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保守與進步
—我們怎麼理解台灣的情況
許躍儒
為什麼這麼普遍
跟各個先進國家比較,台灣普遍存在的盜印書籍現象,顯得十分突兀。比較美國、英國、日本,因為價格因素而影印整本或半本有版權書籍的現象,其實非常少見。並非他們執法嚴謹或是道德比較高尚,而是因為影印的費用跟購買的費用幾乎相等,所以鮮少有人這麼做。其實這不難理解,在台灣,也很少有人影印整本中文書籍。也是因為成本不符或是不會差太多。但是一本美國、日本、歐陸等國民所得較高國家的書籍,按照他們國家可以接受的定價轉換成台幣之後,卻讓台灣的人實在買不下手。因為同樣一本書,價格卻是台灣本地書籍的2~3倍。在書籍售價與影印成本相差非常大的狀況下,普遍影印外文書籍就不難理解了。
難以建立的道德觀
當然,純粹用理性的計算價格因素並不能完全解釋這樣的情況。譬如有時偷竊符合理性的價格計算,但是我們的道德卻會阻止我們這樣做。道德其實有強烈社會建構的成份,譬如以前決鬥殺死人不算是違反道德,現在卻被認為罪大惡極。隨著社會條件的不同,也建構出不同的道德觀。我們該問,是否台灣人缺乏對於著作權的道德感,因此並不會阻止大家盜印的行為。(註:沒有也不算什麼,這裡沒有任何評價的意圖。)
我的答案是肯定的,因為這個道德觀念並不是台灣生長出來的。首先,著作權的概念本來就難以建立。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家,但我們一般人卻大都終其一生都不會出本書。就算我們僥倖寫了一點東西出版,能夠有人看就很高興了,根本不想阻止盜印。我們距離作家的角色過於遙遠,難以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基本道德觀來體認到這件事。因為我們並非靠版稅吃飯,自然認為傷害別人的版稅算不得什麼。
但角色的差異過大並不意味著這項道德的必然失敗。事實上,在分工日益細緻的社會中,我們需要道德將不同角色的人們也能夠協調運作。譬如大部分的人終其一身都難為官,但我們都堅信反貪腐的重要。著作權在台灣的難以建立,跟這個法律觀念來自西方有密切相關。歐美發展出的洛克「經由勞動變為私人財產」的深刻內涵,並不被我們所體會。因此我們認為盜印並不非大錯,還振振有詞的以「美國帝國主義」「學術自由」等辭辯護而不覺羞愧,原因就在於:這個道德觀並非出自我們的文化,也還沒有深根。
著作權的進步性
但我並非鼓吹著作權沒有意義,事實上,我們必須肯定著作權的進步性。因為他保障了以心智勞動作為一種生產手段,讓從心智勞動的人願意從事更多的創作。有人會反駁:「沒有著作權的保障,依然有許多偉大的作品出現。」「偉大著作是為了人類的偉大智慧而發,何必在意區區小錢。」這派人援引孔子做春秋、莫札特創作音樂,都沒有人付給他們版稅為例,辯稱著作權只是出版商的詭計。
我認為這種說法完全忽略了社會條件。事實上過去西方作家雖然沒有版稅,但卻有貴族加以贊助。只要把作品獻給貴族,就能獲得豐厚賞金。或是這些作家根本就出身貴族世家或修道院,衣食無虞下才從事創作。但現在沒有這樣的社會條件了。有許多的作家沒有貴族贊助也沒有豐厚遺產,他們必須仰賴版稅維生。這是著作權在我們時代的進步性,他一定程度上允許了靠筆吃飯的存在。
著作權的保守性
但從另一方面來說,著作權卻很保守。人類的智慧累積,從來就非一個人獨創。若非有康德,何來黑格爾?沒有人的著作是完全他一個人所獨創,必然有許多前人的影響。但是著作權只保護一個人,其他在創作過程中有貢獻的人,都不能受到保障,都不能分享版稅的利益。換言之,消費者花錢買了本書,卻只有作者與出版商獨得,其他對這本書有貢獻的人卻被忽略了。
在政府不斷強調(或抹黑)盜印書籍違反道德時,我們是否注意道購買力的明顯差距呢?或許我們可以建立更多的二手交易制度,但這並非終究的解決之道。我並非完全否定著作權的必要,但我們在指責他人盜印不道德時,卻不該忘了問一句:他到底在保護誰的智慧?誰的財產?
在道德上,的確盜版是不對的;但是是否有想過,著作權已經到了一種誇張而且離譜的情形?
回覆刪除想想看,就以美國的法律來說好了,我的小說寫完之後,著作權法竟然保障了我的著作權九十五年。
我十八歲寫完我第一本小說,九十五年會不會太久了一點?假設我活不到那麼久,那麼請問一下這著作權又在保障誰?
每一項著作品,雖然一被創做出來之後就受到了著作權法的保障,但是著作權法是否有規範『合理使用』的範圍?
如果沒有,我可能一不小心就會違反著作權法。
有一本書說得好:我們下一代都是賊。
著作權法的擴張和濫權,使得我們的孩子動輒得咎,或許可以歸咎政府對於著作權法的疏忽,但是卻不能忽略商人對於言論自由的控制。
我並不是說我們就可以任意盜版,而是著作權法不能無限上綱,就算保護也得有期限,讓作品回到公共領域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