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 星期五

不被承認的勞動──學習型與勞僱型學生助理

◎ 童昱文、袁紘禮

  勞工權利議題即使在台灣已經討論多年,然至今仍充滿著許多爭議、衝突和模糊空間,薪資、工時、工安、勞僱契約、就業……這些衍生出的問題一次次地在勞方、資方、政府、社會間引起波瀾,但是政策不僅常處於在各方之間擺盪的狀態,在這之中也往往存在著不少的模糊地帶,在這些問題改善之前,被犧牲的總是勞方的權益。

  大專院校裡的兼任助理,同樣的也是受到犧牲的一方。與受學校聘僱的正職專任助理相對,「兼任助理」大多是學生在不同場合下、受到校方所聘,工作內容從課程助教、研究助理,到處理行政工作、或是活動臨時工等等,他們不是正職員工、也不全然是全天工作(所謂部分工時),這樣的特性使得他們的勞動行為更加複雜,不僅增加了他們被剝削的可能性,也讓他們在爭取勞權時受到阻力。

勞工?學生?

  目前對於大學兼任助理的定義,最完整的說法是來自勞動部的〈指導原則〉[註一]。只要身為學生,被校方所僱用、並受其指揮監督,做研究、教學、行政等助理職務,而且有受領報酬,即屬於兼任助理。同時,該原則也列出「人格」、「經濟」兩個從屬性 [註二],作為勞動主管機關判斷是否屬於兼任助理的因素。在這樣的定義之下,基本上學生在校內提供了勞務就都能夠是兼任助理。而〈指導原則〉也進一步對兼任助理應享有的勞權進行規範,例如要求校方以誠信原則與助理協商關於工作地點、內容及時間(含休息、休假、請假)等契約內容,學校不得欠薪、不得令其超時工作,學校也應該替助理辦理勞健保、勞動退休金之事項,同時還保障工會權、申訴權等勞工應有權利。

  與此同時,教育部也設立了〈處理原則〉[註一],依照其內容,教育部認定若助理工作的主要目的屬於學習範疇,那學校、學生之間就沒有對價性的僱傭關係,亦即他們將不是所謂的「勞工」,此舉即產生了所謂的「學習型」及「勞僱型」助理之分。若是學習型,學生可以支領獎學金或是研究、實習津貼或補助,學校也得依大學法及相關規定保障學生助理的權益及保險,而勞僱型的保障則應依勞動相關法規辦理。〈處理原則〉進一步定義,「學習型」又分成課程學習以及服務學習,前者指工作內容與其課業或論文等學業相關的情況,而後者工作是為了增進社會公益、不以報酬為目的,則是屬於服務學習。學生的勞動行為必須要與上述兩種類型相關,而且有個明確對應的項目(如:課程、研究計畫),校方才能將他劃分為學習型助理,否則只能為勞僱型。

  但是這兩個行政命令反而引發更多爭議。〈處理原則〉中關於助理權益的申訴、救濟管道的部分,勞僱型等同學校員工,適用勞動相關法規,但是學習型卻是得依據各校校規的規範行使相關權利。這樣的出入導致了管理上的差異,並且進一步引發了一個更核心、也更複雜的問題:誰是學習型?應該要依照教育部還是勞動部的規定?進而引發的是學生助理身分曖昧不明的問題,他們到底是學生還是勞工?直觀上,校方對於勞僱型的負擔比較大(例如:符合法定標準的工資工時、負擔僱員勞健保費等),因此各校態度是偏好使用學習型助理的,實務上也是如此,從前文政大的例子可見一斑,各校會用不同方式將學生兼任助理納為學習型助理。然而探究其實際工作內容,許多學習型助理的工作與勞僱型並沒有分別,這意味著他們的權益被校方侵蝕,保障也不夠完全。這樣的問題應當依法透過申訴管道向勞動主管機關反應、申請勞檢,由這些機關認定該學生是屬於哪一種助理,並且督促校方改善,但這樣的做法考驗著勞檢的效率、強制力,並且受到了教育機關的反彈。另一個解決辦法是修正〈處理原則〉及〈指導原則〉的內容,但是這部分也陷入各方的爭論、角力中 [註三]

