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 星期二

沒有記憶的城市?——文資論述回顧與反思

◎ 陳磬揚


  在農業倉庫拆除事件後,一時間各方爭論的主調都聚焦於文化局的行政怠惰、農會拆除行為的正當性問題與制度的缺陷。在建築物進入文資法規的流程後,關注焦點往往在於法律權利的互相競爭、各方力量的角力。在保存論述被迫與怪手拆除速度互相的競爭的狀態下,推動保存者動員號召眾人關注的口號,經常是強調建築物「見證歷史」的價值,或是以「別讓彰化成為沒有記憶的城市」此類口號呼籲。然而對於後續保存利用的方式,往往都在爭議稍歇,逐漸脫離「先留下建築,剩下都好談」的氛圍,稍有喘息的空間後才能有更多細緻討論。

讓空間重新成為主體

  看待古蹟、歷史建築,不應只被看見其附加、增生的空間效益,使其只成為吸引觀光、商業資本的空殼。後續營造出來的空間,勢必需要有足夠的敘事能力,不只是單向地將歷史敘事、空間分析置入給觀眾。不同於多數官廳、仕紳的建築著重權力象徵、追求美觀的裝飾目的,以現代化生產的空間如農業倉庫而言,建物「形隨機能 (form follows function)」的特性更應被重視。稻穀在倉庫內部的輸送、加工路徑;倉庫與其他運輸系統的連接;甚至是從車站、市中心方向到倉庫的動線,以及其背後代表的都市結構,都能透過動線引導、展示方式的設計,讓觀眾吸取直接的感官經驗,而使「展示」最大化。

  在6月29日的說明會上,呂政道建築師提出了復舊如舊、殘跡保留等可能的保存方式。若欲「復舊如舊」,不應只是追求外觀毫無破綻;原始材料、工法的考究、新舊部分交界處的處理、不在原設計內的結構補強等細節,以及背後牽涉的古蹟修復倫理議題(忠實區別、顯現修復工程對原始建物的介入),皆應如實呈現。至於「殘跡保留」的概念——將建築物當下的半毀狀態盡可能凝固展示——看似與文化資產及觀光所追求的「舒適的觀看經驗」、「古色古香的氣息」等想像相衝突,但此般荒謬、殘破、衝擊的景象,或許才是更直接的歷史現場,得以再現此際種種文資漏洞與亂象,供後人反省。

  修復、規劃不應只是工程圍籬內,不足為外人道的過程,它也代表了我們選擇如何敘述歷史:考據、復原、展示的標的,究竟應該是它最初落成的樣貌,或是其他時期的外觀、功能?增建、改建的部分,又如何在修復過程中被保留或排除?卸下的構件如何保留、被破壞的結構如何補強?修復工作中每個步驟做出的選擇,都隱含著決策者所認知、追求的原真性。另一方面,若欲拓展文資議題的關注度並降低民眾介入發聲的門檻,這些看似冰冷的技術性問題,也不應繼續隱身「專業技術」的暗幕之後,而應該藉此提高非專業者對修復議題的認識。

誰的倉庫?誰的農業史?

  彰化農業倉庫緊鄰車站、位處都市的位置特性,顯示了日本時期政府在設置第一批農業倉庫時的主要考量,以及設立之初其經營主體「州廳農會」的特性:以政策推行、試驗為本位思考,並著重運銷、輸出的政策;反而未展現後續第二批農業倉庫擴張、同時培植各地信用組合時,欲介入農村土壟間傳統調製、包裝方式,以及前現代農村金融體系的企圖。

  探討農民的處境時,除了前述因帝國政策體制而產生的殖民統治壓迫包含經濟剝削以外,知識分子對農民單方面的觀看、代言也是另一種需要被正視的壓迫形式。陳南宏在他的論文〈日治時期農民小說中的菁英主義與農民形象(1926-1937)〉(台南:國立成功大學台 灣文學研究所,2007 年 6 月) 中也提出殖民地上的「庶民形象」(論文也特別提到農民屬於庶民形象。之類 我在補)是中間階層菁英知識份子和日本殖民政府在「文明等級意識形態」上有共謀關係,並且在作品中強調「被犧牲掉」或是「敗者」的農民形象更容易鞏固知識精英份子的發言與領導位置。

  在當代檢討工商發展、關注保留農業與農村生活的氛圍下,留下農業倉庫似乎也更具有「留下農民、農業的記憶」的政治正當性,拆除倉庫的事件也因此被貼上了「罔顧農民記憶」、「忽視農業」的註解。試圖主張農業倉庫也代表著「農民、農村的記憶」,固然引出了除了統治者(農會)、地方菁英(信用組合)之外的可能視角,讓農業生產史蹟能和農民建立連結,或許能增添保存的動機與正當性。但我們也應該避免過於直接、粗糙地將政府、農會推動的「農業政策」和平原上廣大的「農地、農民、農村」面貌視為一個單一、扁平的「農業」集體,甚至將保留倉庫的理由和粗糙建構的「農業大縣彰化」掛勾。 在疾呼保留時鞏固建築物價值、指出其在縱向時代的座標的的論述之後,我們仍缺少對農業政策與其背後全面地影響島內經濟的現代化進程的批判,並忽視了仕紳與農民、都市與農村的位置差異。這些區分並不代表農業政策與農民,在空間現場是互斥的,並非因為倉庫是農業政策的具體代表,就不能從它窺探農民的身影。相反地,我們能藉此歷史現場,讓原本難以對話的農民經驗與資本家、政府的統治視角,兩者得以疊置。

城市/市民的記憶?

  如何的宣稱某建築物或區域是「城市不可拋棄的記憶」都是危險的。在現代都市裡,居民的空間經驗是高度斷裂破碎的。城市大部分的空間都作為各式服務、居住機能的容器,從統治者視角出發,期望能形塑出特定的共通感受的都市空間結構已被支解零碎。所有居民共同經驗的空間,通常都只限於重要的匯聚節點而已。形塑經驗的方式也非透過單方面地傳達歷史論述,而是從居民與空間的互動中產生。

  在建構建築物的正面歷史地位時,經常也連帶給予該建物背後所代表的政府、仕紳、政策過於正面的評價,而忽略了歷史的多元解讀。「文資價值」看似單純器物層面的判斷標準如建築形式、建材、裝飾等的特殊性,卻也無形中與社經地位的高下之分交疊。當大聲疾呼「留下建築是為了代表一個時代」時,我們保留、討論的,多半是權力者的建築。即使將文資保存視為與發展主義異質性的保留行動,實際運作上還是選擇與排除的權力運作結果,甚至是無形中替權力者的所為加以標舉、肯定。在現代藝術場域,即使不考慮收藏者對該物件的評論,收藏的行為本身即是一種賦予價值的行為,更是收藏家為其背書、表態的手段。若將收藏家的私人行為對照至公民社會的討論、決策、選擇、排除,文資保存時的論點攻防、價值建構,絕非單純中性的「留下記憶」而已。

  在倉庫已指定為縣定古蹟的此時,我們應留下更多思考的空間。除了將農業政策、產業組合的歷史附加於建築物之上的方式外,在建築物的歷史現場,能否藉倉庫半毀的現狀、空間形式與功能、交通要衝的位置,開創更多的敘事?當下的農業倉庫,不只是又一座留存下來的工業史蹟空殼,而是見證農業生產近代化與城鄉發展的張力、城市歷史與當代居民間互動的現場。

漫漫長路——當代文資現況

◎ 許毅全、何采穎

  文資法在1982年頒布,取代1945年以來的古物保存法,經過數次的修法至今,立法者的目的、大眾對保存的想像不斷變動。我們是否能藉由觀察彰化的保存運動,去發掘出台灣的文資現況和難題?

不簡單的文化資產保存流程

文資法條文
內容(節錄)
6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17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古蹟,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註:17至19條為類似條文,分別規範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三種不同文化資產。)
  
  文化資產分成數種,以「歷史建築」為例,收到建造物所有人提報後,會進入審查程序,經現場勘查,由文資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登錄歷史建築。古蹟、建築聚落群等其他種類的文化資產類似如此,主要的程序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中第17至19條所規定。

  不過依文資法第14條,主管機關(文化部及各地方政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文化資產,經現場勘查,審查(此處的審查非文資審議委員會)是否列冊追蹤。並且在審查是否列冊後,可以導回前段所述的程序:「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註一]這段條文是文資法於105年修法後所新增,強調列冊追蹤後的作為。

  105年,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曾在立法院委員會上提到,修法前的文資法架構,共分成兩套流程:第一種流程是由所有權人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17至19條處理,第二種則是由非所有權人提出,為了保障建物所有人的權益,不立刻進入行政處分(及文資審議),依據第14條審查後列冊追蹤。文化資產局局長說:「若真有爭議,地方主管機關必須依照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來進行審查」[註二],亦即列冊追蹤後,如果民間團體有爭議,才會再進入文資審議會審議。

  事實上,民國95年的文化資產函釋中,認為行政程序原則上由主管機關主動進行,古蹟的指定程序「主管機關依職權本得自行為之,當事人之申請僅是促其發動之原因之一。」[註三]另一方面,也強調若非所有權人,則屬於列冊追蹤的程序以保障所有權。

  在現行制度下,政府或許為了避免行政處分引起所有權人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因此長期以來,許多民間提報的文化資產進入列冊追蹤後,都沒有後續發展。更甚者,列冊的文化資產遭到拆除、「自燃」的事件時有所聞。這個現象,是誤解列冊追蹤之目的的結果。列冊追蹤,是文資審議前的緩衝——給地方文資處的公務員更充裕的時間,來和所有權人協調以及說明其權益。台北市文化局105年1月甚至一度想設立SOP,其中所有非所有權人的提報,最終只能停留在只列冊卻沒有追蹤的階段,遺漏了主管機關後續應主動提出審議的職責。[註四]

文資審議委員會

  文資保存流程中,文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文審會)是決定是否列入文資的重要環節,會議組成受到文化部的行政命令所規範,詳細程序則讓各縣市的主管機關訂定。審議委員由機關代表和專家學者擔任,並且應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文資爭議,往往源自各方對審議委員職責的認知不同。在彰化市農業倉庫一案中,搶救聯盟認為審議委員應該負起專業判斷的責任,提報人的權責只是觸發文資審議程序啟動的機制而已;然而,現況卻是文資委員反過來要求提報人提出證據,甚至有如法官判案。例如彰化鹿港金銀廳的文資審議會上,地主和民間提報單位之間的關係緊張對立,而文資委員卻是被動的、「只會『質詢』民間提報單位關於金銀廳的相關調查結果」[註五],在文資審議會上要求民間團體補件、給出更多資料。[註六]

