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2日 星期四

意識報089刊目錄







非主流男同志專題

                                                      

◎ 朱家慧、林旻潔


◎蔣聖謙


◎ 林亞駿、蔣明翰

學生自治專題


◎許毅全 


◎ 廖俊翔、陳品丞



◎吳睿恩

校園意語



◎吳睿恩

校園意語:用藥者的獨白


*本篇受訪者曾有用藥習慣,現已戒除;描述內容有虛構成分,若有雷同純屬巧合。「毒癮可怕要知曉,販毒違法要坐牢」,讀者切莫以身試法。


到目前為止的用藥體驗

  我第一次接觸大麻[1],是有一次一個朋友D問我「要不要去抽」,我想了很久才聽懂他的意思。因為一直很想試試看,就答應他。抽完一開始,覺得好像沒有甚麼效果,大概五到十分鐘後,突然有一股冷流流過血管,全身癱軟、腦中的思緒一直亂飄,完全無法專心。那時候有點嚇到,感覺思緒已經完全脫離自我能掌控的範圍。第一次抽的感覺太強烈了,我跟D抽完之後還去吃宵夜,隔天醒來就好像是做夢一樣,我上網google那家小吃的照片,發現圖片跟我腦海中的畫面一模一樣,才確定「嗯,我真的有去」。


  大麻跟酒精有點像,會覺得很放鬆,抽完之後還是可以做正常的事;LSD[2]像是把你既有的認知框架摧毀,你必須要在空無的狀態下重組經驗,因此會看到幻覺,例如你看到毛巾,但毛巾上的紋路會開始形成一些很有趣的、像是波斯地毯的東西。LSD也會放大你的感官經驗,本來不會注意到的事情,在LSD的狀態下會變得很明顯,本來很小的情緒也會被放的很大——這有好有壞,我有一次使用LSD的經驗非常正面,那時我只是在想像自己的未來會變得怎樣,想像力竟變得非常飛馳、具體,好像我可以做到任何事情。後來我就在想,假如人類的自由意志可以到這樣的境界,那意志應該是很強大的。它跟外在世界的權力關係,可能不是如此不對等的,甚至比外在世界還要高。

  MDMA[3]跟搖頭丸不太一樣,前者指的是單純的結晶或粉末,後者則會以藥丸的形式,通常會加一些奇奇怪怪、有的沒有的東西。我第一次用搖頭丸,吃完三十分鐘之後就吐了,但藥效開始生效後,我感受到這輩子沒體驗過的快樂,這樣的快樂沒有建構在任何的實體經驗上,是很純淨的快樂。相較於搖頭丸,MDMA比較沒有那麼ㄍㄧㄥ,不會覺得這麼不舒服。

  用過一兩次安非他命[4]但沒有很喜歡。如果說其他藥物是讓你的思考偏離正常狀態,安非他命則是相反:你的思緒會變得很清晰、快速,聽得懂別人講的話,也會覺得自己說的話很有意義。你不太可能因為用藥,偏離正常的理性狀態,影響現實的生活;但卻可以一直施用安非他命,他會讓你很「正常」。我很害怕這件事情,之後就沒有再用。

用藥實踐與社群

  用藥之後會很害怕面對別人,擔心自己被認出來「現在不太正常」;但我也很不喜歡自己稍微熱情一點,沒有用藥的時候,別人因為知道我有在用藥,就會說「你剛抽完喔」,大多數人對於用藥的認識相當淺薄,這樣的揣測與誤解,讓我感覺很不舒服。

  我有過很悲傷的一段時間,那時候很想逃避,不是大麻,就是LSD或MDMA,身上剛好都沒有的話,就去買酒喝。但很快就脫離這樣的狀態,一方面是因為在課業或其他方面仍有責任,沒辦法讓用藥這件事佔用太多時間;另一方面也察覺到,用藥可能開始對正常生活帶來一些不好的影響,比方說:我用了LSD之後,會影響自己在團體任務中的表現,雖然別人可能看不出來,但心裡會因無法發揮平常的水準而感到很難過;或是可能要對身邊的人隱瞞。後來我決定戒除用藥,但大麻還是會上癮,後來是費了一點功夫才戒除。

