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30日 星期三

台灣法律與外國制度

台灣法律與外國制度

蕭彗岑

到底觸犯了哪一條法?

台灣因侵犯著作權而遭起訴案例中,絕大多數都會以著作權法91條作為判決有罪的重要理由:「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豁免」以及「合理使用」是台灣目前對於著作重製行為侵權的兩個例外情形。「豁免」是指若將書籍翻譯成供盲人閱讀用的點字書,因其行為屬於公益使用範圍,則不侵害著作權。

而在合理使用部分,則分成四點來討論是否侵害著作權:(1)利用之目的屬於商業用途或是非營利目(如教育用途)。(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範圍佔著作之比例;利用之範圍是否為著作核心部份。(4)利用結果是否會影響著作之潛在市場。

「合理使用」主是要給法官一彈性的空間,以避免法令過度僵化。法官可以綜合考慮這四點後,再決定是否屬於合理使用而判無罪。然而目前法律界的討論中,合理使用的範圍並不包括學生影印整本教科書。

2002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ΤO)後,美商即可以貿易問題施加壓力於台灣檢警,使得近幾年來台灣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取締比以往更加嚴格。並且,於侵犯智慧財產權之判決書上經常會見到「損害國家形象」作為判決有罪之理由,這也說明了美方壓力對台灣檢方所造成的影響。

外國繽紛的二手市場

在現今網路發達情形之下,也可利用網路上的二手書買賣平台取得價格較低的書籍。例如Amazon就已建立值得信賴的二手書交換平台,讓顧客與顧客(customer to customer)之間做直接對流,以水平的方式讓二手書在此平台中流動。因這樣的平台已經成為一成熟且合法的二手書買賣機制,書商只能對此危害出版業利益情被做出法律以外的反應,像是書商也會於此平台販賣出版社回流或是庫存的藏書,以這些管道補償因二手書買賣蓬勃發展後瓜分的出版市場。

而在中國大陸,國外出版商則提出稍為讓步的措施:讓「複印本」在中國大陸發行。所謂「複印本」就是國外出版商授權給中國當地的書商合法影印其出版書籍的權利,但是,卻不是翻譯成中文出版,然是以原文的形式出版,而這樣的出版方式會讓書籍的販售價格壓低至當地購買者可接受的範圍,但另一方面「複印書」也反應出隨價格低廉而來的低劣品質。使出版商讓步的原因或許是因為中國盜版太過猖獗,因此乾脆開放便宜的正版,起碼在中國龐大的購買人口之下,還可以取得可觀的利潤。

在台灣,若直接購買正版的原文書,就需要負擔高昂的費用,又因台灣影印成本低廉的情形,學生便會傾向購買影印的原文書。在著作日漸嚴格的今日,我們也應該尋找合法並能為台灣社會接受的取得正版書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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