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6日 星期二

當國家闖入獵場: 「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釋憲案」辯了什麼?

◎文字|吳培鎰、陳君瑋

◎編輯|歐孟哲


一、憲法法庭之前:王光祿案發生了什麼事?

  2021 年 3 月 8 日晚間十點,一群人在司法院門口鋪上地墊、紙板,隨地坐下,拿起麥克風就是一個戶外小論壇,後方是一排攝影機包圍。直到隔天清晨,他們沒有散去,更多青年聚集,護送身穿傳統服飾的獵人,走入眼前國家最高司法權力的所在。「獵人無罪,法律違憲!」原住民族青年陣線等多個原民團體在司法院門前以芒草點起狼煙,高喊口號與訴求——文化這場仗,島嶼外來政權的歷史有多久,他們就打了多久。


(圖為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所攝)


時間回到 2013 年 7 月,布農族人王光祿(Tama Talum)在臺東縣海端鄉某處林地間的河床上發現了一把土製長槍(所謂土製長槍,泛指非制式,非經工廠標準化製造,自製的長槍),不曉得是誰遺落在那裏,王光祿順手撿走了這把槍。一個月後,8 月 24 日,王光祿帶著這把長槍前往山中打獵,隨後陸續開槍獵得一頭長鬃山羊及一頭山羌 [1],想帶回家給年邁的母親食用,但卻遭警攔查,並被扣留其所持之土製長槍及稍早獵得的兩隻獵物。


經偵查,王光祿遭臺東地檢署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護法》起訴,一審判決在 2014 年 10 月出爐,臺東地院原民專庭認為王光祿所持之的獵槍能擊發口徑 12GAUGE 的制式散彈,超出了原民可合法持有的「自製獵槍」之範圍,同時,法院也認定他狩獵的目的並非基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不屬於野生動物保護法所允許的情形,於是判處王光祿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併科罰金七萬元 [2]。


王光祿不服,決定提起上訴,但花蓮高分院仍持相同見解,在隔年 5 月駁回其上訴 [3] 。同年 10 月,最高法院認本案先前判決在法規的適用及審判的進行上皆合乎法令及程序,再次駁回王光祿的上訴 [4]。


然而,考量到原民持槍及狩獵等相關規定尚有重大爭議,並且受到社會高度的矚目,因此經檢察總長核定後,本案於 2016 年 11 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隨即就本案的非常上訴展開調查,並於 2017 年 2 月 9 日展開第一次言詞辯論,全程透過網路直播,開創我國司法史上之首例。開庭所邀請之鑑定人包含原委會主委 Icyang Parod(原委會主委為原住民族案件參與開庭之首例),以及臺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輔大法律系助理教授鄭川如以及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蔡志偉等。同年 9 月,最高法院認本案所適用之法規有違憲之虞,遂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釋憲,又開創此最高法院聲請釋憲的首例。


三年之後,終於在今年 3 月 9 日,大法官就本釋憲案召開憲法法庭並展開言詞辯論,預定於一個月內宣布公布解釋之日期,而本案言詞辯論中,各方的主張是什麼?以下將詳細整理予各位讀者。


(截圖取自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直播)

本案聲請人之一布農族人王光祿(Tama Talum)。

(截圖取自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直播)

卑南族人潘志強為本案的另一位聲請人,因在 2014 年持土造長槍狩獵兩隻山羌,而被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定讞。

(截圖取自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直播)

 

二、各方意見與言詞辯論攻防

本次聲請解釋的言詞辯論,所爭執的項目可分為三點:

  1. 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權在憲法上的意義?是否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十一、十二項)

  2. (狩獵)文化權如何與憲法中要求的生態保護相平衡(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1 條)

  3. 原住民得否以非自製獵槍狩獵(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一項)




(圖為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所攝)

 

(一)狩獵文化權:有或無的關鍵時刻

在本次言詞辯論提綱中意義最為重大者即為「(狩獵)文化權」在我國憲法中的定位為何。在我國憲法中,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權不列舉於基本權利清單中,而僅在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十一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及同條第十二項前段:「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此兩條文之規定是否能直接推導出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具有「基本權」的位階,並可得出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應受保障的結論?或者這項規定僅具有基本國策的意義——作為憲法對國家的委託,而無法作為人民權利被侵害時的救濟基礎。


由於司法院大法官未曾闡述此項權利,因此憲法是否保障了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權、內涵如何,便為本案應首先解決的問題。


1.各方主張

我國憲法究竟應如何推導出(狩獵)文化權?鑑定人林明鏘教授認為,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十一、十二項就法條文字結構上,與基本權清單(憲法第 7 至 18 條、第 21 條)所揭示的各權利明顯不同,應屬於憲法中關於基本國策的規定,因此不能直接藉由其他基本權的概括條款(憲法第 22 條)推導出文化權及狩獵權為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否則將與其它基本權利產生衝突與競合。


然而,聲請人引用前大法官李震山的看法,認為狩獵文化權屬於「複合式」基本權利,即權利的內容有部分存在於列舉的基本權,但列舉基本權又不能完全涵蓋,或該項權利被規定於基本國策,前者可以用憲法第 22 條作為補充,後者則能以憲法第 22 條作為橋樑,導入基本權;聲請人並以釋字第 514 號解釋所揭示的職業自由為例,此新造的基本權即由職業自由與財產權競合而生。


言詞辯論與各方書狀中,本案之聲請人與原民會皆主張原住民族文化權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是複合式的個人權與集體權;鑑定人裴家騏教授認為,狩獵權為可以個人實踐的集體權,憲法既然肯定原住民族的文化發展,即應該參酌大多數國家尊重「生計性狩獵」,認為狩獵文化亦與生存權 [5] 與財產權相關;鑑定人蔡志偉副教授認為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關乎原住民族之人性尊嚴、自主決定攸關人格發展,既為重大公共利益且不妨害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亦認為文化權的性質為個人權及集體權,且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在國際間被普遍承認,國際人權公約上多有闡述,這些公約或可作為我國解釋憲法基本權與基本國策時的依據。


本案聲請人也指出,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是族群信仰價值的具體實踐,是在原住民族的世界觀、價值觀之下,選擇依據其信仰投入、實踐在現實生活中的表現,因此所謂狩獵文化權亦可由憲法第 13 條信仰自由作為依據。


另外,狩獵作為文化的實踐,我們觀察到各方用語中出現文化權、狩獵權、狩獵文化權等不同用法,這些用語所包含的權利之範圍並不同,但應都以抽象的精神價值(文化)為基底,狩獵則為實踐的行為,這項權利在規範上應如何被描述,繫於大法官最終解釋。

 

2. 小結

參與辯論者多數肯認憲法保障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權,其內容為個人及集體之權利,涉及人性尊嚴、生存權、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行為自由等。雖鑑定人林明鏘教授認為狩獵文化權不具有基本權地位,而僅屬於基本國策,但聲請人指出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十一項要求國家「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顯然為修憲者為求消弭長期以來漢民族對原住民族的宰制,而有意加強保障力度,再連結至憲法第 22 條概括規定,即可證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具有基本權地位(基本國策的基本權化)。司法院大法官經由解釋而新造基本權已有先例,在重視群體文化權利的現今,我們對基本權的認定不應侷限在「個人」的權利,尤以文化作為社群運作中所共享、人與社群相互協商而產生的抽象價值體系,文化本身與及產物必然與群體不可分割;大法官應透過肯認文化權為基本權,使該項權利在可證與否、飄搖不定的適用爭執中被確立。

 

(二)與生態的平衡:「這是一個非原住民才會提出來的問題」

言詞辯論的第二項爭點為,《野生動物保育法》(野保法)第 21-1 規定「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採事前許可制」是否違憲,這個爭點包含:本條第二項與其所制定之《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事前許可制,究竟與環境保護間有何關聯?此外,本條規定狩獵限定於「傳統文化、祭儀」外,是否應包含自用目的?狩獵為本於原住民族文化的實踐,此處所爭執的即為國家限制原住民族實踐文化的規範是否合理。


此外,大法官所揭示的提綱中亦將環境權/野生動物保育的地位問題列入,因此各方的主張亦包含對環境權地位的界定。

 

1.各方主張

言詞辯論中,多數的意見首先主張環境權並不是基本權,至多屬於憲法基本國策,僅為對國家保護環境的委託,效力並不如人民的基本權利。鑑定人林明鏘認為,野生動物保護為憲法上之特殊制度性保障,屬於基本國策;同時,他認為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二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其中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只是概括例示的文字而已,其又認為狩獵文化權僅為基本國策地位,因此兩者在競合上應居於同等地位。聲請人的主張則為,憲法及增修條文中欠缺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宣示,依照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二項與大法官歷來解釋(釋字第 426、788 號),國家雖有替人民保護環境之憲法義務,但人民並不能就該政策直接主張憲法上的權利;與林意見分歧之處在於,聲請人認為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二項限於「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原住民族為實踐其文化之狩獵行為自然不包含在內,無論狩獵文化權地位為何,國家都應該積極保障。


「事前報備制度」與「狩獵目的是否應納入自用目的」的爭議則與狩獵與野生動物保護間之關係有關,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指出,自然環境中之動植物(多樣性)屬於全體人民的公共財,部分民族、種族皆有保護義務,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亦應受法律規範;目前國家規範狩獵以傳統文化、祭儀為限,並採取事前許可制,有利於掌握自然資源現況,符合憲法第 22、23 條意旨。


然而,聲請人認為野保法第 21-1 規定原住民族僅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狩獵,不包含自用目的,根本牴觸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基法)第 19 條 [6],並忽略自用才是最大宗需求 [7];浦忠勇認為,原住民族部落內部的自律規範相當嚴格,認為「獵場生態保護與資源永續利用,自然就成了狩獵文化的重要內涵」、「禁止過度捕獵早已經是狩獵文化中的核心規範」;鑑定人裴家騏教授亦指出,多項研究表明原住民族適應山地的狩獵方式,其實與現代西方科學所描述的生態永續利用一致,狩獵文化與生態保育間實際為相輔相成,甚至為夥伴關係。


在原住民未依規定獵捕之情形應受到何種處罰?在現行法體系下的答案十分混亂。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可依據野保法第 21-1 條第一項不受一般限制,但仍須依照第二項申請,如不符合規定(如:未申請即獵捕),則依同法第 51-1 條處以行政罰。這裡所謂的「野生動物」在實務判決上被限縮解釋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也就是說,法院認為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應是更嚴重的行為,仍應受刑事處罰,而不能以野保法第 21-1 條僅受行政罰(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原訴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本案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原訴字第 61 號刑事判決參照),因此,當原住民族未依規定申請而獵捕保育類動物時,便有可能以同法 41 條規定處刑罰。聲請人認為,該條文字規定不明確有違明確性原則,造成原住民受刑事判決亦明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具高度的違憲可能;農委會則承認該規範上存在立法疏漏,將推動原住民族獵捕野生動物之罰則去刑罰化。


即使如此,鑑定人林明鏘表示反對意見,認為這並不是立法疏漏,而是立法者有意的設計;他認為原住民族既然極為尊重保育類動物,那麼未依規定獵捕保育類動物的原住民仍受刑罰則相當合理,與原住民族的自律規範不謀而合,並對農委會推動去刑罰化的說法表示:「這我完全不能接受。」


野保法及其管理辦法對於原住民族狩獵設下事前許可的規定,言詞辯論中多數主張認為此事前許可制實際上違背了原住民族的文化,侵害了原住民族文化權。聲請人與原民會皆主張,事前許可制要求事先報備獵捕的時間、獵捕動物之種類及數量,已經違反了原住民族的狩獵禁忌,因為在狩獵文化中狩獵所得皆為上天之賜予,在事前任意宣稱獵捕種類與數量有違倫理規範,狩獵行為將不被祝福;浦忠勇認為,對於狩獵行為需事前聲請的規定相當不妥,因狩獵活動充滿不確定性,在原住民族文化中已經訴諸神聖化,鳥占、夢境都會左右狩獵過程,這種傳統文化並不能適應事前申報的規範,更遑論除喪儀式等無法預知的需求。浦認為,狩獵規範其實是一種文化中的「約定」,是儀式化的過程,他更直言其擔憂:「在很多外力的介入、(國家法)規範的限制之下,反而我們會把我們的傳統一點一滴的流失掉。」

 

