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7日 星期六

瑠公圳拆遷案應徹底檢討

◎陳稚涵(法律三)

「(民國)九十一年社區規劃師提出了瑠公圳整治計畫,我們看了覺得還不錯,上呈給縣政府後,在九十四年正式成立新店段3.8公里的委託案」台北縣政府城鄉局的陳先生向我們說明新店市瑠公圳整治工程的起源。配合周錫瑋縣長「大河之縣」的遠景,九十五年底圳道再造工程整體規劃完成,同時間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同意了工程第一段的實施。第一段工程在九十八年完工,緊接著將進行第二段的工程;然而,第二段圳道旁有著一排「違建」,居住在這裡的榮民與其眷屬在這住了四、五十年。

在訪問過北縣城鄉局與力行路居民與之後,我們聽到兩個不一樣的故事:對縣府而言,縣府是為了公共利益進行瑠公圳整治工程,力行路居民是拒不遷出的違建戶;對力行路居民而言,他們是被政府(軍方)帶過來的、沒有選擇權的軍人與其眷屬,現在縣府突然要拆遷,實乃不公不義。綜觀瑠公圳沿線住戶拆遷案發展至今,我們認為有政府四點要徹底檢討:

第一點,拆遷案的過程缺乏對居民的尊重。依縣政府城鄉局的說法,瑠公圳整治案最早可溯及九十一年,最遲在九十五年底即完成了整體規劃。而居民卻是在九十八年二月才第一次知道整治案的存在,同年八月被告知須搬離。之後雖經過十月的兩次協調會與十二月的非正式協調會,仍未達成共識。縣府認為給予救濟金已是適當的補償,居民要求的「原地居住」從來不被視為可能的選項;換句話說,居民被拆遷的決定從一開始就已確立,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對比縣府標榜的「民眾參與」,顯得格外諷刺──原來所謂的「民眾」是經過選擇的,真正居住在瑠公圳旁的居民被排除在外;而能「參與」的部分,只有已經被縣府單方面決定的事項而已。

第二點,拆遷案缺乏完善的規劃,國家的不同部門規避責任,甚至出現踢皮球的狀況。城鄉局唯一的工作就是拆除沒有地權的住宅。至於單身的老榮民就丟給退輔會照顧、低收入戶就丟給社會局照顧……然而整個事件中,不論是縣政府或是軍方,沒有一個單位願意好好瞭解這個聚落的歷史背景,並且做出完善的配套措施。這是一種極度缺乏責任感的作法。

第三點,政府應該重視住戶居住的權利。政府既然要都市規劃,就不該僅僅配合房地產市場的叢林法則,而是該讓這個都市中各種不同身份、階層的人,都有居住的機會。即便是開發新的大樓,也應該有配套措施和長遠的規劃(例如一定比例平價的「社會住宅」)。至於都市中的違建,真的是都市的毒瘤、人人欲除之而後快嗎?所謂「違建」不只是侵占土地的建物──裡頭有「人」、活生生的人生活其中。這樣的人多半處於社會的弱勢。畢竟,若有能力,誰願意住在環境品質不佳的違建裡?這些弱勢者的居住權不該被忽視,而是該被納入整體的都市計畫中。


第四點,在縣府的詮釋之下,瑠公圳的歷史意義過於片面。這必須要回到一個根本的問題:我們到底想要什麼樣貌的瑠公圳?是長得像一般大樓中庭的親水公園,再用簡單的解說牌,把篩選、包裝過的歷史呈現出來?還是從1740年至今,見證台北歷史發展的,屬於大台北地區居民共同的資產?瑠公圳並不只是一條水溝,因過去兩百七十年來人們在她身旁引水灌溉與生活,她對台北人而言才有了意義。若我們同意瑠公圳的價值在於台北的歷史記憶,則什麼樣的「歷史」須被納入?瑠公河畔的軍營、違建居民,難道不是瑠公圳的歷史,並有資格成為瑠公圳再現的一部分?
◄瑠公圳親水公園第一階段完工照片
從以上四點來看,我們可以看見新店市瑠公圳拆遷案即便表面上合於法,然而不論是公園和道路的規劃或是與居民的協調過程,都出現重大的缺失。國家的不同部門應該共同面對這些問題,進行徹底的檢討。

1 則留言:

  1. 非常令人感動的專輯
    今天下午
    因為你們的報導
    特地又跑了一趟
    心中的感慨又增一層

    感謝各位認真的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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