   探究雙方對文資委員期望不同的原因,部分是由於具體規範不足,僅指出文審委員的人數、任期以及十分簡略的議規。[註七]實際運作上,文審會的組成及議規都根據地方政府的細則,地方的制度未必能達到文資法的立法目的。

  如某位參與 8月10日文審會開會的委員所述,表面上採共識決,但委員們會預先投票保留與否,若有人和多數委員意見相左才進入內部討論,再正式投票表決。公布的會議結果無從得知各委員的論點和討論細節,只有指定、不指定和「民間提出的資料不夠完整」等最終結論,整個文審會形同閉門會議。相較於台北市文化局近期開始公布文審會錄影,讓民眾能知道建築是否保留的意見分別為何,可見公布會議資訊,才能讓委員更負起提出看法的責任。

法規之外:開發和政治的滲透

  除了文資法規,地方對於開發的想像也會影響文資的保存。以彰化農業倉庫為例,原本農會希望配合縣政府把「鐵路宿舍村劃為公園用地和綠園道」的計畫[註八],透過計畫中將部分土地劃為綠地時能夠獲得的容積獎勵,讓原先為工業用地的農業倉庫,變更為容積更高的商業用地。綠園道也牽涉到鐵道宿舍村旁的台鳳公司工廠用地(當地人稱為鳳梨會社),已被地方人士買下準備開發,等周邊有足夠的公園用地,就能夠完全用來建造住宅,不用再提供公園用地以符合都市計畫法關於住宅周邊公共設施的規定。

  倘若把層級拉到整個彰化縣,縣長魏明谷想推動鐵路高架化,以及將鐵路宿舍村拆除以配合鐵路文化園區來作為政績,原文化局長吳蘭梅對此沒有意見,直到農業倉庫的保存抗爭曝光度大增後,吳蘭梅才轉任勞工處長,由民進黨體系中偏黨中央的陳文彬接任文化局長。這些過程隱約可以看出政治力在文資保存中的運作,顯示出影響文資保存的並不單純是文資法和文資價值本身。

私有財產如何成為文化資產?

  文資保存允許私有財產被非所有權人提報,強調文化資產的公共性,於是面臨到公共性與私有產權兩者權衡的難題。為了補償私有產權,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所有權人於容積率管制區內,可將被指定為古蹟的建築容積移轉到其他塊土地,在高地價、商業發達的台北不乏這類案例,例如將大稻埕的容積移轉到新開發的信義區。但是彰化市中心的土地已經飽和,市中心外的土地地價不高,沒有吸引容積移轉的誘因,彰化縣文化局長陳文彬受訪時便說「容積移轉到目前為止有成功的就是大稻埕」。

  由於政府沒有足夠的資金買下文資,因此縱經指定,還是由所有權人管理,政府只能從旁監督。當補償不足以彌補所有權人的損失,體制使得所有權人和提報人容易互相對立,或對審議結果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成為文化局業務的壓力,如陳文彬局長所說「文化局文資科現在有將近五分之四的力量處理被告、處理土地的事情」,一方面文化局不敢於被訴訟,避免違背所有權人意願,一方面訴訟使得文化局的本業被壓縮,在後續文資的推廣、活化上缺乏作為。

建築物公共化後的矛盾

  文資被指定後的發包程序,有時反而不利於保存。以鹿港龍山寺為例,幾百年來有在地的維修工匠能夠修復,成為國定古蹟後,需發包給各個營造廠來比價,修復改由建築事務所負責,維修工法不再傳統,整套修復的技藝可能就此消失。即便一切過程符合法律程序,結果卻養大承包商,消滅同樣值得保存的修復產業。

  保存運動中,往往因為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或強硬作風,導致大多數的力量都用於反對拆除,就此發展出大量的保存論述,相較於保留後該如何使用,卻沒有太多討論,實際的「活化」,便通常讓資本來主導,成為各式各樣的消費場所。而符合原貌的保存方式,以陳文彬局長曾參與保存運動的「鹿港日茂行」為例,如今是縣定古蹟,卻如同民宅一般,由所有權人自己使用、打掃。一位認識屋主的志工王麒愷提到,屋主在日茂行中生活、做木工,希望有一天林家的後代回來,能看到這個地方原本的樣子。這樣的保存有其價值,且和大眾對古蹟能開放參觀、展演歷史的想像有所不同。

  本文花相當長的篇幅敘述「保存過程」,這是眾多民間團體的焦慮所在。文資的漫漫長路上,反抗粗暴拆除的一段仍然沒有走完,但最終我們仍必須回過頭思考,文化資產到底應該如何保存?我們又應該如何開拓圍繞文化資產而產生的歷史與地方論述,創造市民得以與地方對話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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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105年修法後的文化資產法第14條。
[註二]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施國隆,於文資法修法之委員會上的發言,105年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頁219。網址:https://goo.gl/1IDbWc
[註三] 文化資產類函釋,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文中二字第 0951103362 號。
[註四] 流程圖網址:https://goo.gl/P70moy,台北市文化局於105年1月13日之文資審議會結論將流程圖送由中央提供意見,後來相關檔案於文化局網站上撤下。
[註五] 鹿港囝仔志工,台大城鄉所研究生王麒愷投書: https://goo.gl/B0nDIz
[註六] 如「4、歷史建築鹿港金銀廳,因新事證尚不完整,目前仍維持「歷史建築」身分,待新事證備足後請再提審議。 
5、彰化市暫定古蹟楊全故居維持「暫定古蹟」身分,請備足資料後,於暫定古蹟期限內再提審議。」文資審議結果之彰化縣政要聞:https://goo.gl/cS2xXU,發布日期105/08/10~105/09/10。
[註七] 如出席人數不得低於一半、應邀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與會等
[註八] 參考彰化縣鐵路村文化再生協會之彰化臺鐵宿舍群大事記:https://goo.gl/ofyj3j
 
相關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規則、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聚落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看不見的城市:談彰化百年農業倉庫事件始末

◎ 林旻潔、林慧慈

【2015/11/25】
民眾陳怡安小姐向彰化縣文化局提報「彰化市農業倉庫」為歷史建築。

【2016/2月初】
彰化市農會準備動工拆除「彰化市農業倉庫」。彰化縣文化局通知農會其在法定審查程序中,具「暫定古蹟」資格,拆除將有刑責及賠償責任。
 
【2016/4/1】
彰化縣文化局會同審議委員進行現勘、召開文資審議會議,並於官方網站發布消息將「彰化市農業倉庫」列冊追蹤。
 
【2016/4/13】
彰化縣文化局發函檢送審議會議紀錄,決議將「彰化市農業倉庫」列冊追蹤。其中綜合審議說明內容:「彰化市農業倉庫於日治時期(西元1925年)建成,歷史悠久且為當時代庫藏糧食之處,具建築史及歷史價值。倉庫鄰近扇形車庫,宜作整體規劃,有永續經營及發展觀光之可能性。建議彰化市農會可將新建築物與舊倉庫結合作為觀光工廠,請文化局協助提供農會做活化及再利用之建議。目前所有權人尚有反對聲音,請文化局再與溝通協調。」該份審議會議紀錄並未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此為105年7月12日修正前之版本)第12條及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以書面通知提報人。
 
【2016/4/16】
農會林毓源總幹事表示,文化局原定16號之前即要到場會勘,又打電話延期。4月16日早上,倉庫屋頂發生部分坍塌,農會方認為「列冊追蹤不是古蹟」,因而在公安考慮下,發包進行拆除工程。

【2016/4/17】
上午民眾發現倉庫正在進行拆除,以彰化市農會無拆除執照已違法事由中斷作業工程,並緊急通報文化局到場處置。
下午五點於彰化市農會舉辦臨時會議。文化局要求農會立即停工,已經被拆除的建材不得清運;同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因遇緊急情況,啟動將「彰化市農業倉庫」逕列為「暫定古蹟」的作業程序。文化局表示已安排審議委員於4月20日到場現勘,再於文化局召開審議會議確定「彰化市農業倉庫」的文化資產身份。
民眾及文化團體於晚間自發組成「搶救百年彰化農業倉庫聯盟」。

【2016/6/29】
彰化市文化局召開「暫定古蹟彰化市農業倉庫」說明會

【2016/8/10】
彰化市政府召開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第2次會議,彰化市太子樓農會倉庫被訂為「彰化縣定古蹟」。但至今(20170124)還沒有登錄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待續】
請公民持續關注。

蠢蠢欲動的開發魔爪

  欲了解農業倉庫事件的來龍去脈,勢必要回顧幾個重要的時間點。

  去年十月,彰化市農會總幹事林毓源接受新聞採訪時,表示「彰化市農會計畫拆除『部分建築』作為觀光工廠,以慶祝農會成立百年與推廣在地農產,並規劃綠園道結合鄰近之扇形車庫作為文化導覽路線。」[註一],若對照事件後續發展可知,「部分建築」指的即是農業倉庫。今年4月1日,農業倉庫經「彰化縣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列冊追蹤」、4月17日彰化市農會因倉庫屋頂塌陷,以公安為由對建物主體進行拆除,經民眾告發農會未申請拆除執照、並進一步以肉身阻擋怪手,農會方停止動作。地方文史團體「搶救百年彰化農業倉庫聯盟」及關心此次爭議的民眾質疑,既然是為了慶祝農會百年歷史,卻選擇以如此缺乏想像力、諷刺之方法拆除最能代表農業歷程,且於日治時期留存至今之百年農業倉庫,豈不矛盾?