  校園裡抽大麻的人很多,絕對超乎大家想像。就我的觀察,大部分的人就算不是人文社會背景,也是比較關心社會的理工科。這些人比較了解歷史,知道西方60、70年代藥物文化的風起雲湧,也因為身邊的人有在抽,耳濡目染,在「同儕引力」之下更容易開始去抽。這些人比較怪咖,會讀很多文學、看很多電影,興趣較偏向比較藝文方面。開始用藥之後,會認識很多新朋友,但彼此之間唯一的共通點,可能也就只有用藥而已,這樣的友誼很膚淺,甚至不算是友誼。但到頭來想,這件事有什麼問題?好像也沒有,你也可能認識一個朋友,你們之間的共通點只有籃球,但很多人——包括我自己——還是沒辦法排除這種很膚淺的感覺。

  MDMA曾被用作心理治療的藥物,但後來被禁止。有個組織叫MAPS(Multidisciplinary Association for Psychedelic Studies,迷幻藥研究協會)。這個組織在推廣MDMA、LSD等用在心理治療上。我有一個朋友在因緣際會下使用了MDMA,結果對他帶來非常正面的影響:他說,他在使用MDMA之後,把過去很多很深層的傷痛講出來,甚至隔天發生非常大的改變,例如他覺得自己過去很自我中心,傷害到很多人,於是一一向他覺得自己這些人道歉。完全變了一個人。這件事情之後,我就覺得「幹!不簡單」,對於身邊的很多朋友應該有幫助。FDA(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曾進行MDMA的試驗,某次試驗中有二十個人受試,受試者都有PTSD(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他們可能是阿富汗戰爭回來的士兵,或是小時候被強暴過的女性,這些人進行過療程後,他們在PTSD的量表結果,有83%的人脫離PTSD。相較於過去任何藥物最多僅有約五分之一患者見效,是非常令人驚豔的結果。

用藥污名與國家角色

  台灣社會對於藥物的污名非常深。我多少會覺得這樣的污名有點可悲,這些藥物對於人類社會可以有非常大幫助——只要在一些特定條件去使用。社會對於用藥的污名跟歧視,暗示著一種「正常的人的理性狀態」,這樣的理性不只是精神上,也是經濟理性計算的結果——覺得用藥的人沒有生產力、很浪費資源,「你既然對我們社會上造成這麼大的負擔跟成本,你就不是一個合格的人」。

  但我比較算是一個自由主義者吧,只要用藥不要傷害到別人,完全是可以接受的事情。我還是希望會有所限制,但國家公權力不只應該管制,他同時也應該教育——用藥當然會有負面的效果,也會有成癮性,但到底有沒有必要把這件事情放到這麼大。我們吃抗憂鬱藥物也會有成癮性、感冒藥也有成癮性,但不會有人不探討感冒藥的好效果而只去探討壞效果。國家公權力應該做的事情,是把資訊攤在陽光下。我並不覺得開放大麻之後會造成什麼社會問題,它有很實際的好處:帶來經濟利益、工作機會——儘管這種說法我不是很認同;還有一系列醫療、產業的發展跟突破。大麻過往非常缺乏研究,但慢慢有一些證據指出,其可能對於治療癌症有一些幫助,雖然非常難想像。我記得有看過一項調查,將大麻納入正式經濟、去污名化之後,使用人口反而減少,因為大家不再會覺得這是一件很酷的事情。我真的很希望在有管制的情況之下,不論是大麻、MDMA、LSD或其他藥物,能成為對人類有非常大幫助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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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麻屬「中樞神經迷幻劑」,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被列為第二級毒品,依據同法第5至11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2] LSD學名為麥角二乙胺,與大麻同屬「中樞神經迷幻劑」,列為第二級毒品。
[3] MDMA屬「中樞神經興奮劑」,為第二級毒品。

