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0日 星期二

從俞大維案綜觀《文資法》翻新後的矛盾與危機


 ◎ 陳子萱

位於溫州街、屬於台大日式宿舍群的俞大維故居,2017年因有民間人士以「紀念建築」的名義將其提報為文化資產[1],使得該區正著手進行的都市更新被迫暫停[2],也讓原在2006年台北市文化局針對該棟建築以「不指定古蹟、也不列歷史建築」作結的審議,重新翻案。

俞大維故居案之所以能夠死而復生,與2016年7月由文化部新修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極為相關[3],修法後的《文資法》擴大了公民參與和文資保存範圍,看似進步,實則還有許多執行面的困境待解,而俞大維故居案後續的發展,也巧合地突顯了文資制度上的許多矛盾,包括中央修法與地方執行的落差、文化資產私有權與公共性的問題等。

俞大維故居不只是一件文資提報案,背後也浮現了《文資法》實施三十多年來整體制度環境、乃至此次修法後,許多角色之間的拉鋸。


擴大公民參與、保存範圍,最進步的《文資法》修法?

2016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包括新增了「紀念建築」、「史蹟」、「自然紀念物」等類別,以及擴大公民參與程序、實施文資保存教育、重視原住民族等多元文化的保存等,另外針對近年「古蹟自燃」事件頻傳等文資建物不斷被毀壞,此次修法也特別提高對於文化資產破壞行為的處罰;整體而言,這一部嶄新的《文資法》,被政府與民間普遍認為是自立法以來最大幅度的制度變革,也涵蓋了諸多過去未曾重視的層面[4]。

而俞大維故居原本在2006年經台北市文化局審議,以「建築形式改建多次、屋況不佳」等理由,被文資委員評鑑為「不指定古蹟,也不列為歷史建築」,因而在後來被劃入了溫州街的都更範圍;不過卻因為2016年的《文資法》修法,開放公民以個人或團體的身分提報後,建築師陳勤忠在2017年便向台北市文化局提出,要求將俞大維故居列入此次修法增列的「紀念建築」,使俞大維故居時隔十年後重新翻案,政治、藝文與文化等各界人士也出面力挺,期望能保存該建築留存的歷史與記憶。

新版的《文資法》不只擴大了公民參與及文資保存範圍,同時也加強了地方文資主管機關的職責,以確保文資提報不會因公務體系的官僚性質無疾而終:地方文資機關需依程序審查、會勘、列冊追蹤,其中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等提報類別,更要求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5],俞大維案能在提報後迅速曝光、進入輿論爭辯之中,部分也有賴這股推力。即使立意良善,《文資法》對於地方文資機關在接案上的強制規範,是否能夠讓公務系統因此積極面對不斷湧現的文資提報,以真正達到擴大文資參與及保存的效果,讓人存疑。

建築史與文化資產研究工作者凌宗魁,曾參與陳茂通宅、菊元百貨等台北市的文資提案,並長期投入文資保存運動,觀察此次修法及相關部門的應對作為後直言,修法後最直接受到衝擊的,正是地方的文資主管機關:「現在文化局無法自己吃案,這對他們來說是非常大的業務壓力」。凌宗魁指出,在地方文資主管機關人力、預算等編制未更動的情況下,修法後從提報人到保存範圍皆擴大,無疑是增加了地方政府的文資業務量。此次的修法即便在形式上蘊含許多進步概念,然而在實行面究竟能達到多少成效,凌宗魁也表示,都還需要拉長時間觀察審視。

政府文資部門人力短缺,修法後隨著提報量擴大所致的執行問題確實存在,台北市政府相關首長也幾度在媒體上表示,修法要保存古蹟立意良好,但確實造成不少「麻煩」[6]:新法上路後的九個月內,北市文化局就需會勘350件的待審建物、逾千件的文資潛力點,而文資科也不過20人左右,基層文資工作人員都深感負荷;在經費方面,文資現勘所需的出席費也超過年度的預算編列。此外,對於擴大開放公民提報文資,北市府也提出質疑,認為讓非所有權人介入私有財產,違反了憲法原則。中央法規看似消除了公務體系運作的限制,將文資參與權向公民社會開放、納入進步多元的價值,但相關編制卻仍原地踏步,更未考量到可能與其他權利價值相互牴觸,使得地方文資保存在執行的各方面上都有面臨困難。


中央與地方一觸即發:成為制度引爆點的俞大維案

因人力、經費等編制未適度隨法規進行調整,加上侵犯人民私有財的疑慮,讓基層文資保存工作窒礙難行,同時也為各層級政府部門間的衝突埋下伏筆,而俞大維案,正意外地揭露了《文資法》修法後中央與地方在執行上的矛盾。

2017年9月,北市府數次在媒體上表示《文資法》修法不盡完善、缺乏配套,以致地方無法落實,開啟了文化部與北市府文化局之間的筆戰:文化部先是發佈新聞稿指出,在經費與人力方面的問題,文化部已分別以提高預算、設置文資專業服務中心等手段解決,北市府應該「善盡資源」[7];北市府則回以五千餘字的長篇大論,一一反駁,並仍緊抓人力編制不周、經費延宕、公民浮濫提報有違憲法對私產的保障等爭議[8],雙方僵持不下。

