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泓瑋、黃脩閔
台大108-1學生自治選舉在即,卻傳出校方不願提供學生會選委會學生名冊,導致選舉恐怕無法如期順利舉行的消息。學生會昨日上午(12/16)連同學代會代表、社團指導老師社會系陳東升教授、社會系副教授范雲,於台大校門舉行記者會,痛批學校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抗議台大校方「鴨霸自主大學、打壓學生自治」、「逃避責任、阻礙選舉」。
有鑑於過往幾年舉辦電子投票,學校系統無法負荷龐大的流量,造成諸多選舉的問題與爭議,學代會上個學期已經通過「紙本選舉投票」作為唯一選舉方式的二讀修正案,於本學期第三次常會(10/23)通過三讀案,因此,根據學生會表示,選委會於這個學期九月、十月開始向校方溝通,當時並沒有收到校方的反對意見。十一月,學校的態度轉趨反對,選委會向校方詢問時,高層不願意承擔責任而互踢皮球,將決定是否給予名冊的責任「交給課活組來決定」。課活組主任則不熟悉法律規範,向法務處詢問,獲得「提供選舉名冊違反個資法」的結論,因為害怕承辦人員面對法律責任,而拒絕提供選舉人名冊,並開出透過出示在學證明、epo系統投票提供等學生會認為滯礙難行且違反公平公正選舉原則的方案。多次往返間,學生會表明可接受校方僅提供學生學號、而不用提供系級等資訊的方案,仍與學校方面難以達成共識,至12月中選舉前夕,學生會表達學校若有法律的疑慮,應該積極尋求解釋,而非拖延導致選舉無法進行,因此直接找校長溝通。校長表示,此案需要教育部的解釋,校方卻遲至12/16,才向教育部發出解釋的公文。
有鑑於過往幾年舉辦電子投票,學校系統無法負荷龐大的流量,造成諸多選舉的問題與爭議,學代會上個學期已經通過「紙本選舉投票」作為唯一選舉方式的二讀修正案,於本學期第三次常會(10/23)通過三讀案,因此,根據學生會表示,選委會於這個學期九月、十月開始向校方溝通,當時並沒有收到校方的反對意見。十一月,學校的態度轉趨反對,選委會向校方詢問時,高層不願意承擔責任而互踢皮球,將決定是否給予名冊的責任「交給課活組來決定」。課活組主任則不熟悉法律規範,向法務處詢問,獲得「提供選舉名冊違反個資法」的結論,因為害怕承辦人員面對法律責任,而拒絕提供選舉人名冊,並開出透過出示在學證明、epo系統投票提供等學生會認為滯礙難行且違反公平公正選舉原則的方案。多次往返間,學生會表明可接受校方僅提供學生學號、而不用提供系級等資訊的方案,仍與學校方面難以達成共識,至12月中選舉前夕,學生會表達學校若有法律的疑慮,應該積極尋求解釋,而非拖延導致選舉無法進行,因此直接找校長溝通。校長表示,此案需要教育部的解釋,校方卻遲至12/16,才向教育部發出解釋的公文。
學生會昨日上午(12/16)連同學代會代表、社團指導老師社會系陳東升教授、社會系副教授范雲,於台大校門舉行記者會) |
▍學生會立場
學生會長凃峻清於記者會上表示,在指導老師陳東升願意具名擔保,承擔責任的情形下,應該要積極尋求解決方式與法律解釋的校方,欠缺溝通的態度與誠意,持續提出不可行、有疑慮的選舉方案,並拖至12/16才向教育部發出公文。他認為按照大學法,輔導學生自治選舉,是學校進行教學行政的目的,與個資法的相關規定必無衝突,東華大學學生自治也是校方提供選舉人名冊,並未見有法律問題出現,呼籲學校提供選舉人名冊,不應該繼續阻礙學生自治選舉,使三十幾年前的威權復辟台大校園。
學生會副會長林謙則痛批學校課外組與法務處、教務長丁詩同與校長管中閔,不肯負起責任,互相推託,不站在學生的角度考慮,卻持續施壓、關切選委會主委。學代會代表鄭景平亦譴責學校從九月拖到今日,是「沒有誠意」。
台大社會系副教授范雲以台大第二任學生會長的身分發言,批評學校試圖阻撓學生選舉,她指出,管中閔追求權位時每天喊大學自主,做上校長位置時卻違反大學法,破壞大學自主、學生自治的民主理念。她表示,大家無法想像中選會舉辦選舉而沒有名冊,學生選舉卻面臨學校打壓而無法進行,且管校長寄給教職員與學生節日卡片不擔心個人隱私,卻擔心過去沒有違反個資紀錄的台大學生會有可能侵害隱私權,是站不住腳的理由。