2.小結

現行野保法及管理辦法對於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多有限制,這些限制實際上為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干預;(狩獵)文化權本為國家應積極保護的權利,尤其當大法官肯認這項權利而宣告為原住民族的基本人權時,國家必須要有足夠的理由、適合的方法才能正當化這種干預。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與自然保護間,並不具有外界所想像的衝突關係,聲請人與部分鑑定人皆表示比起原住民族的狩獵,棲地破壞才是動物生態最大的敵人,部落內部的規範對生態系統保持敬畏、尊重與自律的態度,反而能與生態永續相結合,在這片土地上共榮共存數千年之久。因此,關於原住民族狩獵行為與生態保護間如何取得平衡——正如鄭川如副教授在法庭之友意見書所言:「老實說,這是一個非原住民才會提出的問題。」


鑑定人王毓正副教授甚至指出,在憲法增修條文已經承認原住民族的土地即自然資源權利,另參酌各國際公約如《公政公約》與聯合國對該公約的一般性意見,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利行使不應被剝奪,因此國家必須在很強大的公共利益下才能讓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利退讓。從「原住民族土地權及自然資源權係屬先於國家權力與憲法而存在之權利本質」來看,國家如果基於重大目的限制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仍然必須把這項被限制的權利「轉化」,讓原住民能以其他方式行使,或者給予原住民族補償 [8]。而野保法第 21-1 條並未尊重原住民族文化、部落的自主管理,一昧以國家公權力強加於原住民族,甚至使其受到刑事制裁,實在違反了憲法的積極保護誡命。國家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限制,既於目的間存有問題,又非侵害最小的手段,實在難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圖為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所攝)


(三)獵與槍:被強加的危險想像

第三項爭點是關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條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魚槍,免除刑罰而僅處行政罰,但本規定的免除刑罰不包含(自製)空氣槍,是否為違憲?本條所謂自製獵槍,為性能較差且較不安全之自製「前膛槍」,內政部的解釋為:「指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之生活工具,由申請人自行獨力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在警察分局核准之報備地點協力製造完成;以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9]且實務判決上對於自製獵槍的認定另以「自製子彈」為隱藏性構成要件,因此若要成為我國法下一位「乖巧適法」的原住民獵人,除了依照本文上部分所述的規定申請外,同時必須自製槍枝及子彈。


本案在二審判決時,法院認為前面提及的內政部函釋對自製獵槍的定義已經加上法律上沒有規定的限制,因此法院在判決時不用受到內政部解釋的拘束,但法院卻對自製獵槍的判定增加了兩個要件,即(1)槍枝之「結構、性能」是否為原住民以其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之;及(2)該款槍枝之是否因原住民文化而普遍使用。因此,二審法院認為使用「制式子彈」已經「逾越原住民供作生活工具用之範圍」,王光祿使用的 12GAUGE 子彈為制式散彈,就不符合該規定。由上可知,「自製獵槍」是極度不明確的概念,對使用獵槍的原住民族影響極大。

 

1.各方主張

自製獵槍的規定究竟根據為何?立法理由稱此為原住民族傳統狩獵工具,警政署則表示於 1998 年制定本條的過程中,曾經至八個縣市的部落參訪調查,發現當時的原住民族多使用自製的前膛槍,故認為該種槍枝應足以原住民族狩獵使用,便做此規定。然而,聲請人認為自製槍枝並非原住民族的傳統,並引用王皇玉教授在 2017 年最高法院就本案調查時就提出的質疑,即原住民族持有獵槍自清朝到日本管領時期所持有之獵槍皆非自製,而是制式獵槍,不以前膛前為限。由此而看,以傳統為由將狩獵工具限於自製獵槍已不符合事實,而目前規範使得原住民族只能使用較簡陋、據安全疑慮的槍枝,實在不妥。


針對呂太郎大法官提問自製獵槍及空氣槍的區分有何意義,蔡志偉表示自製獵槍的定義應回歸立法目的檢視才具有正當性,他認為若以狩獵為目的狩獵工具檢視的話,自製獵槍就應該被包含在狩獵文化權利所應該涵蓋的範疇內,而不應從管理手段去限制其內涵;浦忠勇認為,不論自製獵槍或空氣槍都屬於生活工具,都是狩獵作為內涵的原住民文化之一部分,期待大法官從槍枝狩獵文化的部分檢視,不將之視為治安疑慮,而是生活工具。


警政署的意見認為,開放原住民族使用自製獵槍,已經保障了其狩獵權,並聲明:「狩獵權與狩獵工具固然存在相當緊密的關係,但二者終究有所不同。」與之不同的意見為,聲請人張家豪法官表示原住民族自然可順應時代、科技變遷,選擇適合的方式實現文化內涵,他說:「就本案來說,重點在於原住民族有權利有自由,去選擇最適當的方式、最適合的工具來實現文化中的狩獵行為,政府沒有權力要求原住民族必須進行復古活動——也就是說,要求原住民族必須用落後、危險、昂貴、不便利的方式或工具進行狩獵。」要求原住民族使用自製獵槍,是限制原住民族選擇其實踐文化權,無法拿來與所要求達到的社會治安做權衡。


真正使得本條規定限定於自製獵槍的原因,不外乎是立法者對於原住民族持有「性能更好的槍枝」存在極大的顧慮,這是立法者對狩獵者所加上的危險想像。內政部警政署於言詞辯論中一再強調,自製獵槍屬於性能較低之槍枝,供狩獵使用應已足夠,且不易淪為犯罪工具,這是在治安需求上的考量,而非僅願讓原住民使用簡陋、不安全的狩獵工具。


對此,聲請人則指出立法者與警政署的想法根本立基於錯誤的事實基礎上,槍枝的性能與是否為自製無關,而是與口徑、彈頭重量與裝藥量等條件有關,換言之自製獵槍亦可有即強大的火力,且如果原住民族都需要自己製作武器,豈不更有可能出現小型軍火庫?警政署與立法者似乎將擔憂放錯了地方——更何況,警方查獲原住民使用獵槍犯罪(野保法除外)的比例極低,自 2006 年至 2016 年的數據觀察,佔所有槍砲犯罪的比例始終在 0.4% 以下(數據為聲請人簡報所示);浦忠勇則表示,從極低的獵槍犯罪率與祭槍文化,能看出原住民族對狩獵工具的尊重與自律,對治安並無危害;此外,臺灣狩獵研究會等法庭之友的意見書亦指出,如認為原住民族所擁有之槍砲亦需管理,自製槍枝登記的比例極低,反而無助於政府掌握,目前約有四萬六千隻未登記之獵槍存在民間。


綜上所述,不當的立法與政策的結果是,讓原住民族使用零件規格不一、未經工業化標準認證之槍枝,每年均造成多起自製獵槍膛炸而傷亡的案例,此又怎能符合憲法對政府「積極保障」原住民族的要求?有關自製獵槍的規定干預原住民族選擇如何實踐其文化的權利,不但無助達成立法目的,又對原住民族造成傷害,非侵害最小的手段,應屬於違憲。

 

2. 小結

獵槍的歷史一直與統治者的政策高度相關,自製獵槍的概念是被創造出來的,甚至在槍砲條例立法之初都尚未出現,蔡志偉就直言,當年警政署的訪查結果其實是在長年威權政府的管控下所觀察到的壓抑情形,就歷史而言原住民族的獵槍種類其實相當多元。「自製獵槍」並非原住民族的文化,但「獵槍作為狩獵工具」,其實已成為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一環,國家應積極保障;對於狩獵工具做違憲限制,其實就是對文化權利的干預,因其為實踐文化的手段,國家必須積極證立其干預的合理性,否則即有違憲可能。


警政署稱,目前已經與國防部研擬提供安全的自製獵槍零件予原住民族,黃虹霞大法官即困惑地表示:「既然要這樣,你們為什麼不乾脆供應安全的制式槍枝就好了?」對此,警政署並無回覆。臺灣狩獵研究會等法庭之友的意見就直言,政府部門應承擔溝通的責任,面對具有「槍械恐懼症」的社會輿論壓力,其意見中表示透過合理釐清槍枝規格、確保原住民族使用某規格槍枝的權利,或採用發給執照、壟斷供應等方式應已可達治安維護的要求,同時保障原住民族的擁槍安全與文化實踐。


自製獵槍除了具高度安全問題外,性能較差的槍枝亦可能較難成功狩獵,然而詹森林大法官對原住民是否需要較高性能的槍枝持保留態度,他問道:「動物會講話的話,牠難道也會說:『如果我真的必須被你打中,請你讓我一槍斃命吧!』或者是動物會說:『不,還是希望你讓我有逃命的機會!』」此問題似乎涉及了狩獵的人道性,前大法官孫森焱在臉書發文回應:「原住民所爭取者為『原住民族狩獵權』,狩獵的目的在取得被狩獵者的生命,當然不問被狩獵者是否痛苦,狩獵者要求的是一槍斃命,怎麼會考慮被狩獵者受的痛苦如何?如果考慮被狩獵者的痛苦,就該禁止狩獵。問題的關鍵是要不要承認『原住民族狩獵權』。」若要最仁慈地狩獵,獵人又怎會讓動物不致死、卻承受強大的痛苦而離去?孫認為,動物是否希望「一槍斃命」與獵槍性能的關係並不重要,問題還是回到了國家是否承認原住民族狩獵權及其實踐之方式。

 

三、結語:但其身陷囹圄所為何來?

總結以上所述,本次言詞辯論無疑將現行法秩序下,國家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不了解展露無遺。我們看見立法者與行政單位對於原住民族總是採取防衛的態度,認為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是對自然環境的戕害,更認為原住民族持槍是對社會治安、公共秩序的潛在危害,這源於他們看不見部落中長久下來穩健、自律的社會秩序,無視原住民族對於自然資源的的尊重、與自然共存的價值與倫理觀。這也透顯出主宰現今社會的強勢文化,面對原住民族時竟是如此不安,內政部警政署針對獵槍議題的發言更是代表了公權力機關在「嘗試了解」原住民族的過程中,並未採取原住民族的觀點,而以自身的角度強加不合理的想像——這樣的想像既違背現實,在科學上並無根據、文化上忽略原住民族傳統,仍然只是將原住民族當成被國家統治的客體,對法令政策的侵害只能接受,對壓迫與宰制的應對只有容忍。「公共利益」與「社會治安」,此毋寧是法律上最難理解的兩個語彙,當臺灣進入殖民史,作為少數的原住民族實踐其文化代表的只能是「不利」與「不安」。


(圖為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所攝)


國家對狩獵的限制、獵捕保育類動物在法規適用上科處重刑,已經讓原住民族無法繼續實踐其文化——「用名存實亡四個字來解釋,應該不為過。」聲請人代表律師許正次這麼說,部落的族人反覆問問他:「國家不是應該要保障原住民族的文化嗎?」祖先的智慧如何成為罪?這令原住民族無法想像。聲請人引用了釋字 669 號解釋的原因案件,本案起因為四名金門酒廠員工,不過為了下班後的娛樂,購買數條彈簧在辦公室內改造傷害性低微的空氣槍,竟被以違反槍砲條例起訴,在本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中許宗力大法官寫道:「本案原因案件被告數人之家庭、事業、生涯規劃,業因重刑當前而瀕於破碎,面臨最低五年有期徒刑的牢獄之災,但其身陷囹圄所為何來?不過出於娛樂之用,而置換合法空氣槍中區區一條彈簧而已。⋯⋯人民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面對嚴酷刑罰的恐懼、面對無謂刑罰的怨懟,立法者是否能體會?」許正次律師將這句話複述:「其身陷囹圄所為何來?不過出於孝心,依照傳統去狩獵自用而已。」

聲請人王光祿的代理人許正次律師。

(截圖取自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直播)


不久後,大法官將對上述爭議做出解釋,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利及傳統在憲法上的地位也即將被定義,只希望狩獵權能被大法官承認,而不至在層層管制下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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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長鬃山羊及山羌原皆列為保育類動物,然行政院農委會於 2019 年 1 月 9 號修正並公告《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其中已將山羌移除,故山羌現為一般類野生動物。

[2] 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原訴字第 61 號刑事判決。

[3]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3 年原上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4]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3280 號刑事判決。

[5] 此部分亦有不同意見,如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的法庭之友意見書認為,原住民族非不狩獵即無法生存,因此狩獵權與生存權無涉。

[6] 原基法第 19 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已經指出「自用」亦可為獵捕野生動物的理由。

[7] 這邊牽涉到「自用」究竟應該如何解釋的問題。學者鄭川如認為本條規定應包含自用,她引述聯合國《經社文公約》對文化的釋義:「生活方式、語言、⋯⋯、食品(food)、服裝、風俗習慣和傳統。」既然包含食品,那自己(家)食用獵物也應包含在文化傳統形成的特殊習慣內,蓋食用山羌、山羊等獵物本來就是原住民取得蛋白質的傳統方式。參見鄭川如,王光祿原住民自製獵槍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3280 號刑事判決評釋,法令月刊, 68 卷,9 期,頁 89-90(2017 年)。

