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讓工程回到校園──從工安事故後續談起



◎社會四 曾稚驊


  一月十四日的工安事件距今已一段時日,但是仍有許多的後續處理,包括法律訴訟、賠償與補償、如何改進,都應持續關注。更有甚者,校內目前仍有許多工程進行中、或正在各級行政會議中層層審理,這些後續的改善都可成為未來施工時的借鏡。


事故之後:法律訴訟

  據台北市勞動檢查處表示,工人家屬已和互助營造及其相關包商以六百五十萬達成和解。發生工安事故後,勞工爭取權益方式,包括法律上的民事與刑事訴訟、以及賠償性質的部分,後者又因是否有勞工保險而產生差異。

  在法律訴訟的部分,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在於釐清雇主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而造成職災,若是有確切事證,則勞工可以依「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雇主依照過失大小與損害輕重,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在實務上,雇主是否有確切的事證可供證明其故意或缺失,常成為在法庭上攻防的重點,而由於勞工必須蒐集資料以舉證,受限於勞工和雇主權力上不對等的關係,因此常成為曠日廢時的工作。

  目前在社科院的工安事故中,民事的部分已達成和解,刑事責任則由地檢署進行調查。勞基法中對於雇主沒有盡到補償責任,只會課以行政罰鍰;但是另外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及第32條中,雇主若是在安全衛生設備上的過失,造成勞工三人以上受傷、甚至有勞工死亡的話,雇主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另外,因雇主過失而導致的職災,勞工可依刑法的過失傷害罪,向雇主提起刑事訴訟。


事故之後:補償、賠償與勞工保險

  補償可由有勞保與否進行區分。勞保提供職災傷病給付,提供醫療、傷病、失能、死亡這四種給付,自職災發生後第四天開始發放,按事故前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放,若是一年後沒有痊癒,第二年減為投保月薪的50%,最多請領二年;若是勞工有領職災給付、甚至是自行辦理的個人保險,則雇主可以要求抵充。如果沒有加入勞保的勞工,仍然可以請領津貼,比照勞保最低投保薪資給予相關殘廢、死亡給付;這部分的財源並不是全部來自於職災保險基金,因此在性質上並不完全屬於社會保險,而更接近於急難等社會救助。

  勞檢處表示,在社科院工安事故中罹難的工人,本身並沒有勞工保險,因此只能比照最低投保薪資給予死亡給付。按照勞基法規定,死亡事故的賠償以四十五個月的薪資為基礎,其他包括個人、團體保險、住院與喪葬費用、勞動力損失、精神傷害等則另外加上,最後總金額由各層包商按比例賠償。

  由於台灣現行法規並沒有要求強制納保,四人以下的事業單位採取自願納保,按照勞委會2009年的估計,約有九十一萬的勞工屬於四人以下的事業單位,有一些透過職業工會納保,勞工負擔六成保費,其他由政府負擔,估計仍有約六萬勞工未納保[1]。且以國外為例,採取無過失主義,若是發生事故,不須另外提出雇主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的事證,雇主繳納全額保費,作為對於職災勞工的社會保險。若是台灣能逐漸走向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將會對廣大的勞工提供更多的保險。


事故之後:校方可能的改善方式


  台大校方對於事故的說法為「已完工」、是細部整修的問題,本來就相當荒謬,「完工」在校方的說法,只成為了一個行政程序的時間點,是一個可以在契約上認定主體工程大致完成的行政語彙,卻不是工程全部完成、工程現場已沒有任何施工進行的狀態。

  勞檢處在訪談中表示,已要求校方依照「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進行改善。此要點於2009年修正,針對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與公立學校的公共工程進行規範,其中包括許多細項,如增列環安衛經費,且不可因經費變動而任意刪減;另外也針對工程的監督查核人員做出規範,包括對於具有墜落、滾落、感電、倒塌崩塌等危害的作業項目,應列為查核重點,且也對於監督人員的罰則等做出要求。另外校方表示,勞檢處也依照要點,而要求校方在招標過程中針對工安問題進行審核,例如明定廠商應在施工計畫中納入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的事項,與對於勞工的安全衛生訓練等,甚至可以投標廠商過去的工安紀錄進行審核,超過一定限度則失去競標資格。