接著在10月,北市文化局在俞大維案的文資審議中,跳過「市定古蹟」的程序[9],直接做出「向文化部提報為國定古蹟」的決議[10],被外界視為是執意把球踢回中央,北市文化局副局長甚至為此出面解釋法律條文,指出北市府皆依法執行而無跳躍程序,不過卻遭文化部與文資團體反擊[11],文化部也駁回此提案,並表示北市府應先指定為市定古蹟方可成案[12];面對外界批評不斷,北市文化局則以新聞稿指出,接受文化部有「選擇性解讀條文」的權力,同時也舉出中正紀念堂等案為例、直指文化部是「選擇性辦案」[13],火藥味十足。

不過在數個月的喧囂後,台北市重回程序正軌,11月13日,俞大維案重啟文資審議,最終確定將俞大維故居指定為市定古蹟,並將繼續提報為國定古蹟[14],對於文資運動界而言算是告一段落;然而俞大維故居確定文資身分一事,之於被迫中止都更的建商與住戶卻是兩樣情,面對突來的插曲,都更方則準備向政府部門索取賠償[15]。俞大維一案所浮現的文資保存議題,爭議看似永無止盡。


價值變遷下的官民互動


俞大維案不只是單一的文資爭議,其背後所牽涉到的社會價值變遷、公私產權界線模糊、制度上不同行動者間的抗衡張力,可說是國內文資保存困境的縮影。

觀察俞大維案及近年北市文資審議的發展,凌宗魁指出,俞大維故居的所有權在於台大,而關於公有資產的文資保存問題,其實早在2000年就已浮現。2000年民進黨政府上台後,曾經針對全國閒置的公有資產進行普查,目的是為活化或降低閒置資產,或標售釋出、或直接拆除。不過,卻引起學界及專業團體的反彈,學界等人士認為,此項作為將無形中破壞、拆毀了許多珍貴的文化資產,也因此在輿論的壓力之下,地方政府便開始委託民間專業或學術單位針對地方文資進行普查,而台北市政府就曾委託台灣大學、中原大學等學術團隊針對北市境內的日式宿舍進行調查,現在所知的俞大維故居,也是在此次調查中初次顯露。

然而,凌宗魁進一步指出,當時日式宿舍的調查,主要是考量建築體是否良善、是否仍有人居住、歷史文化價值等面向進行評估,並挑選部分「相對重要、需先優先指定」的建物,最後以正面表述的方式產出一份「優先保存名單」,包括殷海光故居、馬廷英故居都是優先指定為古蹟的例子。而對於像是俞大維故居,其他同樣在調查之中,但沒有列在保存名單上的日式宿舍,卻為日後各方對於文資界定的爭奪留下伏筆,凌宗魁指出,「當時優先保存的名單,從台大校方的角度來解讀,會認為是當時沒有被列入的就是『沒有價值』;但以文化局的角度可能又會說有,因為會認為當時是用正面表述說哪些要保存,但『也並沒有說其他的不要留』」。

凌宗魁表示,「就像俞大維故居一直到2016年都還有人住,像這種情形就不會被放在這幾次的優先名單內,而台大校方則是用一個負面表述的態度去看,認為『既然沒有說要、那就都是不要』,才會有這種不同觀念的差別」,不過凌宗魁也強調,對於文資界定的詮釋落差並沒有對錯,就是以不一樣的角度、不同立場解讀的差異結果。而現在的地方文化局則在近年的文資保存中肩負重任,必須面對及回應隨時間變遷的社會價值:以前不覺得日式宿舍有價值,現在開始覺得有價值;以前覺得名人住過才有價值,現在覺得只要房子存在就有其價值。

綜觀《文資法》立法三十餘年以來的種種變革,其實也可察覺今昔的價值差異。凌宗魁說,《文資法》創設之初,是國民黨政府在威權時代帶有政治意涵地為了「弘揚、復興中華文化」而保存特定的歷史建物,且是由極少數專業者參與、執行上也更具強制性,那是官方霸權下所定義的文化價值、是「古蹟沒那麼多」的時代;不過隨著政治民主化、民進黨上台後,就將「中華文化」改為「多元文化」,逐漸將原住民族、日治時期等不同時代與群體的文資也納入,「古蹟越來越多」。而近年則是在太陽花運動後,又明顯地呈現了另一波變革,凌宗魁發現,社會對於文化資產的定義越來越廣,也讓越來越多人投入關注,開始不斷衝擊過去傳統的觀念,「社會上公民文化意識提高了,以往會覺得說:第一,古蹟跟我們生活沒什麼關係,第二,別人的房子跟我們沒有關係。但是現在越來越多人會有文化資產作為公共財這樣的觀念,想要去對別人房子的產權提出自己的意見,而政府也開始要有一些行政上面的應變。」


