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

社論:戳破依法行政的謊言


◎台大意識報


  前些日子,北市府因文林苑都更一案,對拒絕參與都更的王家強制拆除,即便許多學生前往聲援,市府仍動員優勢警力強制驅離,引起輿論譁然。而臺北市長在整個過程中,堅稱市府的拆除行動有法源依據,且法院亦已做出判決,自己是依法行政」。然而這樣的解釋,引起了許多學者的批評,認為北市府不負責任,反而罔顧了法律賦予的義務。



  首先,法條本身所蘊含的價值便已讓人存疑。我們賦予國家權力,縱使再消極,至少也期待它能保護自己的身家財產。依照都市更新條例25條之一的規定,只要「總樓地板面積五分之四的人同意」,就可以協議合建了;也就是說今天只要有人多數人的背書,人民的個人意見就可以被所謂公共利益所犧牲。當高喊公共利益的同時,合理的質疑是這些故事中究竟達成了甚麼公共利益?市容的美觀?公共安全?或者僅是滿足某些人「讓臺北看起來比較進步」的想像?筆者無法認同僅僅為了這樣的理由,便足以拆屋逐人;更難以接受的是,一部以人民為出發點的法律,所關注的焦點只停留在「大家都同意了只剩你」,只在都更前後「財產是否有減少」。



  條文本身可能蘊含著不正義,但正義不是等到立法者忽然醒悟時才能實現,法條的運作本身便承載著相當的價值,留待執行者與審判者去實踐。然而我們的法院在判決書中聲稱:「陷都更程序延宕,顯失立法之原意。」原來公聽會的目的不是避免居民的利益在公權力之下隱沒,相反的「都更程序順利進行」才是這部法律的目的?同時在這次的司法判決中,法官屢屢以「房地價值嚴重減損」、「損人不利己」等理由來指責王家。可以看出,所謂建設的效率、經濟價值才是法官念茲在茲的,至於金錢以外的價值顯然入不了法官的眼,當審判者都已經把個人意志拋諸腦後搶先為國家暴力背書,政府還有甚麼好忌憚的呢?



  市府在這次的行動中,屢屢揮著「依法行政」的大旗,出了事便把立法院、內政部通通拖下水背書。的確法條本身存有很大的疏失,但身為執行者本來就有法律賦予便宜行事的權限。如此設計,無非期待行政機關在僵固的法條之外實踐每個個案應有的正義,這是權限,更是義務。然而在這次的行動中,若非學生們的聲援,這就只會被媒體塑造成一個「釘子戶」的故事。如果政府繼續選擇性的依法行政,那麼筆者相信,別無選擇的「公民不服從」抵抗,將持續且更加激烈的不斷發生。

5 則留言:

  1. 文林苑事件,以謊言挑起台北市近年來最大的抗爭
    不管這些謊言有多大,有多離譜,只要王家和都更受害者聯盟再次號召抗爭, 社會上還是有人會深信不疑。
    如果我們對謊言選擇沉默,更多不義的謊言將以正義之名行之,使守法安分的人深受傷害。
    1. 事實是王家沒提出退出都更(民國95年起),事後謊稱不知情無法反對。
    2. 事實是王家都更通過後才提出退出都更,想證明文林苑案都更不合法,經過近2年的司法程序,王家連連敗訴。
    3. 事實是王家曲解法規,以懶人包等文欺騙社會王家不能蓋屋子的畸零地可以獨立申請建照,可退出都更。
    4. 事實是王家不能蓋屋子的畸零地加入都更可解套變為5房5車位,價值近億元。
    5. 事實是因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十四條法規為保護畸零地,此規定限制王家的鄰地不可以丟下王家都更使王家土地失去和鄰地一起合併申請蓋屋子的機會而成荒地。
    6. 事實是都更受害者聯盟假造數字把建商的獲利從1億誇大到5億甚至10億,欺騙社會建商獲暴利,鼓動社會反對都更。