學者王皇玉則指出,野保法規定僅容許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為目的而狩獵,但原基法卻又明文容許「自用」,造成法律體系的斷裂。目前實務上常將野保法視為「特別法」、原基法視為「普通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優先使用野保法規定,造成原基法保障原住民狩獵野生動物的權利成打折扣。其實,這種解釋方式已經違背了原基法保障原住民族的意旨。同樣的解釋問題也出現在槍砲條例第 20 條,法院在判決時常將該規定之「供作生活工具之用」限縮解釋為文化傳統形成的特殊習慣,專為其於生活中的狩獵、祭典使用,但所謂「狩獵」、「祭典」只是文化傳統形成之特殊習慣的例示看法而已,不能認為此兩者外的用途就一定違法。學者王皇玉更認為,以獵槍獵捕或驅離破壞菜園之山豬也屬於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範圍。參見王皇玉,建構以原住民為主體的狩獵規範:兼評王光祿之非常上訴案,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7 卷,2 期,頁 874-877(2018 年)。

[8] 此部分可較詳細地說明。王毓正副教授在鑑定意見書中表示,因我國簽署《兩公約施行法》而具國內法效力的《公政公約》第 27 條規定:「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成員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的權利,不得剝奪(shall not be denied)之。」此處的「少數團體」(minorities)並非著重於人數,而是對固有文化或信仰之保障。又因《公政公約》第 23 號一般性意見書第七點表示:「關於第 27 條所保障的文化權利的行使,委員會認為,文化本身以多種形式表現出來,包括與土地資源的使用有聯繫的特定生活方式,原住民的情況更是這樣。這種權利可能包括漁獵等傳統活動和受到法律保障的住在保留區的權利。」因此,原住民族的土地及自然資源利用,包括狩獵(方式)等皆為不可任意剝奪之權利。王毓正認為此處並非指此種權利的地位高過所有基本權而無需讓步,而是指國家應該透過積極制度,使其仍有機會行使或轉化。

[9] 內政部於 1992 年 6 月 2 日發布之〈台(87)內警字第8770116號函〉參照。


2021年1月21日 星期四

108刊目錄








編輯的話/郭學云


    意識報的讀者們好,我是本刊總編郭學云。

    新學年之初,意識報社加入了一群新記者夥伴,期待與大家一同完成接下來的幾刊!本刊是新學年發行的第一刊,完成了自上學期便開始耕耘的專題,同時亦收錄由新社員參與撰寫的專訪,對本社而言具有承先啟後的意義。

    本刊分為三個主題:(一)尋岸流離——東南亞移工在台處境與倡議組織策略、(二)書卷獎、雙轉輔與退學制度——淺談大學校園的學業中心主義、(三)擁抱世代的未知與徬徨——專訪沒有才能。

    首先是〈尋岸流離——東南亞移工在台處境與倡議組織策略〉專題,在漁船、市場、醫院、養護中心以及台灣社會的各個角落,都常能見到移工忙碌的身影,於許多工面皆成為支持其運作重要的一分子。然而,檢視我國的法律規範卻使家事移工群體的勞動權益受剝奪,語言不同以及仲介結構問題在他們身上施加的壓力,更容易使移工陷入難以求救的處境。本專題除了闡述、剖析法規的缺漏,也透過訪問身處一線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據此揭示當今移工議題仍受邊緣,而其倡議又面臨著如何的困境。當今無論法規範或台灣社會大眾,仍常有將移工視作「他者」的思維,意識報透過希望這篇專題,增加讀者對移工群體的關注與理解。

    另一個專題則是〈書卷獎、雙轉輔與退學制度——淺談大學校園的學業中心主義〉在大學校園中,成績優秀的學生受到獎勵,而未達合格成績標準的學生則可能被退學,至於若想雙主修、轉系、輔系的同學,則需要通過成績門檻或其他篩選標準。本專題記者希望能探詢這些現存制度所設的種種「標準」是否合理?是否形塑或鞏固某種階級,又或是建立單一框架並排除不符合的學生?更甚是制度背後蘊含的邏輯,可能建構或影響人們對大學的想像,本專題期許藉由對制度的檢討,同時貫穿其中的學業中心主義提出疑問。

    在〈擁抱世代的未知與徬徨——專訪沒有才能〉中,意識報訪問由三位年約二十的大學生所組成的音樂團體「沒有才能」,2019年,他們合力寫出當年爆紅、攻佔街聲排行榜大半年的畢業歌曲〈還是要有長頸鹿才能〉。意識報期待透過專訪,與讀者分享沒有才能創作中對世代的關察,以及創作者對創作與自身之間關係的思考。

    希望舊雨新知喜歡意識報,也感謝讀者們對意識報的支持。如果有興趣加入,意識報非常歡迎。

    秋冬到了,氣候就要轉涼,希望大家保重身心。




文章目錄


【尋岸流離——東南亞移工在台處境與倡議組織策略】


楊凱傑、李秉純、嚴子晴
◎吳培鎰

【書卷獎、雙轉輔與退學制度——淺談大學校園的學業中心主義】


柯亮宇

王佳臻、簡子云


【擁抱世代的未知與徬徨——人物專訪】


李奕慧、蔡岑珊、謝秉霖






擁抱世代的未知與徬徨——專訪沒有才能

 
李奕慧、蔡岑珊、謝秉霖 



    沒有才能的團員裴拓、碩美、若欣,三人皆來自從教室一眼望出就能看見湛藍海洋的花蓮高中、花蓮女中,在2019考完學測的春天,合力寫出YouTube破百萬點閱、攻佔街聲排行榜12個月的〈還是要有長頸鹿才能〉,成為當年度最具代表性的畢業歌。

    三人或許也沒有想到,當初單純的想透過一首歌,記錄下高中三年所有歡笑、荒唐和努力,竟獲得熱烈迴響,也因而有了和華研簽約的機會。從無名到爆紅,僅是短短數個月的時間。在經紀公司的協助下,他們發行了第一張正式EP《烏鴉 烏鴉》,包含了一切故事的起源〈還是要有長頸鹿才能Bonus Track〉,以及兩首新作〈這世界吵得只剩白歌〉、〈晚點再想 晚點在想〉。

    「沒有才能」(Anti-Talent)這個看似負能量、厭世的團體名稱,源於碩美哥哥在三人創作〈長頸鹿〉時,一句半玩笑的「你們歌寫得這麼爛,就叫作沒有才能好了!」成名後回頭看,裴拓認為沒有才能同時也代表著沒有包袱、不需要承受社會的約束,而能夠安心地去追逐自己的夢、寫歌傳達信仰的價值;而碩美和若欣則謙虛的認為,在真正進入演藝圈後,跟許多同時在創作饒舌的前輩們相比,自己的能力則遠遠不足、對於創作還在摸索,「沒有才能」這個團名就好似一劑預防針,能夠給聽歌的人一些預備。

    人生點滴連成線,三人在還沒著手創作長頸鹿前,對於音樂和創作都各自承載著不同的嚮往,裴拓和碩美兩人國中時皆是管弦樂團,碩美雖然坦言自己對於大提琴並非特別熱愛,是所有接觸過的音樂類型中付出最多、收穫最小的,但學習古典樂卻也幫他打下堅穩的樂理、節奏基礎;裴拓高中已是嘻哈研究社的社員,從翻唱到現在自己創作,更能體會饒舌創作最著重的詞及Flow;若欣在簽約前即是在IG上擁有五萬名粉絲的翻唱網紅,過往大多透過翻唱流行抒情歌表達自己感受。



「平凡的歌曲,我怎麼可能唱」——〈晚點再想 晚點在想〉

    創作是對彼此訴說各自的故事,而我們也在他人的故事裡尋找己身的倒影。沒有才能的詞曲皆是由他們親手寫下的,是年輕世代對尋常日子細膩的體察,這個世代的歡快和疲憊蔓生在他們的字句之間。當談起Z世代的特質——像是時常被其他世代質疑的抗壓性低、太過厭世——他們相信每個世代有不同的難捱,只是在世代的轉換之間,壓力似乎「由外向內」了,現代人所要面對的更多是來自內心、情緒與人際的壓力。碩美也提及,在傳統觀念漸退、社群漸興的時期,人們有更多的空間去抒發自己,「現在的人自由了一點,也個人了一點。」也許這樣的抒發,就像他們把對世界的厭倦放進歌裡。對此碩美說:「我們的歌裡確實有那種厭世感,因為我們就是這樣的人。要寫太開心的歌,也顯得虛偽。」

    在視覺呈現、歌詞意境上獨樹一格的他們,不只有厭世感引人注目,他們敘事背後的概念,也時常令觀者好奇不已。然而,比起試圖拆解一層層的隱喻和修辭,沒有才能更希望聽眾能夠用感官去體會並經歷他們所呈現的一切。這樣的觀點也與裴拓的一次經驗有所連結:他們高三時創作的歌曲〈還是要有長頸鹿才能〉題名源自於詩人徐珮芬的作品〈還是要有傢俱才能活得不悲傷〉,當時裴拓亟欲得知自己與詩人原始的想法有無出入,於是透過社群平台連絡上徐珮芬。當時徐珮芬告訴他:每一個人對詩的解讀都是對的。而當這樣的觀點回歸到他己身的創作時,裴拓也相信歌曲和詩是一樣的,都是不被定義的、都是任人解讀的。

    「不管有沒有出道,創作都是我會做的事情。」碩美這樣描述他與創作的關係。對他來說,創作便是將自己的腦海裡的旋律、畫面傾瀉在樂譜、文字之上;若欣則提到,她過去並不相信自己能夠創作歌曲,但現在的她甚至已經有了創作者的眼睛,在日常生活之中目光炯炯地看見人與人之間的聯繫,並把她的所思所感放進日記裡、成為日後創作的養分;裴拓也同樣提及他在開始創作之後,「會更用力地體驗每一個過程」,並運用錄音的方式記下閃過他腦海的旋律或歌詞,讓片段的靈感拼湊出更大的概念。他也逐漸對自己的作品有了不同的忠貞,「過去會很容易因別人的意見,而懷疑自己並修改。但後來發覺,你要保留你最初創作的感覺,不需要被他人影響。」

    在往前走的同時,他們也向內探索、釐清自己。裴拓分享到,「我問過很多創作者,他們的想法是,當你過了那個感覺隨時都能往前衝的階段以後,你還是必須問自己為什麼創作。」他真誠地說:「因為有人想聽。」歌迷在他們的歌裡獲得能量,於是那些能量又再度重回他們身上,如此往復的迴圈,是歌手與聽眾之間最為迷人的關係,兩者都在聆聽與被聆聽的時間裡,成了更加飽滿的靈魂。



「如果還有夢,讓故事繼續走」—— 〈還是要有長頸鹿才能〉

    去年甫成為大學新鮮人的他們,同時間與華研國際簽約,經歷了成長上的劇變。似乎還沒有太多時間適應,就在眨眼間晉升為半個社會人士。而來到了人生地不熟的台北,所有的事物都很陌生,不太熟悉的新環境、不太習慣的新校園、不太認識的新朋友,以及還不太了解的新身分—藝人。在訪問的過程中,就讀台大戲劇系的碩美便分享道,自己系上的同學都是全心全意在課程及專題上,但自己卻無法像他們一樣全心投入,因為自己同時還有樂團的事務需要兼顧。課業與事業之間的平衡,便成為了他們的共同必修課。

    關於長大,裴拓認為自己從過去喜歡逃避,到現在越發能透過創作抒發、在舞台上表現自我;碩美則認為自己仍是個當初那個長不大的男孩,還不想這麼早被世界的期待框住;若欣雖然有時會想回到過去純真、沒有壓力的時候,但同時也明白成長是進步的必經之路。

    儘管出道之後,時間總是不夠用、回家的機會寥寥無幾,但能夠繼續在自己喜歡的事物上耕耘、努力,就是件幸福的事。出道這件事,是肯定,但同時也是挑戰。就讀世新大學口語傳播學系的若欣分享道:「在創作的許多時候,會因為認定自己已進入業界,便會要求自己產出更高水準的作品。但有時並非自己的創作不夠好,而是自己定的標準太高。」在成長的過程中,我們似乎都被規定只能越變越好,自然而然地,我們對自己也漸趨嚴苛,絲毫不容許一點偏差。然而,在「長大」的這門課中,沒有什麼是標準答案,也沒有什麼能夠定義真正的長大。

