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2日 星期一

【無家者專題】政府法規與制度

 
詹皇璽、賴紫葳 


    在川流不息的大馬路旁,一整排雨傘包裹著一個個瘦小的身軀。一名穿著破舊衣服的62歲阿伯蜷縮在地板上,他的周遭放著一些生活用品、一個乞討的碗、和一個極易倒塌的塑料凳子。明明只是一個稀薄的布料,卻把他們與外在分割成兩個世界。他們是無家可歸的人,沒有固定的居所,只能逡巡在城市的角落。

    無家者一直存在於台灣各個角落,而在社會中也不乏幫助無家者的團體,諸如宗教、慈善團體等都持續救濟或收容這群無家可歸的人,其中最官方也最具有義務性質的是政府。政府制訂法條保障無家者的權益,透過社福單位提供物資、設立收容所、給予津貼等等方式改善無家者的生活品質。

    在本專題的第二篇文章,我們將會介紹法規中對無家者的稱謂、保障無家者的法條及其內文、提供無家者社會福利的政府單位,以及無家者是否能藉由政府這些措施來改善生活。


法規中對無家者的稱呼


    「遊民」、「流浪漢」,是過去眾人對露宿街頭者所賦予的稱謂。在已廢止的臺中市遊民收容輔導辦法中第四條曾提到遊民是指流落街頭或棲宿於公共場所、行乞,無家可歸而有收容輔導必要之人。在新聞媒體中曾報導少數遊民所做的偏激行為,使得這群人被放大檢視,並被廣大民眾批判和檢討,其形象在過程中被扭曲和誇大。這也導致大眾對遊民一詞容易聯想到許多負面意象:骯髒邋遢、遊手好閒、不務正業……等,但人們心理上的這種解讀跟實際狀況有所差距。一個人不得已流落街頭可能是因薪資過低無法給付房租、有意願工作但因產業變遷而失業、與親人關係斷裂等。而近幾年提倡的「無家者」則為較中性且反映現實的代稱,較可以描述他們迫切面臨的困境,而非將焦點放置在外部形象。近年民間團體試圖破除社會大眾對無家者的刻板印象和誤解,以「無家者」一詞代替以前的「遊民」。但目前中央及地方政府法條仍沿用「遊民」代指此群體。如此作法會使媒體在引用相關法條時,法條內文中的「遊民」一詞將會藉媒體不斷暴露在大眾面前,加深百姓對遊民的印象和誤解。當民間推廣「無家者」並改善百姓對其印象時,法規中過時的名稱是否會阻礙此群體去汙名化?


無家者相關法條列舉以及處理無家者事項的政府單位


    政府制訂法律以保障無家者。中央法規中主要關於無家者的法條有兩個:社會救助法和住宅法,本文將略為介紹這兩個條文。社會救助法: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此外,住宅法明定可給予遊民補助及部分名額入住社會住宅。負責無家者相關法規推動以及計畫訂定的政府單位則是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的社會救助及社工司。許多具體施行方式則是交由地方政府訂定及管理。地方政府管轄之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勞動局等市政機關予以無家者安置及各種服務。在就業方面,勞動局負責遊民之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等事項,而在安置、轉介、醫療補助、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則由社會局負責。


針對無家者住宅部分的救助措施


    根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第十目,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遊民可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十目也提及,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遊民可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此外,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七條第五款第十目保障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遊民申請承租社會住宅。

    法律上,無家者經主管機關核可便可享有補貼或承租權。然而實務上,補貼或承租權對無家者而言幫助不大。根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 年度委託辦理的「台北市遊民生活狀況調查」報告,47.9%的無家者表示目前有工作,其所從事的工作以「臨時工、雜工」 佔最高比例,其次為「舉房屋廣告牌」與「派(送)報」。對於這群只能靠打零工維生的無家者,微薄的補貼並不能解決無家可住的現況。

    即便政府已有設置遊民收容所提供無家者居住,仍有諸多考量阻卻無家者選擇居住於收容所。首先,是收容所的分布問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的遊民收容所位於新北市的中和區,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的遊民收容所則蓋在林口和萬里。以原本在萬華生活的無家者為例,位於中和的遊民收容所地處偏遠,靠口耳相傳取得的工作或透過當地工頭介紹的派工機會,都會因為被安置於中和而消失。由此例可知,距離無家者生活圈太過遙遠的收容所能給予的幫助不大。此外,收容所內部較差的居住品質、生活公約的規範等,都讓無家者對於遊民收容所的接受度不高。


針對無家者就業部分的救助措施


    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例,藉由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合作,經由社工員轉介或無家者自行前往辦理求職登記,於就業服務台提供就業媒合服務,協助無家者就業。然而對於無家者而言,之所以原先在就業市場上成為弱勢可能源自於沒有固定的住址、體能條件劣勢等等,政府提供媒合管道固然能提升媒合機率,但對於無家者而言若無法改善其求職條件,具體能得到的幫助可能不大。


針對無家者實物給付部分的救助措施


     以衛生福利部為例,透過低溫及年節時期加強關懷弱勢民眾專案計畫,給予無家者實質幫助。計畫內容包含熱食站及臨時收容處的提供、禦寒保暖衣物及睡袋的發放等等。以地方政府而言,同樣以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例,具體救助措施為禦寒衣物的提供及臨時避寒處所的設置等。109年初經過社會局與臺北車站協商後,臺北車站更釋出南側廣場的兩處空間規劃為「街友友善專用置物袋放置區」。


政府法規制度的缺失


    以政府的角度而言,涵蓋住宅、就業及實物給付的救助措施已試圖在各個層面給予無家者幫助,然而無法根據個案作細緻的調整是政府救助措施必然的侷限性。在政府制訂法條保障無家者的權益之虞,也期待各種民間組織補足政府制度上的缺失。希望藉此改善無家者的生活品質,讓台灣各個角落更加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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