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4日 星期日

台大學生代表會譴責案遭擱置

◎祝愷信

針對學生會會長許菁芳的譴責案,這次學代常會原本要投票表決是否譴責會長發表聲明稿的行為,但在討論後大會以擱置此案作結。

為了回應許菁芳會長在十一月六號所發出的聲明稿,十七位學生代表在十一月八號也以個人連署發出了一份聲明,譴責會長的發言不當。文中稱會長「擅自」發言,並「輕忽」了擁有民意代表的學生代表會。

發起聯署的學代張佑寧會強調,譴責案不同於學代會日前的聲明稿在於,如果譴責案通過,將以學生代表會的名義發表,而非個人名義連署。

在十一月二十四號的學代會第四次常會上,張祐寧提出兩點質疑。其一,聲明的標題體不適當,會長以學生會的名義做對外聲明,間接的表達學生會的行政部門、立法部門、甚至是會員皆對此聲明有共識。其二,雖然會長有對外代表權、對內的行政領導權,但這些權利是否沒有限制或審核方式?

法學院的劉紹祥認為,此譴責案的方向並不正確。如果學代們如此在乎學生會名義的濫用,因該討論如何建立發言程序,而不執著於公開道歉。整個事件對他來說是個法律程序的問題,如今沒有任何法條來規定台大學生會長的發言,許會長自然也沒有責任。他也指出這次的譴責案的內部矛盾,如果說會長的發言是不尊重不支持野草莓活動的同學,那麼這次的譴責案是不是也不尊重了支持野草莓的同學?

理學院胡英浩學代認為,法律僅僅是行為的最低標準,學生會長這次的發言,未經過其他部會的確認,是傷害了自治會各部間的信任。他不能諒解會長擅自發言,而完全未考慮召開特別大會,一起和學代們討論、甚至一同發起聲明稿的可能。會長是否在統領整個立法、行政部門上有些疏失是因該被討論的。

許菁芳則是提醒學代會,會長的發言權是自治會的憲章所賦予的。而學代會被賦予的權利是監督,不因該違背憲法,干預學生會做出決策的權利。會長稱他了解學代們的不安,也願意道歉,但她無法接受學代們不了解法律的說法。

在一系列的答辯之後,胡英浩學代提案擱置此案。在表決前的最後一次發言,劉紹祥學代提醒大會,即使過了一個星期公開道歉的時限,學代會也沒有對會長的約束權,會長也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最後擱置案的提案以13比10的票數,提案被擱置。譴責案停留在個別學代連署,而非學代會正式聲明。整個會過程緊湊,答辯激烈,但學代們法律面的生疏和訴求的不明確讓會長的答覆有很多空間去強調自己的立場,最後以連署人之一的胡英浩提出擱置案收場。未來學代會將試圖修改自治會法條,規範台大學生會的對外發言權。同時也將修改譴責案的訴求,希望下次提案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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