    這三位年約二十的青年,用著屬於他們的語言,譜著屬於他們的旋律,唱出屬於他們世代的心聲。或許迷茫、或許青澀,但可以確定的是,他們已走出自己的夢想道路。未來可以晚點再想,但現在就是要在自己喜歡的道路上,義無反顧。



*專訪照片攝於城市草倉C-tea loft

*專訪照片攝於城市草倉C-tea loft





從退學制度看「課業作為大學的主要目的」

 
葉哲宏 

前言


    前文提到的成績優異獎學金(書卷獎),是欲以金錢作為誘因,提升大學生對課業的注重程度,藉由獎勵「上層」學生,維持以成績為導向的價值。相反的,對於學校定義的「下層」學生,校方也有相對的處理方式,便是以學業退學制度(俗稱二一、三一),鞏固以分數作為標準的體系。本文將會探討高等教育的意義與特殊之處;整理退學規定及實務上的處理方式;並分享政大語言所何萬順教授如何看待此制度。


高等教育與基本教育的差別


    根據國際教育標準分類(ISCED),主要有學前、初等、中等、高等四個教育階段,而其中初等(國小)與中等(國高中)會被定義為基礎教育,在此之後的學業都會被認定為高等教育。

    基礎教育是整個教育體制的地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基礎教育的定義,是滿足《世界全民教育宣言》(World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 for All)中對基本學習需求的各種教育活動,而這些基本學習需求包括識字表達、價值觀形塑,以及發展、增進生活品質並持續學習的能力。相較之下,高等教育是在上述的任務完成之後,進一步分門別類發展各自的專業。雖然有人提出高等教育的目的在於「啟迪學生思考」[1]、也有人說是培養「分辨真實與虛假的能力」[2],但觀察大學教育從中世紀到現代的歷史發展,從教學為主轉移到以研究為尊,都離不開在各個領域中進行深層探討的架構,因此,無關乎校方的辦學理念,或是學校是否應作為職業訓練所的辯論,大學的本質是藉由科目的分類將複雜世界解構,以便較為簡單地去探索各項知識,並在之後統整起來,使人們了解世界的全貌。

    相較基礎教育對於各種知識的雨露均霑,高等教育較為鑽研某項領域,會有所謂的主修科目決定進修方向。這樣高度專業化之下,人才的篩選就變得格外重要,考量學生的能力、性向是否符合特定學科?判斷基準自然是以基礎教育的知識水平為標準,測試學生對「工具使用」的精熟程度,將高等教育的分類提前到基礎教育實施。就如同升學考試中,關乎該科系之專業領域與國英數社自這樣的普通學科掛鉤,無不是以分數評定學生「有多少東西?」。並透過更複雜的比序、倍率,判斷學生「有多少東西是『適合且重要』的?」總而言之,這樣的機制是以大學端為主體,設置各種科目、類組,用成績將學生置於被動評價的客體。

    而近年來,學習歷程、多元入學躍上檯面,以面試、社會參與將個人經驗納入考量,更注重學生的主體趨向。先不論當中的實行手法與成效,究其目的在於除了能力以外,也注重學生與學科的性向,達成人才多元晉用,並破除以分數形塑的階級。


鞏固體系的手段——退學制度


    雖然有了這些新措施,整個教育體制仍然是以考試成績作為評價主體,生命體驗不過是輔助參考,尤其在升學為導向的考試制度中更為明顯。然而並不是只有高等教育重視成績,現行的基礎教育一樣在乎考試分數,但為什麼只有高等教育有退學制度呢?

    解答可能在於兩種教育關心的目標不同,基礎教育著重面相在於「投入」而非「產出」,被預設是白紙的學生,教育者賦予知識與社會規範;相較之下,高等教育著重在專業能力的培訓,因此會依照學生的學業表現、行為舉止有沒有達到要求,決定能否繼續求學的標準。

    雖然基礎教育時期的考試上仍有及格線存在,但那是學生在接受教育者傳遞知識後,被期待的理解程度底線,僅是「吸納」而非要求對於外在世界的產出,因此一般的學業表現不佳,並不會成為處罰事由,頂多會有補考(修)來填補不足的部分;而學生的價值觀、態度則是在教育中,漸漸吸收內化以符合社會規範,這時學生的行為是對於外在世界的表達,有社會道德觀可以對於行為作成評價,例如違反校規會被記過處罰,從這點也可看出,公民素養、社會化才是基礎教育的核心。

    反之,高等教育則是從升學考試起,就在要求能力的標準,不合格的人就會被擋在將成績奉為圭臬的體制外。而從大學的考試中也可看出雖然有標準答案,好似與以前相同,但考題的設計與回答,會著重在解決現實問題上,例如政治學考題會要求學生站在利益團體的角度思考策略、物理課會以生活中的機械操作納為考題,這是一種要求學生在汲取專業知識後,對於現實問題提出自己的答案,這也是一種「對於外在世界的表達」,屬於「產出」。產出便有了要求,要求學生必須達成基本的門檻,達不成此一標準者便會被以不及格作結,不及格一多代表跨不過門檻,此時就輪到學業退學制度登場,淘汰學校認為「不認真」的學生。


大學的退學制度


    目前實務上的退學制度可分為「申請退學」與「勒令退學」。勒令退學分成三類:學業不佳的「淘汰性質退學」、品行不佳的「懲戒性質退學」及「其他原因退學」。而在一般生與特殊生之間,身分認定與成績標準也略有差異而有爭論,但本文僅會專注於探討學業退學制度本身。

    退學的情況並不罕見,但如果只談論淘汰性質退學,幾乎只會看到台灣的案例,因為,歐美日等國有類似但更彈性的規定,較類似停學處分。例如,取得一年全職工作即可復學,或強制到別的學校修習。台灣俗稱的「二一退學」是源自北京大學的規定,沿著國民政府的在台復校工作傳承下來。1998年之前,各大學均遵守教育部的《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明訂二一退學。在該年此規定廢止後,各大學有放寬甚至廢除的趨勢,然而後來許多學校廢止幾年後,又重啟學業退學制度,但改採較寬鬆的退學門檻。。而最近10年,在2011年師大廢除學業退學制度後,已有20餘所大學跟進。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63號解釋,大學對於自身教學研究事項,在大學自治範圍內不受國家行政、立法機關拘束。然解釋文中段「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此「合理及必要」即是指在大學自治下一切手段仍要符合比例原則,並且自治範圍僅限於教學語言相關事項。此外,高等教育也並非與基礎教育涇渭分明,大學法即闡明,大學在學術自由之下尚有培養人才、培養人民健全人格的任務、教育基本法也要求教育機關重視學生在各種情形下的受教權與平等權,因而大學應扣緊教育本質,包容教誨每位學生,並以合理適切手段維持大學的學術責任。而現行的退學制度是否有達成上述法規要求——大學自治與學生權益的平衡,將會在以下對於制度細節的介紹中一一檢視。

    目前各校對於退學的成績標準不一,主要有「二一三一退學」(一學期不及格學分數達1/2、下學期達1/3)、「雙二一退學」(連兩學期不及格學分數達1/2)、「三次二一退學」(連三學期不及格學分數達1/2),這三者的共通點在於,要有一學期的實拿學分低於應修學分的,才會開啟退學的程序,因此如果有某學生A「先三一後二一」、學生B「先二一後三一」,在相同狀態下退步的A平安無事,進步的B反而遭到退學。另外,真理大學有「全0分退學制」,看似最為寬鬆,但只要學生一學期並未取得任何學分,即遭退學,相比之下,上述二一三一的學制下,學生反而仍有下一學期的機會,不會當學期立即被退學。

    目前的退學成績是依據「學期學分取得率」,而非GPA(學期成績平均)、CPR(整體學分通過率)訂定。相較之下,後者是更細緻又可看見學生整體表現的計算方式。何萬順教授在這也舉了一個假設:「你不會聽到學校因為教授一年沒有發Paper就fire他,但會因為學生一年成績不好就趕走他。」;且與品性退學的協商審議機制相比,學業退學沒有陳述自我的機會,沒有解釋「成績不好」的背景與理由,也沒有學務代表的介入。「我們把學校看作機器,學生有錯誤就將之銷毀,沒有一絲的仁慈。」


    學業退學制度的本意,在於保障學位授予的品質、學術研究的一定水準,也就是前段提到的,剔除「不認真」學生保留「努力」、「有用」的學生。實務上此制度有達到此一目的嗎?除了上述的假設情形,學生可透過減修學分數規避學分門檻、也可以「期中停修」或「甜涼通識」提升成績、教師也不會因為學生成績高低修改上課方式,這些都不會讓學術品質提高,亦不會讓學生更好;此外,未被處罰到的學生則會因為校方強化了「不要被趕出學校」的外在動機[3],反過來侵蝕要認真讀書的內在動機[4],產生排擠效應(crowding out effect),同樣不能保證學位授予的品質。

    將成績不佳的學生驅逐出場,而非將學生視為學習的主體而積極給予學業輔導,是消極的維護學位品質,反而是對受教權的沉默侵害;退學實際上還有汙名化的作用,會將受退學生塑造成「不努力讀書的笨小孩」,而忽略其他可能造成學業不佳的因素(經濟因素、同儕社交、課程選擇、學業環境、家庭背景等),對於教師也有可能是教學自由的干涉,使得評分標準因考量退學制度,而無法給予專業適切的評價,如真理大學便有實際案例[5]。

    何萬順亦提到學業退學制度表徵出父權社會的態樣,校方藉由訂出學分及格標準,強硬排除不符合框架的學生(框架是否合理、手段是否正當也是問題),這種過度干預形同家父長制的權威;此外,在強調自主學習的大學中,單單以成績作為區分學生好壞的標準,並予以正面處分(書卷獎)、負面處分(退學),形塑校園之中的階級。


廢除學業退學制度:政大的抗爭路程


    學權議題通常都是由學生組織在第一線奮鬥,作為一名教授是如何參與運動、並屢屢在媒體與會議上主導發言呢?何萬順提到提到原先其實並不關注此項議題,和多數人一樣,認為被退學者都是不認真的學生。在深入了解政大法學生輕生事件[6]後,何萬順才發現退學制度是一個「不公義卻強烈汙名化學生」的制度。而當時藉由政大的教師論壇,與一群關心學校制度的教師討論議題、分享不同見解,也嘗試將不同的學權議題提案到教務會議;他也與學生合寫分析報告,利用教師身分取得學校資料並結合學生的系所專業,使學生間有更多資訊公開,也建立學生團體與教師間的合作基礎,例如曾與法研所學生合寫退學專題[7],檢驗大法官釋字與實務上的比例原則,聯合提出研究報告[8]以及校務議案。

    在倡議的過程中,他認為辛苦不是問題,最令人感到痛苦的,是反對方對議題討論的不理性沒有自覺。例如提到退學制度將傷害、污名化學生,對方回應他說「愛情也是如此,何不廢除愛情?」。在這樣的情形下,辯論成為奢望,反對方根本不給任何陳述的機會。「When they go low, we go high.」。何教授說:「他們不理性的時候我們不要隨之起舞,我們要平等的對話要找到自己的話語權,創造這個對話的機制,公平的機會是我來掌握的。」他也提到,改變一個人深入骨髓的價值觀很難,必須用理性的邏輯去說服其他人這個制度是不合理的。

    最後何教授提到,要使提案順利通過,需要很多人脈、財務以觸及更多人、破除更多迷思。而改革不能只是和校方妥協,僅達成不合理的制度稍微鬆綁,他舉了台大英檢畢業門檻[9]為例,學校在收到學生會抗議後答應,校方自辦測驗取消收費,「這是贏了面子輸了裡子,你一旦妥協之後,好幾屆的學生都可以不用再談了,學校不會再管這個門檻合不合理了。」改革不能只看表面與結果,還要看過程中改變了什麼人的價值觀,造就大學中普遍價值的轉換才有意義。他認為「學校是自制且自治、有品且有格的」,要去反省那些合法但不友善的作為。


結論


    順著學業成績的數字排序,從前三名的卷哥卷姐,到可能在中間載浮載沉、對原本科系不那麼感興趣、在計畫雙轉輔的同學,一直到最尾端可能面臨強制退學的學生,大學生的校園生活中無不受制於「以學業表現」的邏輯,可能是被獎賞,亦可能被限制著。如果我們相信制度可以形塑人的觀念、決定人的行為,那這些「以學業表現」的制度就可能引導我們朝向一個單元的大學生想像,並且實際往這個想像前進。