不同於俞大維故居的命運:都更下的山海樓

然而,要回應社會對於文資價值的變遷在執行面上並不容易,凌宗魁指出,台北市文化局文資科約20人左右,平時就需負責北市境內12個區的文資整修與維護工作,負荷量並不小,而在如此龐雜的市政業務下,甚至還得面對市府領頭的都市更新政策;簡言之,在人力不足、上位政策凌駕的雙重壓力下,使擴大文資保存更是步步艱辛,甚至不得不讓文化局趨以消極的態度處理。俞大維案也從文資提報開始,就激起了都更住戶與建商的不滿[16],都更業者透過媒體表示,該區的都更案已經走了近十年,過去在都更申請過程中北市文化局不斷宣稱俞大維故居不具文資身分,因此才啟動都更程序,如今卻因《文資法》修法使俞大維案重啟審議,導致都更停擺,建商與住戶直指台北市政府毫無誠信原則,甚至批評俞大維故居文資案是「被民粹綁架」、文資運動者是「文化流氓」。

最終俞大維故居確定成為市定古蹟後,都更戶雖發表聲明呼籲,文化局應對於行政瑕疵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不過也同時強調台北市政府往後應更確實維護古蹟、達到保留的意義,且民眾仍會持續監督與觀察[17],基本上也接受了故居保存所帶來的變動。不過,與俞大維故居同期被文資審議的山海樓,皆是以修法後所新增的紀念建築類別進入,卻有著完全不同的遭遇,而這似乎也諷刺的揭示了,文資保存在制度下仍因多方角力,存在不一致的標準與不確定性。

坐落於南京中山商圈的山海樓,被文史工作者推判是日治時期富商陳茂通擁有的古宅,也在《文資法》修正後被以「陳茂通宅」提報為紀念建築[18],並同樣在10月與俞大維案於北市文化局進行審議。不過相較於俞大維故居最終成為市定古蹟,並進而提報為國定古蹟,山海樓的命運卻大不同,最終以表決確定不具文資身分[19],而這背後與所有權人正大尼龍工業在山海樓預計進行的都更案脫不了關係[20]:高達150億、且已被核定的都更案,早已幾乎走完程序,房屋待拆、更新在即,正大尼龍董事長也數度在媒體放話表示,私有產權應受憲法保障,文化局在都更下的壓力不言自明。

凌宗魁說,當初山海樓預計都更時也曾發函詢問北市文化局是否存在文資潛力點,不過文化局2012年的回函指稱,「當下並沒有本局列管的文化資產」。凌宗魁指出,「這兩句是平行的!我問你『以後』會不會有,但文化局回答『現在』問我的時候沒有,那文化局少做了什麼事?就是那個時候就去現勘(現場勘查)」,那為什麼文化局並沒有讓委員進行現勘,進而導致要重啟文資審議,更一度造成都更停擺的爭議?凌宗魁進一步說明,「如果每一個案子都這樣處理的話,業務會做不完。全台北都在進行都更,一天到晚都有人問說將來會不會有文化資產,承辦人員當然會自己先判斷,而不是說每個案子都馬上去找委員到現場看,這樣看十年都看不完,而且都更是一直會跑出來的。」更何況,在《文資法》修法後,文資提報數量不斷成長,地方文化局更無以應付。

除了人力欠缺導致文資評估不盡完善、使得都更被迫暫停,另一個與都更直接的正面衝突,則來自於地方文化局可能要負擔的成本,尤其是建商與住戶的損害求償。舉例而言,北市文化局就曾擔心山海樓都更案高達上百億,若陳茂通宅的文資身分確定,政府可能將擔負天價的賠償[21][22]。不過對此,凌宗魁表示,地方文化局實際上不應該擔心這樣的訴訟賠償,他指出,即使在都更期間被提報為文資、使建物成為暫定古蹟,導致所有的都更作業都被迫暫停,看似不合理,「但這的確就是現在法律所賦予的,《文資法》第33條[23],當你重大工程、道路計畫開發、都市更新碰到疑似具有文化資產價值待審的案件時,全部都要停下來」。
凌宗魁也指出,因為文資案而被迫使都更重跑,地方文化局基本上不用擔心國賠,「主要面臨的是漫長的法律訴訟程序,然後文化局會打贏。因為如果文化局依法行政去辦理,沒有打輸過的前例。可是文化局就是不想去面對後續那漫長的程序,(編按:文化局的心態是)『我如果可以讓它沒價值的話,就沒有後續那些問題』。」凌宗魁強調,《文資法》實質上具有非常高的強制力,得以讓開發計畫或其他政策受阻,不過,仍須看政府部門如何操作使用。


私有財產權與文資公共性的兩難

在許多都更浮現的文資衝突中,更彰顯的,是私有產權與文化資產公共性的模糊界線,乃至於無解的矛盾。對此,凌宗魁認為,許多文資議題之所以引發爭議,是因為《文資法》作為一個強制性的制度,卻對產權所有者的誘因、補償是消極甚至缺乏的,因此在台灣,所有權人對於將私產提報為文資一事多半不感興趣,甚至會以憲法應保障人民財產權來宣稱,不應以國家的力量介入私有財產。

雖然仍有容積轉移等獎勵機制存在,但凌宗魁認為效果並不好,且根本性的問題、也就是《文資法》與憲法的衝突沒有被有效解決,他也坦言,目前關於侵犯私有財的部分,《文資法》無法處理,只能有賴其他制度配合:「如果產權擁有者不願意保存的時候,這時候的法律可以因應的救濟是哪些?因為目前能夠因應,讓產權人覺得自己沒有虧損的,不管是都市計劃、或是財稅相關的工具也好,誘因並不夠。」


制度內外,文資保存應該如何更好?