  對此,農會回應「列冊追蹤」代表農業倉庫不是古蹟也非歷史建築,農會身為產權所有人有資格對倉庫進行拆除。再者,倉庫屬違建,沒有建築執照且屬危樓,因此不需要申請拆除執照,農會更反覆強調不論歷史如何皆已成往事,民眾及文化局應尊重所有人意願。

  面對公民團體及民眾指控市農會未依建築法(以下同)申請拆除執照,逕行拆除倉庫之說法,我們訪問關心彰化文化的市民林俊德先生,他表示按照第一條所述「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用意[註二]及第25條「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註三]。可知拆除之行為有影響到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之虞[註四],因此不論有無登記、是不是合法的建築,只要進行拆除作業就需依第78條本文「請領拆除執照」[註五],而縣府從事發至今仍未對此開出罰單。

  關於所有權的問題,農業倉庫的產權十分具有爭議,以彰化來說,自日治時期戰力統合,從本來振業信用組織的私人財產變成彰化市農會(公部門)的財產,戰後還是由彰化市農會繼承,卻在1950年代因為一紙行政命令,農會從公家機關變成法人團體,農業倉庫也從國有財產變成名義上的私人財產,中間又經歷彰化市降級成縣轄市,倉庫財產權不斷轉手的過程,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卻甚少被檢視。

  有趣的是,細究這一連串事件的原因後,我們發現,農業倉庫已然不是單純的文資保存議題,背後更是蘊藏著龐大開發利益的政治議題。因此,要掌握農業倉庫拆除事件,得從「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計畫」中涉及的分區發展構想談起。

金權城市:失序的都市更新

  民國95年行政院提出「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並擇定五十處地區為加速推動的範圍。與本事件息息相關的「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計畫」即是其一,彰化縣政府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此計畫以台鐵扇形車庫為發展核心,欲借其觀光效益活絡周邊地區之發展,並為此規畫了九大分區[註六]。又以綠園道及公園用地組成名為「綠帶發展軸」之交通網絡,串聯各分區以及遊客、居民之休憩路線。(附上都更說明書的圖2-6)

  原先,總幹事以「農會倉儲空間不足,且農業倉庫之設計不符合現代需求,已荒廢近三十年,因年久失修導致常有部分建物脫落,恐有砸傷辦公人員之虞」作為拆除農業倉庫的說法。然而,對照我們針對觀光工廠的提問,總幹事明確表示:「市農會原本預定要將其拆除改建成倉儲空間,但此處之地目屬工業用地必須以工廠之名義使用。因此去年二月農會理事會及代表大會和縣府討論過後決定以觀光工廠之形式規劃,並花費三百多萬完成土地分割、鑽探及設計等作業。」「觀光工廠的形式只是暫時,因其為將來都更完成後變成商業大樓的前置作業,因此當初預計開挖五層地基,先蓋兩層樓剩下的部分等資金足夠、地目變更完畢後再繼續蓋。」除此之外,都市計畫書[註七]中,「農會倉庫更新發展區」的發展構想為「以農會土地整合鄰近其他私有土地,透過土地使用變更以強化火車站北區及鐵道文化專用區之商業活動氣息」。根據上述說詞推論,就驗證了「需要倉儲空間」並非拆除農倉的主要原因,「都市更新」才是縣府真正的盤算。

  此計劃欲以「漸層式包裹」的方式推動,簡言之,即是將此都更計畫分為短、中、長三期,先從產權單純的公有土地著手,待其餘分區之產權與所有人協商、整合完畢後再逐步更新。而比對衛星地圖及更新地區發展量體示意圖後,我們發現真正導致農倉被拆除的關鍵是懷璧其罪,因其所在位置正好與綠園道規劃路線重疊。整起事件分析至此,讓人不免懷疑縣府高唱的綠色執政是否真像計畫書中呈現的如此美好?開發計畫的必要性及正當性是否存在?或終究只是既得利益者為了炒地皮、中飽私囊的障眼法?
 (附上都更說明書的圖2-14)

結論:保存不只是搶救

  在追蹤此事件的過程中,不論是市農會不斷重申其「因文資法的規定以及文化局行政效率不彰,導致倉庫所有權人之權利減損成為受害者」;或文化局一再強調「本局皆依法行政,絕無失職、不作為等情事」;抑或關心事件的民眾與團體屢次為倉庫的保存價值抗爭,卻因文化局消極、毫無誠意溝通及避重就輕的態度,導致珍貴的歷史記憶成為一地磚瓦等等說詞中,細究三方立場之差異,我們可以發現,除了上述各種問題及地方隱含的政治開發與個人利益外,最根本的問題乃出自於眾人對於何為保存,為何而保存?何物該被保存,誰來決定,怎麼決定?又,是否只有保存這條路線?等層面的想法分歧。而這些分歧需要時間讓眾人相互表達意見並凝聚基礎共識,但諷刺的是,當思考速度對上自燃與怪手拆除的速度總是望塵莫及的時候,我們往往沒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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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彰農會建物 將變觀光工廠 吳敏菁/彰化報導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027000649-260107

[註二] 建築法
第1條:「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註三] 建築法
第25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註四] 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
第2條:「建築師為自由職業之一,其任務為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一面受委託人之酬金,一面運用其藝術及技術上之學術與經驗盡其業務上應有之各項業務。在設計時期,建築師對於委託人處於顧問之地位,貢獻意見及設計繪圖。」

第9條:「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得辦理測量及建築物之安全鑑定、安全檢查、建築物造價鑑估,建築工程工料數量品質之鑑定。」

[註五] 第78條:「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十六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二、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物。
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
四、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或由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

[註六] 台鐵宿舍更新發展區、鐵道文化專用區、台鳳舊廠轉型發展區、站前住宅更新發展區、站前商業更新發展區、農會倉庫更新發展區、車站前後廣場發展區、遊憩配套商業發展區、台汽舊站更新發展區、工業轉型更新整合區。

[註七]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二、四案)(第一階段)書」

從農業倉庫探究日治時期農業政策


◎ 傅典洋、EMMA

前言

  本文主要透過文獻回顧,簡要整理彰化農業倉庫成立的歷史。彰化農業倉庫之所以值得關注,乃是因為其出現,關乎於當時的農業政策與政經脈絡;因此,本文期望透過書寫,讓讀者了解建物背後所蘊含豐富且曲折的歷史背景。[註一] 

一、殖民初期,專賣制度建立  

  農業倉庫設立的原因,得從1896年日人治臺說起。

  在日人取得台灣之初,因鎮壓武力抗日與修築政府建築,對母國政府帶來極大的財政負擔[註二] ,因此,總督府必須設法使台灣財政自立,進而減輕母國負擔。(李15-16)而總督府原透過專賣政策、發行公債等辦法籌措財源,然隨著武裝抗日漸歇、稅收提供充足經費,總督府遂改採促進商品生產和擴張市場作為籌措財源的新政策。究其原因,乃著眼於兩種因素:第一是此時財政獨立是靠舉債、繁重的稅賦與專賣制度的榨取而得,對於總督府而言並非長久之計,透過提高生產力、擴大商品生產並擴大稅源,才是達到財政真正獨立的根本之道;第二則是台灣農業極具潛力,對於母國工業有所助益。(柯37-39)因此,總督府必須提供讓日資投資的誘因,並藉以財政獨立並挹注母國工業。

 二、米與糖的發展差異

  然而,不可忽略的是,在日本取得台灣前,日本於台灣商貿上的地位可謂無足輕重,而在佔領台灣後,若要提升日資在台灣經濟作物產業(茶、糖、樟腦)的地位,便勢必面對在清領時期就已具規模的舊有資本勢力,包含歐美洋商、銀行與本地商人等(柯52-54)而總督府透過政策上的干預與對日資企業的優惠,將舊有的資本勢力予以驅逐或吸納。最明顯的例子便是將樟腦收歸專賣,並透過出港稅優惠鼓勵米、糖出口日本、大量補貼日本貨運公司;再來便是設立台灣銀行以供日資借貸,使得日資得以低於本地商人的利率借貸給蔗農,或得以併吞台人投資的新式糖廠[註三] ;最後則是設立「原料採集區」制度,區內原料僅能由日資製糖會社所設立的新式糖廠收購,台人不得於此設立糖廍,蔗農也只能將甘蔗賣給指定區域內的日資製糖會社,日資因此壟斷甘蔗的收購權,蔗農議價能力則大幅削弱。(柯55-57、71-74)

  在日治初期,蔗糖便是日資滲透並鼓勵生產的主要對象。原因除了甘蔗本身的高附加價值以外,在列強競爭的壓力下,日本也須加強自給自足的能力;1897-1903年間,砂糖進口占了日本外貿赤字的54%(李17),在上述條件且需配合財政自主政策的前提下,蔗糖遂成為殖民政府的首要發展目標。值得注意的是,農業環境與糖業相似的米作,並未被日本政府重視並發展。除因質粗且品種雜亂,導致難以加工外,更重要的因素是,自晚清以來,米作便是屬於維生性質作物,生產力低、價格低廉且市場侷限於島內,而島內的米作交易與加工則由地方的小型碾米業者「土壟間[註四] 」所控制,利潤實屬微薄,難以吸引清末洋商及後來的日商投資。(陳2-2~2-3)

  與此同時,日本政府也著眼於在來米的停滯發展,設立「米糖比價制度」和「指定原料區」。「米糖比價制度」透過調整甘蔗收購價,使蔗農收入向米農收入看齊,確保蔗農不因收入過低而轉作米作,製糖會社則利用米農收入的停滯獲取暴利;除此之外,配合「原料採集區」壟斷甘蔗的收購,並維持收購來源穩定。此二制度確保了低收購成本與穩定的收購來源。[註五] (柯113、141、李175、陳2-3~2-4)因此可以看到,在日治初期,米與糖之間呈現出較大的反差:糖業在政策扶持之下迅速的被日資滲透,並且高度商品化;相反的,台灣米作質粗種雜、獲利微薄,被總督府與日資所忽略,台米輸日在總出口比例也未如蔗糖急速上升[註六] 。

三、米作改革的開端

  至1906年,總督府才開始進行在來米的增產與改良計畫(陳2-4)。究其原因,乃是因為日本內地對於米的需求上升所引起。自1890年代以後,日本國內的稻米生產就開始出現供不應求的情形。由於工業發展導致從事工人、技術人員的純糧食消費者比例增加,且1872年解除米穀輸出禁令後,高品質的日本米大量輸出國外,並進口廉價米供平民食用。(李18-19;陳2-8)同時,由於日俄戰爭的勝利使日本走向帝國主義的不歸路,而擴充軍備與加速工業化的結果,更使米穀消費市場更加擴張,而進口外來米所造成的外匯流失與軍費開銷也愈加龐大。(李26-27;陳2-8)為因應上述情形,發展自給自足的糧食政策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此時,發展台灣農業的成本較日本低,與其以較高的成本增加日本國內米產量,不如將台灣的廉價米銷往日本。如果僅增加台米的外銷量,將造成台灣本地市場的米價騰升,進而連帶影響物價及其他產業[註七] ;(李p.22)因此,唯有提高台灣島內的米作產量,才得以同時解決日本與台灣米穀不足的問題。台灣的米作改革,便是在如此的背景下展開。

