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 星期二

看不見的城市:談彰化百年農業倉庫事件始末

◎ 林旻潔、林慧慈

【2015/11/25】
民眾陳怡安小姐向彰化縣文化局提報「彰化市農業倉庫」為歷史建築。

【2016/2月初】
彰化市農會準備動工拆除「彰化市農業倉庫」。彰化縣文化局通知農會其在法定審查程序中,具「暫定古蹟」資格,拆除將有刑責及賠償責任。
 
【2016/4/1】
彰化縣文化局會同審議委員進行現勘、召開文資審議會議,並於官方網站發布消息將「彰化市農業倉庫」列冊追蹤。
 
【2016/4/13】
彰化縣文化局發函檢送審議會議紀錄,決議將「彰化市農業倉庫」列冊追蹤。其中綜合審議說明內容:「彰化市農業倉庫於日治時期(西元1925年)建成,歷史悠久且為當時代庫藏糧食之處,具建築史及歷史價值。倉庫鄰近扇形車庫,宜作整體規劃,有永續經營及發展觀光之可能性。建議彰化市農會可將新建築物與舊倉庫結合作為觀光工廠,請文化局協助提供農會做活化及再利用之建議。目前所有權人尚有反對聲音,請文化局再與溝通協調。」該份審議會議紀錄並未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此為105年7月12日修正前之版本)第12條及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以書面通知提報人。
 
【2016/4/16】
農會林毓源總幹事表示,文化局原定16號之前即要到場會勘,又打電話延期。4月16日早上,倉庫屋頂發生部分坍塌,農會方認為「列冊追蹤不是古蹟」,因而在公安考慮下,發包進行拆除工程。

【2016/4/17】
上午民眾發現倉庫正在進行拆除,以彰化市農會無拆除執照已違法事由中斷作業工程,並緊急通報文化局到場處置。
下午五點於彰化市農會舉辦臨時會議。文化局要求農會立即停工,已經被拆除的建材不得清運;同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因遇緊急情況,啟動將「彰化市農業倉庫」逕列為「暫定古蹟」的作業程序。文化局表示已安排審議委員於4月20日到場現勘,再於文化局召開審議會議確定「彰化市農業倉庫」的文化資產身份。
民眾及文化團體於晚間自發組成「搶救百年彰化農業倉庫聯盟」。

【2016/6/29】
彰化市文化局召開「暫定古蹟彰化市農業倉庫」說明會

【2016/8/10】
彰化市政府召開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第2次會議,彰化市太子樓農會倉庫被訂為「彰化縣定古蹟」。但至今(20170124)還沒有登錄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待續】
請公民持續關注。

蠢蠢欲動的開發魔爪

  欲了解農業倉庫事件的來龍去脈,勢必要回顧幾個重要的時間點。

  去年十月,彰化市農會總幹事林毓源接受新聞採訪時,表示「彰化市農會計畫拆除『部分建築』作為觀光工廠,以慶祝農會成立百年與推廣在地農產,並規劃綠園道結合鄰近之扇形車庫作為文化導覽路線。」[註一],若對照事件後續發展可知,「部分建築」指的即是農業倉庫。今年4月1日,農業倉庫經「彰化縣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列冊追蹤」、4月17日彰化市農會因倉庫屋頂塌陷,以公安為由對建物主體進行拆除,經民眾告發農會未申請拆除執照、並進一步以肉身阻擋怪手,農會方停止動作。地方文史團體「搶救百年彰化農業倉庫聯盟」及關心此次爭議的民眾質疑,既然是為了慶祝農會百年歷史,卻選擇以如此缺乏想像力、諷刺之方法拆除最能代表農業歷程,且於日治時期留存至今之百年農業倉庫,豈不矛盾?

  對此,農會回應「列冊追蹤」代表農業倉庫不是古蹟也非歷史建築,農會身為產權所有人有資格對倉庫進行拆除。再者,倉庫屬違建,沒有建築執照且屬危樓,因此不需要申請拆除執照,農會更反覆強調不論歷史如何皆已成往事,民眾及文化局應尊重所有人意願。

  面對公民團體及民眾指控市農會未依建築法(以下同)申請拆除執照,逕行拆除倉庫之說法,我們訪問關心彰化文化的市民林俊德先生,他表示按照第一條所述「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用意[註二]及第25條「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註三]。可知拆除之行為有影響到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之虞[註四],因此不論有無登記、是不是合法的建築,只要進行拆除作業就需依第78條本文「請領拆除執照」[註五],而縣府從事發至今仍未對此開出罰單。

  關於所有權的問題,農業倉庫的產權十分具有爭議,以彰化來說,自日治時期戰力統合,從本來振業信用組織的私人財產變成彰化市農會(公部門)的財產,戰後還是由彰化市農會繼承,卻在1950年代因為一紙行政命令,農會從公家機關變成法人團體,農業倉庫也從國有財產變成名義上的私人財產,中間又經歷彰化市降級成縣轄市,倉庫財產權不斷轉手的過程,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卻甚少被檢視。