2016年中央翻新《文資法》後,遞出了關於文資保存嶄新的想像與期待,也稱得上是部分回應了近年民間文資運動的聲音,不過以俞大維案作為切入,可以發現,制度上卻面臨包括地方政府、都更派等不同的角力。制度變革,似乎在短時間內未見成效、甚至創造了各方之間的緊張對峙,那麼在制度內、制度外,究竟該從何著手改善?

「《文資法》修法有它的極限。例如陳茂通宅當初那些程序都沒公開,後來民間才好像有點後知後覺講說要保存,癥結在於文化局或全台灣各地的文化單位,都沒有進行全台灣具有文資潛力的點的普查」,從過去的經驗觀之,凌宗魁首先指出,地方政府應先與專家學者合作,落實文資普查,且最重要的是,應該將普查的相關資料與結果公開,「一般民間並不知道這個普查的結果合不合理,比方說陳茂通宅竟然沒有列冊,這是不合理的;或是,產權人的權益也會因此受損,例如能不能把自己的房子投入都更,這要自己去問文化局。那文化局為什麼不公開呢?這個放到網路上讓大家用GIS系統[24]查不是很好嗎?」。而凌宗魁也重申,關於人力與經費的編制也應該被正視、隨著《文資法》的變動而適度調整,地方政府關於文化的預算如何編列、人力是否擴編,都需要考慮。

「台灣基本上還是把古蹟視為一個比較特殊的空間,而不是日常生活就能夠出現的」,除了政府在制度上可能的改善方向外,凌宗魁也延伸至社會面的觀察,並點出了古蹟等文資建物在台灣成為某種特定的使用空間,卻反而造成更多的侷限。凌宗魁指出,現在常見的文資空間再利用,多半是透過商業化、委外等方式活化,目的是要有效維護,但有時卻造成反效果,使得文化資產與常民生活逐漸疏離,甚至,商業活動可能凌駕於古蹟的保存意義與歷史價值之上。那麼,像是古蹟的存在方式難道就只有商業或觀光的途徑嗎?社會氛圍與文資建物的存廢其實也息息相關,古蹟雖有其獨特性,但能不能使其更廣泛地出現,讓人們習慣、甚而培養出與之共生的生活模式?凌宗魁說,

這其實並不只是由一個法律,而是社會的觀念。就是當人們覺得文化資產是生活中一個很自然的東西、不可或缺的,像是你家旁邊可能就一個古蹟,它並不是一定要變成什麼觀光景點,就只是因為它很老,然後就變古蹟了。等到那個時候,每一棟它所需要的維修成本降低,它可能做為社區一個多元活動的場館、就可以活下來,也不用太多的包裝、或是觀光資源的投入。

綜觀而論,從編制未盡周全所致的中央與地方政府衝突,因私有權與文資公共性而揭露的不同權利的對立,文資保存背後所潛伏的關於制度、價值等種種矛盾,總在都更開發下被一一彰顯。以俞大維案切入,2016年翻新後的《文資法》恐怕不盡完善,對於地方政府的文資保存工作還需要更多的資源挹注,才能真正落實制度所欲達到的變革效果,而非僅徒具象徵的價值。

不過,此次的修法並不失為一個起點,即使短期內看似衝突不斷,然而真正的成果還有賴更長的時間觀察,另一方面,在制度之外,公民社會也得以在不同的張力拉鋸中,真正見到文資保存於現實中的困境,其中更應體認到,制度變遷並不一定能牽一髮動全身,在政府配套或資源無法周全的情況下,其所帶來的影響更存在一定的限制,而背後更需要的是社會價值的支持——當人們並不重視文化歷史、缺乏文資保存的觀念,那麼進步的法律也是徒然。

文化資產對於日常生活、歷史文化、身分認同,乃至民主運作,究竟具有甚麼意義,應該是這塊土地上每一個公民應該思考的。









[1]〈俞大維故居保存呼聲又起 北市台大再討論〉,中央社http://www.cna.com.tw/news/acul/201709130151-1.aspx

[2]〈十年都更一場空!業者:俞大維故居案 誰能再相信政府?〉,新頭殼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1-10/103320

[3]〈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 強化我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及台灣土地與歷史之連結〉,文化部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50695.html

[4]文化部在官方新聞稿中指出,「本次修正可以說是歷次修正幅度最大,而影響層面最廣的一次,也可以說是文資法自民國七十一年制定執行以來,依照過去許多實際執行的困境、並且考量時空背景不同,所做出的全面性修正,意義非凡」(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50695.html)。而民間如環境資訊中心也在報導中表示,「自1982年5月公布施行《文資法》以來,歷經6次修正,2005年11月全案修正施行,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移轉至文化部(前身為行政院文建會),迄今近10年未有結構性大幅修正」(http://e-info.org.tw/node/115335)

[5]《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6]〈提報文資案暴增 北市府喊吃不消〉,聯合報https://udn.com/news/story/7323/2705813

