製獵槍,已經保障了其狩獵權,並聲明:「狩獵權與狩獵工具固然存在相當緊密的關係,但二者終究有所不同。」與之不同的意見為,聲請人張家豪法官表示原住民族自然可順應時代、科技變遷,選擇適合的方式實現文化內涵,他說:「就本案來說,重點在於原住民族有權利有自由,去選擇最適當的方式、最適合的工具來實現文化中的狩獵行為,政府沒有權力要求原住民族必須進行復古活動——也就是說,要求原住民族必須用落後、危險、昂貴、不便利的方式或工具進行狩獵。」要求原住民族使用自製獵槍,是限制原住民族選擇其實踐文化權,無法拿來與所要求達到的社會治安做權衡。


真正使得本條規定限定於自製獵槍的原因,不外乎是立法者對於原住民族持有「性能更好的槍枝」存在極大的顧慮,這是立法者對狩獵者所加上的危險想像。內政部警政署於言詞辯論中一再強調,自製獵槍屬於性能較低之槍枝,供狩獵使用應已足夠,且不易淪為犯罪工具,這是在治安需求上的考量,而非僅願讓原住民使用簡陋、不安全的狩獵工具。


對此,聲請人則指出立法者與警政署的想法根本立基於錯誤的事實基礎上,槍枝的性能與是否為自製無關,而是與口徑、彈頭重量與裝藥量等條件有關,換言之自製獵槍亦可有即強大的火力,且如果原住民族都需要自己製作武器,豈不更有可能出現小型軍火庫?警政署與立法者似乎將擔憂放錯了地方——更何況,警方查獲原住民使用獵槍犯罪(野保法除外)的比例極低,自 2006 年至 2016 年的數據觀察,佔所有槍砲犯罪的比例始終在 0.4% 以下(數據為聲請人簡報所示);浦忠勇則表示,從極低的獵槍犯罪率與祭槍文化,能看出原住民族對狩獵工具的尊重與自律,對治安並無危害;此外,臺灣狩獵研究會等法庭之友的意見書亦指出,如認為原住民族所擁有之槍砲亦需管理,自製槍枝登記的比例極低,反而無助於政府掌握,目前約有四萬六千隻未登記之獵槍存在民間。


綜上所述,不當的立法與政策的結果是,讓原住民族使用零件規格不一、未經工業化標準認證之槍枝,每年均造成多起自製獵槍膛炸而傷亡的案例,此又怎能符合憲法對政府「積極保障」原住民族的要求?有關自製獵槍的規定干預原住民族選擇如何實踐其文化的權利,不但無助達成立法目的,又對原住民族造成傷害,非侵害最小的手段,應屬於違憲。

 

2. 小結

獵槍的歷史一直與統治者的政策高度相關,自製獵槍的概念是被創造出來的,甚至在槍砲條例立法之初都尚未出現,蔡志偉就直言,當年警政署的訪查結果其實是在長年威權政府的管控下所觀察到的壓抑情形,就歷史而言原住民族的獵槍種類其實相當多元。「自製獵槍」並非原住民族的文化,但「獵槍作為狩獵工具」,其實已成為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一環,國家應積極保障;對於狩獵工具做違憲限制,其實就是對文化權利的干預,因其為實踐文化的手段,國家必須積極證立其干預的合理性,否則即有違憲可能。


警政署稱,目前已經與國防部研擬提供安全的自製獵槍零件予原住民族,黃虹霞大法官即困惑地表示:「既然要這樣,你們為什麼不乾脆供應安全的制式槍枝就好了?」對此,警政署並無回覆。臺灣狩獵研究會等法庭之友的意見就直言,政府部門應承擔溝通的責任,面對具有「槍械恐懼症」的社會輿論壓力,其意見中表示透過合理釐清槍枝規格、確保原住民族使用某規格槍枝的權利,或採用發給執照、壟斷供應等方式應已可達治安維護的要求,同時保障原住民族的擁槍安全與文化實踐。


自製獵槍除了具高度安全問題外,性能較差的槍枝亦可能較難成功狩獵,然而詹森林大法官對原住民是否需要較高性能的槍枝持保留態度,他問道:「動物會講話的話,牠難道也會說:『如果我真的必須被你打中,請你讓我一槍斃命吧!』或者是動物會說:『不,還是希望你讓我有逃命的機會!』」此問題似乎涉及了狩獵的人道性,前大法官孫森焱在臉書發文回應:「原住民所爭取者為『原住民族狩獵權』,狩獵的目的在取得被狩獵者的生命,當然不問被狩獵者是否痛苦,狩獵者要求的是一槍斃命,怎麼會考慮被狩獵者受的痛苦如何?如果考慮被狩獵者的痛苦,就該禁止狩獵。問題的關鍵是要不要承認『原住民族狩獵權』。」若要最仁慈地狩獵,獵人又怎會讓動物不致死、卻承受強大的痛苦而離去?孫認為,動物是否希望「一槍斃命」與獵槍性能的關係並不重要,問題還是回到了國家是否承認原住民族狩獵權及其實踐之方式。

 

三、結語:但其身陷囹圄所為何來?