    而在這些制度下,有擔負著他人期待眼光的、被阻擋於追求真正志趣的、在最脆弱的時候被驅趕的。規範可能立意良善,也可能是行政、教育資源有限情況下的妥協,但在每次遇到的當下,我們謹記其中的不合理性、記住有人為此感到壓迫,並如同何教授的提醒,不停捫心自問: ”Can we be bet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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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1]《教育目的為何?呼應〈當學生問我學這個有什麼用?〉一文》,張賢龢,2018

[2] The most important goal of higher education is to ensure that graduates can recognize when "someone is talking rot."—— Jeremy R. Knowles

[3]外在動機指參與活動是為獲取外部利益或避免外部侵害

[4]內在動機指參與活動、享受過程即為目的

[5]《全0分退學,教授怕學生失去理智「成績改為1分」》,馮靖惠,聯合報,台北,2020

[6]《政大男課業壓力重延畢,參加畢典當晚墜樓輕生》,社會中心,今日新聞,新北,2014

[7]〈大學學業退學制度的批判與反思〉,何萬順、林俊儒,《教育研究集刊》,第六十三輯第三期,頁77-106,2017

[8]〈政大學業退學制度適法性之實徵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校務發展研究計畫107學年第 2 學期成果報告》

[9]台大並沒有明文的英檢畢業門檻,但畢業必修課程包含一門0學分的「進階英文」,在修習這門課前須先參加全民英檢(依分數分班)。學生會認為此強制要求不合理,因此提案廢除,校方而後放寬限制,增加「自辦測驗」及其他測驗標準(如多益)作為回應。然而此自辦測驗收取300元費用,引起必修課程為何需要額外收費的爭議。



學生眼中的雙轉輔制度

 
王佳臻、簡子云 



前言

    根據調查數據顯示,台大每年約有500至600人申請轉系,每年的申請雙主修人數也從400人到600人不等[1][2][3]。這些數據顯示,部分大學生到了大學階段仍可能發現自己的選讀學科和真正的興趣不合,而選擇轉系或是雙輔系。由於每個科系的入學成績門檻都不同,轉學考的難度又高於校內的轉系考,因此也有部分的人打從一開始即是抱持著將原科系當成所謂「跳板科系」的心態入學,就讀原科系的同時也在準備在學重考或是轉系。為了在各科系開放名額有限的情況下篩選學生,各科系也針對申請雙轉輔的評定資格立定不同的門檻,而在這其中,「以原科系的成績等第(GPA)表現作為評定標準」是最為普遍的一種。但經由這樣的成績門檻篩選出來的,究竟是真正對欲雙轉輔科系有興趣的學生,抑或是原本就在成績上表現亮眼的學生呢?制度本身對於成績的限制門檻,會不會讓一部份未達標的人反而因此失去選擇的機會?

    我們希望能夠在這篇文章中探討臺大目前實行的雙轉輔制度標準,「成績」作為是否擁有資格的審查標準,可能未必能夠作為完全客觀的依據,我們將透過分析問卷調查的結果以及採訪兩位大學部學生的訪談紀錄,探討既存的制度在學生眼中是什麼樣的存在,在依循制度的規定的同時,同學們是否有從其中得到什麼樣的個人感悟、什麼樣的人才是雙轉輔制度真正能篩選出的學生、以及雙轉輔門檻是否能有不同標準的評斷方式。


轉換跑道的選擇及其門檻

    台大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若對其他科目產生興趣,甚至是想要轉換跑道,可以考慮選擇雙主修、輔系或是轉系。目前臺大各科系的雙轉輔門檻上皆是由各系自主規定,以雙主修為例,《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規定,欲申請雙主修的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其前一學年每學期等第績分平均(GPA)須達2.92以上或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4]

    大多數科系皆是直接援引雙主修辦法中的成績門檻,雖然達到GPA2.92對於多數學生而言並不是難事,但在通過制度的最低門檻後,因為許多科系都是以成績高低排列錄取順序,學生還得面對更為激烈的成績比拚過程,讓自己的成績保持在頂尖水準。也有些科系直接將自訂的申請門檻提高,像是欲申請外文系雙主修的學生,GPA須達到4.0以上;欲申請會計學系的學生則需要在前一學年的GPA達到3.38,由此可見各系系內對於雙主修門檻的制訂也有不一致的標準。除了以在原科系過去一年的成績作為評定外,「修習欲雙主修科系的課程並且拿到規定的成績」也是將成績作為申請門檻的方式之一。

    根據此次報導中的問卷訪談資料顯示,許多學生認為學校設立雙轉輔門檻的用意有幾種可能:避免某些科系成為跳板科系、確保欲雙轉輔學生已具備顧及雙邊(甚至是多邊)課業的能力,這種機制預防學生把原科系當成跳板的投機行為,卻可能使並非基於前述動機而申請雙轉輔的學生,一併陷於達到門檻的競爭之中。

要符合雙轉輔資格,每個系都有自己「從原系雙/轉/輔出」與「雙/轉/輔入目標系」的規定,這樣的在台大提供的查詢網頁中,有清楚條列招收名額,申請方式與錄取方式。


「你認同以成績作為取得雙轉輔資格的門檻嗎?」

    為了瞭解臺大的學生對於現行制度的看法,我們在交流版上發布了問卷,共有382則回應,在「你是否認同大學以任何學業成績為標準設立雙主修、轉系門檻?」一題中,非常認同(9.7%)和認同(45.5%)的比例,與不認同(31.9%)和非常不認同(12.8%)的比例相當,顯示填答者中對於成績門檻的意見正反持平。也有填答者在問卷中特別強調自己「雖選擇了『認同制度(的存在)』但是並不贊成制度以成績作為唯一的標準」。

(圖一)你是否認同大學以任何學業成績為標準設立雙主修、轉系門檻?


    認同以學業成績作為雙主修及轉系門檻的同學,多指出成績是最客觀、簡易的判斷標準,全校皆適用同樣的成績計算方式,相較於其他指標顯得更為公平且成本最低。某些認同制度的人認為,成績或許能看出一些基本的資訊,比如雙轉生應該為了喜歡的科系而付出一定程度的努力,拚命在自己不喜歡的學科上達到一定的成績要求是理所當然的,如果辦不到的話就是雙轉的決心不足。也有人認為雙主修同學顧好原科系的課業是基本要求,如果連自己原本的科系都無法顧及課業的話,遑論追求雙主修或是輔系等多面向學習方式。另一方面,不少人覺得為了避免有些入學分數門檻較低的科系變成「跳板科系」,雙轉輔成績門檻的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如果不訂下成績標準的話,所有人都只是依照個人喜好選擇科系,可能會造成熱門科系的學生人數無限擴大,在該系師資等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直接以成績限制學生的選擇資格,亦不失為一種較有效率的評斷方式。

    持反對意見的同學則多認為,學業成績作為雙轉輔的評比資格有其侷限存在,以成績限制學生的學習、發展空間並不適當。最常見的看法是,提出申請的同學很多都是發覺自己不適合本科系才決定要雙轉輔,在此情況下卻要對其原本的成績做要求很不合理。另外也有同學關注現行雙轉輔制度對學習造成的影響,過度追求成績表現的結果反而鼓勵學生投機選課:「造成學生退掉系上必修,去選甜涼廢課、壓低學分數」,如此一來,衡量一個學生是否得以轉系,將不再取決於其對於欲轉入的系是否具有基本的專業能力以及高度興趣;而是在於其選課策略是否足以衝高其分數。

    「鼓勵學生『聰明選課』,這根本不是大學教育的目的。」有受訪者便向我們描述,系上轉系志向明確的同學多會在修課前做足準備,包含打聽好哪位教授給分比較甜、必要時退掉太硬的課,甚至聽過同學連會拿A-或B+的課都會退掉,因為不想拉低GPA。然而他也坦承,給分甜的教授不一定教得比較好,這樣選擇意味著寧願修不到好課也想盡力爭取好看的分數。另一位受訪者則向我們透露,觀察到預計申請轉系的同學幾乎不會在系上活動現身,必修課也不太參與,最後在學期結束時默默拿了卷一。除了學業方面必須時刻兢兢業業計算著分數,雙轉輔競爭檯面下尚有很多不為人知的辛酸路程,為了交出好看的成績單,付出的代價可能是課餘的休閒時間、與系上同學的人際連帶等等。

    事實上,即便是在看似更為自由多元、不強調成績至上的大學校園,無論是雙轉輔規定抑或是申請交換、實習等資源的過程中,成績在大學作為一種衡量學習成果、並依此分配學習資源的標準,一定程度上仍左右學生的學習策略。根據問卷的答覆,有12.8%的人表示自己「經常為了顧GPA而選甜涼廢課」;另外更有高達52.6%的人表示自己「曾經為了顧GPA而避免選太硬的課,就算自己可能有興趣」。

    由上述可知,許多人對成績作為評比標準的客觀性有所保留,不同老師的給分標準不一,個人亦可以藉由退掉硬課、選擇甜涼課衝高GPA;對於許多不得已走上轉系這條路的同學來說,付出的努力和心血其實很難被概括為統一換算過的冰冷數字。可見成績作為衡量一個人的學習表現,仍有其侷限性存在,並非絕對客觀公平。此外,當學習成果被標準化成為一組又一組的數字,成績門檻的制度引導學生追逐高分並且彼此競爭以獲取資源,在此情況下大學是否又再度成為成績比拚的教育現場?學習的目的會不會因此變質?追求成績和知識學習之間的矛盾或許是制度下無可避免的後果。

(圖二)課程的給分是否成為你選課的標準?(多選)

除了成績,也許評斷還能有其他方式......

    在我們的訪談中,訪談者表示雖然認為目前認同學校施行的制度,但認為使用學業成績作為評定標準太過於武斷,成績不應為唯一的評定標準,有些學生的原科系必修課課程內容較多,且修課成績有時得端看教授的評分方式而定。在無法將原科系成績維持一定水準時,部分學生可能被迫考慮放棄雙轉輔的目標,在將學期成績表現當作一種客觀標準的同時,這種預設忽略了不同科系課程的負擔及評量分數甜涼與否的差異,學生對於想要雙轉輔的科系的熱情,只能夠化為GPA小數點後的幾位數字和他人比拚。

    或許,使用面試及專業科目考試的方式能夠完善篩選機制的全面性,但勢必得耗費更多的人事成本,受訪者之一表示「感覺現在的制度,都是以『如何讓學校行政人員方便處理』為目標訂定的」,成績是否能夠全然反映出學生的學業表現?背後是否延伸出各種嘗試用選課策略影響GPA的投機行為,而失去了成績原本應具有的客觀象徵性?這些都是仍需要透過制度規定者與學生雙方的溝通及成果的檢視,才能夠取得其中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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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大學人文社會領域 最易成「跳板系」https://udn.com/news/story/6928/3899317

[2]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雙主修及輔系統計專區
http://www.aca.ntu.edu.tw/reg/statistics/DOUMAJOR.asp 

[3]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轉系統計專區http://www.aca.ntu.edu.tw/reg/statistics/trdept.asp 

[4]國立臺灣大學轉系、輔系、雙主修專區相關規定 http://reg227.aca.ntu.edu.tw/tmd/stuquery/




書中自有黃金屋?——眾人眼中的台大書卷獎

 
柯亮宇 



    書卷獎一詞大家一定不陌生,成為「卷哥卷姐」更是某些人大學階段的重要目標之一。國立台灣大學針對大學部的學生,提供俗稱「書卷獎」的成績優異獎學金,依規定每學期、每學系,學期總成績前5%的學生受獎(即每20人有一位書卷獎名額)。而在今年初(109.01.03),教務會議修正通過,將獎金由過去的2000元提升至6000元[1],引起部分學生討論;意識報在暑假於NTU交流版發放調查問卷,也吸引超過380位同學填寫,可見學生對此議題的關注程度。

    而所謂書卷獎也並非台大專屬,參考其他學校的書卷獎金額,成、清、交、政四校的獎金分別為3000、2000、3000與4000,受獎的標準也都訂為「全班成績前5%」,所有受獎者的獎金金額相同。相較之下,有些學校則會再將前幾名依序授與不同獎金,像是輔仁大學每班前三名分別有10000/6000/4000元、東海大學則是前兩名有10000/5000。整體而言,不論授獎金額、名額,各校制度有所差異;一樣的是在實施辦法中,各校多以「提昇本校學士班學生之學習風氣」、「培養學生奮發上進之精神」、「獎勵學生努力向學」為宗旨,希望透過實質的金錢誘因來鼓勵學生花更多時間與精力追求更好的學業成績。[2]