[7]〈請臺北市政府善用文化部提供的政策工具與資源 共同維護文化資產〉,文化部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68528.html

[8]〈臺北市政府回應文化部106年9月13日新聞稿〉,台北市文化局https://www.culture.gov.taipei/frontsite/cms/newsAction.do?method=viewContentDetail&iscancel=true&contentId=MTQ3ODk=&subMenuId=603

[9]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建造物所有人申請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審查指定為國定古蹟後,辦理公告。」,建物應先成為市定古蹟,方可再經審查指定為國定古蹟。

[10]〈俞大維故居 北市決提報國定古蹟中央審查〉,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144556

[11]〈俞大維故居爭議釋文資法,鄭麗君:頓號就頓號,別自己加引號〉,焦點事件http://www.eventsinfocus.org/news/2037

[12]〈文化部對於臺北市政府決議提報俞大維故居進行國定古蹟審議之回應〉,文化部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71278.html

[13]〈溫州街案提報國定古蹟仍基於證據價值,盼與文化部攜手合作 善用法律底線〉,台北市文化局https://www.culture.gov.taipei/frontsite/cms/newsAction.do?method=viewContentDetail&iscancel=true&contentId=MTQ5MjE=&subMenuId=603

[14]〈俞大維故居列市定古蹟 接下來將申請國定古蹟〉,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252022

[15]〈俞大維故居列古蹟 都更實施戶喊賠償〉,經濟日報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2930544

[16]〈十年都更一場空!業者:俞大維故居案 誰能再相信政府?〉,新頭殼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1-10/103320

[17]〈俞大維故居指定古蹟將公告 都更實施者發2點聲明〉,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2930295

[18]〈陳茂通宅 見證中山北路的前世今生〉,新頭殼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0-18/100947

[19]〈文資新法卡都更?俞大維故居提報國定古蹟 山海樓放行〉,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11574/2765436

[20]〈山海樓准拆 150億都更案復活 中山商圈關鍵角地的文資大作戰〉, 財訊http://www.wealth.com.tw/article_in.aspx?nid=1308

[21]〈山海樓都更喊卡 文化局憂天價賠償〉,中時電子報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906000704-260107

[22]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 條「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2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3 條「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24]地理資訊系統,是結合地理學與地圖學的一門綜合性學科,可廣泛的應用在不同的領域,是用於輸入、儲存、查詢、分析和顯示地理資料的電腦系統。例如,可以建立一個結合地理座標、資訊統計、繪圖的文化資產資料庫。

2018年1月18日 星期四

「誰」的俞大維故居?

 ◎ 黃怡菁

溫州街22巷4號為俞大維故居,經由北市101次文資審議通過為全區保留的市定古蹟
(攝影/黃怡菁)

  近日(一月十五日)溫州街22巷4號(俞大維故居),於臺北市第101次文資審議會議通過,全區被指定為市定古蹟。關於俞大維故居的爭議,始於2017年8月,陳勤忠建築師舉報該處有文化資產保存的價值,這個舉報也使臺大希望興建的34戶教師宿舍,被迫暫停。

  溫州街22巷4號從台北帝國大學時期就作為臺大教職員宿舍,曾為台北帝國大學文政部部長世良壽男、台大外文系教授俞大綵(台大校長傅斯年之妻、國防部長俞大維之妹)以及臺大農經系教授許文富的居住地。國防部長俞大維寄住時,廣邀海內外各界名人前至聚會。此外,俞大維與美方關係良好,時有美方代表前往。俞大維故居不僅為文藝界沙龍,更可謂見證臺灣外交歷史,意義深遠。因此,在2017年8月起,許多曾經在該處交流的名人,連署保留俞大維故居。陳建築師等人成立俞大維故居文資小組(下稱文資小組)後,進行深入的歷史考察,並發起多場行動,最後順利地於2017年11月台北市第99次文資審議會議得到「市定古蹟」身分,而在近日確定全區保留。目前文資小組朝向爭取「國定古蹟」方向努力。

臺大周圍兩起文資爭議回顧

  台北帝國大學時期,校區周圍興建多處教職員以及政府官員宿舍,有些日式宿舍留存至今。然而臺大一直以來面臨宿舍空間不足,多次希望拆除這些老舊的日式建築。回顧過往,選擇拆除日式建築而引起的爭議已有多起。臺大周圍最早的文資爭議為「紫藤廬案」。紫藤廬原為財政部關務署署長周德偉教授的公務宿舍,五零年代成為獨裁政治下自由主義者的討論空間,周教授退休後由其子周渝接管,七零年代成為民主化浪潮的藝文者聚集地。1997年因產權問題,財政部要求回收紫藤廬,引發各界學者抗議。紫藤廬最後順利保存,由「紫藤廬文化協會」接管,現在為開放的茶藝空間。

  另一起著名的文資抗爭為2003年對抗「椰風專案」而發起的「青田街保存運動」,那時不只希望保存歷史建物,相伴建築物而生的老樹也是居民爭取保存的目標,經由建築界、文藝界學者、臺大城鄉所學生及當地社區組織抗爭後,2006年台北市文化局公告指定青田街三處的古蹟,並登錄六處歷史建築。地質系馬廷英教授故居(青田七六),現在成為街區導覽的基地以及餐廳。

