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6日 星期日

空間記憶與歷史認同──談台北市古蹟的保存

◎法律四 陳稚涵


「當來自記憶的浪潮湧入,城市就像海綿一樣將它吸收,然後脹大。但是,這座城市不會訴說它的過去,而是像手紋一樣包容著過去,寫在街角,在窗戶的柵欄,在階梯的扶手,在避雷針的天線,在旗桿上,每個小地方,都一一銘記了刻痕、缺口和捲曲的邊緣。」


──伊塔羅‧卡爾維諾 《看不見的城市》

 

  從林安泰古厝、樂生療養院到寶藏巖,古蹟與歷史建築(差別詳見附錄一)在遇上都市建設──無論其名為「開發」或者「更新」──時,往往引起文化保存與經濟開發間衝突的論戰,似乎文化保存與經濟開發是完全互斥的、站在對立的兩端。對此,台北市文化局在電話訪問中表示,他們認為有些民眾甚至覺得「若不想要都市更新,就可以用指定古蹟或歷史建築的方式當做抗拒的手段」。欲保存的一方總強調該建築的歷史意義以及建築本身的美學價值,然而更核心的問題是:為甚麼這樣的「歷史意義」與「美學價值」具有意義,使我們願意放棄顯而易見的經濟收益而去保存、維護它?
賦予建築及土地意義


  人文地理學者Yu-Fu Tuan在談及空間(space)與地方(place)的差異時說道,當我們對空間感到熟悉的時候,這個空間就成為地方,從此具有意義。他舉了莎士比亞在《哈姆雷特》中描述的Kronberg城堡為例:這座城堡與其他城堡一樣,只是由普通的石頭砌成的。但因為《哈姆雷特》,人們行走於這座城堡之中時,似乎可以聽到莎士比亞透過哈姆雷特正說著:「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於是,Kronberg對人們來說,就不再只是堆砌的石塊而變得與眾不同。人們之所以對某個特定地方感到熟悉,除了文學與藝術的影響,決大部分來自於自身的感官經驗:每日行走的巷道與所見的街景的生活事實。感官經驗不斷重複,成為記憶;當一群人長期擁有類似的經驗,公共記憶就被銘刻在地方的建築物之中了。這樣對地方與建築賦予意義──主觀地對其有情感上的依附,稱之為「地方感」。有了地方感,隨之而來的是對地方的認同,更進一步則是對身分的認同。


古蹟作為歷史意義的載體,影響自我認同


  因此古蹟與歷史建築絕非只是老舊的建材堆砌,它們承載了過去在此生活的先人們的公共記憶;而不論我們願意不願意,這些已成為歷史的記憶,早已內化在我們的文化與價值觀之中。歷史與現在,從來無法劃出一條清楚的界線,例如儘管蔣介石已經過世多年成為歷史,2007年中正紀念堂改名成民主紀念館時,仍然在社會中引起巨大的爭議。正因為歷史的刻痕在你我身上如此深刻,深刻到我們甚至沒有查覺到它的存在,正視歷史並把它視為重要的資產,就變成關乎自我認同的關鍵。書面紀錄對於過往歷史的呈現往往太過扁平而蒼白,使人像在閱讀遙遠的他者的故事;古蹟與歷史建築則不然,它提供實質的、物理上的場域,我們可以真真實實的觸碰、感受,然後想像。


  古蹟與歷史建築均是在特定的時空背景下被建造,一旦破壞,難以重現;因此,拆毀古蹟時,破壞的並不只是建築物本身,未來的人們對歷史圖像想像的憑藉,也將一併被剝奪了。


歷史詮釋的多元化


  政府與統治者深知古蹟與歷史建築對於人們建立自我身分認同的重要性,在認定何者可被指定為古蹟時,往往把所持的意識型態加諸其上。清領時期的漢人社會基本上沒有古蹟的觀念暫且不論,日人治台後,在台灣各大城市推行全新的都市計畫,沿線清領時期建物幾乎全遭拆除,同時將某些特定建物,如北白川宮能久親王進軍遺跡指定為「史蹟」,為的是樹立其統治的威信與宣揚殖民母國的輝煌;二戰後國民政府來台,則是大肆拆除日治時期建物,並將部分歷史建築改建成具有中國北方風格的式樣,是為確立華北為正統的意識型態。