    7. 事實是王家要價2億和5億的異議書,法律上沒有以價逼退的可能性,只有爭議權利變換多少的效力。
    8. 事實是王家知道訴求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也沒有達到釋憲的爭議點。
    9. 事實是王家有兩位建築專業的碩士,其中王耀德先生工作於做都更的建築公司,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共28條,都市更新條例共62條印出來沒幾頁,怎麼可能不懂。
    10. 事實是早在民國91年10月28日 台北市政府公告更新區域,王家已經被劃入都更區域,非建商圈地。
    11. 事實上,王家的屋子違建比例大,侵佔鄰地,必須拆掉一大部分還給鄰居。

    我絕對贊成王家全力爭取自己的權益,但是任何法律程序都是有時效的,王家放棄反對權利錯過時間,要所有的人,推翻已經完成的合法程序,依情,理,法都說不過去。同意戶,都更處,只要王家在都更申請的2年時間有提出“退出”,就有機會協商幫忙。事後也給王家近3年的期間去訴訟翻案也敗訴了,王家該停止抗爭了。

    以上的"事實"的證據,請看王家和都更受害者聯盟在媒體的發言,法院的判決書,相關法規。

    http://blog.nownews.com/article.php?bid=33141&tid=175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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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作者:糖果緞帶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87&p

    破文林苑懶人包) 轉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 PO 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727050&p=1

    文林苑在2100週末開講2012-04-15,王家表示不加入都更的時間太晚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Jvn10p0hy4&feature=youtu.be&hd=1&fb_source=message

    同意戶李小姐4月15日在《2100週末開講》表示不解他們為何聲稱從不知情. 王家三女兒節目電話回應:因為建商一直來講,才回應價碼
    http://www.youtube.com/watch?v=02cCwpHO3uQ&hd=1

    如果王家真的那麼想退出都更,為什麼不去釋憲...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ACuYJA-fag&feature=youtu.be&hd=1&fb_source=message

    王家的屋齡和建築線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RYNrf7Vj0Y&hd=1
    在 2012/05/03 的協調會上,王家強調土地是有建築線的畸零地,要重建。
    但是當初提出退出都更的方法,卻是千年不重建,只要修繕。 所以王家早就知道自家的土地是無法申請重建的。 王耀德先生,是知道自家土地是沒有建築線的畸零地,無法排除在都更外,只是他一直不想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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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希特勒屠殺猶太人以當時牠定的法律而言...是合法的,
    牠的101忠狗蓋世太保依法行政屠殺猶太人...是合法的,
    然而戰後....希特勒和牠那一群101忠狗...都是戰犯
    牠們合法嗎?一切都依法行政ㄚ...

    不是同情!!!要關心!!!不要姑息養奸!!!
    http://www.umax.de/William/Title4/page12e.html
    德國牧師馬丁.尼莫拉(Martin Niemoeller)為了讓世人記住納粹屠殺猶太人這一血腥恥辱,在波士頓樹起了一塊紀念碑,碑上銘刻這樣一段話:

    起初納粹黨人追殺共產主義者,我不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接著他們追殺社會民主主義者, 我不說話, 因為我不是社會民主主義者;
    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 我不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之後他們追殺猶太人, 我還是不說話, 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最後他們要追殺我, 但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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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從憲法→法律→條例命令,一路填充越來越多為達行政順利而符合民情的人為意識在內,更極易轉成充滿替符合特定對象獲取利益的彈性解釋空間,已偏斜為充分不必要條件,於是執著於"回不去了"的枝節末端依法行政、訴訟、抗爭,充滿無奈的基層公務員、法官檢察官律師、警察糾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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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文林苑事件,建商以謊言製造台北市近年來最大的抗爭
    不管這些謊言有多大,有多離譜,只要樂楊與建商再次號召都更, 社會上還是有人會深信不疑。且對於樂楊挑起同意戶對不同意戶之對立.如果我們對謊言選擇沉默,更多不義的謊言將以正義之名行之,使守法安分的人深受傷害。
    鑑此,我們當直陳事實,
    對私人住宅之更新
    1. 事實是建商主導都更,意圖強制不同意戶進行都更,將私人利益謊稱為公共利益。[文林苑建案僅涉私人住宅之合建,不符合公共利益要件(比例原則 必要性 合目的性 不可替代性 最小侵害….)及定義(不應排除他人使用機會),其與憲法第23條 所規定之公共利益及意旨有所相違.

