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新女廁運動與廁所空間

◎歷史四 楊景堯



男女廁的問題皆以廁所問題為名,然而其中所指的廁所只是部分「公共廁所」;居家的廁所是可以隨性佈置的,也沒有性別的區分,也就不存在男女使用者和非異性戀或是跨性別使用者的不平等問題;而部分非家居的廁所也沒有做出男女廁之分,那些只有一兩組便器及盥洗設備的廁所並沒有因為性別而產生使用差異,也不存在因為使用者身分而造成的不便。在公共廁所中,「性別」的角色始終是重要的,但是這方面的討論卻是相當晚近才出現。


新女廁運動

在威權時代,對於挑戰主流文化以及對非主流文化的關注自然是不可能的;改革廁所配置以及挑戰男性為主的廁所環境的訴求,自然要等到二十世紀九○年代才有被自由討論的可能,思想與行為趨向自由,過去不被重視的人群及問題被提出討論。

九零年代初台大城鄉所「女性與空間」讀書小組開始關注存在於空間中的性別關係,女廁與男廁之間存在的差異受到討論,而有「女廁總體檢」的想法。隨著台大女研社長王慶寧當選學生會長,女廁總體檢做為其競選政見兌現,也開始進行台大校內廁所的勘查,在使用者的角度為廁所作出評比。1996年三月八日公佈調查結果,並且在校務會議上提出希望改變校內廁所的數量與設置。而稍後台大學生會進一步與全國大專女生行動聯盟(全女聯)在五月四日發起「五四新女廁運動」,向社會以及媒體說明其理念,並發行《好自在月刊》以及舉辦「搶攻男廁」、「尿尿比賽」等活動,不僅希望使政府以及民代關注、處理男女廁的問題,也希望能夠在既有的情況下解決女廁不足的問題。「搶攻男廁」便是希望能夠在女廁數量不足的時候可以彈性使用男廁;「尿尿比賽」則是訴求男女廁比例應考量男女性如廁時間而分配,而不是1:1的配置。此外還有對於台汽客運站廁所隔間使用者付費的規定進行抗議。

在五月發動的新女廁運動成功地引起社會大眾的注意,同時成為媒體以及民意代表討論的焦點,女廁的合理配置成為政策的目標。而在同年十月便公佈了修正過後的《建築技術規則》,男廁與女廁的比例變成1:2(而這個比例在2006年修訂為1:5)。然而這個新修的法律在「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下,並沒有辦法改動現況下大多數建築中的配置,舊比例配置仍然居多數。相應的辦法則是提出了「彈性調撥」的方式,在女廁不夠使用的時候徵調男廁使用。
           
新女廁運動的發起以及議題的擴散都達到一定的成效,但最後實際上執行受到了法規的限制而效果不佳。此時除了「彈性調撥」作為應變之外,「無性別廁所」(或是性別友善廁所)也成為解決女廁數量不足的手段之一;然而,這並不是從跨性別者的使用需求出發,而是從女性主義的角度對於空間中的性別關係作出批判,無性別廁所並不是主要的目的,只是在「男女廁比例合理分配」目的下的一種手段。
   
無性別廁所,在公共廁所的使用者上不做性別的區分。在女廁運動的脈絡之下,便是藉由消除廁所在男女使用者的區別,使女性在如廁的時候不會面臨設備不足的窘境。而廁所的預設使用者仍是男性與女性兩種身份,在男性/女性的區分之外,跨性別者的廁所使用需求則沒有在既有的廁所設計中被考慮到,是以無性別廁所便在這個問題上被提出作為新一波廁所運動的訴求。


認識你的廁所

對於廁所,亦即諸多廁所運動所討論的對象,或許需要一些簡單地認識,才能開展出其它對於廁所空間的討論。在這部份簡單釐清廁所運動所討論的究竟是什麼樣的廁所、具有什麼特徵。

產生不平等爭議的廁所,也就是那些設置於公共場所、而且有多組便器及盥洗設備的「集中式廁所」,這是相較於那些分散於各處只有一套設備的「分散式廁所」而言。屬於公共場所的一部分,在集中式公共廁所中的使用者必須與流動的陌生人接觸,而且在較少隱私的情況下使用便器。在這兩種條件之下,使用者安全便成為公共廁所討論的重點,支持廁所區分男女性以及其反對者都有一套關於性安全的說法。除了廁所空間外,犯罪者的性質也受到考慮。主張區分性別者認為,在異性戀關係的性犯罪中,不分性別的廁所增加了陌生的被害人與加害人接觸的機會;而反對區分性別者則認為,在性犯罪者都是陌生人的前提之下,不分性別能讓廁所的安全處於男女使用者的「不在意的監督」之下,陌生的性犯罪者難以得逞。而公共廁所在其使用的流動性上面,也讓不同性別氣質與認同的人對於某種程度的展現身體感到遲疑,表現在不同便器的不同隱私性上(蹲式、坐式馬桶有隔間而小便斗沒有)。

由於廁所已經是現代建築中的一部分,公共廁所的配置和內容有法律特別規定,而其建造者必須是具有合法認證的建築專業,廁所改革的實踐與否也需要仰賴這些專業人士對使用者的關注。在男女廁的差異上,既有的法規已有男女不同使用的者的設置,而女廁運動成功改變了不合理的比例;然而對於跨性別者以及無性別廁所的訴求,則需要法規更多的修訂以及專業領域對於此概念的認識,才能夠實現。世新大學已有設置性別友善廁所,然而礙於法規中並沒有「無性別廁所」的規定,新設立的無性別廁所也只能從既有的廁所做出改建,而這種改建反而產生了新的問題,而沒有在原先的問題上得到解決。
    相較於集中式廁所公共廁所之去性別化,城鄉所畢恆達教授也提出了公共廁所的另一種可能性,也就是以分散式廁所取代之。而分散式廁所的便器提供成符合不同使用者需求的設計(扶手、育嬰設備……),便不再有集中式廁所所遇到的問題。但是這個方法仍然需要修改建築法規,而且在改建以及管線配置上有更大的變動性,與集中式廁所同樣有制度上的阻礙。而在廁所運動中,牽涉到廁所設備的訴求也就只能期望在法規還有執行上面的制度性修正才有辦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