總結以上所述,本次言詞辯論無疑將現行法秩序下,國家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不了解展露無遺。我們看見立法者與行政單位對於原住民族總是採取防衛的態度,認為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是對自然環境的戕害,更認為原住民族持槍是對社會治安、公共秩序的潛在危害,這源於他們看不見部落中長久下來穩健、自律的社會秩序,無視原住民族對於自然資源的的尊重、與自然共存的價值與倫理觀。這也透顯出主宰現今社會的強勢文化,面對原住民族時竟是如此不安,內政部警政署針對獵槍議題的發言更是代表了公權力機關在「嘗試了解」原住民族的過程中,並未採取原住民族的觀點,而以自身的角度強加不合理的想像——這樣的想像既違背現實,在科學上並無根據、文化上忽略原住民族傳統,仍然只是將原住民族當成被國家統治的客體,對法令政策的侵害只能接受,對壓迫與宰制的應對只有容忍。「公共利益」與「社會治安」,此毋寧是法律上最難理解的兩個語彙,當臺灣進入殖民史,作為少數的原住民族實踐其文化代表的只能是「不利」與「不安」。


(圖為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所攝)


國家對狩獵的限制、獵捕保育類動物在法規適用上科處重刑,已經讓原住民族無法繼續實踐其文化——「用名存實亡四個字來解釋,應該不為過。」聲請人代表律師許正次這麼說,部落的族人反覆問問他:「國家不是應該要保障原住民族的文化嗎?」祖先的智慧如何成為罪?這令原住民族無法想像。聲請人引用了釋字 669 號解釋的原因案件,本案起因為四名金門酒廠員工,不過為了下班後的娛樂,購買數條彈簧在辦公室內改造傷害性低微的空氣槍,竟被以違反槍砲條例起訴,在本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中許宗力大法官寫道:「本案原因案件被告數人之家庭、事業、生涯規劃,業因重刑當前而瀕於破碎,面臨最低五年有期徒刑的牢獄之災,但其身陷囹圄所為何來?不過出於娛樂之用,而置換合法空氣槍中區區一條彈簧而已。⋯⋯人民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面對嚴酷刑罰的恐懼、面對無謂刑罰的怨懟,立法者是否能體會?」許正次律師將這句話複述:「其身陷囹圄所為何來?不過出於孝心,依照傳統去狩獵自用而已。」

聲請人王光祿的代理人許正次律師。

(截圖取自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直播)


不久後,大法官將對上述爭議做出解釋,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利及傳統在憲法上的地位也即將被定義,只希望狩獵權能被大法官承認,而不至在層層管制下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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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長鬃山羊及山羌原皆列為保育類動物,然行政院農委會於 2019 年 1 月 9 號修正並公告《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其中已將山羌移除,故山羌現為一般類野生動物。

[2] 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原訴字第 61 號刑事判決。

[3]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3 年原上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4]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3280 號刑事判決。

[5] 此部分亦有不同意見,如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的法庭之友意見書認為,原住民族非不狩獵即無法生存,因此狩獵權與生存權無涉。

[6] 原基法第 19 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已經指出「自用」亦可為獵捕野生動物的理由。

[7] 這邊牽涉到「自用」究竟應該如何解釋的問題。學者鄭川如認為本條規定應包含自用,她引述聯合國《經社文公約》對文化的釋義:「生活方式、語言、⋯⋯、食品(food)、服裝、風俗習慣和傳統。」既然包含食品,那自己(家)食用獵物也應包含在文化傳統形成的特殊習慣內,蓋食用山羌、山羊等獵物本來就是原住民取得蛋白質的傳統方式。參見鄭川如,王光祿原住民自製獵槍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3280 號刑事判決評釋,法令月刊, 68 卷,9 期,頁 89-90(2017 年)。

學者王皇玉則指出,野保法規定僅容許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為目的而狩獵,但原基法卻又明文容許「自用」,造成法律體系的斷裂。目前實務上常將野保法視為「特別法」、原基法視為「普通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優先使用野保法規定,造成原基法保障原住民狩獵野生動物的權利成打折扣。其實,這種解釋方式已經違背了原基法保障原住民族的意旨。同樣的解釋問題也出現在槍砲條例第 20 條,法院在判決時常將該規定之「供作生活工具之用」限縮解釋為文化傳統形成的特殊習慣,專為其於生活中的狩獵、祭典使用,但所謂「狩獵」、「祭典」只是文化傳統形成之特殊習慣的例示看法而已,不能認為此兩者外的用途就一定違法。學者王皇玉更認為,以獵槍獵捕或驅離破壞菜園之山豬也屬於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範圍。參見王皇玉,建構以原住民為主體的狩獵規範:兼評王光祿之非常上訴案,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7 卷,2 期,頁 874-877(2018 年)。

[8] 此部分可較詳細地說明。王毓正副教授在鑑定意見書中表示,因我國簽署《兩公約施行法》而具國內法效力的《公政公約》第 27 條規定:「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成員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的權利,不得剝奪(shall not be denied)之。」此處的「少數團體」(minorities)並非著重於人數,而是對固有文化或信仰之保障。又因《公政公約》第 23 號一般性意見書第七點表示:「關於第 27 條所保障的文化權利的行使,委員會認為,文化本身以多種形式表現出來,包括與土地資源的使用有聯繫的特定生活方式,原住民的情況更是這樣。這種權利可能包括漁獵等傳統活動和受到法律保障的住在保留區的權利。」因此,原住民族的土地及自然資源利用,包括狩獵(方式)等皆為不可任意剝奪之權利。王毓正認為此處並非指此種權利的地位高過所有基本權而無需讓步,而是指國家應該透過積極制度,使其仍有機會行使或轉化。

[9] 內政部於 1992 年 6 月 2 日發布之〈台(87)內警字第8770116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