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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重返工安現場──新社科院與其他工安事件



◎社會二 潘雅琪


重建新社科院工安事件現場

  時間回溯到一月七日上午,新社科院工程已完工並準備辦理驗收,原則上完工後不應該有任何施工,但因為工程仍有些許缺失,一名屬於閤泰金屬公司(後簡稱閤泰)的施工人員為了修補工程缺失,與女友一同進入工地,閤泰金屬公司也派了監工的作業主管到場監督,在這名作業主管為了巡視工地另一端工程的施工狀況而離開現場後不久,這名工人在施作電梯玻璃帷幕施打矽利康時,從2.65公尺高的合梯摔落至地面,送仁愛醫院經醫生斷層掃描後發現顱內出血,經兩次手術後送加護病房,住院期間,總包商互助營造(後簡稱互助)、帷幕專業分包商閤泰及下包廠商昌盛工程公司(後簡稱昌盛)均派人員至醫院,閤泰及昌盛所派的人員並協助家屬處理醫院相關事務,一月十日仍宣告不治死亡。


各方說詞及後續行動

  此案事發於完工後,廠商已撤離且工地只有互助的工程師,除非接獲修繕施工的通知,才會派人巡查,事發當日工地幾乎淨空,事發時只有工人的女友一個人在場,因此警方及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後簡稱勞檢處)皆傳喚工人女友製作筆錄並詢問事發過程。宣告死亡後,由三家廠商共同支付喪葬費用,由於此案件由昌盛及閤泰負責,互助則扮演協助者的角色,此處理過程校方並沒有介入,因此三家廠商所支付的金額比例不同,而工人家屬與互助營造以六百五十萬達成賠償和解。檢調方面,由互助、監造單位陳信樟建築師事務所及總務處營繕組配合勞檢處及地檢署進行調查。

  校方也對此案進行檢討,勞檢處所列的缺失主要為契約條文不明確,而這是因為契約於2009年簽訂,2009年後修法的新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並沒有納入所造成;勞檢處也建議校方將勞安納入招標的評分標準,校方也已加重配分;另外,勞檢處認為,依據勞安法,無論完工與否,臺大都應負起監督責任。為了加強勞安意識,校方也將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的人員,為與臺大有契約關係的廠商及營繕組的人員進行講習;副總務長徐炳義強調,依法律上的規定,工安責任屬於承作工作的事業主,實務面上,學校也沒有辦法直接處理,只能督導互助是否在工地確實管理,「並不是跟學校扯上邊的事務就將責任無限上綱到學校」,也因此校方沒有提出進一步的檢討。勞檢處則認為,不論完工與否,臺大校方都應負起監督責任。


新社科院建案工程作業流程

  新社科院的建案,由臺大校方以招標機制,由校方外聘的評選委員與校內土木工程及其相關系所的教授進行評選,自四家廠商中評選出互助為施工廠商。工程發包後的事務則由工程執行單位總務處負責,總務處將工地交付給互助管理,互助為此案的事業單位,工地場域中的事,包括門禁、工地管理及工地安全等等,都屬於互助的責任。總務處營繕組也聘請陳信樟建築師事務所,每日到場監工,若發現缺失會當場要求改善,若不改善則開缺失單由廠商互助及業主臺大校方留存,要求廠商於期限內改善;此工程案的營繕組承辦人員曾冠菱於每週三定期巡查及每週一日的不定期抽查,若發現缺失會開列缺失單,請監造要求建造單位改善。


臺大其他工程及工安概況

  除了新社科院建案及此工安事件之外,臺大還有許多其他工程,也曾發生過幾起事件。2009年在活大發生工人被電死的事件,總務處表示,該事件的罹災者當時並沒有將絕緣衣處理妥當,貪圖一時方便而釀成意外,校方則因為勞安教育訓練及講習都依規定實行,而不須為此事件負起責任。去年在農業綜合館發生過一名工人為了維修冷氣,從頂樓六樓跌落至四樓陽台死亡,總務處進一步說明,罹災者實為工地主任,應當要負責監督而非施工,然而規定上並沒有禁止,且礙於廠商規模難免有「校長兼撞鐘」的情形。針對此案,勞檢處要求校方加強環境安全措施,校方也加設欄杆,讓施工場地多一層保護。

