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日 星期五

往圍牆奔跑的吸菸者:台大吸菸區設置之路







◎董展羽、蕭米棋

設立吸菸區的路程

衛生署在2009年1月11日施行新的《菸害防制法》,明定「大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載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但台大早在實施舊的《菸害防制法》之後,就成為了禁菸校園。校內常以宣導無菸餐廳和張貼海報或標誌來表達禁菸的立場。基本上,支持全面禁菸的台大師生佔大多數,但校內的吸菸者也希望有吸菸的空間。此外,《菸害防制法》鼓勵民眾,若在禁菸區發現有人違法吸菸,可以透過提供身份和證據至衛生局取締;可以想像要執行並不容易。由於校內師生並非執法人員,通常僅能柔性勸導當事人,因此,實施無菸校園的效果顯得非常有限。

為了平衡禁菸校規和吸菸者的權利,學生代表大會福利委員會在2009年召開多次「菸害防治協調會議」。諸多台大教職員工一致認為,並不是規定禁菸或是經由罰鍰,就可以讓吸菸者立刻戒菸;若校內有吸菸人口,是否不應該去剝奪吸菸者的權利?當年與吸菸相關的校務會議,從是否設置吸菸區一路到吸菸區的詳細位置規劃皆有。此意圖並非漠視吸菸對健康的危害,而是希望校方可以站在務實角度去顧及吸菸者的人權。

在校務會議中,許多校內團隊代表同意設立專屬吸菸區,讓吸菸者有放心吸菸的地點,也讓不吸菸者可選擇避開;當年的學生會長許菁芳即表示支持。而反對吸菸區的提案者表示校內應提供戒菸資源並多加利用。軍訓組表示協助戒菸為該單位的職責。保健室表示已提供戒菸輔導與定期的菸害講座,但使用率極低,鼓勵同學多加利用。

討論後進行投票表決,最後以49票贊成和28票反對通過,各教學研究單位可申請設立吸菸區,申請程序或審核標準由學校行政會議訂定。吸菸區設立之企劃書初步擬定18個吸菸地點(例如:新體育館西南角、文學院西側或中庭)。最後因為沒有專責單位,導致落實設立困難。

從反菸態度說起

校園作為一個教育場所,是否需要維護鼓勵學生戒菸/反對學生吸菸的教育意義?打開今年一月的行政會議紀錄,附件《國立台灣大學菸害防治管理要點》中,明顯可以看出校方要求各行政單位配合「無菸校園」政策,包含各場所不得出現菸品廣告、保健中心配合開設戒菸門診、駐校警察隊配合取締校內外人士吸菸行為等,並由軍訓室推動宣導事宜。

此外,設置吸菸區所遭受到的另一個阻力來自學生。學生會福利部於今年二月開始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試圖了解校內同學對吸菸區設置的態度,一個月後回收了約三百份問卷,其中校內聲音仍是反對設置多於贊成,也無形中給想主動為校園吸菸者設置吸菸區的福利部不少壓力;校方不願處理吸菸區問題的主因,被認為是顧慮學生的反菸態度。

根據保健中心之資料顯示,101學年度學士班新生有抽菸習慣26人(0.65%),碩博班有抽菸習慣164人(3.5%),由此推估校園吸菸人口並不多。許多人並不認為需要為少數吸菸人口設置吸菸區,甚至認為消極不設置吸菸區有助降低校園吸菸人口,而許多公衛或醫學院的教授也贊同此看法。然而,校園面積廣大卻沒有吸菸區,吸菸者往往隱身在暗處抽菸,並無法有效解決吸菸問題。

但是,設置吸菸區的難題僅有這些嗎?

吸菸區設置的限制

《國立台灣大學戶外吸菸區管理要點》(下稱吸菸區管理要點)規定:「學生於教學單位或辦公大樓戶外地區設置吸菸區,應先經該單位之直屬一級單位討論決定,送總務處及校規小組初審,再送行政會議審核。」其中「直屬一級單位」指的是該學生所屬的學院,而非更高層級的校方。此外,若請求設置吸菸區的地點並非於該學生所屬學院的建築,而是其他系所或場所,則要另外徵詢該場所的管理單位。

一旦吸菸區順利設置,清潔管理就交由各學院負責,包含吸菸區的清潔維護、安全與監督。事務組則會不定期巡查,並統一設置吸菸區的戒菸標語、標誌、菸灰桶等設施;相同工作若是在學生宿舍區,則由學務處負責。如果有髒亂或有違公共安全等情事達三次,會公告廢止吸菸區,原申請單位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福利部長林冠嘉則認為,現行的吸菸區管理要點,其實沒有給學校主動去設吸菸區的壓力。因為設置吸菸區的權限下放到各學院,便如中央政府將設置性交易專區的權限下放到地方政府,因此在各學院不願冒政治風險的情況之下,不會主動設置吸菸區。因此福利部試圖從整體校園規劃的角度,超越目前各學院獨立審核、討論吸菸區設置的做法,如同四年多前,學生會也提出多個吸菸區建議設置地點。目前福利部預計在校園人口少,或是校園各個角落適度設置吸菸區。

然而事務組清潔股吳淑均股長強調:「學校不可能鼓勵學生吸菸,因此不會主動為同學設吸菸區。」另外校園建築物密度太高,符合「不得設於明顯之處」的地點並不多,有些地方又是永久綠地,少有區域符合設置條件,因此校方無法作出吸菸區設置建議。

縱使真的克服了校園非吸菸人口的反菸態度,但是礙於現今的吸菸區管理要點的規定,原先屬於校園空間整體規劃的吸菸區問題,下放給不具行政主體性的直屬一級機關(學院、行政機關)。因此學生會作為全校性的學生組織,無法突破目前以學院等一級單位為單位的設置辦法的規定,做出整體性的建議。儘管學生會跟事務組討論後,認為若是學生對校區內有設置吸菸區的需要,仍可由學生會與該單位討論後轉交事務組提案。但是以目前反菸及管理辦法之限制,吸菸區的設置,可能又會跟四年前相同,因提不出實際適宜設置地點,而胎死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