怎麼變成古蹟?──經過包裝的文化資產論述

  相較於青田街保存運動以社區、老樹作為保存核心,紫藤廬以其經歷的政治事件,作為核心的保存價值,更接近這次俞大維故居的案子。保存俞大維故居的核心論述一直是俞大維故居內含的「人文歷史」,俞大維擔任國防部長期間,溫州街22巷4號成為政治交流基地,當時的居住者就回憶「假日時這裡都絡繹不絕」[註一]。俞大維擔任國防部長時,深受蔣介石敬重,與美方關係良好,因此俞大維故居也曾有美方代表拜訪。俞大維故居不僅為當時臺大許多知名教授與學生的交流空間,更是臺灣外交的重要空間之一。然而,把俞大維故居用「國防事務」、「政治外交」的價值包裝,背後又藏著什麼隱憂?

  其實,這棟建築物紀載的不只是俞大維的故事,當以「俞大維故居」命名後,世良壽男、俞大綵、許文富等人的歷史何去何從?文資小組表示,因為俞大維的關係以及其所造成的影響,相對於其他居住者而言是較顯著的。房子可以講的人確實很多,所以必須拿一個比較具代表性的人物出來,代表性也需要到達「城市」、甚至「國家」的層次。臺大城鄉所黃舒楣教授說,這是名人故居保存案的危險之一,因為這些老舊房子的居住者通常不只一個,若選擇其中一個人的故事,其他人的故事很有可能被犧牲。

  從命名這一點可以發現的是,溫州街22巷4號的價值,確實經過了篩選與包裝。從過去文資審議的經驗來看,若一處建物要具有古蹟身分,就非得替它穿上漂亮的歷史故事,而名人的故事相較於庶民歷史,不用經過裁減就是一件華麗的服裝。菁英的歷史故事通常受到保存,是因為擁有明顯可見的歷史事件痕跡,後續的人們便能夠於循著這些痕跡去發展訴求,而達到保存目的。溫州街一帶除了俞大維故居,還有先前成立的梁實秋故居與殷海光故居,這些人都在臺灣歷史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我們很容易看見這些房子的保存價值。黃舒楣教授說,名人故居確實有保存意義,但越是談名人,越有可能無意排除非文人的歷史。

  庶民地區的保存往往耗費心力,需要歷史學者來建立「故事」、建築學者來認證建築特色,才有可能留存一線生機,如臺大周圍的嘉禾新村、蟾蜍山等眷村聚落。如何替一處建物篩選出一個具有價值、值得被保存的故事,並不容易,這個過程中需要懂得運用這些故事,需要有足夠能量與資源進行文資審議抗爭。即便現今文資法明定「非所有權人的個人或團體皆可做文化資產的提報」,就算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都有權利替建築發聲,爭取保存,但是一般民眾並沒有建築或是法律的相關背景,並不知道如何利用文資法,爭取保存屬於庶民的文化資產。文化資產保存如何更接近民眾仍有待努力。

成為古蹟之後?──俞大維故居的再利用

  當我們接受以俞大維等名人所形出的人文歷史為保存價值的核心,俞大維故居的再利用,是不是就得與當時的「文藝沙龍」、「外交空間」有著相似的功用?過往多數名人故居淪為靜態的追思館,一件件靜止碰觸的歷史文物,凝固時間的同時卻也難使建物再有生機。但若與歷史完全脫離,成為餐飲業與咖啡館,單調而重複的地景,似乎又喪失其意義。建築物的再利用一直都是難題,鮮少有成功的案例能將地景活化,同時也保存它的原先的功能及歷史脈絡。黃舒楣教授說到,由於文化資產有其公共性,因此活化過程中,「討論」非常重要。

  地景的保存價值並非在於單一的景點,龍安里里長洪秋甲就認為古蹟保存需要「結合地方的環境和文化」。歷史地景並非脫離周圍環境獨立存在,它所在的系統與街區是討論文資保存時重要的議題。例如,溫州街一帶的日式建築,與當時臺大作為學術與政治基地有關。因此每每討論到溫羅汀街區的日式建築時,保存者都會強調它們不是單一存在的建築,它們原先是個日式建築群,要看出它們的保存價值就必須以「系統」的方式來看待。這個日式建築群的系統,與臺大有著緊密的關聯,它可能不只是個建築空間,而是教學空間與學術空間的延伸。俞大維故居坐落於臺大校園周邊,它的再利用勢必得考慮它所處的社區,以及社區與臺大的關聯性。

  在文資保存上,臺大早就於2003年由臺大城鄉所的《台大管有之殖民時期建物及宿舍調查研究報告》顯示出困難。該報告指出臺大有六十幾棟日式宿舍,當時臺大向文化局提報後僅有十幾二十處受到保留,加上先前的文化資產,現今臺大共負責42棟老舊建物。然而,臺大每年僅有八千萬的修繕經費,經費看似龐大,卻因為臺大建物多半歷史久遠且建物龐多,維修經費不足。四五百棟的建物平均下來,每棟每年僅有20萬的修繕費用。現今臺大教師宿舍仍不足百床,無法吸引更多優秀教師前來就職。經費缺乏的狀況,臺大多數的文化資產僅能委外處理。但委「外」又是由誰來處理?其中有誰可以參與其中?