  副總務長強調工程中不同角色負責不同事務,在臺大的工程中,只有實習工廠和實驗室人員的雇主是臺大,其他全為外包工程,由營造業的事業單位負責。並以一段話做比喻:「我付錢請人做事,結果發生事情大家一直說:『付錢的怎麼不盡責,讓它發生事情?』」並非如此,應當是「真正承作的人要負責」。副總務長強調校方在法律上的責任,若超出法律所規定的權責,校方並不需要處理。

工殤即國殤,臺大豈能遺忘!──工安事故的遺忘與記憶



◎ 政治一 施以德

台北101大樓的勞動伙伴碑。
(圖/digi0712 @flickr)


「為了臺灣美好的未來,在臺大的土地上辛勤耕耘。

如今此處面貌一新,臺大已換上彩衣展翅飛揚。

因社科院新大樓帶來的榮耀,學子莫不引以為傲。

您用生命開創了學術的深化與進步,我們永遠深深感念。」


――改寫自高雄捷運工殤紀念碑原文


結構性遺忘

  一個人造物的生產,必然包括投入設計構思、生產原素、生產工具、勞動力。工業革命後,生產流程分工越趨細密,身處在不同的生產流程的人開始慢慢的形成不同於中古時期貴賤之分的「階級」。社會分化成為:投入體力的勞工(藍領,體力勞動者)、投入腦力的勞工(白領,心智勞動者)與資本家,各個階級的權力不同,由上而下層層剝削、層層宰制。於是當一個產品完成之時,誰有權在其上標示「此物乃我之傑作(落款)」並不是依照投入的程度,而是依照階級權力。例子比比皆是:一座橋的完工,其上會題字「某某鎮長、民代捐贈」、「某某設計師事務所設計」,而不會告訴你,是哪個工人扛了石頭、哪個攪拌了混凝土。

  我們之所以應當了解一個人造物被製造出來時的全貌,乃是因為勞心者總是被社會賦予較高的地位,而付出勞力的勞工通常在歷史的論述過程中被遺忘,事實上消費者所感受到的會是被白領階級所壟斷的論述。因此,我們必須要破除此一歷史解釋的壟斷性,對勞工、對整體社會來說才是正義的。通常在一個產品的產出過程中,因為勞動條件的不平等,勞工階級所付出的代價如健康、時間、甚至生命,所付出的代價相信並不亞於白領階級,但勞工卻永遠屬於被遺忘的一群,於是他們不滿、他們組織、他們衝撞。


工殤即國殤

  臺灣經濟快速發展時,人們會稱頌某某企業家的「冒險創業精神」很偉大,會讚揚某某經濟官僚的發展政策造福人民,但是我們卻常忽略了實際用雙手雙腳打拚的成千上萬勞工。勞工們在國家全力發展經濟時獻上全部的青春,但在國家得到所謂「亞洲四小龍」等等的榮耀時,卻沒有人記得他們的犧牲。國家全力發展經濟時,對國家經濟有所貢獻者,即為對國家有所貢獻;因此我們可以說,為國家經濟而犧牲者,即為為國捐軀。是以,在台灣的發展經濟史下「工殤即國殤」。引一句柏楊先生在「看不見的革命」一文所說的話:「一寸經濟成長,就有一萬名勞工的孤兒寡婦,流落街頭,哀哀無告。軍人只要死在陣地,就有光榮;勞工死在職場,留給人的記憶不過是一聲慘叫,和冷冷的一句話:『他自己不小心!』」

  回顧歷年來工運裡工殤議題的進程:1992年,工殤協會成立;隔年「工人秋鬥大遊行」提出主要訴求「工殤即國殤」,工安議題開始與民主化歷程一同緩緩前進。2000年,展開「工殤協尋」;社會各界提出工殤碑立碑宣言。2002年,經過七年艱苦立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公告實施。2007年,臺北101大樓設立「伙伴碑」紀念職災死亡勞工,同時鏤刻萬名勞動者姓名。民主化進程慢慢改變了制度,但是,先撇開民間職災不談,政府負責的大型公共工程如北捷、高捷、高鐵、雪隧等等,屢屢因為趕工等等因素而發生重大工安意外。光是在2011年因投入公共工程而喪命的勞工就有48人[1],平均每個禮拜就有一人因為公共工程職業災害而死亡。制度之變,人心未變,工殤問題依然無解。