學生會指導老師、社會系教授陳東升詢問了其他學校的高層對於這件事情的可能作法,都獲得了學生自治非常重要,應該盡力協助的回覆。他表示,縱使確實有個資法疑慮,仍有解決方式,例如學校派出人員於各票點管理名冊,進而確保個資不會外洩。然而在指導老師願意擔保的狀況下,台大校方的態度卻消極、拖延,而不肯協助學生順利舉辦選舉,阻礙了學生公共參與的權利與機會,令人失望。
學生會長凃峻清於記者會上呼籲學校勿打壓學生自治組織選舉 |
▍教育部與國發會之法律意見
由於台大堅持應等待教育部說明後,再決定是否發放名冊資料給學生會,於是,台大在週一(12/16)去函詢問教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對於有關媒體報導學生會選舉涉及個資法之疑義,於12/17早上七時提出說明,認為依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學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搜集學生包含姓名、學號、學院別等個人資料,「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應符合其原始蒐集之目的,且屬其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利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6條本文之規定。」
教育部則於今天傍晚(12/17)表示:依大學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全校學生均屬學生會選舉之選舉人,將請台大校方提供學生名冊,並請學校協助學生會做好資料維護保全措施,積極協助學生會順利完成選舉,以落實協助學生自治和實踐校園民主。
在本事件當中,學校本可以做出積極的法律解釋、或者更早地主動尋求教育部的指示。然而,高層不願意面對可能的法律責任,卻將事件丟回課活組承擔,而導致上述的爭執與雙方的對立,我們可以發現,學校在考量的時候,為了避免責任,選擇對他們風險最小、最保守的法律解釋,相對地,不利益則是由學生承受。
當學生與學校站在一件事情的對立面,而掌握權力的卻是學校時,往往會導致學校「球員兼裁判」的狀況,學生只能靠訴諸輿論、開記者會等方式來解決,若要尋求權利救濟途徑可能也難以找到管道、或者需要耗費許多時間。
在社會以學業作為學生義務期許、而學生端往往也有繁雜的課業與其他課後活動時,學生組織卻又得耗費大量時間、人力、成本與情緒,在體制內管道中進行後續的溝通與救濟,這或許是一般學生殊難想像的耗損與壓力。
就學生自治的觀察,可以關注到學生自治組織與學校事前的溝通多半已經難以合致,才被迫走到訴諸聲量與發文連署的階段,而學校端則是常常在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後,重新又以開會討論、甚或妥協低頭的方式與學生協商,過程往往已耗費大量的來回時間與精力耗損。
這次事件,教育部於一日後即回覆,看似結論上學生仍透過學校函請教育部說明,而得到有利的解釋,但背後是由於記者會與校園輿論等壓力,才得以有這樣的結果。此外,周旋許久的過程,還是導致投票日的改期,昨日(12/16)台大選委會已於粉專發出新定投票日之公告,本次選舉將於12月內另擇日舉辦,將於新定投票日三日前透過寄送全校信與選委會Facebook粉絲專頁公告。
無論如何,這場學生自治選舉已經毫無疑問地受到影響,校方退縮的態度,也凸顯出學生自治的困局與雙方的不對等,若學生仍不被認同為學校的主體、學生自治仍不被肯定與信賴,學校的保守性就會作用於每一個與權利賦予相關的場域中,藉由行政裁量、法律解釋等各種手段,而使得學生被迫遍尋各種救濟管道、查詢各種專業見解,才得以與學校既有資源抗衡。
學生自治或許仍被認為是小眾的公共參與,然而選出的學生代表與學生會等全校組織,卻一定程度地代表全校學生,同時被賦予各種權利與義務,此時,學校的輔導措施與心態,會持續影響學生參與學生自治的動機與,值得我們思考的是,未來該如何改善甚至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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