[4] 安非他命屬「中樞神經興奮劑」,為第二級毒品。

齟齬過後:毀滅抑或重生?談三權分立、學生政府的學生會想像

◎吳睿恩
體制內的改革倡議


  學代會與學生會間的激烈衝突,早在103-1會期的宇宙人事件便隱約浮現;而在經過103-2會期的好國好民、104-1會期的總統大選青年對談及刮亮台大事件後,學代們與學生會間的不信任,更是到達高峰——正如學生會28屆學術部部長翁毓聆所觀察,雙方經常惡意揣測彼此的作為,原先私下的朋友關係也在事件發生之後變質。面對這樣的困局,學生自治的參與者們紛紛提出改革倡議:前任學代周易與第27屆會長王日暄都提到,「學生會可以更早向學代會報告,學代會也應理解細節暫無法確定的實際困難」;而前學代會議長邱丞正則指出,可以藉由任期調整,將本來八月開始的任期調整至六月,學生會在學期末先提出施政方針,預算則在開學後送交學代會審查,如此,雙方將能有更長的討論與修改時間。
  然而許多受訪者也提到,在現行「三權分立、學生政府」的體制設計下,代表行政權的學生會與代表立法權的學代會之間,本就被期待相互制衡,僵局與衝突根本無法、也無須被避免——基於此,亦有聲音認為,如欲消解兩會之間的矛盾,必須尋求制度設計的根本性修正。究竟現行的學生自治體制有何問題?除了學生政府之外,又有哪些可能的制度設計?而在程序正義與實體福祉之間,又有哪些基本原則必須堅守?遂成為一重要的議題。


專任文官缺乏與話語權不均
  現行台大學生會的體制,奠基於七十八學年度制定的「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而類似總統制的三權分立體制,也自始確定並沿用至今。然而,政府機關的運作,必須仰賴完整而專業的官僚體系方能維繫。然而學生會無法聘任全職「文官」,而學生自治參與者們不夠專業、亦不可能全職投入。結果是,「學生政府」的想像在實際運作上,常常遭逢困難,大家也為了滿足高標準的程序要求,付出相當大心力。論者或許期待藉由強化傳承以改善問題——學代會之所以提出「學生政黨法」,亦與此有關。然而經驗傳承相當仰賴人際互動,而難以憑藉制度落實,長久看來,體制仍然處於不安定的困境。
  另一方面,比照政府機關對法律文字、概念的使用,也拉高了學生自治的參與門檻。如法制部長蔡維哲就觀察到,在這樣的體制下,來自法律學院的學代,可能享有更多話語權,其提出的說法也更容易被奉為圭臬;對比之下,其他學院的學代可能因而卻步,不願提出自己的想法。


三權分立外的其他可能
     
  學代會前議長邱丞正,是力主「三權分立、學生政府」應予修正的倡議者之一——「我們可以有三權分立的實質,但可以不需要三權分立的體制」,他認為「學生會可以做很多事,不是只有當政府而已」,此一制度的出現有其歷史因素,但今日的我們應該思考:臺灣社會是否還需要台大學生會作為「三權分立的實踐者」?
       
  在三權分立之外,內閣制[1]、理監事制[2]、企業化、轉型為社團法人等方案都是改革可能的方案之一,但這些方案亦有其問題。就內閣制而言,轉型前的學生會(代聯會)即是採內閣制,但由於監督效率不彰及當時歷史氛圍下,會長改由全體同學直選,如今將走回頭路,該如何說服大家?同學們是否能接受學生會長非由直選產生,也非無疑義。學生會轉型初期,固有論者提出維持原本的「大會——委員會制」,使學代會仍為大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而普選產生的會長則肩負執行責任。但經直接選舉產生的學生會長,僅能執行學生代表大會的決議,不僅不合理,也無法解釋直選會長有任何必要性。


  企業化、社團法人等倡議,則著眼於能讓學生會獨立,免於校方管制,在各項事務上都享有更多彈性與空間,然另一方面,也脫離校園的保護傘,必須接受更嚴格檢驗,如:提出的財務報表必須合於法規等。這樣的要求對於學生而言是否過苛,恐仍有商榷餘地。至於理監事制,則與內閣制有類似疑慮。
  除了邱丞正外,部分受訪者亦同意三權分立體制有修正空間,但是否要大幅變動、該如何變動,則沒有提出明確的看法。第28屆學生會會長陳宣竹強調,若要體制上的大幅修正,需要很多人一起討論,並非一蹴可幾;在衝突最激烈的時期,她也曾有修正體制的想法,但在經過更多討論之後,並不覺得非改不可。王日暄認為,牽扯到權力或資源分配,就必然要有監督制衡,但不應總是懷抱著監督「濫權者」的想像;她期待理解彼此的困境,看見機制的不完美之後並坐下來溝通。
  不過,27屆代理會長林冠嘉指出,自己雖然信任學生會幹部、學生會有時也會覺得學代會很煩,但民主制度的意義,在於防止最糟的結果發生,當有人用學生會的名義做出違背學生利益的事時,學代會便能循此制度踩下煞車;前任周易表示「有人做事就要有人監督」,因而在他看來,尋求體制的變更,並無法解決當前所遇到的問題;現任學代許軒瑋亦認為,雖然在不專業的狀況之下,三權分立的體制很難被維持,但重點是大家要能尊重體制,才有辦法進而思考體制要怎麼改變。
結語