  自從1993年秋鬥訴求後,臺灣社會開始思考工殤紀念的重要性,最有名的大概就是上文提及的101大樓設立伙伴碑。2002年311地震時有五名工人因此辭世,工殤協會開始介入撫卹家屬心靈;與實際洽談設立工殤碑於本棟建築之構想。歷經長期衝突、討論、妥協後,由民間團體、官方、資本家共同協議出「伙伴碑」的概念,並且於2007年正式設立。但事實上,紀念工殤的方法不只立碑,如「職災勞工保護法」第39條明訂「政府應建立工殤紀念碑,定每年四月二十八日為工殤日,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工運團體每年的四月二十八日都會以系列活動推動工殤碑,連結不同的職災議題,提出具體的勞動政策訴求,並組織工傷者及家屬以文化活動如音樂會、畫展、攝影展、或劇場演出進行社會對話[2]。展現關懷、溫柔對話、推廣意識、充分討論乃是工殤紀念的核心,有可能只是一個428工殤日的行動、也有可能是一個「工殤紀念園區」等等,無論如何,紀念工殤並不是立個碑就可以簡單了事的,政府應避免廉價消費了肅穆的工殤議題,畢竟,工殤即國殤,國家應肩負起減輕每一起工安意外身後的傷痛。


尋找記憶的方式

  2013年,北市勞動局推出了全台首創「職災地圖」,臺大新社科院工地赫然名列其中。在國家全力發展經濟下,我們說工殤即國殤;那在臺大全力追求學術排名而大力建設之時而犧牲的工人,即應為全校之慟;更進一步說,臺大肩負國家學術與教育重任,在追求排名的同時,卻踩著大力建設下工人所流的的鮮血,也是「工殤即國殤」。而在職災發生之後,後續撫慰、紀念,更是臺大應對這些為了學術教育而犧牲的勞工所應負起的基本責任。這是責任、也是道義。

  今年511臺大學生日,學生所組成的臺大工安出代誌監督聯盟在新社科院落成典禮時發動抗議,期望在一片歌舞昇平「大喜之日」下,讓臺大注意工安問題之嚴重。此次行動過後,現任社科院學代陳明宗及前學代會副議長蘇暐勝開始討論後續紀念工殤事宜。他們表示將在院務會議上提案在新社科院大樓設立工殤紀念碑;或者若原本新大樓即有立碑紀念建造過程(如「興建誌」)之打算,則加入紀念工殤之元素。蘇暐勝與陳明宗目前已經私下聯絡過社科院的幾位參與院務會議的老師,老師表示願意支持但不希望在會議中以非理性的方式爭取。而在學生方面,除了一些參與工安小組的成員外,大多數學生對此議題仍然陌生,但他們樂觀的表示:「社科院的學生很有這方面的sense的。」不必擔心學生太大的反對意見。

社科院學生代表陳明宗(左)與政治系前系學會長蘇暐勝(右)。
(圖/施以德)


  蘇暐勝與陳明宗表示社科院應成立一專門委員會處理工殤紀念,由學生、院方、工程單位、勞工家屬等等共組,討論紀念碑各項事宜如選址、設計、營造、紀念活動等等。期望經由立碑的討論,在臺大校內形塑注重職災之意識,進而促使臺大提升其工安監督制度。另外,他們也表示,希望能與院學生會合作舉辦一系列的啟用活動,相對於官方的典禮,內容包括對新大樓的空間批判、對建設者紀念的論述重建。藉此凝聚學生對於的工安的意識與討論,進而使立碑一事不是徒具形式;期望工殤勞工不要被夾在遺忘與紀念的拉扯中間,而立碑僅僅只是被官方廉價消費的政績。

  不過,若在臺大校方與互助營造公司不願提供受害勞工聯絡方法之下,紀念的主體「工殤」會因為行政上的阻撓而失焦:找不到工殤受害家屬,無從得知其想法,也無從加入討論。面對這個實質上論述的困境,蘇暐勝與陳明宗表示目前尚無解決辦法。

  期望臺大不再躲藏,將工安議題與紀念事宜列入討論議程;以「關懷社會」為最終目的的社會科學院,亦應該帶頭示範,實踐對社會的關懷。冀未來的台大在藉由新社科院大樓啟用的這段期間,激起工安意識;後人踏入新大樓的同時,能感受到更多元的空間詮釋。工殤即國殤,臺大豈能遺忘!




