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0日 星期一

社論:爭取學生權利──從空間使用權開始

  日前,由台大研究生所組成的工會籌備小組,預計於2012年1月7日舉行「台大工會」成立大會。出於校內既有的場地出借規定,工會籌備小組以研究生協會的名義向課外活動組提出借用場地的申請;然而,校方「審核」後認為,台大研究生協會與台大工會成立無關,不認可本次活動,也因此相關場地的借用跟著失效,迫使籌備人員只好在最後的時間緊急更換場地,影響活動成效。

  無獨有偶的,在十一月中旬的校慶典禮之後,關心紹興南街的學生也透過相關社團的名義,向學校借用教室以舉辦議題說明會;同樣是在最後關頭,學生遭到校方以「紹興居民不得為社團活動講師」為由,要求延長場地申請程序,使得其中一場說明會的場地不得不臨時更改。


  從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發現,現有的教室借用規定,仍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這些不合理使得學生仍難以脫離校方的控制。根據現在關於借用教室的規定來看,唯有學生社團才有借用教室的權利,而社團的認定標準又為學校所掌控。事實上,校內活動的變動性相當的大,有些議題會促發某些學生集結,而形成一種短暫性的學生團體,紹興議題所促成的大學生聯盟即是這種例子;又或者,有些學生團體的性質無法被既有的校內學生社團的意義所涵蓋,然而這些團體的對話對象也是以學生為主,如:學生工會等。但是,這些各式各樣的學生團體儘管有場地上的需求,卻必須透過校內正式的社團,才可借用教室並使用之。校內的社團必須具備的條件又更為嚴苛,就算是自治性社團也仍必須設有「社團指導老師」。殊不知,在如此規定之下,學生的集會結社自由受到了極大的壓制。


  此外,借用教室場地除了要有「校方認可」的學生社團之外,學校也控制了社團的活動取向、甚至活動內容,校內社團的自主性受到極大的挑戰。從這學期的幾次事件中,行政人員為了避免「資源的浪費」,或以「維護學生利益」為理由,進而審查學生社團的活動內容。就連維持社團運作的「社課」,都必須遞交書面的活動計畫書、還必須有指導老師簽章,才能有「資格」申請社課場地。如同前面的案例所說明的,在這樣的過程中,校方行政人員能夠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或為了避免權威受到挑戰,而阻撓特定的學生活動。


  除了修改制度上的缺陷之外,在現行條件中,更大的問題來自於校方對於異己的打壓態度。台大校方作為資源的分配者,同時也是具有教育意義的大學,在分配教室空間的資源時,如果只是為了保護校方單方面的利益,而犧牲同學、甚至是周圍社區居民的權利,有失其教育之責。事實上,在一個多元的社會中本來就存在著多元的立場和意見,「容忍」的精神是避免仇恨和促進溝通的重要條件。如果連容忍的精神都難以實踐,而只是不斷打壓與自己利益有所衝突的「異己」,又如何能促進討論、促進彼此的理解以削減誤會和仇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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