台大校內學生兼任助理概況

  校內的學生兼任助理主要由教務處、研究發展處和學務處三個部門分別管理。教務處負責管理通識課、服務學習和全校共同課程等部分課程所需的教學助理,研究發展處負責審核各項研究計畫聘任研究助理的申請,而學務處則將「研究生獎勵金」分配給各系所,系所可以利用這筆經費聘任行政助理及系上課程的教學助理(除教務處列管的課程外)。

  目前,由教務部列管的教學助理皆被承認為勞僱型,研究計畫助理屬學習或勞僱關係則由計畫主持人和學生合意決定。至於各系所利用研究生獎勵金所聘任的助理,雖然其主管機關(學務處)規定獎勵金僅能用於聘任勞僱型助理,或發給研究生作為獎助學金,且不得要求學生必須負擔勞務才能受領獎學金。然而,現況下,許多系所時常透過強迫加選實際上不存在的服務學習學分將兼任助理開成學習型,因此實際上各系所聘任的學生兼任助理亦有學習和勞僱型之分。

  台大的勞僱型助理現有2,349人,僅佔學生兼任助理總數約三成。對照政治大學上學期全校只有兩名勞僱型教學助理,台灣師範大學甚至全為學習型 [註四],台大勞僱型助理的佔比並不算低。然而,若從學生勞團的主張、勞基法認定勞僱關係的標準(學生和校方間有無人格與經濟上的從屬性),以及法院和勞動主管機關對學生兼任助理勞僱關係的確認來看,台大校園內可被確認有勞僱關係的兼任助理數量應該要遠高於現況。

為什麼勞僱型助理的比例偏低?

  就制度面而言,教育部透過〈處理原則〉的訂定,讓各校得以學習型助理的名義規避依勞基法及相關勞動法規應給予兼任助理的勞動權益保障,而在節省人事總支出的考量下,校方強制或鼓勵各單位聘任學習型助理其實十分自然;〈處理原則〉的另一個重要影響是:既然主管機關在制度上為學校開了方便之門,承認某一類型的兼任助理不具雇傭關係,那麼就算勞動團體透過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或向法院起訴的手段,成功幫助當事人確認勞僱關係,這些結果也只能停留在個案層次,只是將個案當事人從一種關係(學習型)拉進另一種關係(勞僱型),其效力未能擴及同性質的其他兼任助理,亦未能根本的取消或限制「學習型助理」這個被學校用來規避雇主責任的制度工具。

  然而,就台大的情況而言,實際負責聘任助理的研究計畫主持人和各系所都有選擇聘任學習或勞僱型的權力,那為什麼勞僱型助理的比例依然偏低呢?

  台灣大學工會秘書長曾稚樺分析,計畫主持人不願聘僱勞僱型研究助理最常見的原因有二:研究計畫的委託單位不一定會負擔聘僱勞僱型助理增加的人事支出(符合基本工資的薪水、勞健保費、加班費等),且聘任勞僱型助理所需跑的校內程序較學習型複雜、麻煩得多 [註五],計畫主持人可能因為怕麻煩而乾脆都聘請學習型助理。

  至於研究生獎勵金兼任助理,曾稚樺表示,經費問題也是主要問題,因為校方並沒有因應聘任勞僱型助理的支出增加而調高撥給各系所的獎勵金額度,因此除非系所將助理減薪或裁減助理編制,否則就無法應付聘任勞僱型助理的支出。

  回到學習型助理本身,雖作為此制度下最直接的受害者(可能因為學習型身分而拿到低於基本工資的薪水、薪水發放時間不固定、沒有勞工保險和假日工作加給等等),許多助理仍不願積極爭取成為勞僱型,甚至在遇到職災、糾紛時不願提出檢舉或訴請法院確認勞僱關係,一來是擔心若與老師、系院辦起衝突,可能會對之後的學術和工作生涯造成負面影響;再者,成為勞僱型助理需要多負擔的勞保自付額,以及在經費總額沒有增加的情況下,改聘勞僱型助理需要裁撤助理編制等潛在風險,也是讓學生在權益爭取上卻步的重要原因。