學生的觀點

    那這樣的目的是否有傳遞到學生端呢?本報暑假在NTU交流版所做的問卷調查,雖然採取方便抽樣,但吸引共382位同學填寫,且填答學生之學院的比例分配與真實比例相近(圖一)。問卷中,問及會不會因為想獲得「卷哥、卷姐」等象徵性的肯定或是6000元的獎金而更用功讀書,有68%學生答案偏向否定,多於回答經常與總是的19%、13%(圖二),有學生也表示「會認真的就是會認真,不需要獎金當作誘因。」,也有人覺得都幾歲了,大學生應該為自己的學業負責,可見獎項的鼓勵效果有限。

    同時,我們也跳脫個人經驗,詢問同學是否認同學校「以獎金鼓勵學生追求學業表現」的政策,問卷顯示有近80%的同學表示認同/非常認同(圖三),理由除了認為鼓勵用心對待學科的學生是很務實的做法,也有人覺得這可以給經濟有困難但願意努力念書的同學一些幫助,或是有同學支持以獎金鼓勵在「各種領域」表現傑出的學生,而學業本身也是一種領域。而在不認同的學生意見中,多數人則提到「人人知道選課影響成績的程度遠超過實力」使獲獎標準與努力程度並不相關,評比機制的不公平,也使得書卷獎更像是選課大賽。其次,也有人認為學校沒理由只鼓勵學生「追求學業」表現,而忽略其他方面的表現。另外,也有同學在問卷中反映,認為書卷獎政策的真正目的可能不在於問卷設計認為的「用錢鼓勵學生追求學業表現」,而是「因為學生有良好的學業表現而以金錢作為肯定」,兩者仍有所差異。






    綜合三個問題,可以發現十分有趣的現象是,雖然被獎金與卷哥/姐頭銜所激發而更努力讀書的學生實為少數(32%),卻有多數學生(80%)認同校方的政策。更進一步,我們將兩者進行交叉比對,可以發現確實有39%的同學認為雖然自己不會被這樣的機制所激勵,卻在客觀上認同政策的正當性(表一)。這也令人好奇,這些同學怎麼看待書卷獎的存在?若肯認其作為鼓勵機制,為何自己不會為之所動?若自己不為所動,又為何相信機制的效果呢?我們會在後面進行討論。



校方與教師的觀點

    四月時,校方也在官方粉絲專頁宣佈此消息,表示:「總是聽別人說大學生活有三大學分:學業、社團與愛情。然而,社團與愛情非操之在己,表現好壞不好說。相對的,學業成績倒是能自己所掌握,每學期表現傑出的同學能獲得書卷獎的肯定。獲得書卷獎最重要的就是這份榮譽,而除了獎狀的榮耀外,幾十年沒有調整過的獎金,經行政團隊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今年起從2000元提高到6000元。」[3]

    對於粉專這樣的說法,也是台大校友的地質科學系羅立教授表示無法認同,他認為大學三大學分這樣的講法由來已久,但大學能達到的成就絕對不只這樣,像是現在大學生也會創業,這為何不能作為一種努力的目標?另外,老師也質疑社團的表現好壞為什麼不是操之在己?學業成績就一定能自己掌握嗎?努力也許會有一定的效果,但要努力衝成績到拿書卷獎是另一回事了。

    而對於書卷獎調升一事,受訪的教師則多表同意,認為過去2000元獎金已經幾十年未曾調整,它代表的意義及實際激勵作用已大不如往,應該適度調高。經濟系王泓仁教授則表示他不認同「只」以獎金鼓勵學生追求學業表現,但認同以獎金「作爲一種」鼓勵學生追求學業表現,而獎金作為國內外各種學校、各種活動獎勵表現時用得最廣的一種方式,其效果也具有普遍性。社會系的劉仲恩教授則提到,獎勵的標準應該用相對排名(前5%)還是如美國一些學校的絕對標準(如GPA>3.9),在執行面上有更多討論的空間。

校方的官方粉專宣布調整書卷獎金額
🔺校方的官方粉專宣布調整書卷獎金額


對於書卷獎的一些反思

    此篇報導透過問卷調查同學意見、詢問校園中不同角色的想法、不同學校制度的比較,做客觀知識的傳遞,也希望引發讀者更深入的思考。書卷獎源自於什麼樣的契機已不可考,但想必對大多數人來說,鼓勵學生追求學業表現也是件再直觀不過、無需爭議的事情。

    然而,「直觀而無需爭議」,也代表這樣獎項、獎金是否具有正當性,又或者在社會對「惟有讀書高」的風氣改變之下的是否有存續的必要,都是一個極少被提出來討論的問題。我們也必須瞭解到,任何制度的設計可能產生目的以外的效果,就算書卷獎鼓勵同學的目的看似無害,然這個每學期自動劃撥、官網主動對外公布名冊、完全以學業成績為依據的獎勵項目,仍可能導致若干負面的影響。

    首先,回歸教育的本質,大學身為教育者的責任,應該在於怎麼把學生「帶上來」,讓每一個學生都有能力實現自己在學業上的理想目標。透過書卷獎,可能確實激勵部分同學追求卓越,但如有學生提到「書卷獎可能是對前十名的同學有吸引力,中後的同學就覺得還好」,書卷獎的效果其實只針對部分而非全部的學生。另外,太過倚賴或偏重這樣的制度,可能是將責任丟給學生,忽視了可能需要幫助而非只是缺乏動力的群體,在有限的資源之下,這樣的政策會不會擠壓學校預算在他處更被需要的運用?分配正義是一個必須思考的課題。

    再者,制度的設計也會指向特定的價值觀,當書卷獎作為大學最引人注目的獎項、卷哥卷姐成為高度成就的象徵,我們必須小心造成學生、家長、社會對大學成就的單元想像,以學業成就當成在大學生活中唯一的、最高的目的。另外,如前述同學普遍提到的,包含策略性選課、評量方式的差異等因素都會影響成績,以一個冰冷的數字作為授獎的標準,都太過肯定地將成績數字的高低歸咎於個人努力。況且,不僅GPA高不必然代表比較努力讀書,用心於學業的學生也不見得都能將成果展現於成績之上。

    最後,回到這次書寫此文的契機——獎金調升一事,校方的說法是幾十年沒有調整過的獎金,代表的意義及實際激勵作用已大不如往,惟「很久沒調升了」是否足夠作為支持調升的理由?校方也未加以闡明它實際想達到的成效到底是什麼。或許我們可以藉此機會重新思考書卷獎的意義與實施內容。

    上述這些問題雖然想法因人而異,也沒有標準答案,卻值得我們隨時留心。從而衍伸的、同樣以學業成績作為標準的雙轉輔與退學制度,以及圍繞著的「學業中心主義」,將在後面兩篇報導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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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國立臺灣大學學士班學生成績優良獎勵要點:http://www.aca.ntu.edu.tw/reg/law/%E5%9C%8B%E7%AB%8B%E8%87%BA%E7%81%A3%E5%A4%A7%E5%AD%B8%E5%AD%B8%E5%A3%AB%E7%8F%AD%E5%AD%B8%E7%94%9F%E6%88%90%E7%B8%BE%E5%84%AA%E8%89%AF%E7%8D%8E%E5%8B%B5%E8%A6%81%E9%BB%9E.pdf

[2]國立成功大學優良學生書卷獎獎勵要點:http://adms.acad.ncku.edu.tw/var/file/44/1044/img/2341/387569723.pdf

國立清華大學大學部書卷獎辦法http://academic.site.nthu.edu.tw/var/file/7/1007/img/4108/841103359.pdf

國立政治大學學士班學生學業成績優良獎勵辦法http://aca.nccu.edu.tw/download/rulesdata/law18A.pdf

輔仁大學「輔仁書卷獎」獎學金辦法http://life.dsa.fju.edu.tw/rule/%E8%BC%94%E4%BB%81%E6%9B%B8%E5%8D%B7%E7%8D%8E%E8%BE%A6%E6%B3%95.pdf

東海書卷獎獎學金
http://cdn.thu.edu.tw/web/freshmen/detail.php?scid=60&sid=92

[3]台大發文:https://www.facebook.com/iloventu/photos/a.217521828426784/1423367161175572/?type=3&theater




家中的他者:法律中的外籍家事工

 
吳培鎰 


    一早出門,你可能看見新聘來照顧隔壁榮民伯伯的移工正在灑掃門口,替花窗外的盆栽澆水;下午自公園旁走過,看見他們推著輪椅,三五成群地享受難得的閒談時光——你知道他們所聊的「臺灣生活」是什麼樣貌嗎?自 2010 年勞動部針對外籍移工實施調查計畫以來,顯示在家事工面的調查結果逐年改善,家事工的處境似乎越來越好,但對於一位負責全家家務、甚至得充當家庭店面員工的外籍移工而言,這已經是足夠好的就業環境了嗎 [1]?今年初,民間團體赴行政院抗議家事工的惡劣勞動環境,婦女新知秘書長周于萱更將家事工比做「血汗勞工」、「制度上的孤兒」,何以會有這樣的評述 [2]?本專題將聚焦討論家事工在臺的工作環境,細剖當今法規範對移工群體造成的不利,並探討社會制度在他們身上所施加的壓力,希望能使讀者更了解在臺家事工的處境。


現行法規範底下的外籍家事工處境


    目前我國對外籍家事工採取「限業限量」的開放政策,按《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項,分為 11 種類型,前 1 到 6 款為專業技術、教育、藝術與表演⼈才,後 7 到 11 款為漁撈、看護或幫傭、建設等藍領職業(Blue-collar)。外籍家事工歸類在第 9 款所稱的「家庭幫傭及看護⼯作」,可分為「家庭幫傭」與「家庭看護⼯作」[3];據 2018 年 12 月的統計資料,各佔移工在臺總就業人數的 36.24% 和 0.27% [4]。我國現行對家事工的法規範無疑地影響他們的勞動環境甚深,以下就讓我們先針對法規範的層面討論,並檢視其中的問題。


一、無所不包與 24H Stand by? 

    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看似雷同,其實工作性質互異,家庭看護工指「在家庭從事⾝⼼障礙者或病患之⽇常⽣活照顧相關事務⼯作」,家庭幫傭則是「在私⼈家庭從事房舍清理、⾷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作」[5]。簡單來說,以什麼名義申請移工,就只能要求他們做什麼工作,否則即為「許可外工作」之要求,如:看護工的申請標準是被照顧者的身心狀況,所以請來照顧祖父的移工不應該負責全家的家事,也不能要求移工「順便」照顧祖母;家庭幫傭的申請標準是家中的老人及幼童狀況,所以「家事服務」應限縮在與照 顧⽼⼈與⼩孩⽣活起居直接相關之家務,不能要求移工照顧寵物 [6]。「許可外工作」之要求可構成廢止雇主聘僱申請的理由,又因為不能歸責於移工,移工可以依法轉換雇主,然而此規定是否已被落實,可說是一大疑問。

    家事工的性質,接近於全天候照顧被照顧者與打理家務,不同家庭的個別環境不同,工作性質與工時難以明確切割,難以給定一般性標準;勞動部又指出,家庭與事業單位有別,部分聘僱家事工的家庭屬於弱勢,無法用其他方式降低或轉嫁成本,恐增加家庭負擔,故不在《勞基法》的規範範圍中 [7]。這導致了對外籍家事工的工作內容與工時規範出現極大空白,在雇主與移工間的契約外並無額外保障。因此,許多雇主在契約中對工時的規定都相當模糊,甚至沒有規定;查核勞動部 2018 年「外籍勞⼯管理及運⽤調查」時可發現令人訝異的現實——雇主對外籍家庭看護⼯⼯作時間之訂定情形中,有 78.04% 的雇主對⼯時「沒有規定」[8],在家事工的權益面是極大的缺口。

    除了工作日工時外,休假相關規定也存在規範空白,因家事工並不是《勞基法》保障對象,自然不適用一例一休規定。休假的規定,從私法自治原則來看,原則上由僱傭雙⽅訂定,但仍不能違反善良風俗或法律上的強制規定,故不能規定家事工不得休假。《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3 項前段明定雇主「須訂⽴書⾯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又⼯作內容、⼯作地點、⼯資、膳宿、⼯作時間、休假規定等,為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不應缺漏,該契約也需經過母國代表機構驗證才能合法聘僱 [9]。 


二、欠缺保險的低薪工作

    《勞基法》所規範之勞⼯,原則上不分本國及外籍勞⼯,然⽽家庭幫傭及看護⼯作並非適⽤勞動基準法之⼯作者,其最低基本⼯資依勞雇雙⽅的約定辦理,並沒有相應的法規範保障。勞動部於 2015 年與印尼、菲律賓、泰國及越南等僱⼯來源國召開會議進⾏研商,達成將外籍家事僱⼯於勞動契約之薪資上調至新臺幣 17,000 元的共識,並已經實施 [10],但相較於勞動法最低薪資規定仍有相當的距離,對比上一段所呈現的畸形工時制度,形成「超長工時、超低工資」的現象。 

    與勞工權益密切相關的還有勞⼯保險規定,家庭幫傭及看護⼯作因未納入《勞基法》,並沒有勞保的保障,只有健康保險,現行規範也沒有明確規定雇主應該給予外移及工商業保險以提供意外保障。根據勞動部說法,雇主幫看護⼯⾃願加勞保的例⼦很少,但「應該」都有保意外險;至於有多少看護⼯除了健保外沒有其他保險,勞動部並沒有統計數字 [11]。


三、我的工作,誰來決定? 

