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4日 星期日

管中閔逛街太忙,利益迴避與程序疑義幫你整理好

◎台大意識報

  時至今日,台大校長遴選案爭議未解,遴選委員會於1月31日召開會議[1]認定「管教授獨董資訊已公開」、「獨董身分未明文規定迴避」,認為本次校長遴選過程毫無瑕疵可言。然而,另一方面,日前有多位校務會議代表連署要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至今已有上百人共同連署,並已徵集超過五分之一的校務會議開會人數門檻[2],呼籲解決現行爭議,則究竟遴選委員會的陳述,為何不足服眾?值得我們來探討。

  首先,是八位教授[3]所共同談及的「主動揭露義務」。誠如遴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所言,無論是台大現行遴選辦法,亦或是教育部所規定之母法《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條文均未明言有「主動揭露義務」的必要。然而,國立台灣大學依據教育部法令進行校長遴選事宜,本身即是受委託行使國家公權力,則在遴選事宜的過程中,自然需要受到行政法諸項原則檢證。如同警察行使職權,條文不見得明文寫清楚手段必要性的界線在哪,但我們依然會談論「比例原則」來檢證國家公權力是否違法濫權。
  行政法內有所謂「正當行政程序」的原則存在,該原則旨在令行政機關任何行政程序能保有足夠的公正、公平、公開機制,也因而設有利益迴避等機制。縱或獨董資訊在社會上完全公開,台大也早已知道管教授兼任台哥大獨立董事之職務,然問題是,本次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是否均可知悉?誠如遴選委員會會議記錄所載,該職務是部分人知悉,部分不知悉,正是因為遴選委員會再怎麼調查,也不可能比起「本人主動告知」來得完備,「主動揭露義務」即是最大程度上能保障程序公開的方式,不過進一步可思考的是,本校程序是否有補正必要?其界限為何?本次遴選程序是否即應該認定是重大瑕疵?爭議必然需要進一步討論與澄清,但絕非一句「法無明文」而能匆匆了事。

  其次,有論者認為,獨立董事本來即是獨立與公司利害關係無涉,獨立行使其職權,因而無利益迴避問題。的確,我國在2006年證券交易法修正後,正式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其原初目的,的確是為了避免公司經營者未受股東監督衍生諸多弊案,而為了保障股東利益,能在董事會就審計、決策等事項發揮獨立判斷。然而,制度歸制度,實際上台灣運作情形為何?在美國,由於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分離、股權分散,加上獨立董事足夠,且具有獨立的公司董事提名權及薪酬決定的權力,其獨立行使職權程度較台灣本地來得高。我國公司法學者劉連煜教授,於〈現行上市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之檢討暨改造方案〉一文即指出[4],獨立董事制度仍然存在無法擺脫大股東控制的問題,例如大股東「選任對其有利或自己派系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同時也提到,台灣「未同時引進薪酬委員會與提名委員會,則獨立董事之選任有可能仍操控於大股東之手」,從制度面的實際運作來看管教授與蔡副董之間的關係,我們根本不可能認為「因為是獨立董事所以毫無問題」。再退一步言,縱或管教授與蔡副董沒有任何利益關係,但作為台灣大獨立董事,其存在的目的是在於保障公司股東權益,使公司運作不受經營層壟斷而喪失監督,其身分必然促使本人為公司利益而行動,則到底是否需要利益迴避,自然需要進一步判斷。


  本文並非據以認為本次遴選爭議必然程序無效,而想表達的是:針對管教授擔任台哥大獨董身分,遴選委員會是不是該撇除法無明文的問題,解釋清楚其中的關係,而非用「非本會所能解釋」而迴避審查?而在現行規範不足,遴選委員會無從作為的當下,或許交由校務會議,由各學院先進就「程序」如何處理一一釐清,方為上策。不過回過頭來,認為規範毫無瑕疵、程序毫無討論空間的吃瓜群眾與正在逛街的管教授,或是執意把遴選爭議化約為藍綠惡鬥的人,可否正視一下這篇文所點出來的幾項爭議,而別再跳針毫無問題,或一起「I’m Fine」取暖呢?


本篇社論歡迎媒體註名轉載。



[1] http://event.ntu.edu.tw/president/doc/news20180131.pdf
[2]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74289
[3]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2-01/112831
[4]劉連煜,〈現行上市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之檢討暨改進方案——從實證面出發〉,《政大法學論叢》114期(2010,台北),頁33-35,82。

1 則留言:

  1. 至少要宣示下一屆的選舉辦法會做出相對應的章程修正。
    法尚應捨何況非法:管爺就自己看著辦;一個違反章程卻合法上任的怪校長。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