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7日 星期五

化外之地—賭博為何選擇特區內合法化而非全面合法化?

文/孫有蓉


博弈在各個國家中幾乎不是全面禁止,就是被政府歸類為特許行業,鮮少聽聞博弈在一個國家中全面合法化、除罪化,更未曾有國家一開始就視賭博為合法並且不受道德批判。這種現象的緣由何在?而賭博全面合法化與特許在影響上又有何差別?

在反對博弈合法化的相關論述中,道德上的價值觀與博弈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是最常被提及以反對賭博合法化的論證。先不估計賭博所帶來的經濟收入,社會普遍對以貪婪為出發點、投機取巧式的活動予以負面的價值判斷,這是普遍存在所有社會中的現象。這種價值判斷會普遍出現在所有社會以及它的起源,並非本篇文章要討論的重點,而統計數字或者任何方式所嘗試論證博弈所帶來的高社會成本也並非本篇文章要討論的重點。本篇文章重點在於,先將道德與社會成本擺為次要問題,選擇特區式合法化與全面合法化到底有何差異?還是特區式博弈合法化單純在於統一管理可能更安全、更能減低社會成本?


自由競爭與寡占

特許行業,代表政府以公權力讓某些團體得以經營某些行業;而特區,即代表只有在特區內得以享有某些遊戲規則,且並非所有人得以進入特區。這兩種形式都具備著相同的特徵:非自由競爭。因為獲得營業許可,或者進入特區享有某些遊戲規則,都不是競爭下的結果,而是被第三者給予,不管是任意給予或者用評比制度決定資源分配。舉例來說,政府今天只允許一家廠商獲得營業許可,那獲得許可的廠商就壟斷了整個市場;有限但並非只有一家廠商獲得營業許可,即形成寡占。

在這樣的運作型態下,先不考慮獨占廠商或寡占廠商所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應與成本,決定誰有資格獲得許可證就變得可操作,而且是可被政府操作。這樣的情形直接導出利益分配問題,更進一步引發官商勾結的可能與操作空間。若開放賭博全面合法化,政府一樣可以抽取較高的稅金,同樣的管理辦法,而設立賭場與否變成營業者本身對風險與成本的判斷,也自身承擔經營失敗的後果,看似權責清楚而風險不需全民買單。但,卻鮮少有政府選擇讓博弈進入自由市場。為何?


三點因素

首先,各個社會對賭博所賦予的負面價值判斷如今依然普遍且深植人心,使得政府害怕全面開放賭博合法化引起社會動亂。其次,賭場與高犯罪率或者其它社會成本在經驗上時常伴隨出現,而集中管制代表只需要一套管理系統而全面合法化意味著為數眾多的管理系統,所以博弈特區內合法化,在經驗上成為控管其高社會成本的較佳途徑。第三,政府政策的推行一直以來都會造成利益重分配,而利益分配的操作在某種程度上也成為政策得以推行的條件,因此,對政府來說,也許與其全面開放合法,還不如將利益分配的權力掌握在政府手中,以換取籌碼。

也許以上三點無法窮盡博弈之所以鮮少全面合法化的原因,但三點因素仍然為理解博弈全面與特區內合法化提供了一些整體性的理解,使我們能夠多觀點地探討博弈合法化問題。

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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