四、米作改革與農業倉庫

  此時的米作改革是以各廳的農會[註八] 為主體,其改革方向有去除雜種、赤米以維持品種統一,並以近似日本的品種為主要改革品種,以供日本母國食用。(陳2-10)在來米改革成功不僅減少了雜種與赤米,同時也增加了產量。此外,在來米的產量增加使得土壟間交易量大增,土壟間本身也因碾米機具的機械化使調製米穀的速度增加。這兩項因素造成了土壟間調製能力與產量大增,也更加積極地收購米穀以賺取利潤。積極收購的結果,使農民自行調製米穀的現象大大減少,多委託土壟間調製與儲藏。(陳2-11)因此,土壟間在農村更加活躍,其島內戶數與米穀調製量在1914-1924年間持續成長,並透過米穀買賣價差與資金借貸[註九] 獲得高額利潤。(陳2-11、 2-12)。

  然而,土壟間並未隨著米穀調製量與輸出量的增加,催生出統一的規範,且其所調製的米穀品質十分不穩定,土壟間業者亦時常不按期交貨或將次級品混雜於其中,使得日商對於台灣米缺乏信心(李p 175、陳2-12)。總督府體認到土壟間的信用、品質問題對台米外銷造成極大阻礙,而米穀檢查制度[註十] 僅是消極的把關,因此,總督府希望透過設立由農會主管的農業倉庫提供倉儲,並由日方掌握製造過程,提升米穀交易品質達到標準化,方便商品化及出口。(李176-180、陳2-12)。總督府遂於1920年推行「獎勵補助農會設置農業倉庫計畫」,1922年開始設置以州農會經[註十一] 的農業倉庫,而彰化農業倉庫便是在1925年設立,由臺中州農會經營。但由於農業倉庫經營成效緩慢,設置地點較少,土壟間於農村文化中仍為強勢,所以建築體本身的調製和儲藏量仍無法取代土壟間。總督府遂1925年因利用程度不高而停止獎勵設置[註十二] 。


五、蓬萊米的出現

  然而,在來米的改革並非一帆風順, 純化品種乃需要大量的人力進行勸說與秧田檢查、米種的改良隨著次數的增加也愈加困難、農民亦有勸說不動的情形。(李108-111)面對在來米的改革停滯,再加上1922年蓬萊米移植成功,台灣大量農民轉作蓬萊米,產量及耕作面積也急速上升。究其原因,乃是相對於在來米,蓬萊米的口感較似日本品種,而蓬萊米又較日本內地米低廉,因此廣受日本消費者喜愛,外銷商與地主亦著眼於此點,大力推廣種植蓬萊米(陳2-14,李p115)。此時,蓬萊米乃是以出口為導向的外銷產品,其出口量佔總產量比例在1926-1938年皆佔60%以上,1934年甚至高達96%[註十三] 。(陳2-14)

  但蓬萊米的出現與輸日,對此時期的日本帝國,並非純然地有利無害。蓬萊米的出現,雖得以滿足日本內地長期缺乏的米作消費量,不過,便宜而廣受歡迎的蓬萊米,卻造成較昂貴的內地米供過於求(在內地米豐收時此情形更為嚴重),並使日本內地農民的利益受損,終在1930年代爆發了廣泛的農民抗議。(柯志明164)面對這樣的情形,日本政府選擇以保證價格收購過剩的內地米,藉此拉高米價以保障內地農民收入;但內地米價上漲的結果,卻也讓蓬萊米的米價也隨之上漲;而在來米也因大量在來米田轉作蓬萊米,供給縮減,導致在來米價升高。(柯165)這無疑衝擊到製糖會社的利益:日治初期,日本政府透過制定指定原料區與米糖比價機制,確保甘蔗的收購來源與成本。然而此一制度的最大前提,乃是「米作的發展停滯」。在蓬萊米出現之前,在來米本身價格低廉、產量低,米農收入不高,隨米農收入起伏的蔗農收入自然有壓低的空間,製糖會社因此得以獲得高額利潤;然屬外銷性質的蓬萊米出現後,蓬萊米與在來米的價格都隨之上升,且米作並不似糖業被日資壟斷,各地的米作業者在市場上擁有互相競爭、議價的空間,因此米價的上漲會直接影響米農收入(反觀糖業因指定原料採集區,日資製糖會社擁有甘蔗收購的壟斷權,蔗價與糖價無關,而是製糖會社單方制定)。而製糖會社若要防止蔗農著眼於米農的高收入而轉作稻米,就必須將甘蔗收購價調升,卻也衝擊日資製糖會社的利潤。(柯226-228)

  儘管殖民母國政府與總督府試圖透過壓抑政策降低台米的產量與銷量,如出口配額管制、投資及研發補助取消、補貼經費轉作等,以期減低母國的過剩米與殖民地甘蔗收購成本(柯195),成效卻不彰。究其原因,乃是因為本地資本已經將米作產業牢牢抓在手中,並與日人出口商形成共同利益的結盟關係。在日治初期,由於米作與蔗糖間的利潤考量[註十四] ,米作被日資棄而不顧,本地資本土壟間才得以握有米作的調製與流通,然而隨著對台米的需求高升,米的生產逐漸有利可圖,待日資欲插手台灣島內米作產業時,早已被土壟間牢牢控制。(柯202)對於日資而言,明知無法取代島內土壟間在農村的地位,與其肖想與製糖會社一樣成為具壟斷性的大型資本,不如專心於出口,並與土壟間與本地地主結盟以求最大利益;同樣地,土壟間本身的利潤來自於米穀的調製、交易以及農民的資金借貸,米穀產量或交易量降低自然會衝擊其利潤;另外,本地地主則是因為多收實物定額租[註十五] ,自然不希望米價與外銷量停滯或下跌。(柯170-199)龐大的米作利益團體支持米作產業部門發展,而製糖會社則希望抑制米作產業發展。(柯202)米、糖間的衝突,從單純利潤間的互斥,擴大為島內米作與糖作利益團體間的對抗與僵持,加上總督府因顧忌雙方利益不敢做決斷,最終導致米穀產量不減反增。(柯203)

六、米穀政策

  1930年代前期,蓬萊米出口導致內地米供給過剩,日本政府為了社會安定,1933年於日本國內公布「米穀統制法」訂定米價的最高限與最低限來保障米價,及獎勵農業倉庫以加強貯藏;同時管制輸日米量和剩米在市場的流通。1936年實施「米穀自治管理辦法」,依照供需數量進行每年兩次針對生產者米穀經營業者的組合來統治米穀數量,這些組合在中日戰爭爆發後也成為戰時統治體制的一環,不是單純的合作事業。

  因此,儘管總督府試圖抑制米作發展,但由於本地資本土壟間透過農民資金借貸等方式,牢牢掌握米作的生產、加工與流通過程,並與其他米作業者形成龐大利益團體,因此抑制效果不彰。(陳2-18)面對土壟間的頑抗,總督府必須設法削弱土壟間對米農的控制,進而加強政府掌握的米穀生產與流通。(柯211、213)具體而言,便是讓農業倉庫由產業組合接手,或補助多處產業組合增建倉庫;而由農業組合接手的農業倉庫,也藉著擴大加工與信貸的業務,逐漸取代土壟間在農民與日商間的仲介功能。(柯212-213)由此可知,農業倉庫的角色已從單純提升米穀品質以利商品化輸出,變為削弱土壟間勢力與加強政府對米穀生產與流通的掌握。(柯213)同樣的,經營農業倉庫的產業組合亦受政府補助與支援,實質上也配合殖民政府管制輸日米穀政策。而農業倉庫與產業組合,都在1939年進入戰時經濟後,併入政府管制米穀流通及配給的統合組織內。(柯213)

七、產業組合

  1913年2月10日總督府公布「台灣產業組合規則」,同年3月1日實施,並採用內地「一市街庄一產業組合」的原則。產業組合的業務為獨營或兼營信用[註十六] 、販賣[註十七] 、購買[註十八] 、利用[註十九] 等四個部門,此制度源於1900年在日本內地就開始實施的《產業組合法》。而台灣在1913年前,金融機構尚未法制化的階段,已經有類似信用、購買組合的團體存在,例如前述的土壟間有些也能進行資金調度。雖然這類型組織的產生大多是由地方有志之士或是志同道合者發起,且主要服務規模較小的工商業或是財力薄弱的農業需求,但最後往往是握有財力的權勢者才能夠負擔這類型組織形式,進而讓型態從期許共謀生存,轉變成上下欺壓、剝削,甚至惡性倒閉等種種弊病。這種高風險的運作不僅讓台人望之卻步,亦導致日本人在台經營事業時容易成為「過客」。即使官廳一上任便實施「增加歲入方案」計畫,內容包括土地調查、建立專賣制度及發行事業公債,以便使台灣財政獨立,然而地方上的金融運作卻一直很難上軌道。

  產業組合的設立,起源於在台、日人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之後則成為統治者將經濟面的影響力深入台人社會的觸手。統治當局特別扶植地方富豪或是有權勢者擔任組合長,以致這些組合和民眾關係不佳,初期更是醜聞不斷;再上1920年,許多組合遭受內地經濟恐慌嚴重波及,因此1923年7月7日總督府成立「台灣產業組合協會」[註二十] 來擔任對組合加強監督整頓的指導機關。為了達成前述「一市街庄一產業組合」的目標,1924年12月25日將產業組合的管理單位重新進行調整,財務局金融課監督指導的對象,從信用和兼營信用組合,轉為都會區的市街地信用組合;殖產局商工課的負責對象則從信用組合之外的所有事業組合,轉為農村信用組合、兼營信用組合、農業倉庫等產業組合。從這次的政策調整,可以看出產業組合在法制化十年後,已逐漸深入到台灣市街庄和農村內部。

  1938年,由於中日戰爭與太平洋戰爭的蔓延,物資整合成為日本政府的首要課題,因而推動「國家總動員法」。由數個組合所提出的「產業組合聯合會」成立提案,起初因政府顧慮聯合會成立後將與銀行機構業務起摩擦而一再延緩;直到1942年,政府認為聯合會的設立有利於資金籌集與物資供應,方實施此提案。1943年,戰勢每況愈下,總督府為了更加強統合戰時資源,必須以糧食增產與強制徵收糧米為目標,於是參照1943年2月於日本本土實施的農業團體法,將產業組合、農會及其他相關農業團體強制合併為三級制系統農業會,而產業組合聯合會作為主管各組合的機關整合島內資金,用以助於政府調配。(產業組合資料參考台灣農會史上冊)

結語

  1922年,總督府獎勵農會設置農業倉庫,先後在各大都市建造第一批偏重試驗、示範性質的倉庫,欲取代儲藏、調製技術良莠不齊的土壟間。另一方面也透過扶植產業組合,發展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等四種業務,讓執政者得以引入新式的金融、產品運銷制度,試圖取代傳統地方社會體系以及解決前述土壟間的弊端,並逐漸深入各市街庄和農村內部。1930年代則配合嘉南大圳的完工,南部平原稻作產量提升,深入各農村廣設第二批的農業倉庫。