  而另外,針對台大工安出代誌監督聯盟的訴求「工安負責人專業化、成立專責監督單位」,雖然校方表示已基於採購法而設置專業監造人,承辦人員也會固定去工地巡視,但是以951211勞安1字第0950115239號中提及,「國公營事業單位及公共行政業所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需為專責之一級單位」,以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安1字第0970145020號,台大應設立專責單位、而不僅僅是一個不一定有專業知識的承辦人員,處理相關的勞工安全衛生事務。因此以勞基法等相關法規作為基礎,校方在此也有改進的必要[2]。


5月11日新社科院大樓剪綵典禮抗議現場。
(圖/台大工安出代誌監督聯盟)


校園民主作為一種工程監督的手段

  在當前工程的發包、轉發包,層層疊疊的複雜關係,甚至工程安全的監督者也是另外發包,而校方只有一名承辦人員面對整個工程的情況下,工程相關的資訊公開仍然有其限制。雖然校方人員表示平時都會盡量做到資訊公開的工作,但是對於一般校內學生而言,也許對工程感受最深的也就是施工時帶來的噪音與不適而已,沒有相關的工程安全知識、只能被動地透過不足的方式來獲得可能會因為層層轉包而受限的資訊,構成了在工程上達到校園民主的障礙。

  校園民主作為一種監督的手段,需要能讓師生獲得資訊、同時有更多參與決策的機會。目前校方除了發包時會邀請校內外的專業者之外,在後續的工程進度上缺乏校內師生的參與;但台大不乏土木工程、法律上無論是勞動法、或政府採購法的專業者,如果能讓更多校內師生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等方式,捲入工程安全的監督,讓更多人從被動的接受校方以公文、網站公告等方式公開訊息,轉變為主動的獲得訊息,不只是讓校園內的工程「回到校園內」、讓更多校內師生可以發揮影響力,更可以做為校園工程安全的教育手段。

  而目前校園內工程的決策,也缺乏共同參與的精神。時間回到2008年一月,當時新社科院大樓正為了建物外觀、臨時替代道路與時為永久綠地的飛機草坪變更案不斷爭論;在爭議尚未獲得解決的情況下,校方在一月十九日的校務會議上,以臨時動議的方式逕行做成了綠地變更使用與工程繼續進行的結論[3]。但種種的問題卻持續延燒,至去年新社科院大樓主體工程接近完工時,校方關於臨時替代道路的意見調查,由於問卷設計不佳且資訊提供不全,最後該調查撤銷[4]。在校園空間與工程上,即便是學生對於工程有許多意見,卻沒有辦法在校務會議上有太多影響決策的方式,校園工程的重點成為校方預算的使用、與校方如何透過明星建築師設計的建物來累積象徵資本的問題;但在校方的主導之下,同樣會受到工程影響的學生反而在會議上無從施力,只能透過要求如總務處等單位進行說明的方式,消極的關注事情的發展。換言之,絕大多數的學生是與進展中的工程斷裂的,只能感受到工程的外部效果,卻無法實際了解工程;即便是有心者也只能片段的獲得資訊,因此更遑論學生對於工程乃至於勞工安全能有更多體認。


  工安事故之後,勞工的權益無論是透過法律途徑、或是尋求賠償與補償的管道,都仍然有待突破。台大的工安問題未來可基於制度而進行改善,無論是發包和契約簽訂,或是成立專責單位;但是如何將師生捲入校園工程的規畫之中,一方面透過教師與研究生的專業共同監督,另一方面突破目前只有學生會福利部奔波、吸取資訊卻無法進入決策的困境,讓學生也能在相關的會議與組織中發揮足夠的影響力,讓校園空間和工程,從只有校方和建築師的參與,能重新回到校園之中。

[1] 《雇主年增130億支出 四人以下企業 擬強制投保勞保》,經濟日報,2009年5月14日。[2] 明星建築成工人墳墓 台大工安問題待解,作者heisego,文章代碼#1HZydAYZ (NTU)。
[3] 社科院遷院 (懶人包),作者exFREEzy,文章代碼#17mdsmUB (NTU)。
[4] 4/16-4/30 社科院臨時替代道路意見調查,作者Redfight,文章代碼#1FZIyANz (NTU)。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