  學生會與學代會之間的關係,不應只停留在監督制衡的狹隘想像——在面對校方時,雙方必須彼此合作、分進合擊。因此,只從對立、衝突的角度思考兩會關係,非但無法符應真實運作的樣貌,更讓兩會的關係無可避免地面臨矛盾、陷入僵局。「中國許多大學把生活大小事項整合到APP中,以台大學生的能力沒理由做不到,卻被綁死在政府的體制之下,限縮許多創意實現的可能」,邱丞正強調「過往我們需要透過學生會的場域來想像民主,現在我們所需要的則是實踐創意的機會與嘗試犯錯的空間」。


  兩會在前幾個會期的緊張關係,讓大家開始思考:對應新的需要,學生會的體制是否應該改變?如何改變?而甚麼樣的體制,又能兼顧實體福祉與程序正義?——在齟齬之後,兩會的歧見是將更趨嚴重,最終走向毀滅?抑或是雙方能找到新的可能,避免重蹈覆轍?一切皆有賴學生自治的參與者們,透過積極倡議與協商,相互說服、凝聚共識,朝理想的學生自治環境更接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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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內閣制下,將由各院或各系學生選出代表,再由學生代表間接選出主席,各部門負責人亦由學生代表擔任。台大學生會的前身代聯會(學生代表聯合會),即是較接近內閣制的制度設計。可參照台大學生會史:https://goo.gl/azTQr7。
[2] 理監事制與內閣制相似,同樣由各院或各系學生選出代表,再互選出部分代表擔任理事或監事。在理監事制下,會員(代表)大會係最高的權力機構,理事會須遵守、執行大會決議,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

兩會爭議的終結?——對釋字11號的詮釋及其影響


◎ 廖俊翔、陳品丞


  在「總統大選青年對談」的相關預算在104-1會期第一次特別大會付委後,前學代謝宇修等15名學代向學生法院聲請解釋規程,除希望法院能就「學生代表大會之問政權及監察權範圍為何?是否包括行政部門與會外團體之交涉、協商、締約等行為?是否包括行政部門對外募款之行為?」做出解釋外,聲請人並請求法院宣告暫時處分,停止行政部門關於「總統大選青年對談」的一切行政行為,並暫時停止學生會帳戶內款項之預算外使用。


  對於暫時處分之聲請,學生法院於去年十二月五日,在去年十二月五日,即「總統大選青年對談」舉辦前一日,做出釋字第10號解釋文,肯認法院得為暫時處分之宣告,惟本案之聲請予以駁回。至於「監督範圍」的爭議,則在今年四月五日作成的釋字第11號解釋中處理。


  接受本專題訪問的學生自治者們,不論來自於學代會或學生會,大多贊同本號解釋之見解,但雙方強調的部分卻大相逕庭。究竟雙方解讀有何差異?而此一解釋作成後,對於兩會後續互動又有何影響?皆值得進一步探究與關注。


各方解讀:對於學生自治想像的分歧


  當初的聲請人之一,前任學代周易認為,本號解釋體現了他個人對於兩會權力對等的想法,可算是學代會勝訴。周易指出,要使握有人力、資源、資訊的行政權不致失控,必須讓立法權和行政權處在對等狀態,行政部門在做成重大決定的時候,需先送到立法部門來進行審查。而釋字11號肯認了學生會有最基本的報告義務,並依照事情的輕重緩急來決定學代會審查的強度。


  另一位聲請人,學代會前副議長謝宇修也指出,行政上的細節只要學生會報告清楚即可,沒有必要經過委員會審查後再進行;瑣碎、秘密的事項視情況可以不用詳細公開,但事前還是要讓學代知道。學生法院雖未明確說明學代會的監察權限和問政範圍,但既然學生會有報告義務,學代會當然能質詢、糾正。此外,本號解釋指出,就算是以非動用學生會編制之預算舉辦的活動(即「無預算活動」),亦與使用預算的活動沒有不同,仍須踐行報告義務;若事前未能踐行報告義務,亦不代表其政策決定直接無效,事後儘速補行亦可——但謝宇修認為,預算法中已有明確規範,對外募款也是預算的一部份,仍經學代會審查方得動支。