  同時,既有由農會經營的倉庫多有經營不善的問題,因此轉由信用組合接手,此時大量增設的倉庫也幾乎都由信用組合建設、經營,倉庫、組合這兩個由統治者扶植設立的設施、影響農村的兩股重要力量自此合流,也都在1939年進入戰時經濟後,併入政府管制米穀流通及配給的統合組織內。1943年2月於日本本土實施的農業團體法,將產業組合、農會及其他相關農業團體強制合併為三級制系統農業會,而產業組合聯合會作為主管各組合的機關,整合島內資金用以助於政府調配,農業倉庫也成為稻米輸出控管的重要節點。農業倉庫與產業組合兩者的演變,可說是日治時期農業商品化、剷除本地資本與既有社會網絡過程的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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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本文主要參考文獻為:柯志明,《米糖相剋:日本殖民主義下臺灣的發展與從屬》(臺北市 : 群學,2003)、李力庸,《日治時期臺中地區的農會與米作(1902-1945)》(臺北縣板橋市:稻香,2004)、陳煜稜:〈台灣日治時期產業合作事業經營之農業倉庫研究〉,《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碩士學位論文》(2004)、《台灣農會史:上冊‧日治時期溯源》( 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2012)。因字數限制,內文引用格式將以僅以作者姓氏及頁數表示,如(柯203),請各位讀者海涵。

[註二] 領台當年,總督府年收入72%仰賴日本政府的補助。1895至1902年,行政與軍事的補助佔日本國庫支出的7%(柯志明p30-31)

[註三] 日治初期分別製糖的工廠分別有三種類型:舊式糖廍(ㄅㄨˋ)、進口小型壓榨機的改良糖廍、大型的新式糖廠。

[註四] 土壟間乃為地方的碾米廠,負責米穀的加工與儲藏,以及農村的金融借貸。

[註五] 此外,蔗農多有取得現金的壓力,且多積欠糖廠債務,因此轉作相形之下更加困難。(柯113)

[註六] 從1900-1914年,台灣糖產量顯著提升(從37.96提升至174.48千公噸)輸日佔產量比例更從74%提升至88%。相對而言,米產量僅提升不到一倍(5727提升至8103千公石),輸日佔產量比僅從7%上升至17%左右。(柯58)

[註七] 如1898年就曾因台米銷至日本利潤較高,而導致台灣島內的物價上升、工資攀升,並連帶影響糖業與樟腦業的生產成本;而進口南洋米也僅能應急,不足以解決台灣與日本皆缺米的問題。

[註八] 日治初期的台灣農會主要由地方仕紳或商紳發起,發起動機多為在社會秩序恢復之際提高農業的生產力與農事改良。多接受官廳補助,或由官廳稅務課負責其會費徵收,其核心成員也多與官廳官員或市街庄長重疊。(李41-43;61-73)

[註九] 也就是所謂「賣青買青」制度:在收成前決定價格並先行提供農民貸款,收成後再依價格對應的實物數量償還。因農民多在收成前需繳納佃租或購買肥料,而當農民沒有餘錢時便會與土籠間以「賣青買青」取得資金。土籠間則看準農民本身無其他借貸來源,而將收購訂價低於市價相當多,以獲取轉賣的高利潤。

[註十] 如在1904年以檢查外銷米為主的「內地移出米規則」、1911年擴大包含至島內外的米穀買賣的「米穀檢查規則」。

[註十一] 依據「農業倉庫令施行規則」規定農業倉庫的經營者僅限市街庄、農會及產業組合,但是由於殖民時期的台灣產業組合於總督府獎勵官營移民後出現,導致初期的產業組合被地方排斥,且與規模小、在地性強的土壟間難合作,所以總督府對農業倉庫的補助仍以農會為主。

[註十二] 此次獎勵設置只有達到11座。(《臺灣農會穀倉建築回顧與保存現況之研究》)

[註十三] 相對而言,改良後的在來米最高也僅到30%左右,而隨著蓬萊米的轉作,在來米產量與出口比例也隨之減少。

[註十四] 不論是米作本身利潤微薄,或是為了不讓蔗農轉作米作而刻意維持米作的停滯發展。

[註十五] 每一租期收取一定比例的實物作為佃租。

[註十六] 信用組合是產業組合事業發展最顯著的,主要為存款、放款機構,但其存款利率低,放款利率高,一直到1938年總督府推動獎勵儲蓄運動,才出現存款餘額超過放款的狀況。

[註十七] 主要為組合內成員透過共同販賣增加組合收入,用此和地方主流販賣商競爭。

[註十八] 為了節省組合內成員的生產與生活支出,此組合會購買生計必需品,並且此制度也制衡和調節許多事業商人不當得利。

[註十九] 針對共同利用的加工項目成立組合,主要分產業設施和生活設施,1938年前以倉庫、碾米機有關的組合為多;1938年以後,以土地住宅有關的利用事業組合為多。

[註二十] 台灣產業組合協會,以聯繫、推廣並謀求產業組合之發展為目的。該協會的辦事處,設於台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功課內,其本質為總督府的附屬單位。

總編的話

◎ 林庭葦

  本次意識報以濁水溪為發想,試圖拉出一條跨越歷史時間與不同議題的討論軸線;報導分為三個主題,分別是文化資產專題、工農關係專題、農業轉型專題。文化資產專題以「彰化農業倉庫」保留議爭議為切入點,除了探討倉庫作為日治時期殖民地農業的歷史縮影,也進一步探討逐漸傾頹的歷史建築,該如何、又以什麼樣的面貌在城市發展的夾縫中求生存。工農專題則進一步將時間推移到戰後,在台灣邁向工業化與都市化的背景下,農業往往是被忽視的一方,在水與土地的資源競逐中,往往只能任由田水被引去養肥大型科學園區和產業園區。農業轉型專題則試圖探討長期處於衰退的農業,該如何尋求轉型與永續。
  
  本期特刊的完成,必須感謝師大台史所張素玢教授、台大農藝系郭華仁教授提供我們諸多農業歷史知識。另外,也要感謝搶救百年彰化農業倉庫聯盟、賴和文教基金會、溪湖文史工作室、林俊德大哥、文化局陳文彬局長、彰化市農會林毓源總幹事,以及鹿港囝仔的阿愷、安儂,讓我們對彰化的歷史與文資議題有更多瞭解。最後,還有溪州鄉黃盛祿鄉長以及鄉公所吳音寧主秘、昺崙大哥、彰化環境保育聯盟的施月英總幹事、台灣農村陣線陳平軒副秘書長、水資源保育聯盟陳椒華老師、彰化縣政府農業處各科以及建設處產業發展科科長、彰濱工業區鹿港區環保組組長,非常感謝你們的鼎力協助。

2017年6月12日 星期一

快訊:0610校務會議

           
     ◎童昱文

台大於六月十日召開了校務會議,主要有「學期成績遲交」、「新任校長遴選」、「學術倫理案檢討」、「紹興事件追蹤」和「進修推廣部更名」五個重要議案與討論。
學期成績遲交
教師遲交學期成績,對學生權益影響甚大,不僅填寫期末教學評鑑的同學無法享有提前看到成績的優惠,也會影響書卷獎排名、獎學金的申請等等,更可能妨礙同學們下一學期的排課計畫與選擇。

  現行《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規定,學期成績需於期末考結束起十日內繳交,若有特殊原因(教師要求學生以較長時間撰寫報告),經主管同意後得於下一學期上課開始日前送出。換句話說,依規定老師最晚在下學期開始前要送出學期成績。
  六月九日的教務會議上更動了一些條文號次,會議紀錄送到本次會議確認,確認程序中委員對此問題有短暫的討論。有委員認為,如此規定已能有效解決書卷獎排名等需要在次學期初辦理的事項,可能遭受到成績遲交影響的問題。然而,一來即使按照該辦法,於開學日前後繳交成績,諸如選課等需在寒暑假期間進行的事項,仍然會受到影響;更重要的是,目前此辦法並無相關的強制力或罰則。先前本報記者在教務處學生座談會上詢問教務長的結果,若教師遲交成績,只會由系統催交,並通知各系主任,並不會影響優良教師評鑑,或是有其他處分。
校長遴選事務
楊泮池校長請求不續任後,臺大開始下一任校長遴選的程序,目前已進入提名遴選委員的階段,預計於本月二十四日投票選出遴選委員,於二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之後將接受參選人登記,並依序進行資格審查、背景訪談、治校說明與面談等程序,希望於明年一月選出新任校長。
  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包含1席學生代表、1席行政人員代表、7席教師代表、4席各院推薦之校友及社會公正人士、2席校友總會推薦之校友及社會公正人士、3席行政會議推薦之校友及社會公正人士,以及3席教育部指派之代表。

  會議中,有委員質疑教育部指派的委員名單中有現任政府官員(如高教司長李彥儀等),是否已逾越大學自治的界線,掌握龐大高教資源的國家行政體系以人事決定的方式,直接介入大學的自主運作。

相關報導
0318 台大校務會議,楊泮池校長提出「不續任」請求:https://goo.gl/Gk8Gi9
0423 臨時校務會議:確認校長不續任:https://goo.gl/zSYqQY
學術倫理案
論文造假事件爆發後,臺大於四月二十三日的臨時校務會議成立「特別委員會」,討論台大處理本案的過程是否有不適宜處,並於本次校務會議提出報告。
  就處理程序上,委員會認為目前大學自治系統對違反學術倫理的狀況沒辦法及時反應,處理過程有數處瑕疵,例如校方受涉案教授委託代為發言,有違反行政中立之虞;與社會大眾的溝通也不良,沒有及時有效的透過網路和媒體回應社會質疑。
  調查過程中,社會一度質疑為何臺大沒有對涉案人員做出處分,但委員會指出,原則上需待調查結果出爐,校方才能依調查結果進行處分。期間若遇到「調查終結前當事人還在教書」等爭議狀況,校方也必須經過仔細衡量,方能判斷動用暫時性行政處分(暫時停止教授的授課權利等)是否合理。
  此外,委員會也討論了處理過程中教育部的角色。委員會指出,教育部在事件爆發後,發函要求台大在一個月內調查完畢並呈報結果,但實際上嚴謹調查所需的時間超過一個月,因此校方逾期呈報,進而導致補助款遭教育部取消;校務會議確定接受校長不續任請求後,教育部又發函要求台大立刻啟動新校長遴選作業,但依規定只需於校長出缺七個月內選出新任校長即可。委員會認為,此兩事例可檢討教育部是否過度限制了大學自主自治,「籲請教育主管機關充分理解大學自主對於學術自由之重要性,並尊重台大自律處理機制。」
  委員會也討論了「源頭防範」,本案涉及近十年間數篇學位論文,但於校內審查一直沒被發現,直到投稿到期刊上才被期刊發現,顯見校內審查制度出了問題,未來應嚴格落實畢業論文與教師升等的審查制度,建立論文外部審查委員會機制。會議上則有委員認為,要思考為何大環境和結構會使師生鋌而走險的造假,追求百大、卓越與論文點數等等的目標,如何影響了師生的行為和價值觀。
紹興社區案的報告
  本次會議也報告了紹興社區開發案的進程,提到目前多數居民都同意暫時搬遷至市府國宅,而開發案將以不減損校地為原則,透過設定地上權的方式讓民間使用五十年,藉此取得興建醫學院教學大樓的經費,在基地上也會劃出一千七百坪的實驗用地作為公辦住宅,未來可供原居民居住。
意識報過去關於「紹興案」的報導,請見:https://goo.gl/lUbau6
進修推廣部更名