  當初紫藤廬保留的重要決定是庭院要對民眾開放,回歸當時作為文化與政治基地,以及與一般民眾的親近性,讓它成為一個誰都可以進去的空間。反觀青田七六以餐廳為主,失去了與社區的關聯。雖然假日會舉辦社區導覽,帶領民眾認識日治時期的昭和町,但與社區關聯性較低,和當時串起「社區組織」以爭取保存的背後意義有一段落差。溫州街22巷4號與臺大有著緊密的聯繫,該處是否應該成為封閉的教學空間?這是後續行動者勢必得拿捏的界線。

青田七六現轉型以餐廳為主,搭配社區導覽。(攝影/黃怡菁)

  一處空間的價值在於各界人士於其中的討論,文資小組、校方以及學生,皆應參與此建物的再利用方案討論,唯有納入各方意見,在空間上堆疊行動者的參與,空間才會持續有生命力,而且是與這個空間的相關聯者都貼合的生命。不過,臺大副總務長還是悲觀地認為,空間的利用雖有多樣方式,但是若每個人都希望「不要收錢」或是「不要收太貴」,臺大實在難以平衡昂貴的維修費用。期待臺大校方與各界人士能夠透過緊密的討論,納入文資保存者、學生意見,並考量校方實質經費狀況,讓俞大維故居活出新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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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2017.10.19 俞大維故居文資小組訪談

2018年1月3日 星期三

學生會號召「堵」康正男主任,訴求康主任承認錯誤、辭職下台

◎ 童昱文、黃脩閔


▍一路「堵」正男
 
  今天(1/3)下午三點,台大學生會號召同學在體育場外「堵」體育室康正男主任,在三點十分康主任授課完畢後,要求主任直接面向同學及媒體,回覆事件中眾多的疑問,不要再像昨天那樣,對媒體放出不實陳述,把場地毀損栽贓給足球校隊;也希望引起同學們的關注,聲明學生訴求,並讓康主任負起行政責任下台,不要再重蹈新歌聲的覆轍,道歉之後卻還是無能保護學校場地。
 
  活動一開始在棒壘球場外面,由學生會會長林彥廷及福利部部長何蔚慈陳述事情原委、學生訴求,並號召同學們一同將田徑場「廉價出租」的廣告張貼在球場外部鐵絲網上,諷刺台大已成場地租借公司。



  康主任於下課後進行說明(詳見以下事實敘述),學生一路跟著康主任,希望就細節及康主任態度做進一步確認,一直到台大綜合體育館前面,此時,也陸陸續續有駐衛警上前勸阻,欲幫忙將門打開,讓康主任能順利上樓回到辦公室,許多學生擋在門口,更多的對話與爭論在這裡得以被觸發。
 

  後來,康主任認為「該回答的都回答了」,便轉身上樓進入二樓體育室,學生則認為主任根本沒有把問題回答清楚,一路跟到體育室外。原本主任想要開會議室,坐下來跟學生開會討論,但學生會認為體育室「連資料都拿不出來」,而且過程中一直迴避關鍵問題,再坐下來談顯然也不會有更多進展。因此,最後號召學生將抗議傳單貼於體育室外,表達學生對「體育室已成為出租仲介公司」的憤怒。
 

▍所以說,這次借場地又出了哪些問題?
 
一、出借程序可能違法
 
  信義房屋在去年九月底提交場地借用申請,當時康主任因為考量到《校總區體育場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因為「新歌聲事件」而正在討論修正,因此未核可即退回申請,希望廠商晚點再送件。
 
  後來廠商於十月二十六日新規定大致底定後才又再次送件,但新修正後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場地借用須於三個月前提出申請,十月底到元旦連假明顯未達三個月,因此被學生會質疑違法出借。
 
二、毀損場地的當下處置
 
  從先前被公布在交流版的照片,可以發現信義房屋使完完場地之後,草皮明顯光禿,還有鐵柵欄插入土中以及車輪輾壓的痕跡,對於草皮顯然有著不小的破壞。
 
  康主任提到,廠商在布置時,體育室就發現有損傷到場地的情形,當時體育室同仁只有警告,但沒有依新借用規則「可能或已經造成本場地設施損壞者,管理人員即可停止使用」處理,要求立刻停止廠商使用,防止損害擴大,這部分也被質疑違法、縱容,康主任就此表示當下已制止,之後會更注意。
 
三、商業借用是否應該直接禁止
 
  出借給商業活動容易造成體育場地毀損,不符合體育場地體育優先考慮的原則,也因為容易造成運動場地不必要的毀損風險、間接干擾到學生的體育教學和活動,甚至也會造成草地的超限利用而產生難以回復的損害。
 
  因此在新歌聲事件發生之後,校方承諾除「對臺大師生必要之特殊活動」外,田徑場原則上不外借,但這次還是違背承諾,借給信義房屋家庭日使用。
 
  在今天的現場,足球校隊隊員林謙也提到,校隊都會小心保護場地,下雨時就避免使用草地練球,就是為了要盡可能把場地保持在最好的狀態,但一借給商業活動就很容易被破壞,因此訴求禁止出借給商業活動。
 