  1990年代之後,政府對社會的控制漸漸鬆綁,古蹟與歷史建築的「發現」與確認,從原先官方由上而下的直接指定轉變成民間由下而上的提出申請,建物型式也由早期的官衙、大型公共建設、寺廟,轉變成以民宅(例如紫藤廬與青田街教授寓所)、老街、聚落(例如寶藏巖與剝皮寮)為主。這樣的轉變標示著,對於古蹟與其背後的歷史詮釋不再由政府單方面的壟斷,更貼近常民的生活層次。


  可惜的是,在「古蹟與歷史建築是人民共同資產須予以保存」的觀念尚未在大部分人們心中紮根的今日,一旦遇上都市更新,古蹟與歷史建築往往成為被犧牲的一方,或僅被當做抵抗都更的工具。當政府與建商不斷強調都更可帶來的效益──更多可利用的樓地板面積(也就是建商販賣用以獲利的空間)、更「新」以及所謂「現代化」的建築型式時,或許我們該稍微停步,考量那些無法被數字量化衡量的歷史價值。


  將「古蹟與歷史建築的保存」與「都市更新」分成不拆vs.拆、保守vs.進步、注重文化vs.注重經濟等對立的選項,顯然是把此議題過度簡化。若人們對於「良好的居住環境」有拆除重建之外的更多元的想像,且政府法規(指《文化資產保存法》,詳見附錄二)對於古蹟與歷史建築利用方式上的限制,能更彈性並提供更多維護上的補助,則古蹟保存與都市更新的並存與共生,絕對不是不可能的;它對於歷史記憶的保存,更可以為人們維繫對這座城市、乃至於自身的認同歸屬,在全球城市的觀光化潮流之下,亦保留了城市的特色與人文的深度。



附錄一:「古蹟」與「歷史建築」的差別


  八十九年二月修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中規定:「歷史建築指未被指定為古蹟,但具有歷史、文化價值足以為時代表徵的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跡。」簡單的說,古蹟在法律上的地位比歷史建築高:古蹟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個層級,歷史建築沒有國定層級;此外,古蹟須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的特色,且未受大幅度的改建,必須通過公聽會及專案委員會的討論認可,歷史建築的認定則較簡單,對改建的限制也較寬鬆。


  至於具體核准條件,台北市文化局與審查委員之一的米復國教授均表示,會綜合考量個案的整體情形,例如建築的規模、保存的情況,歷史的意義等等。有時候即使保存狀況欠佳,但如果有相當的價值,也會先指定後再進行修復的工作,另外如名人故居,也會較容易獲得指定。但整體來說的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目前台大擁有的直轄市定古蹟包括文學院、校史館、行政大樓、醫學院舊館、法學院(今社科院)、殷海光故居(溫州街)、羅銅壁寓所(青田街)、馬廷英故居(青田街)、翁通楹寓所(青田街)、磯永吉紀念室(現屬農藝系),歷史建築則包含農業陳列館(洞洞館)與數棟位於溫州街與青田街的日式宿舍。


附錄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問題


  現行的《文資法》規定古蹟須「保持原貌」,不得任意拆除改建,且維修須依古法,造成維修技術上的困難,進一步限制了古蹟的利用方式。《文資法》中又規定了古蹟所有人對古蹟有維護的義務,若未依規定進行維護,則將課以罰鍰。但《文資法》除了容積轉移之外,並未對於古蹟所有人所受之損失或維修需求予以補償、補助。台北市文化局也表示古蹟所有人只能自行向中央機關文建會申請補助,但不一定會通過。因此若建物被指定為古蹟,擁有者將會承擔所有的不利益,不願讓自有的建築物被指定為古蹟實屬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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