  有趣的是,細究這一連串事件的原因後,我們發現,農業倉庫已然不是單純的文資保存議題,背後更是蘊藏著龐大開發利益的政治議題。因此,要掌握農業倉庫拆除事件,得從「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計畫」中涉及的分區發展構想談起。

金權城市:失序的都市更新

  民國95年行政院提出「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並擇定五十處地區為加速推動的範圍。與本事件息息相關的「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計畫」即是其一,彰化縣政府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此計畫以台鐵扇形車庫為發展核心,欲借其觀光效益活絡周邊地區之發展,並為此規畫了九大分區[註六]。又以綠園道及公園用地組成名為「綠帶發展軸」之交通網絡,串聯各分區以及遊客、居民之休憩路線。(附上都更說明書的圖2-6)

  原先,總幹事以「農會倉儲空間不足,且農業倉庫之設計不符合現代需求,已荒廢近三十年,因年久失修導致常有部分建物脫落,恐有砸傷辦公人員之虞」作為拆除農業倉庫的說法。然而,對照我們針對觀光工廠的提問,總幹事明確表示:「市農會原本預定要將其拆除改建成倉儲空間,但此處之地目屬工業用地必須以工廠之名義使用。因此去年二月農會理事會及代表大會和縣府討論過後決定以觀光工廠之形式規劃,並花費三百多萬完成土地分割、鑽探及設計等作業。」「觀光工廠的形式只是暫時,因其為將來都更完成後變成商業大樓的前置作業,因此當初預計開挖五層地基,先蓋兩層樓剩下的部分等資金足夠、地目變更完畢後再繼續蓋。」除此之外,都市計畫書[註七]中,「農會倉庫更新發展區」的發展構想為「以農會土地整合鄰近其他私有土地,透過土地使用變更以強化火車站北區及鐵道文化專用區之商業活動氣息」。根據上述說詞推論,就驗證了「需要倉儲空間」並非拆除農倉的主要原因,「都市更新」才是縣府真正的盤算。

  此計劃欲以「漸層式包裹」的方式推動,簡言之,即是將此都更計畫分為短、中、長三期,先從產權單純的公有土地著手,待其餘分區之產權與所有人協商、整合完畢後再逐步更新。而比對衛星地圖及更新地區發展量體示意圖後,我們發現真正導致農倉被拆除的關鍵是懷璧其罪,因其所在位置正好與綠園道規劃路線重疊。整起事件分析至此,讓人不免懷疑縣府高唱的綠色執政是否真像計畫書中呈現的如此美好?開發計畫的必要性及正當性是否存在?或終究只是既得利益者為了炒地皮、中飽私囊的障眼法?
 (附上都更說明書的圖2-14)

結論:保存不只是搶救

  在追蹤此事件的過程中,不論是市農會不斷重申其「因文資法的規定以及文化局行政效率不彰,導致倉庫所有權人之權利減損成為受害者」;或文化局一再強調「本局皆依法行政,絕無失職、不作為等情事」;抑或關心事件的民眾與團體屢次為倉庫的保存價值抗爭,卻因文化局消極、毫無誠意溝通及避重就輕的態度,導致珍貴的歷史記憶成為一地磚瓦等等說詞中,細究三方立場之差異,我們可以發現,除了上述各種問題及地方隱含的政治開發與個人利益外,最根本的問題乃出自於眾人對於何為保存,為何而保存?何物該被保存,誰來決定,怎麼決定?又,是否只有保存這條路線?等層面的想法分歧。而這些分歧需要時間讓眾人相互表達意見並凝聚基礎共識,但諷刺的是,當思考速度對上自燃與怪手拆除的速度總是望塵莫及的時候,我們往往沒有時間。

--------------------
[註一] 彰農會建物 將變觀光工廠 吳敏菁/彰化報導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027000649-260107

[註二] 建築法
第1條:「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註三] 建築法
第25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註四] 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
第2條:「建築師為自由職業之一,其任務為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一面受委託人之酬金,一面運用其藝術及技術上之學術與經驗盡其業務上應有之各項業務。在設計時期,建築師對於委託人處於顧問之地位,貢獻意見及設計繪圖。」

第9條:「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得辦理測量及建築物之安全鑑定、安全檢查、建築物造價鑑估,建築工程工料數量品質之鑑定。」

[註五] 第78條:「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十六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二、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物。
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
四、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或由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

[註六] 台鐵宿舍更新發展區、鐵道文化專用區、台鳳舊廠轉型發展區、站前住宅更新發展區、站前商業更新發展區、農會倉庫更新發展區、車站前後廣場發展區、遊憩配套商業發展區、台汽舊站更新發展區、工業轉型更新整合區。

[註七]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二、四案)(第一階段)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