  然而,康主任當場不願意承諾,也表示此並非他能決定之範圍。
 
四、康正男主任的責任
 
  針對康本人應負的責任,他只願意道歉,但不願明確說明那些環節和事實是該負責、有疏失的,也不願意對於個人去留、是否自請處分做出決定,只說會尊重校長決定。
 
  經詢問後,康主任表示,目前已做的便是針對誣指足球校隊是破壞場地的主因,已透過教練傳達歉意,然而就其他疏失,僅表示會再與校長報告。
 
  問題在於,上一次新歌聲事件康主任也是道歉了事,這次事件卻又再次出包,未能善盡場地維護責任,造成草地毀損的結果,得問的是,道歉能保證什麼嗎?康主任在道歉之外,要怎麼讓大家相信,之後不會再因為他的督導、管理不周而讓學校體育場地又被破壞?還是他根本其實沒有妥善維護場地的能力,而應該自請處分辭去主任的職位?
 
▍可以如何思考爭議?
 
一、出借程序是否違法
 
  就申請時間未達三個月的問題,主任認為是校方善意請廠商晚一點提交的,最初的申請時間仍是在三個月前,所以沒違法。
 
  學生認為,既然初次的申請不予核可,就應該定性為未提出申請,下次申請應重新計算時間;且第二次申請的時候已經適用新法,因此就不能因為學校善意退回第一次申請就說可以適用舊法(或不適用新法三個月前申請的規定)
 
  更重要的是,既然新法修正時特別規範了「三個月」期限條件,就表示大家特別重視案子的充分討論,認知到場地借用案須有一定時間讓校方和學生一起檢驗和評估,因此,在新法生效之後就更應該嚴格遵守,不能拿先前的善意退回當理由。
 
二、毀損場地的當下處置
 
  不難看出,這次事件的重要爭點之一是:當校方發現有「毀損場地或有毀損之虞者」,可不可以只是警告就好,賠償等事後處理,還是應該要直接中止,避免損害繼續擴大?
 
  一方面,從上次新歌聲的事件,不難看出如果允許這種已經違規的大型活動的廠商繼續使用場地,會讓場地的破壞繼續擴大;更關鍵的或許是,體育室到底是如何評估廠商有沒有「毀損場地之虞」的?草皮會因為車輛輾壓而被破壞、廠商要架設需要插進土裡的欄杆,這些難道無法事先得知嗎?沒有評估到場的的危害風險而要求停止使用或變更活動方式,是康主任失職,還是廠商惡意隱瞞使用計畫?
 
三、商業借用是否應該直接禁止

  商業借用往往因為要搭建場地,加上當天的大量人潮,很容易造成場地毀損,學校究竟有沒有責任,應該基於盡可能保護體育場地,原則上禁止商業借用?在新承諾與舊申請案之間,針對目前已經提出申請的商業借用,該如何處理?
 
  如同前面提到的,體育場地的最核心目的是體育教學和活動使用,不應該因為借給商業活動,使得上述核心使用目的因為場地毀損而蒙受不必要的受干擾風險,林達德主任秘書也已在「中國新歌聲」事件後,做出「原則上不外借商業活動」的承諾,事隔不到半年,又馬上出借給信義房屋,在原則與例外之間,顯然有許多值得討論的空間。
 
  進一步而言,學生會不停提到有關於大學的定位,應該是學術的殿堂、知識的場域,借給廠商辦商業活動,像是遊樂園,是不是對於大學校園的一種辱格?「讓我們看看國外的一流大學,哈佛、劍橋,他們的校園會借給廠商當遊樂園使用嗎?」這是學生會今天的發言,也是值得我們深思的部分。
 
四、康正男主任的行政責任
 
  康正男主任於今日的道歉,幾乎聚焦在對於足球隊本身的致歉,對於自己應負的責任,目前也僅以口頭道歉表示,關於自己本身應受的處分,無自行請辭或自請處分之意,只說留待校長決定。
 
  然而,從中國新歌聲事件的處理方式看起,當時康正男主任也僅是道歉與承諾,卻在修訂完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後,又再度發生此事,可見若要訴求康主任負起實質的行政責任,施壓力道顯然需要更大。

 
▍結語
 
  每次事件,都是一個改變的起點,同時也是一個檢討的契機。
 
  回顧整起事情的脈絡,台大場地借用爭議,從「中國新歌聲」事件延燒到「台大遊樂園」事件,從中可以發現,即使在十月底已完成新的場地規範修正,體育室處理借用案的程序及態度,卻未貫徹規章本身欲達到之目的,使法律本身淪為空談,連執法人員都無法正視到每一個出借的決策、每一次監督背後的在乎,台大在借用場地上的定奪空間將會更不明確,未來的定位只會更加模糊,一次次爭議也會不停發生。
 
  至於學生會在今天未得到康正男主任較明確回應之後,是否會有後續行動,學生會表示,將持續向校方施壓,要求公開原申請書、金流等供全體師生檢視外,亦將呼籲新校長不得再將場地出租給非體育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