  本次會議通過了原進修推廣部更名為「進修推廣學院」的決議,目的是使進修推廣學院在對外溝通時,能因有「學院」的頭銜而更受重視,並不會因為更名為學院,就使原進修推廣部的業務和行政層級有所改變。未來,進修推廣學院將繼續扮演跨領域整合推廣的平台,執行社會推廣教育、再教育和終生教育等業務。與會委員則指出,應該要檢討進修推廣學院的課程,與各系所開設的在職專班之間的關係,是否有合作、資源共享,甚至合併的可能。

2017年6月10日 星期六

0609教務會議:學生會提起英文畢業門檻修正案,將由共教委員會審議

◎臺大意識報




  昨日(六月九日)召開的教務會議上,學生會提案修改進階英語課程施行辦法,希望能廢除進階英語作為畢業門檻,以及讓學生不需先報考全民英檢就能夠修習進階英語。經過學生與教務長郭鴻基的討論後,這項提案將進入共同教育委員會審議,審議過程邀請學生列席,審議後再送回教務會議決議。

臺大「獨尊英文」?

  《進階英語修習辦法》規定學生必須修完進階英語一、二的零學分必修課才能夠畢業,學生會認為台大畢業門檻目的應該是要培育學術人才,實際上卻是獨尊英文。對此郭鴻基指出,台大每年三千個人次修英文,兩千個人次修其他外語,其實有開放非常多的外語,而且有九成的學生都可以免修,無法同意這個說法。

  英文和其他語文相比,是否在台大的制度上被放在更高的地位?郭鴻基表示,台大和其他學校不同,對學生有兩個門檻,一個是外語能力、一個是英文能力,並且英文能力不管喜不喜歡都必須要用到。另外,對於學生會提到並非每個學生未來都會用英文來做研究,工作也未必與外文相關,未必現在要負擔這些金錢與時間,郭鴻基則回應,面對台灣目前的處境,培養台大學生國際化,對於國家未來的發展非常重要,「學校不希望學生這樣的自我預言(以後用不到英文)實現。因為你覺得將來不要,所以你現在不要(修習英文);現在不要,所以你將來預言就真的成真」。學校「為了你好」,但不管學生意願的心態仍然明顯。

全民英檢作為門檻

  現行制度下,學生要修進階英語,必須先參加全民英檢中高級,才能以測驗成績分班。學代會議長於會議上提到,以測驗為修課的前提讓學生覺得其實學校希望學生畢業前都能通過測驗,但是不直接規定英檢門檻,而以分班為理由要求學生考試,學生出於報名費的成本考量也會盡量去通過。郭鴻基對於英檢作為修課前提,其實抱持著可以考慮修訂的態度,但考量的點則是未必需要這項測驗來「因材施教」,到底需不需要測驗將會徵詢外語教育專業單位的意見。

  至於這些制度是否真的能提升英語能力,學生會認為,這些考試多半還是是吃重考生的應試技巧,未必考過檢定、抱著為了畢業不得不修的心態勉強修過進階英語,就等於擁有英語或國際化的能力。其他學校如政治大學或國北教,都已經或準備廢除英文畢業門檻,郭鴻基還是認為這些要求有其必要,「在現在整個世界,不管你喜不喜歡(都需要英文),例如你走到東南亞,語文不通,只好講英文,到什麼地方都是講英文,所以我們對台大對英文當然會有一個要求」。並且他也提到,英語是國際化的必要條件,但並非充要條件,如果要推動國際化,將來希望能開設更多的外國文學或通識課,也會結合未來要成立的國際學院,不會讓國際學院成為校園裡的特區。

議案進入共教委員會

  從這次的提案中,也可以窺見學生會面對校級會議制度的一個困難點:按照法規的程序,修改進階英語的辦法必須先經過共教委員會,然而共教委員會中並沒有學生代表,因此學生會才直接在教務會議上連署提案。在五月二十六日招開的宿舍管理委員會上,學生會也面臨類似的困擾,想修改宿舍相關的規定,按照程序必須先經過生治會,這項慣例使得學生會無法直接提案。由於缺乏出席某些會議的權利,某些法規學生會總是要多繞一圈才能修改。

  會議中,學生希望能成立工作小組來納入學生參與討論,未來在實質審查、討論上,相比於列席更能能保障學生的發言權,然而並未得到教務長的同意。經過折衷,最後將「未來共教委員會審議將邀請學生列席」做成會議記錄,但未來學生的意見能否被採納,仍有待大家關注。

2017年5月26日 星期五

意識報092目錄



學生自治專題


校園中的金馬身影—訪金門同學李孟龍與馬祖同學林筱凡


◎ 許雋和、陳昭安、陳奕銘、蔡亦凡

  聽到金門與馬祖,你會想到什麼?是金門的戰地風光、風獅爺、高粱酒?還是馬祖的寒冷冬天、藍眼淚、芹壁村?金門與馬祖因為她們的許多共同點,包括對台灣同屬離島,距離對岸極近,軍事前線的過去歷史等等,而被稱作「金馬地區」。不過實際上金馬兩地的學生又如何看待兩個地區彼此之間的關係呢? 在台大當中,我們似乎很少聽到來自金馬地區同學的聲音,所以意識報特別請到金門的李孟龍同學、馬祖的林筱凡同學來聊聊他們的故鄉以及在台灣求學的所見所聞,希望能讓金馬與台灣島的學生能更了解彼此。

在浪花與金穗中搖曳──旅台學子的金門圖像

李孟龍,醫學系一年級,來台不到一年

  「我家蓋在村庄外圍,前面是馬路,四周是高粱田和小麥田,所以蠻安靜的。」來自金門金沙鎮的李孟龍如此形容他的家。「小學如果騎腳踏車騎快一點的話不用五分鐘就到了。在金門,只要十分鐘(開車)就可到其他鄉鎮。」金門是個不算大的島,因此那裡的人,對於遠的定義也許就如他所說的:「我家已經離學校(金門高中)很遠,坐車要十五分鐘,對我來說已經算很遠;在金門開車十五分鐘已經算很遠了。」

在金門的日常

  李孟龍的老家在古寧頭,因為戰爭而搬到金沙鎮。他的老家保留至今,並且以維持原樣為目的修建、維護 。他們並非為了文化而保留老家,而是因為神主牌在那的緣故。李孟龍補充金門有很多遺跡,被保留下來的很大部分是為了觀光。

  隨處可見的風獅爺是金門的一大特色,每個村落都有一尊風獅爺,每一尊都不一樣,有些觀光客會特意去尋找。但李孟龍認為風獅爺和他的日常生活沒有太大相關,平時經過也不會留意。風獅爺前面常見到一些祭祀用品,也許有些在地人還是會去祭祀。不過當地主要祭祀的還是那些常見的神祇或者祖先,他提到:「我覺得我們拜拜特別多。而且聽老一輩的說,以前女生都不願意嫁來金門,就是因為拜拜很多。初一十五都要拜,忌日等等也很多。每個月都要拜,限制也很多,有一些祭祀不能拜餅乾;有些要早上五、六點起來煮,然後要三牲等等,真的滿麻煩的。」

  值得注意的是,金門人閱讀報紙的習慣和台灣人不太一樣。李孟龍說金門人多半訂當地的金門日報。金門日報的絕大部分內容都在報導金門縣內的事,較少提及台灣本島以及國際新聞,所以他覺得如果只閱讀金門日報,視野會被侷限。但他提及了金門日報一個實用的功能:「長輩都有看報紙的習慣,尤其是訃聞。因為金門地方太小,很多人互相認識,所以都會注意訃聞,看有沒有需要幫忙。」

繁華與紊亂的台北

  初來台北時,李孟龍不適應台北繁雜的交通以及交通號誌。他說:「我覺得差異很大的是馬路的車流量跟人數,還有紅綠燈;紅綠燈我真的看不太懂,因為這邊的很複雜,金門就都很簡單,就是三段跟十字路口而已。」還有對他而言,在台北通勤很耗費時間和金錢:「花很多時間在交通上,像去醫學院上課就半個小時。還有坐捷運我也覺得超貴,因為我們那邊坐公車都不用錢,就不太適應。」

         另外,李孟龍一開始也非常不適應台北秋冬多雨的氣候,他說金門的秋冬僅是風大較冷而已,不太常下雨。整體而言,他觀察到台北人的生活步調較快,從過馬路以及搭捷運時行人的行走速度及搭乘手扶梯的習慣,就可以明顯感覺出步調快慢的差異。

酒與金門

  「金門人都會喝酒」是李孟龍認為台灣人對金門的一大刻板印象:「雖然(金門)有產酒,但不是每個人都會喝。」金門高粱與金門人的生活息息相關,他舉例:「通常金門家家戶戶都會有儲酒的習慣。即便不喝酒,因為金門很多酒商會大量收購,所以不用擔心家戶配酒賣不掉,一領完立刻就會有人跟你收購。這可以是一種投資,你可以選擇現在不賣,等酒價上升。不然送酒也可做人情。」為什麼會有配酒呢?李孟龍說:「其實我也不清楚,因為我一出生就有。應該是因為酒廠有賺錢吧,要回饋我們;真正的原因我也不知道,就到現在還是一直配。」