    關於外籍移工轉換雇主的規定,見於《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如果有以下事由:(1)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2)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無法繼續作業;(3)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作報酬經終⽌勞動契約;及(4)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作。

    此外,只要雙⽅合意,也能提前終⽌僱傭契約。依據勞動部頒布〈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類外國⼈終⽌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第 3 條規定,雇主與外籍移⼯中途解約,須於雙⽅合意解除聘僱關係⽇ 14 ⽇前,經當地勞⼯事務主管機關驗證,確認外籍移⼯的意思後,開具證明書[12];至於移⼯單⽅⾯提出提前解約是否應⽀付違約⾦,應視契約之規定。 

    這樣的規定乍看之下極有利於移工,實際上仍是利於雇主。如上⽂提及,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規定四種情形,外籍家庭幫傭與看護⼯實際上只有可能依第⼀種及第三種要求更換雇主與⼯作,前者需待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後者仍牽繫著那紙⽋缺規範的「勞動契約」,我們可以說從簽約到解約,實際上都依憑著仲介與雇主。縱使勞動合約極不合理,在缺乏相關規範知識和畏懼被遣返的⼼理,為了掙取薪資、保留⼯作機會,他們傾向忍氣吞聲⽽處於雇主的壓迫之下。本國勞⼯在⾯對不正義時都不⼀定敢站出反抗,何況是處於更弱勢的外籍移⼯群體︖ 

    我國勞基法規範雇主懲戒、解僱勞工時,須符合勞基法第 12 條(如:勞工違反了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確定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等等);然而,這針對不適用勞基法的移工,雖然法律規定雇主所提出的警告需由地⽅政府勞⼯局審查、提早解約需由勞⼯局驗證後才得成⽴,但與本國勞工相比仍缺少解約的明文規範。因此,移⼯必須時時顧慮在⼯作中犯錯即會被遣返。

 
四、保護傘,保護了誰?

    《勞基法》除了工資與工時的規範外,也包含勞動契約內容應具備的要件、勞動保險的投保、職災補償與罰則等,僅僅因為⼯作時間和內容難以明確切割,就逕⾏將外籍家事⼯排除於勞基法保障範圍,所產生的問題盡如上述,保障欠缺顯而可見。值得注意的是,《性別⼯作平等法》並不(也不該)侷限於勞動基本法規範之職業,意即外籍家事工亦受到性別⼯作平等法之保障;除了職場性別歧視與騷擾情事禁⽌外,⽣理假之規定亦有適⽤,而這樣的規範是否落實,實在充滿疑問。

    近幾年發生的性侵案件,七成以上的被害者屬於家事工,但是他們卻無法被《性別工作平等法》保護,並且往往因為以下幾個層面而增加求助的困難。首先是經濟弱勢,移工多來自東南亞較貧窮的國家,他們前來的原因大多是想提升家裡經濟狀況,但是在舉報後,被安排在庇護中心直到有下一份工作的期間,將會面臨沒有收入的空窗期,因此在經濟壓力下,移工往往在求助與隱忍中掙扎;其次是語言隔閡往往使得他們無法即時求助;再來是起訴困難,由於此類事件多發生在私領域,所以沒有目擊者可以證明,並且在事發當下,移工大多沒有反抗能力,無法在事發現場錄音、錄影存證,而在事後也不能自由(或難以前去)採證、驗傷,所以案件較難成立,因此移工常成法庭上的弱勢。

    當家事工與雇主發生糾紛而提起申訴時,申訴管道亦困難重重,這牽涉到申訴管道與司法體系對於整個外籍移工群體的不善。以不當解雇的申訴案為例,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條規定,適用該法規定之調解而非仲裁;但李珮妤(2008)則指出,實務上行政機關多以非正式的協調會介入,作業時間長短充滿不確定性,未考量移工在臺的許可時間而做管控。又相較於本國勞工若發生勞資爭議而無法為原雇主繼續工作時,爭議期間仍然可為其他雇主工作,但外籍移工卻不行,因此勞雇爭議之處理時間越長,對他們的工作權益損害也對越大[13]。

    外籍移工在司法體系中極度弱勢,往往在勞資爭議解決前就被遣返回國,即使撐過司法途徑,在語言等各方面資源欠缺下,訴訟權也難以有效保護他們。李珮妤即言:「在外籍勞動者的部份,權利的保障遠不如權利的貫徹或落實來的重要。」我國法制上並未落實國際法規範,即各國司法制度應兼顧外國人適用的語言與在移工提出申辯與審查之前不得遣返的規定,此為一大缺口,使得規範成為空殼的宣示 [14]。


五、仲介——至關重要的角色

    「仲介」的角⾊是什麼?是告知雇主其⾏為應符合法規範與合約內容,抑或是引導僱傭雙⽅簽下⼀紙表象合約,實際上卻是奴⼯賣身契約?是否像《我們的寶島,他們的牢》[15] 裡所描述⼀般,仲介是安撫、脅迫移⼯,迫使其乖乖當奴隸的那⼀⽅?

    關於仲介收取的服務費,明定最高限額為六萬元(以三年雇用期計算),服務費內容是安排移工出入國、體檢、所得申報、諮詢輔導等日常事項,但是若政府能夠建立完善的通譯、輔導機構,並保障移工有充足的休假,這些代辦事項便能由移工獨力完成。在僱用期滿後,移工面臨返國、續聘或轉換雇主的問題。儘管已取消移工期滿三年必須出境再入境的規定,但仲介在協助移工續聘或是轉換雇主的過程中,仍有收取不當買工費的事件傳出,金額高達兩到九萬不等,而移工多以現金方式支付,因此較難查清資金流向。對此,勞動部表示未曾接獲檢舉個案而無法處理,顯示舉證仲介違法情形之難,無法對外籍移工遭到剝削的狀況做有效處理。此外,雇主向仲介公司收取不當回饋金是助長高額仲介費的原因之一,起因於仲介業者為爭搶雇主,導致賄賂行為日益惡化 [16]。

    勞動部為降低移工負擔高額仲介費,成立「直接聘僱聯合中心」,協助雇主自行招募,不收取服務費,但實際上有照護需求的雇主大多仍透過仲介公司聘請 [17]。探究背後原因,一部分的雇主因不知道此官方平台,所以對相關訊息不了解;另一部份的雇主雖知道,但認為勞動部的直聘手續耗時繁雜,所以仍依賴仲介公司多年來建立好的暢通管道。由此可見直聘中心流於形式,要達到完全替代仲介公司仍需有更好的推廣及配套措施。
    我國對於移工的仲介、仲介制度並沒有一套法規範上的準則,全賴以市場機制決定,無法阻止處於弱勢的移工成為被剝削的一方。


小結:勞動法的本位與難能觸及之地


    勞動部過往的說明指出,外籍家庭幫傭與看護⼯因其⼯作時間和內容難以明確切割,不適合列入勞動基準法規範,也許此種說法過於簡化勞動基準法的意義。我們肯認看家事工並非典型鐘點計算的勞⼯,其照護性質也導致⼯時難以規範,在討論是否將之納入勞基法時,產⽣「增添保障」與「難以規範」的兩難。⽴法者固能以勞基法中的特別專章形式規定,使其在勞保、職災等亦有受勞基法規範之處,⽴法者卻選擇將之排除,因而出現極⼤的規範空⽩,又欠缺替代規定,只能希望勞雇雙⽅⾃⾏依靠合約填補。由此可見,相關規範並不以家事工為本位而制定,僅只是國家居於使統治便利的角度定之,當多數雇主在簽訂契約時未注意,或刻意疏於保障家事工權益時,將導致外籍家事工受極低勞動保障。

    而另一方面,即使外籍家庭幫傭與看護⼯有⼀套完善的⼯時計算與合理的薪資規範法律系統,他們的處境能顯著改變嗎?如何制定、如何落實與如何查核都是艱難的問題,踏出第⼀步就會遭受重重阻礙,這不僅僅是法律問題。多數家庭不清楚看護⼯在法律上的⼯作性質,甚至認為花錢聘請其照顧家屬,如果不能「順帶」料理全家家務,既不貼近⼈情也不划算。造成外籍家庭幫傭與看護⼯身分如同奴⼯的原因,必然有極⼤部分是雇主對於其⼯作範圍的認知有誤,也可能是清楚該界線,但卻刻意忽略。抱持後者想法的⼈甚至無所不⽤其極的利⽤移⼯,以看護的名義,卻⾏聘請廉價勞⼒(可能是個⼈營業所需)之實,如若至此,法律規範得再詳盡也無法改變家事工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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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李凱莉,「想想論壇」家事移工的日常,誰說了算?,刊於芋傳媒(最後查詢時間:2020 年 10 月 18 日):https://taronews.tw/2019/11/03/516948/ 

[2] 見林良齊,〈血汗長照 移盟籲家務勞動公共化〉,刊於中時電子報(最後查詢時間:2020 年 10 月 18 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309000532-260106?chdtv 

[3] 參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46 

[4] 資料來自勞動部統計數據,其中看護⼯⼈數為 256,173 ⼈(僅次於製造業的),家庭幫傭為 1,924 ⼈ 。 

[5] 外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六條第⼀項第八款至第⼗⼀款⼯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本文中簡稱為〈標準〉)第 3 條第 1 項。

[6] 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的申請標準,分別見於〈標準〉第 10 條與 22 至 24 條。

[7] 1998 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曾發布〈(87)台勞動一字第 059604 號公告〉,將家事工自勞基法規範排除。2016 年,勞動部又針對家事工的勞動條件保障發文說明,然而文中提及的《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目前仍無進展。見勞動部網站, 家事勞工納入《勞動基準法》予以保障,必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與實務之可行性(最後查詢時間:2020 年 11 月 1 日):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7179/16779/ 

[8] 參見勞動部 107 年外籍勞⼯管理及運⽤調查(最後查詢時間:2020 年 10 月 18 日):http://statdb.mol.gov.tw/html/svy07/0742menu.htm。其包含事業⾯與家庭僱⼯⾯調查表單,資料相當詳盡,令人能稍稍窺見勞動現實的一隅。

[9] 此為確保本國⼈與外國⼈之契約真實存在,通常由兩國代表機構驗證。 此外,部分國家駐臺代表處的網站上置有移工勞動契約的範本。

[10] 見勞動部所公布之《外籍勞⼯權益維護報告書》(2019 年 1 月修訂),⾴ 14 以降:https://reurl.cc/EzD7Gk 

[11] 見這篇報導中勞動部的回應,石秀娟,美樂蒂地震罹難補償問題 暴露看護工處境,刊於中央社(最後查詢時間:2020 年 10 月 18 日):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3030019.aspx 

[12]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類外國⼈終⽌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https:// 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40928 

[13] 李珮妤,外籍勞動者之勞動人權於我國法制之困境——以外籍家事勞動者為重心,《47 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頁 2862-2863。

[14] 同前註,頁 2863。

[15] 本書作者為數名「逃跑」移⼯與四⽅報,時報出版。本書由移⼯的書信組成,描述他們在⼯作中受虐的情況與「逃離」雇主的過程。對讀者而言,不聆聽他人的生命故事,又如何促使自己於所處的社會裡反思?