註1:數據引用自行政院勞委會網站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0c6cd3f:4e87

註2:顧玉玲,《勞動者的血汗印記──工殤紀念碑與歷史記憶》,台灣社會研究72期,2008年12月。

讓工程回到校園──從工安事故後續談起



◎社會四 曾稚驊


  一月十四日的工安事件距今已一段時日,但是仍有許多的後續處理,包括法律訴訟、賠償與補償、如何改進,都應持續關注。更有甚者,校內目前仍有許多工程進行中、或正在各級行政會議中層層審理,這些後續的改善都可成為未來施工時的借鏡。


事故之後:法律訴訟

  據台北市勞動檢查處表示,工人家屬已和互助營造及其相關包商以六百五十萬達成和解。發生工安事故後,勞工爭取權益方式,包括法律上的民事與刑事訴訟、以及賠償性質的部分,後者又因是否有勞工保險而產生差異。

  在法律訴訟的部分,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在於釐清雇主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而造成職災,若是有確切事證,則勞工可以依「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雇主依照過失大小與損害輕重,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在實務上,雇主是否有確切的事證可供證明其故意或缺失,常成為在法庭上攻防的重點,而由於勞工必須蒐集資料以舉證,受限於勞工和雇主權力上不對等的關係,因此常成為曠日廢時的工作。

  目前在社科院的工安事故中,民事的部分已達成和解,刑事責任則由地檢署進行調查。勞基法中對於雇主沒有盡到補償責任,只會課以行政罰鍰;但是另外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及第32條中,雇主若是在安全衛生設備上的過失,造成勞工三人以上受傷、甚至有勞工死亡的話,雇主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另外,因雇主過失而導致的職災,勞工可依刑法的過失傷害罪,向雇主提起刑事訴訟。


事故之後:補償、賠償與勞工保險

  補償可由有勞保與否進行區分。勞保提供職災傷病給付,提供醫療、傷病、失能、死亡這四種給付,自職災發生後第四天開始發放,按事故前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放,若是一年後沒有痊癒,第二年減為投保月薪的50%,最多請領二年;若是勞工有領職災給付、甚至是自行辦理的個人保險,則雇主可以要求抵充。如果沒有加入勞保的勞工,仍然可以請領津貼,比照勞保最低投保薪資給予相關殘廢、死亡給付;這部分的財源並不是全部來自於職災保險基金,因此在性質上並不完全屬於社會保險,而更接近於急難等社會救助。

  勞檢處表示,在社科院工安事故中罹難的工人,本身並沒有勞工保險,因此只能比照最低投保薪資給予死亡給付。按照勞基法規定,死亡事故的賠償以四十五個月的薪資為基礎,其他包括個人、團體保險、住院與喪葬費用、勞動力損失、精神傷害等則另外加上,最後總金額由各層包商按比例賠償。

  由於台灣現行法規並沒有要求強制納保,四人以下的事業單位採取自願納保,按照勞委會2009年的估計,約有九十一萬的勞工屬於四人以下的事業單位,有一些透過職業工會納保,勞工負擔六成保費,其他由政府負擔,估計仍有約六萬勞工未納保[1]。且以國外為例,採取無過失主義,若是發生事故,不須另外提出雇主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的事證,雇主繳納全額保費,作為對於職災勞工的社會保險。若是台灣能逐漸走向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將會對廣大的勞工提供更多的保險。


事故之後:校方可能的改善方式


  台大校方對於事故的說法為「已完工」、是細部整修的問題,本來就相當荒謬,「完工」在校方的說法,只成為了一個行政程序的時間點,是一個可以在契約上認定主體工程大致完成的行政語彙,卻不是工程全部完成、工程現場已沒有任何施工進行的狀態。

  勞檢處在訪談中表示,已要求校方依照「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進行改善。此要點於2009年修正,針對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與公立學校的公共工程進行規範,其中包括許多細項,如增列環安衛經費,且不可因經費變動而任意刪減;另外也針對工程的監督查核人員做出規範,包括對於具有墜落、滾落、感電、倒塌崩塌等危害的作業項目,應列為查核重點,且也對於監督人員的罰則等做出要求。另外校方表示,勞檢處也依照要點,而要求校方在招標過程中針對工安問題進行審核,例如明定廠商應在施工計畫中納入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的事項,與對於勞工的安全衛生訓練等,甚至可以投標廠商過去的工安紀錄進行審核,超過一定限度則失去競標資格。

