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5日 星期日

我們要更好的申訴管道──學生自力救濟的可能

◎ 政治二 謝佳榮



  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學生乃是結構少數,如前篇所提,委員會的決議往往偏頗;在此情形下,若學校的行政處分不當,學生也無法經由校內申訴得到平反,該怎麼辦?


「告」學校,談何容易?

  「不僅是退學,只要是有損害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的校方處分,大學生都得以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日前,大法官會議釋字六八四號所闡述。它進一步地保障學生的權利,給予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法源基礎,正式打破長久以來的特別權力關係(註一)。簡單說,學生若是用盡校內的申訴管道,還可以「告」學校。

  聽起來很理想,但由於學生與校方之間的資源、資訊不對等的問題仍存在;學生往往淪於弱勢。訴訟並不是一個十分友善的救濟管道,同樣是打官司,學生要付出的成本可大得多了。難道,學生還是只能摸摸鼻子嗎?


學生會應成立申訴部

  誠然,相對於校方行政體系,學生的力量仍薄弱;現行體制的改革也必須透過長時間的努力──這便是為什麼學生族群需要一個強而有力的自治組織,在個體學生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為其發聲、挺身而出。

  學生會可以成立專門的申訴部,與其他部門合作以受理個別學生的申訴案件。受理後,偕同申訴學生進行全面性的討論(包括釐清現狀、與校方應對之策略、尋求救濟管道等)。許多學生從未與行政單位打過交道,學生會則可給予其經驗分享,並為其彌補雙方的資訊不對等;在此意義上,學生會必須是個值得信任的諮詢機構。再者,學生會可以作為申訴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橋樑,協助學生與行政處室做協調、斡旋。未來,學生會必須往法人化的層面發展,唯有如此,學生會才更能實質上地提供法律救濟途徑之協助:給予法律諮商服務,甚至是代表學生提起行政訴訟。


凝聚學生力量

  學生會應當被賦予更大的責任,在制度條件不甚友善的情形下,仍能積極地爭取學生權益。前提是,學生會必須搭起與廣大學生之間的橋樑,凝聚學生的共識,使得更多人能夠意識到自身作為學生的一份子,與大家是休戚與共的。學生能夠深刻地感受到:「在校園遭受困境時,我並不是獨自一人的。」

  學生在尋求救濟管道時,擁有學生會的積極協助,這可說是釋字六八四號的進一步實踐,讓學生權益更能受到保障。基於此,學生得以向校方傳達一個訊息:未來,學校必須得更加謹慎地面對每個學生,無論是給予行政處分或是一個小小的回應。在處理個別案件時,校方將面對的不單單是一位學生,而是整體的「學生族群」。任何一個不當的行政處分,都將被視為對於全校學生的挑戰。校方必須意識到:縱使權力再不對等,也無法抹滅學生作為校園主體的事實。


註一:特別權力關係,指的是國家基於特別的法律原因(例如:確保政府穩固統治),對於某些身分之人民的不對等權力關係,如公務員、軍人與學生。簡單來說,這類的人民不享有基本人權,卻得承擔更多的責任義務。如今,學界普遍認定這樣的關係是很不合理的。

1 則留言:

  1. 非常贊同,需成立學生申訴部,我本人大四應該下個月畢業,卻因專題題目不符教授所想要的,百般刁難,也不願意接受我的報告,以至於死當,無法畢業,目前想先學校申訴,未果將對學校提出行政訴訟,有好意見提供幫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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