[16] 關於仲介與剝削的問題,參見遠見,移工、新住民系列報導:https://event.gvm.com.tw/201906_migrant-worker/03.html (最後查詢時間:2020 年 11 月 1 日)

[17] 截止 2019 年 8 月,直聘移工的比例始終低靡,2018 年只有 1.13%。監察院曾為此發布調查報告,見監察院新聞稿: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sms=8912&s=14182 (最後查詢時間:2020 年 11 月 1 日)


從倡議組織之眼看移工議題在台灣——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專訪

 
◎楊凱傑、李秉純、嚴子晴 

    坐落於熙攘的中山北路旁,聖多福天主堂一甲子以來,從不間斷的守望著無數渡海離鄉來台的兒女。每當面對橫攔眼前的道道難關時,是對信仰的堅守寄託、是以熟悉語言的傾訴祝念,才得以慰藉每顆流離尋岸的心。

    聖多福天主堂建於 1957 年,最早是為了滿足駐台美軍的宗教需求而建,也是當時臺北市唯一以英語為主要語言的天主教堂。而在 1992 年開放移工後,透過共通的宗教和語言,教堂周遭也逐漸成為許多菲律賓籍移工假日閒暇時喘口氣的所在,一個支撐這些他鄉來客的避風港。

    同時,在臺灣社會中,出現了一股支持移工的力量。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簡稱 TIWA),成立於 1999 年,是全臺第一個以國際移工為服務對象的民間組織。TIWA 積極倡議移工權利的保障,協助移工成立自主組織,也透過參與工運、社運向資方和政府表達訴求;此外 TIWA 也致力於移工原鄉文化的推廣活動與宣傳,以求消弭長期流竄於臺灣社會中的國族主義與文化偏見。

    TIWA 的據點就在教堂旁,除了移工間口耳相傳,也會在北車發名片主動接觸移工,開設中文、英文和電腦課程,是與移工建立關係的方式之一。其服務則以協助處理勞資糾紛居多,近年因無法居留在雇主或仲介處的個案變多,協助安置也是其服務範圍。除了具體的行動支援,TIWA 也透過紀錄片、攝影展等紀錄移工生活與故事,試圖增加大眾對移工議題的理解與關注。

    TIWA 長期耕耘的努力有所成效,現今臺灣社會的確多了不少聲援移工的力量,但移工議題因其政治特殊性而在議題討論中仍受邊緣,聲量與話題熱度有限,而既有的刻板印象也仍舊存在、難以全然破除。


移工議題在台倡議困境

    -議題邊緣性


    國內投身移工議題的組織漸多,然而,在TIWA服務了十幾年的研究員陳秀蓮指出移工議題在台灣仍處於討論邊緣。「邊緣」原因有二,一是來自於移工因集遊法限制,只能參加合法申請的活動而無法參加衝突活動,若後者涉及違法,則移工將被遣返,遂該倡議難以有太過激烈的、能爭取目光的手段,無法呈現衝突的樣態以喚起關注;再者,TIWA不想以形塑移工的弱勢形象作為推動議題的手法,因此較難喚起大眾的注意。雖然深知這是最容易受台灣社會接受的推廣方式,但TIWA認為這並非長久之道——不應該讓台灣社會自以為在「幫助」弱勢的位置,而未看見問題核心是要爭取應有的權利、恢復應有的身分等最基本的議題。「為甚麼永遠都要以被剝削、被性侵來討論看護工?」如何談?談甚麼?都因為移工在台灣坐落的社會位置而有了結構性的限制。

    社會運動強度要累積到一定程度才能造成壓力,透過中斷正常生活,才能讓眾人理解「正常生活的存在並不正常」,並去思考這樣生活的邏輯是從何而來、是否真的合理?然而,移工議題礙於法案上的限制,無法以這種方式進行倡議,能使力的空間較少,這也使得 TIWA 的倡議之路十分不容易。雖然無法在運動策略上透過「打破正常生活邏輯」來吸引關注,但今年的 COVID-19 疫情反而出現了這般生活邏輯的破口。第三十二例[1] 使台灣社會開始關注逃跑移工,「隔離在家突然發現自由很可貴,會想到看護工也是被關在家裡面。」過去大眾於不了解而對移工充滿恐懼、覺得他們是「很危險的」,因而預設逃跑移工等同於犯罪——即便他們觸犯的只是行政法而非刑法,而且事實上移工的犯罪率僅為台灣人的四分之一。在這次疫情意外凸露的破口中,台灣社會開始會去討論為何移工要逃跑、討論制度問題,整體對移工的關注和理解都有增加。


    -「人權」是訴求還是限制?


    TIWA 指出,目前台灣處理移工議題仍不脫談人權的框架,但人權本身可以包含許多面向、難以向大眾談得細緻,籠統地說要倡導人權,則很難探問不同層面的權力關係、無法討論作為勞工應有的權益為何?要跟大眾闡明休假權益落實到人權層面便是反映在工時工資的調整,卻因為這會增加其雇傭成本而受到絕大多數雇主的反彈;甚至也很難直接切入雇主成本去討論怎樣的薪資才是合理的?尤其因看護工的工作性質有其特殊性,難以用人權概括解釋,更遑論用一般大眾可理解的方式說明。不過,近年來也因為長照問題浮現,與台灣社會息息相關,所以扣合著這些較為切身相關的主題切入,是看護工倡議的走向之一。

    陳秀蓮在 2007 年加入 TIWA 團隊,她回憶當時開記者會還會接到許多罵人電話,指名要找受訪者、找他麻煩,TIWA的成員也無法辨識這些氣沖沖打來的人是雇主、仲介、還是歧視移工的路人?他們直罵為何需要爭取外勞的基本工資?台灣人的加班費都被他們賺走了!陳秀蓮淡淡地說:「他們講的是事實,但這背後的脈絡是外勞的加班費比本勞低很多,勞動現場跟外勞工作的人才會有很重的相對剝奪感。」這樣的制度性原因在一面倒的罵聲中,總被排除在討論之外。

    不過,陳秀蓮也說以往相關新聞一出現,八到九成的回應都是對移工的謾罵,但現在網路上遇到這類事件時,討論風向是五五波在浮動著。一邊會冒出「滾回去啦!來台灣才能買到這種房子!」但同時也會有人回擊「人家也是人啦!」尤其在特殊案件中,看似「比較可憐的」則招來比較少的罵聲,例如阮國非案  [2],即便涉及吸毒、逃跑、跟警察吵架,還是有人能試圖看件事情背後的理路,討論警械使用、討論「他也是別人的小孩」,而非一味指責他的「犯罪行為」。陳秀蓮也說,這些反映的是部分台灣人開始試著在自己可理解的、可同理的範圍去討論此議題,然而,政策的討論(在該案中則是自由轉換雇主的法律問題)還尚未進入公共對話之中。



各國勞動條件比較

    TIWA 也觀察到,台灣惡劣的勞動條件其實也影響著外籍移工在台灣的組成,首先是近幾年來自泰國移工的比例降低,主要是因為泰國的經濟發展漸漸趕上台灣,即使台灣的薪水條件依舊比泰國優渥,但是考量台灣對移工的不友善,以及跟原生家庭疏離的成本,讓泰國籍移工在台灣的身影逐漸減少。再來是資訊取得的便利性提高,讓移工更有能力去判斷台灣是否為合適的工作地點。尤其是當移工的原生家庭位於母國較發達的城市,他可能就更傾向選擇日韓等國家,導致來台的移工越來越多是從母國資訊較不發達的鄉村出身。

    不同地區的發展差距除了體現在勞動輸出國與輸入國之間,台灣跟其他勞動輸入國的差異也影響台灣外籍移工的組成,上述提到移工會優先選擇日本,就是因為台日兩國內部對於引進外籍勞動力的需求有本質上的落差,使得兩國發展出不同的管理規範。雖然日本跟台灣開放外籍移工都有部分是要回應國內照護人手不足的問題,但因為日本醫療體系的規劃使得他們對照護工的想像是專業的,所以對移工會有完善的職前訓練。但是台灣是為了彌補長照體系的缺失,需要的是大批隨侍在病人旁邊的人力,在這個情況下移工的職前訓練不足、工作環境是在雇主的家中引發的休息時間不足或是處理工作範圍以外的事情等爭議便大量發生。


多元文化包裝的剝削事實


    近年來台灣社會有越來越多標榜「多元文化」的民間與官方活動,尤其在新南巷政策的席捲下,越來越多關注的目光投射到東南亞文化上,也形塑出台灣包容多元的形象。然而,TIWA 認為這是一件值得反思的現象。過去 TIWA 曾經處理過一起移工受虐案:三名移工被關在成衣工廠內,遭老闆要求長時間加班又積欠加班費。原本該案在上訴過程中絲毫得不到外界的關心,直到其中一名穆斯林移工在法庭上說出雇主強迫他們吃排骨便當後,赫然引起社會大眾關注——他們認為雇主應要尊重宗教自由,因此秉持多元文化的精神予以譴責。此事的發展看在 TIWA 的成員眼中卻很不能理解,對該名穆斯林的移工而言,高達 60 萬被積欠的加班費才是他積極申訴的理由,因為那才是他真實的生存所須及剝削所在。

    從此案中可以看到台灣對於多元文化的關注落入一個弔詭的方向,似乎只要辦理盛大、熱鬧的開齋節,滿足移工心靈層面的需求,就可以不去考慮開齋節可能是移工一整年唯一可以休假的時候,而他們平日因制度問題而少有完整的休假機會;此外,辦理文化活動既不會觸碰到仲介、雇主的利益,也使台灣民眾認為自己已經足夠尊重移工、不會罪惡反而會產生「好的感覺」,因此對民眾也算是「有個交代」,種種勞動現場的剝削則在熱鬧節慶的背後繼續無人聞問。政府舉辦開齋節、潑水節等多元文化活動,卻始終在打高空而不碰觸制度性問題。

    TIWA 指出,這是因為移工的工作長期處於移動狀態,頻繁的換工作容易失去聯繫,因此難以集結成有力的工會做倡議;再者,不具公民身分的移工也沒有投票權,因此即便人口數多,對於執政者來說並沒有直接政治壓力。多方夾處下,政府只用多元文化發展來向民眾掩蓋制度性的剝削事實。

    除了制度性問題在歡快活動中被噤聲,移工的心理狀況在議題討論中更很容易被掩蓋。第二屆移民工文學獎的優選作品〈清晨之前〉有這樣一段話:「拉蒂在阿嬤的臉上彷彿看到自己親生母親的眼睛。拉蒂自稱是阿嬤的女兒,每日陪著阿嬤。如今阿嬤正油盡燈枯地躺在病床上,拉蒂已經失去阿嬤臉上的笑容。阿嬤,我願意今晚不睡,只要之後我還能見到妳從早晨醒來。阿嬤,答應我好嗎?」訴說的就是外籍移工在勞動現場,與薪資、工時、休假制度等可以實際被看見的問題相比,照護工作對心理健康帶來的負擔卻鮮少為人所注意。許多移工在人生地不熟的台灣展開新生活,唯一可以依靠、相互扶持的就是每天幾乎 24 小時待在一起的照護對象。長期相處下來自然會發展情感連結,若是照護對象不幸離世,情感連結的斷裂帶來的衝擊其實很嚴重,再加上照護者的角色本身就會承擔沈重的心理壓力。但是外籍移工在台灣可以獲得心理協助的資源幾乎可以說是零,TIWA 就曾經遇過罹患精神疾病的移工,在體制內得不到有用的幫助,就連私底下尋求諮商師的幫助,也都因為語言不通的關係困難重重。



║小結


    長期關注移工議題的導演曾文珍談及拍攝紀錄片《逃跑的人》時深刻感受到:「一個號稱所謂人權的國家,其實我真的覺得那個人權是有選擇的。」[3] 身處一線的TIWA 看見以人權為名的倡議困境,也看見這樣有選擇性的「人權」的背後是政治權力不平等,而導致移工在制度支持和心理層次上的剝削。在 TIWA 採訪的兩個小時內,門敞開的辦公室裡人來人往,坐在一旁等待文件處理的女性移工侷促抓緊小包包、抓起安全帽就要騎車去警局處理事情的仲介行色匆匆、電話打不停並不斷切換語言溝通的工作人員埋首檔案堆中⋯⋯生命在此交會,儘管議題邊緣,而 TIWA 仍堅守原則,與移工並肩闢拓更友善的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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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2月26日,32例的女性移工因為照顧第27例老翁而遭傳染並確診新冠肺炎,她在確診後於醫院進行直播與親友報告近況,卻引起媒體與網友攻擊,引發討論。

 [2]見曾芷筠,〈【鏡相人間2018】異鄉安魂曲 越南移工阮國非之死
〉,刊於鏡傳媒(最後查詢時間:2020年10月29日):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0125pol025/

[3] 見陳品瑄,〈【2020女性影展】專訪《逃跑的人》導演曾文珍:用八年扭轉逃跑移工的「可惡」印象〉,刊於關鍵評論網(最後查詢時間:2020 年 10 月 22 日):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