  而另外,針對台大工安出代誌監督聯盟的訴求「工安負責人專業化、成立專責監督單位」,雖然校方表示已基於採購法而設置專業監造人,承辦人員也會固定去工地巡視,但是以951211勞安1字第0950115239號中提及,「國公營事業單位及公共行政業所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需為專責之一級單位」,以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安1字第0970145020號,台大應設立專責單位、而不僅僅是一個不一定有專業知識的承辦人員,處理相關的勞工安全衛生事務。因此以勞基法等相關法規作為基礎,校方在此也有改進的必要[2]。


5月11日新社科院大樓剪綵典禮抗議現場。
(圖/台大工安出代誌監督聯盟)


校園民主作為一種工程監督的手段

  在當前工程的發包、轉發包,層層疊疊的複雜關係,甚至工程安全的監督者也是另外發包,而校方只有一名承辦人員面對整個工程的情況下,工程相關的資訊公開仍然有其限制。雖然校方人員表示平時都會盡量做到資訊公開的工作,但是對於一般校內學生而言,也許對工程感受最深的也就是施工時帶來的噪音與不適而已,沒有相關的工程安全知識、只能被動地透過不足的方式來獲得可能會因為層層轉包而受限的資訊,構成了在工程上達到校園民主的障礙。

  校園民主作為一種監督的手段,需要能讓師生獲得資訊、同時有更多參與決策的機會。目前校方除了發包時會邀請校內外的專業者之外,在後續的工程進度上缺乏校內師生的參與;但台大不乏土木工程、法律上無論是勞動法、或政府採購法的專業者,如果能讓更多校內師生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等方式,捲入工程安全的監督,讓更多人從被動的接受校方以公文、網站公告等方式公開訊息,轉變為主動的獲得訊息,不只是讓校園內的工程「回到校園內」、讓更多校內師生可以發揮影響力,更可以做為校園工程安全的教育手段。

  而目前校園內工程的決策,也缺乏共同參與的精神。時間回到2008年一月,當時新社科院大樓正為了建物外觀、臨時替代道路與時為永久綠地的飛機草坪變更案不斷爭論;在爭議尚未獲得解決的情況下,校方在一月十九日的校務會議上,以臨時動議的方式逕行做成了綠地變更使用與工程繼續進行的結論[3]。但種種的問題卻持續延燒,至去年新社科院大樓主體工程接近完工時,校方關於臨時替代道路的意見調查,由於問卷設計不佳且資訊提供不全,最後該調查撤銷[4]。在校園空間與工程上,即便是學生對於工程有許多意見,卻沒有辦法在校務會議上有太多影響決策的方式,校園工程的重點成為校方預算的使用、與校方如何透過明星建築師設計的建物來累積象徵資本的問題;但在校方的主導之下,同樣會受到工程影響的學生反而在會議上無從施力,只能透過要求如總務處等單位進行說明的方式,消極的關注事情的發展。換言之,絕大多數的學生是與進展中的工程斷裂的,只能感受到工程的外部效果,卻無法實際了解工程;即便是有心者也只能片段的獲得資訊,因此更遑論學生對於工程乃至於勞工安全能有更多體認。


  工安事故之後,勞工的權益無論是透過法律途徑、或是尋求賠償與補償的管道,都仍然有待突破。台大的工安問題未來可基於制度而進行改善,無論是發包和契約簽訂,或是成立專責單位;但是如何將師生捲入校園工程的規畫之中,一方面透過教師與研究生的專業共同監督,另一方面突破目前只有學生會福利部奔波、吸取資訊卻無法進入決策的困境,讓學生也能在相關的會議與組織中發揮足夠的影響力,讓校園空間和工程,從只有校方和建築師的參與,能重新回到校園之中。

[1] 《雇主年增130億支出 四人以下企業 擬強制投保勞保》,經濟日報,2009年5月14日。[2] 明星建築成工人墳墓 台大工安問題待解,作者heisego,文章代碼#1HZydAYZ (NTU)。
[3] 社科院遷院 (懶人包),作者exFREEzy,文章代碼#17mdsmUB (NTU)。
[4] 4/16-4/30 社科院臨時替代道路意見調查,作者Redfight,文章代碼#1FZIyANz (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