    2. 事實是王家自始沒同意參與都更.反觀文林苑建案有公共安全之虞,不應通過.樂揚及同意戶反而因私人利益,加上民代公然遊說,推動強制拆遷之修法.欲使掠奪合法化.經過近2年的司法程序,王家連連敗訴,證明條例嚴重偏向實施者,並對公共利益明顯有所侵害.

    3. 事實是樂楊曲解法規,以”反懶人包”等文欺騙社會(其實對懶人包甚麼都沒回應),以畸零地不能申請建照為由,防止不同意戶退出都更,已達到強制不同意戶進行非義務之事之目的。

    4. 事實是王家並無同意建商條件(〈反懶人包〉所稱之 5房5車位,價值近億元。).〈反懶人包〉將 開價等同交易成立之說法,有誤導讀者之嫌.

    5. 事實是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四條法規並無保護畸零地之相關規定,其規範目的乃是"同意都更之行為人"而非不同意戶(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6 事實是並不存在王家有自辦都更之事實.王家並非實施者.且劃出王家並不影響土地是否劃訂為更新單元.王家亦無進行"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動作,故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四條並不適用於王家之狀況.〈文林苑事件,以謊言挑起台北市近年來最大的抗爭〉(後稱反懶人包)一文認為:此規定限制王家的鄰地不可以丟下王家都更使王家土地失去和鄰地一起合併申請蓋屋子的機會而成荒地。 既屬事實之誤認,也屬法條之(刻意?)誤解.

    7. 事實是X建商自銀行貸款,強制借用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獲利,進行短期炒作,潛在獲利可達10億,其暴利所在,在於自都更開始,皆慷他人之慨. 又樂楊至今並無任何對其「預售屋」之實際獲利進行公開.〈反懶人包〉中刻意忽略短期炒作.成本與管理費用灌水.以及都審會並無地主監督 至而仍有"同行相護"之可能性,盈餘以多報少,成本以少報多 並稱建商於文林苑都更案中並無暴利,恐有愚弄社會之嫌

    8. 事實是, 〈反懶人包〉作者稱"王家要價2億和5億的異議書,沒有以價逼退的可能性",即已說明樂揚或同意戶確實知道,王家曾提出過異議.顯見王家"不曾提出異議"的說法,顯為虛構.樂揚以妨害住戶名譽以達獲得自身利益之嫌疑應可轉為事實之認定.更進一步並說明都市更新條例透過權利變換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問題確實存在。

    9. 事實是王家有兩位建築專業的碩士,其中王耀德先生工作於做都更的建築公司,皆深受都市更新所害.足見一般不同意戶難以從都市更新中「完好退場」.

    10. 事實是建商圈地,未獲王家同意,就於民國91年10月28日,由台北市政府公告更新區域。

    11. 事實上,王家的屋子是否違建,是否侵佔鄰地,屬私權爭議.不應作為由建設公司獲取暴利或侵害他人居住權之理由.此無異於建商對人民進行之私刑.〈反懶人包〉作者稱王家必須拆掉一部分還給鄰居,這也並非建商應有之權責範圍.市府卻代為拆除

    12. 事實是,同樣基地面積,房子蓋得越高,耐震程度越弱,都市更新條例之容積率獎勵促進豪宅與高樓化之現象,都與其目的有所相違. 所謂促進都市發展顯然與防震目的無關,而與圖利建商有直接關係.

    13 事實是,王家既無同意都市更新之必要性,都市更新也非人民義務. 促進人民"進步"並非國家任務. 然而都市更新條例提供建商從事地皮炒作,於經濟上促成貧富差,不僅難謂為公共利益,反而使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因建商獲得最大報酬之行為受到侵害.顯然不能不言有違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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