  金酒公司也深深影響著當地的經濟,李孟龍舉例:「(生產高粱)應該是很早就有,可是量沒那麼多;金酒出來之後,有保證收購,種的人就變多。」「金門土地面積和台灣面積(來比)沒有很大,所以很多是小農種植(高粱),通常種的都是為了賣給金酒,這樣才有一份穩定收入。」另外,金酒公司的員工有一至兩千名,佔金門總人口的比例不低,算是地方選舉的大票倉,李孟龍認為某種程度而言金酒對地方政治的影響力頗大。

在地困境與身分認同

     觀察金門的地方政治,金門人在選舉時會有哪些關注的議題?「我覺得大家不會在意那麼多,眾所皆知政治人物的政見不一定很重要,選前選後差很多。」李孟龍解釋僅少數人會直接參與政治,他們藉由親戚等人際網絡一傳十,十傳百,影響整個金門的想法,例如選舉時到親朋好友家拜票等等,算是小地方會有的現象。言及中央政府時,他說:「我覺得中央政府有點忽視金門,因為很多事情都是金門縣政府在做。我們會開玩笑說如果有天我們獨立,我們有金酒所以不用擔心。我們不會去注意到中央政府的狀況,可能是報紙很少提及。就我自己的了解,中央政府對我們生活沒甚麼影響, 經濟上沒有太大的依賴關係。」

  因李孟龍大學是透過衛福部在地醫療人才養成計畫考進醫學系就讀,他特別指出金門醫療人力不足的問題:「金門的醫療設備真的不太發達,醫生的人力也不太夠;比如這兩個月某個科的醫生來金門看診,兩個月完就換另外一批。病人如果是長期慢性病,今天他給一個醫生看,兩個月之後就要重新轉手給一位陌生的新醫生。所以我覺得保送制度就是希望改善離島醫療人力方面的問題。此外,我覺得還是需要醫療設備, 別到時候醫生夠了,卻因醫療設備不夠而仍要轉診到台灣。」
 
         最後李孟龍提及因為距離中國較近等原因,金門縣政府在政經方面較依賴中國;網路上也有些酸民會酸金門人是中國人,這讓我們不禁好奇作為一個金門出身的學生,李孟龍是怎麼看待自己的身分,他回答:「國家認同就是台灣,就是中華民國。我覺得很大部分導因於從小開始的學校教育,教育和社會制度的影響比較大 。」假設金門被台灣排除在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併。李孟龍認為金門的國高中生還是有台灣人民的意識,說他們是中國人他們會生氣。「如果真的有那一天,我覺得一定會有反對聲浪。」這段話,多少呈現了金門年輕一代在新興的台灣認同中,被視為他者的焦慮。

馬祖海鮮,林筱凡提供。
林筱凡,土木系四年級,來台七年。

刻板印象之外──馬祖青年與兩個島嶼的對話

  「他們第一句話都會講說,好酷喔你是我第一個認識的馬祖人耶,然後我就會跟他們說,你是我認識的第一千個這樣講的台灣人。」在馬祖長大,高中後就在台灣生活的林筱凡,說起馬祖,似乎總有說不完的故事。

好山好水的日子

  馬祖主要的島嶼有南竿、北竿、東引、莒光,而林筱凡來自南竿——馬祖列島中最繁榮的島嶼。她住在馬港村附近的一個山丘上,因為南竿的地形主要是輻射狀散入海中的山脈,道路以蜿蜒的山路居多。她回憶小時候的禮拜三早上,全校會去附近的一座山跑步,有些同學會抄捷徑,而林筱凡她家正好在路上,不想跑的時候她就偷溜回家休息,時間到了再走去學校。

  馬祖人主要信仰媽祖,許多人會參拜天后宮。每逢媽祖誕辰、元宵節等重要節日,就會有大型的祭祀活動。林筱凡的國中小都在天后宮旁,每年農曆三月二十三號媽祖誕辰,學生們會穿上傳統服飾跳傳統舞蹈。村裡的人也多為天后宮的一份子,每年繞境時幫忙敲鑼打鼓,拜拜的時候幾戶人家為一組,輪流煮飯給所有人吃。

  跟朋友介紹馬祖時,林筱凡總說馬祖是好山好水好無聊。她提到她家門口是南竿看夕陽很熱門的地方。以前國中的時候有一排觀光客在那邊拍照,並羨慕的對她說:「好好喔妳每天都可以看這麼美的夕陽!」,她便無奈的回答:「你看十五年你就沒什麼感覺了。」

「蠻荒之地」

  林筱凡覺得一般人大多對馬祖沒有任何認識,所以其實很難有刻板印象,頂多就覺得馬祖是個蠻荒之地。面對各式各樣的疑問,她常常是又好氣又好笑:「大家就會一直很好奇馬祖有什麼,然後還有人問我馬祖有沒有捷運?我就想說有沒有常識呀?」她國中時到台灣參加科展,一個類似教育的官員就曾對她說:「妳長得這麼氣質,我看不出來妳是馬祖人。」她當時就想:「幹不然我臉上是要沾滿土嗎?」

  即使來到台灣這麼久,林筱凡其實還是不明白一般人對馬祖人有什麼認知。她反問馬祖人到底長什麼樣子時,人們往往答不上來,只直覺認為她不「像」馬祖人,但又沒辦法清楚界定其間的區別或是追溯這種想法的來源。林筱凡覺得,既然這些生活圈多在台北的朋友們總如此斷定,不就代表馬祖和台北其實並無太大區別嗎?

離島無戰事

  對一個曾為戰地,離中國大陸最近僅9.5公里的馬祖,我們能夠輕易想像出沙灘上的堡壘、地雷,彎彎曲曲的坑道,或者市街上走動的軍人等等形象。可是對林筱凡這一輩的馬祖人而言,那段戰地歷史在他們出生時就已經結束了。他們看那段歷史就跟一般台灣人一樣,沒什麼特別深刻的感覺。從那些時光裡留下的老建築,也早已無人居住,頂多有些刻意保留的閩東建築,因應觀光需要做為民宿或者餐廳。馬祖現在大部分的房子是現代式的鋼筋混凝土建築。

  或許因為同為戒嚴時代的戰地,很多人對馬祖的第一印象容易連結至金門,甚至視兩者為一體。但林筱凡表示,金門對他們而言只是一個外縣市,就像雲林、苗栗之間的關係。金門頂多和馬祖一樣是一個島,實際上跟馬祖的人沒有交集。然而一直以來,在課本中,金門和馬祖都被歸作相同地區,可能令許多人誤解了金門和馬祖的位置關係,林筱凡也因此常被誤認為金門人,即使經過反覆澄清仍然無法避免。她覺得對很多台灣人來說,馬祖只是一個「離島」,和金門、澎湖、蘭嶼一樣,並不是一個特別的地方,所以不需要加以區辨。

島嶼和大陸的邊緣

        馬祖背負的一大刻板印象,是政治上作為藍營縣市拼圖堅固的一塊,馬祖人普遍被認定為國民黨的支持者。林筱凡認為這樣的說法並不正確,比起政黨,毋寧說馬祖人是支持地方派系。民進黨是一個以本土為號召的政黨,但「本土」是以「台灣」為出發點,無法和馬祖產生連結。相對的,國民黨在地的派系很認真在「經營」,他們更懂得「作秀」。比較起來,國民黨似乎比較在乎這塊土地。雖然在林筱凡看來都是選舉支票,但確實很多人會相信。而且馬祖不像台灣有很多報紙、各種論壇、PTT等資訊管道,馬祖的媒體就只有馬祖日報這家官營報紙,基本上是當地唯一的媒體,記者寥寥無幾,真正重要的消息都傳不出去。資訊流通的系統封閉,加上政治參與的方式少,所以人們感覺不到兩黨間的惡意,和在台灣生長的我們對政治的理解便不同。

  林筱凡認為,馬祖人在島上過著自己的生活,很多議題都離他們太遠,無法切身感受,產生具體連結。不過這並非馬祖獨有的現象,台灣的地方政治也是如此。像最近炒得沸沸揚揚的同性婚姻,馬祖人不會有感;政治意識也是,在馬祖人的認知裡,民進黨本來就與馬祖無關。再加上陳水扁總統貪污,島上新聞來源有限,所以人們對民進黨印象普遍都很差,更不用說當地的老榮民。當年國民黨撤退來台,當地確實有不少人是當時留下來的。可是對於過去的歷史,林筱凡覺得現在的馬祖人也沒有很了解。「台灣」的主權,與日本、中國錯綜複雜的關係等等,馬祖人都不清楚。

  有些人會對馬祖人的認同產生好奇與疑問,因為軍眷身分或是地緣關係,想像他們是否對中國有特別的嚮往。不過林筱凡表示,大部分馬祖人,尤其是年輕一輩大多認為自己是台灣人,不太會強調自己是中華民國人,更不認為自己屬於對岸的中國。她特別指出,雖然少數人如老榮民會認為自己是中國人,但可能因過往單打雙不打的戰爭記憶,他們如其他馬祖人有些排共,進而不認同中共的中國,不像在台灣自認是中國人的人強烈期待統一。大體而言,馬祖人的國家認同分布跟台灣無太大區別。然而在被問到自己是什麼人時,林筱凡說馬祖人會先回答自己是馬祖人,認同台灣是從國家層面來看。反映「台灣」這一概念在地域、國家認同的交織下,對於離島地區的人處理身分認同的複雜影響。面對台灣這邊對馬祖人認同的片面揣測,林筱凡感嘆:「每年選舉的時候,大家都會說金門跟馬祖可以送給中國,或者是馬祖金門自己獨立建國之類的,我們就會滿腦問號。」

  她觀察馬祖人和對岸的互動,都還是國跟國的關係。並沒有真的往來非常方便,但確實較台灣便利。檯面下或許不少政治交流,但林筱凡感受不到太多影響。政府之間主要推行交通,搭船過去不需要太多時間,只需要台胞證。有些漁民會到中國去賣魚,時常可以賣得更高的價錢。她說:「有台灣人說我們過度依賴中國,但事實就是我們離台灣太遠了,而中央的補助不可能補助那麼多,所以我們還是要靠自己想辦法。」

受困的列嶼與居民

  由於地理因素,即使人口稀少,馬祖仍然有資源不足的問題:例如馬祖氣候少雨多風,淡水資源有限。近年來除了興建海水淡化廠供水,也有人說可以從中國運水過去;醫療資源方面,診所不多,主要的幾座島嶼都各設有一間醫院,包含基本的專業分科,但若是放射科、腫瘤科等特殊的項目,便需要到臺灣本島處理。

