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30日 星期三

Privacy is crime! Really?

Privacy is crime! Really?

2007年9月,一名台中大學生因為盜印教科書,遭判刑緩刑兩年,罰款2萬元。面對價格是一般書籍2.5倍的原文書,學生去影印店複印整本書籍或部份章節是常見的現象。到底盜印書籍這件事情合理不合理?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件事?本期意識報帶你從歷史、法律、國際方面來省思這件事情。

著作權的今與昔

  著作權法是一個完全移植自歐美的觀念。在中華歷史中,假託名人名義發表文章的案例層出不窮(如古文尚書),何來「這本書是我寫的,是我的財產」的觀念呢?因此有必要先對歐美如何發展出這樣的觀念作一番考察,並探討其在台灣施行的狀況。

手抄本的時代

  在活字印刷尚未發明的時代,歐洲的書籍必須藉由手抄本的方式流傳。造價昂貴,有能力收藏的人並不多。在13世紀時,創作者通常選擇將作品獻給沽名釣譽的某位君主或貴族,如果能獲得垂青,除了獲得大量物質報酬外,還可以讓自己的作品大為風行。作家也可能將作品交給抄寫員製造數份謄本求售。但首刷完後,作者對本書的權利即用罄。謄本之謄本的售價與獲利,取決於手抄本的擁有者。

  大學也約莫在這個時候興起,由於教師授課、學生上課都需要用書,因此大學發展出專門的抄寫員和書籍管理者。由於書籍昂貴,通常在學生與老師間,一代一代地轉售這些書本。這些書籍管理者除了確認抄寫的品質外,更重要的是保管、售出、回收這些書籍。

印刷術的普及

  印刷術的發明與普及,使得書籍能夠以低廉的價格大量發行。因需求量逐漸增加,印刷事業蓬勃發展。一開始由於缺乏法律規定,同一暢銷作品可能有數個出版商(其實就是不同的印刷鋪子)同時發行。15世紀的威尼斯,開始有書商請求國會的保護。該書商可於法定時間內,享受該書的獨家印刷權。不久後更規定,只有「新的作品」才能接受官方的獨家保護。

  該制度到了後期,發展成「官方審查」制度。所有的出版品必須經過官方的文字審查,才允以獨家印刷權。特別在普魯士,成為官方控制言論的重要手段。(譬如鼎鼎有名的康德,被認為言論冒犯聖經,而遭到書籍檢察官的恐嚇。)

作者的確立

  在印刷業蓬勃發展之際,一些作者開始不再把作品獻給知名人士尋求贊助,而是將作品託付給某印刷商出版,再從中抽取報酬。但是在這個時期,著作權的擁有者是書商,作者並沒有扮演重要角色。遲至1710的英國安妮法案,作者的權利才受到明確保護。安妮法案規定,作者為其作品的擁有者(而不是出版商)。後世認為,這是賦予作者重製、販賣等排他權力的濫觴。

  這巨大的變革,跟洛克財產權概念密切相關。當時的倫敦出版商,希望把一定時間的排他印刷權延長至無限。他們援引洛克的理論:「經由自己勞動的成果,個人可以享有對其絕對且排他的權利」,認為「書籍是經由作者勞動而得出的產品,也擁有這種權力」;「書商經由作者轉交的權力,可以永久排他印製」。雖然他們延長期限的企圖失敗了,但是「作者是其著作的擁有者」遂確定下來。

國際公約與台灣

  安妮法案後,不少歐洲國家也確立相似的法令。1886年,簽訂了國際性的伯恩公約,處理跨國的版權爭議。1974年,聯合國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1993年,GATT(WTO的前身)制定TRIPs協定,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其他貿易綁在一起。2002年台灣加入WTO,開始受到TRIPs協定的規範。
台灣的著作權法制定於民國17年,但並沒有嚴厲執行有關盜版書籍的部份。外國的著作在台灣,除非該國有簽訂特別貿易協定,否則不受到任何保障。遲至1990年代初,都還可以在火車站或校園看到小發財車,販賣各種盜印書籍。(特別在「禁書」嚴厲的時代,這些書籍雖然印刷品質低劣,卻是十分搶手。)1980年代,影印機在台灣普及後,由於買不到原版書籍、書籍遭查禁,或價格因素,個人私下盜印書籍開始普遍。

  2002年台灣加入WTO後,外國書籍一律受到保障。該年發生成大mp3事件,政府也開始查緝盜印教科書事情,並宣傳智慧財產權的觀念。現在,檢察官於開學時至大學附近影印店搜索,已成為每年上演的劇碼(主要為美國教科書,也有少數中文書籍)。2007年,出現第一宗控告學生盜印書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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