「助教是勞工!」   

  事實上關於兼任助理的勞動爭議,早在2010年就在台大校園內掀起波瀾。當時校方計畫調降研究生助理的助學金 [註六],作為回應台大研究生協會於隔年公布《台大研究生收支於勞動調查結果報告》,該報告指出研究生的月均助學金為4259元,更發現有兩成學生每月工時超過80小時,但是其報酬卻不及基本時薪的水準。這起爭議成為促使台大工會成立的契機,當時一群研究生認為需要以勞工身分向校方爭取助理勞權,因而發起工會的籌組,在經過二年的爭取、歷經兩次訴願,工會終於成立。這為學生的勞動權益立下了一個新的里程碑,當中由行政院勞委會做出的訴願裁定 [註七],是首次有政府機關認可學生助理的勞工身分。但台大校方在這段期間修正通過了《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不將研究生獎勵金視為勞務報酬,而是為了教育目的的給付,因此校方與助理就不符合勞僱關係,曾稚樺在受訪時即指出,「學習來對抗勞工這件是最早是台大創造的,後來就變成教育部跟各大學都在用。」

  台大工會目前一邊在校內促進台大校園內的勞動權益及意識,例如協助學生辦理勞檢、勞動議題的推廣及教育等工作,一邊也透過參與會議、訴諸法律以及傳播媒體等方式向相關部會與學校爭取權利,更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政治大學勞權小組等勞動團體串聯行動,共同促進學生勞動權益。

  對於今日的種種爭議,各勞權團體皆直指問題的核心點在於兼任助理必須全面納為勞僱型,這些助理才能夠受到勞基法等勞工相關法令的保障,一旦權益受損時也才有申訴的依據。儘管教育部於相關協商會議中數次提出「應以勞僱型為原則」,有許許多多的例子顯示不少學校仍是採用、甚至是濫用學習型來規避這些助理的權益的。高教工會、台大工會等團體即於 2016 年 12 月 23 日發起的陳情記者會 [註八]上質疑教育部處理學生勞動權益的積極性,無論是在改善相關法令規範的進度上,或是其在督導勞檢認定違法的學校進行改善之強度上,「教育部沒有把兩原則修訂好以前,他等於開放了學校、系所有很多假造的空間與卸責的方式」,曾稚樺在記者會上如此批評。高教工會、台大工會等團體以「助教是勞工」為口號,要求教育部盡快認定教學助理是屬於勞僱型 [註九]的事實,同時也呼籲各校的學生助理要一齊來抵制以「學習」為名的勞動剝削。

--------------------
[註一] 勞動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https://goo.gl/oA9Q2L

第二點:本指導原則所稱兼任助理,指受學校僱用之學生,並受學校或其代理人指揮監督,從事協助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而獲致報酬者。前項學校與兼任助理間僱傭關係之有無,應就其情形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綜合判斷。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https://goo.gl/Ftsd2P

第四點:大專校院學生擔任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研究助理及教學助理等,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之活動者

第六點:前二點規定以外,凡學生與學校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者,均屬僱傭關係

[註二] 人格從屬性,指學校與學生就如同僱傭關係,學校有權利去監督、管理、懲戒助理,也能決定助理的進用、工作內容、終止契約等事項,而且學校對兼任助理和專任助理所擁有的權力是沒有明顯差異的。經濟從屬性則是指助理為學校勞動,學校因此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報酬的情況,若這個用勞動成果換取報酬的事實是有勞務對價性的,即符合經濟從屬性。法律上尚有組織從屬性,但他是指勞工被納入雇主的生產組織之中,並且使用雇主的、知識、機器等生產資料,其實是人格上從屬性的一部分,無需獨立為判斷。
(參考自苦勞網,〈兼任學生助理「勞動從屬性」論爭與出路(上)──「學習活動」與「勞動工作」之區隔困難與必要〉,2015,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3464)

[註三] 風傳媒,〈反兼任助理納保 百餘所大學校長連署請願〉,2015.9.21,http://www.storm.mg/article/66018

[註四] 師大教發中心對於師徒制的介紹:https://goo.gl/CzLKLj

[註五] 學生兼任助理申請作業流程圖:https://goo.gl/GQPfCF

[註六] 原為學校每月給予協助研究、教學的研究生的定額補助費,在台大通過《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之後,稱為獎勵金。

[註七] 勞訴字第1010036365號,https://goo.gl/WYmOXi

[註八] 苦勞網,〈教育部承諾「教學助理勞僱化」今改口 遭批滿口謊言〉,2016,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7241

[註九] 教學助理雖然在台大全面勞僱化,但在其他學校如政大、台師大的教學助理是沒有勞僱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