  也因為如此,中央對離島的補助項目各式各樣,小如營養午餐、公車免費搭乘,大者如林筱凡提到的離島高中生升學保送、師範體系公費生、醫事人員保送等等。她說自己不去依賴這些管道,怕會被人看不起,但後來覺得這些政策自有用意。比如醫事人員保送讓馬祖等離島學生不需與台灣學生競爭,只需與少數符合申請資格的學生競爭指定醫療科系保留的名額,但代價是畢業後需回家鄉服務。不僅資源弱勢的離島考生有更多機會進入理想的科系,林筱凡認為這樣的制度也能回饋家鄉,解決醫療人力不足的問題。一般人連到離島服四個月的兵役都不願意,真的願意去工作的應該也不多,所以這些制度還是有它存在的必要。

  只是對林筱凡個人而言,她高中來到台灣受到很大的思想衝擊,認識了很多不一樣的人,對於社會的認知慢慢會跟馬祖的人們有些差距。她覺得自己不該只待在小島上,停留在「回饋家鄉」,有能力就應該做更多對整個臺灣社會有幫助的事情。

若即若離的家鄉

  對於那個一度生息的地方,林筱凡感嘆:「我對於馬祖有點半放棄,馬祖就是一個政治很黑暗的地方,我不喜歡那樣的環境……我曾經有想要做一些改善的事情,然後被我爸斥責。」看似有些殘酷,林筱凡卻又時常透露出一股無奈,她總覺得他們這一輩跟馬祖的地方連結不強。他們這一代馬祖人會講馬祖話的不多了,多半是會聽。年輕一輩來到台灣求學、工作,當不處在那個環境中,馬祖話便逐漸生疏,甚至開始和台語搞混。其他地方特色,例如上一代馬祖的地方小吃,年輕人幾乎也都不會做了。看著老人逐漸凋零,曾有過的文化一點一滴流失,林筱凡也不知道能怎麼辦:「我覺得這樣好像不太好,可是也沒有什麼學習的管道。」

  對於家鄉,對於那些分解不清楚的情感,林筱凡覺得自己好像是個很不會感受的人。她來到台灣後,除了空閒時間,感受不到太大的隔閡。有些馬祖的同學來台灣以後會很想家,相對的,她自己好像對於馬祖,並沒有很濃厚的情感。她覺得台灣和馬祖其實沒有差很多,會令人感到有差異存在,只是因為生活圈的不同。台灣充其量就是生活方便了一點,沒什麼關鍵的差別。但對林筱凡個人而言,如果有能力,就應該擁有更寬廣的視野。她要用那雙曾經看著馬祖夕照的雙眼,觀看更大世界的日出。

        聽林筱凡娓娓道來,我們看見一個既對家鄉沒有強烈依戀,卻又在意家鄉,對那裡的事物感到灰心、無奈,矛盾複雜的馬祖青年印象。最後她強調,馬祖和其他地方並無不同,只是因地緣或其他因素,長期不為人所了解。沒有人真的關心標籤底下的現實,那些東西便成為生活中稀鬆平常的風景,或許就如她所述:「就是只有在城市長大的小孩才會對這種東西感到稀奇而已。」

結語:台灣、金門、馬祖作為想像的共同體

         透過與李孟龍跟林筱凡的訪談,我們發現許多對於金馬兩地的想像建立在媒體,課本呈現的刻板印象,以及以台灣的生活經驗為本位的思考模式之上。甚至金馬地區這個稱呼本身,也是在台灣居民視角下想像的集合。金馬在某些方面實際上與台灣是無異的,不同之處則有自己的脈絡。當我們進一步了解金馬兩地的生活環境,歷史文化,資源缺乏,地方政治等問題,便更能理解為何金門及馬祖人會形成特定的價值觀、認同,而非將自己的生活經驗、立場擅自投射至他人之上,以理所當然的態度批判。正如林筱凡不斷強調,許多問題並非當地獨有,而是全台皆有,只是因為是離島,因為是他者,所以被放大檢視,甚至貼上標籤。

         另外這篇訪談也讓我們看到生於金馬的台大學生,無論是觀察、省思在地的政治文化,或者是對抗外界偏頗的認知及批評,都顯現了旅外地方青年用其所學,與在地的反覆對話。經由他們反覆的辯證,金馬以及這些青年的圖像更加清晰,更為我們所認識。透過他們的觀察,金馬、台灣與中國之間的關係,也有與在台灣的我們不一樣的詮釋角度。

         或者,我們可以透過金馬學生的自我剖析,重新省思在我們認同、身處的台灣共同體中,哪些印象是代表台灣?這些印象又是如何產生的?我們如何以此界定與其他共同體,或是共同體內其他成員的關係?這除了讓我們避免本質主義的思考,也能讓台灣人在國家、族群、地區大大小小的認同問題上,找到屬於自己的位置。不再固守偏狹的成見,了解不同立場的侷限,而有對話的可能。


馬祖夕照,林筱凡提供。

勞動身影──校內學生助理的現況

◎ 潘殿勛 、黃泓文

學習型?勞僱型?教育部和勞動部

   2013年4月,勞動部對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和教學助理身分籌組工會的訴願做出判決,承認這三類人員與學校間的雇傭關係。在同年11月,台北高等法院也針對台大校方,對上述判決提出的行政訴訟敗訴。

  然而事隔一年多後,教育部在2015年6月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以學習型和勞僱型區分兼任助理。學習型兼任助理的出現,替學校與兼任助理間的關係,另闢一條不再是雇傭、也不享有有勞工權利的道路。對比於2013年勞動部與台北高等法院的判決,教育部在兼任助理身分認定的做法,不免讓人更加疑惑。

  教育部處理原則公布後至今,台大兼任助理制度經過一番調整。負責協調兼任助理制度的台大主秘林達德在2016年12月表示,學校對兼任助理的管理一切依照處理原則,各處室經過多次協調後,管理方式已大致穩定。

  學校共同課程以及通識課教學助理(TA)由教務處管理,全部採勞僱型身分聘僱。之前以邁頂計畫經費支出,隨著邁頂計畫即將結束,最近逐漸改由校內經費自行負擔。

  目前學習型兼任助理所占比例達7成的研究發展處(下簡稱研發處),說明在研發處管理的研究助理,多數與指導老師合意,確認其身分類型,大多數以科技部計畫經費支出。根據研發處說法,相對於勞僱型,更多學生願意成為學習型身分的助理。原因在於勞僱型兼任助理,權責必須比照勞工,諸如固定工時簽到退、職場規範等,學習型助理則沒有這些限制,學生不願意受到勞雇關係規範,尤其是一些特定的工時限制,而選擇學習型。研發處表示,學生兼任助理的身分,採師生合意認定,相當於學生擁有選擇權利。選擇學習型保有學生權益,勞僱型則保有勞工權益,但根據所選身分,僅能擁有單一身分的權益,意即學生身分與勞工身分兩者是互斥的,也顯示了學校及教育部對學生助理身分歸屬問題的立場。

學務處與研究生獎勵金

  由學務處管理的研究生獎勵金,依照各系註冊人數比例分配,交由各系所辦辦理聘僱勞僱型助理及工讀生。根據訪問,學務處表示各系所也可使用自行籌措的業務費聘請助理及工讀生,這方面的使用就不受學務處獎勵金使用辦法的規範。

  教育部公布處理原則後,領取學務處獎勵金的勞雇型助理及工讀生必須全面納保,但原先學務處的經費並不包含納保成本。根據台大工會表示,這方面的納保成本,由教育部與科技部編列其他經費補發。

  至於系所辦若開設零學分的服務學習課程,讓教學助理經由這樣的方式成為學習型助理則是可以在通報學務處並進行協調之後,申請使用學務處的研究生獎勵金聘僱之。
邁頂計畫的結束和其他因素對學生助理的影響

  除了規定與制度上的繁複以外,亦有相當多的可能因素會影響到學生兼任助理的權益。例如勞僱型兼任助理的納保所帶來的財務及行政成本。而在民國2016年2月1號之前,校方規定一位學生在校內最多只能兼任一份勞僱型兼任助理的職務,其原因即在於在此之前校方仍未解決當學生有複數個勞僱型工作時,勞健保的相關內容該如何實際運作。因此一旦完成了計算的方法,校方就馬上解除了數量限制。另一方面,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 [註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而校方就曾出現由於勞僱型兼任助理被計算為校內的臨時人員,因此使得校內應聘的身障工作者數量上升,最後導致校內的身障工作者不足額而需繳交大量的身障代金的問題。因此為了減少繳交身障代金的額度,勞僱型兼任助理的數量即間接的被迫減少了。除以上兩者之外,現下對於學校更為迫切的,則莫過於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下簡稱邁頂計畫)的結束,而新的經費來源也是處於未明的情況下,勞僱型兼任助理的經費勢必要轉嫁到校內的經費之中,因此學校也必然的需要在勞僱型兼任助理的資源以及其他被因而排擠到的資源下做權衡與選擇。被分配給學生兼任助理的資源與經費必然會少於從前。

並不相悖的學生勞動身分

  與校內單位以及台大工會各自探討過校內現行的兼任助理制度之後,我們也意識到校內的實施確有可能無法完全的保障學生兼任助理。第一,關於學習型計畫兼任助理而言,此一學習型的分流是否違反了當初勞委會在2013年4月做出的訴願決定,認定「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劃臨時工」與校方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或者說,即使是屬於校內定義下的學習型計畫研究助理,是否也仍與校方、計畫主持人之間存在雇傭關係,因此仍應該享有勞工身分以及權益保障。而非將學生定調為學習型助理後即完全的與勞工身分切割。第二,關於認定計畫兼任助理實屬學習型或勞僱型的「師生合議」制中,教授與學生的權力地位並不平等,實難避免淪為教授決定,而學生只能被動的同意決議。難免會有教授為了程序方便而將勞僱型助理申請為學習型助理。第三,系辦管理下的勞僱型兼任助理,違反了學務處撥給的獎勵金使用辦法,將勞僱型兼任助理申請為學習型兼任助理。第四,對於所有被申請為學習型助理的勞僱型助理,其本應有的薪資被定調為津貼,並且毫無相關規定可以保障。若是遇到薪水遲發、欠薪的情況,則毫無辦法可言。透過帶起學生助理勞動權益運動討論浪潮的高若想,不斷被重申的是學習者與勞動者之間並不相悖。既然這些學生助理確切有了勞動的行為及責任,那就應當擁有和一般勞動者同樣的保障及權利,各大學更不應該為了傳統定義的學生身分而犧牲了這群在學校教育中付出相當程度貢獻的學生助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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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
           
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者應予獎勵與輔導。

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