  相對於此,代表行政部門的28屆學生會長陳宣竹則認為,學代們的想法是學生會所有的行為都要審查,學生會要肩負起跟學代會講的義務。但對於報告的程度,兩會的理解不太一樣。她無法認同「所有行為都需要經過學代會的審查」的想法,第一個是基於民意基礎,第二個是實際執行上的障礙。這樣一拖下去行政就形同癱瘓。學代會制衡學生會,應該透過包括質詢、糾正、彈劾、預算審查、制定法案等手段,而非要求學生會任何作為都要經過學代會的授權才能執行。  


  27屆學生會長王日暄也強調,學代們覺得某些行政部門非常傲慢、官僚,但此一想像是非常錯誤的。學生會只是虛擬的學生政府,缺乏強制力,不應該對其懷有顢頇、不理民意、距離學生非常遙遠而且壓迫他人的想像。王日暄指出,學生會行政部門負責的對象,跟學代會立法部門負責的對象,不是雙方,而是全體同學。所以報告負責的對象,是要讓全體同學知情,而且願意關心。
  
  
  
預期影響:一號解釋,各自表述?


釋字11號解釋將「施政方針」與「附屬性執行手段」區分——學生會就前者有向學代會報告之義務,而以執行政策為目的之對外交涉、協商、締約、募款等行為,則屬於後者,學生會無須就此獨立於政策之外向學代會報告;至於哪些執行手段需要向學代會報告,以免架空學代會的監督功能,則視該特定執行手段與政策之實行是否有重要關聯而定。另外,行政部門以不動用預算之方式舉辦活動(即「無預算活動」),作為一獨立具體之政策,實與其他使用本會預算之政策並無不同,仍有前述報告義務之適用。
由於本號解釋指出無預算活動與使用預算的活動並無不同,因此學代周易指出,學生會之後總算不能再以「沒有用到學生會費」為理由,便拒絕向學代會報告,對此,學代許軒瑋也強調,「學生會有義務告知學代會他們還想做甚麼、進度如何、狀況有沒有按照當初預計的在執行,而不是期末才提出做整體檢討。」
但另一方面,周易卻也悲觀地認為「實質的影響很難說」——倘若行政部門不踐行,那立法部門也沒有辦法,「這次只是劃設出一條紅線,但握有權力的行政權很容易跨過這條線,只能靠學生對於這件事的譴責才有辦法壓制住」。
學生會的王日暄、陳宣竹則表示,釋字11號作成之後,說明了一直以來很模糊的部分,讓學生會的報告義務更清楚、明確,即學生會僅須就「施政方針」踐行報告業務,至於「附屬手段」是否應予報告,學生會則可依其重要關聯性,決定是否需要報告與詳盡程度。


  解釋文另外提到,報告義務的履行除了因「情況緊急」、「不能於事前預知」或「學生代表大會事實上無法聽取」者外,應以「事前報告」為原則;但違反報告義務,並不會使政策決定無效,盡速補行即可。學代會固然可以透過得以彈劾、糾正、調查等其他手段制衡,但謝宇修表示,學代會思考如何用這些手段讓學生會負責,同時亦希望學生會能理解這些手段的意義,否則依目前法規,如欲究責僅能走向「刪除決算」一途,他也強調「如果學代會的目的是代表學生監督,但是同學們沒有監督學生會的意識,學代會的存在意義就很薄弱。」


結語
  
  雙方想法的落差,源於對學生自治想像的根本上差異,而雙方的衝突直接地表現在近幾次的事件當中。釋字11號可說是試圖為往後的兩會互動,提供明確的方針,以解決長久以來的爭議。但真正的關鍵,仍在於雙方的互信能否建立。新會期開始,在學生會定期事前報告、新任學代更積極參與討論、雙方亦對彼此職權有更清楚了解的情況下,目前兩會間尚未發生重大爭議事件,互動亦較為順暢,但能否不再重演過去劍拔弩張的關係,則需要更長期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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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釋字11號全文:https://goo.gl/RelNkR。

衝突如何發生:從「好國好民」、「總統大選」到「刮亮台大」

◎許毅全


  台大目前的學生自治體制採「三權分立」的設計:學生會長及各部門負責處理行政事務、舉辦活動、爭取學生權益等,而學生代表聯合會 (下簡稱「學代會」)則定期召開大會監督行政部門的施政;至於學生法院則負責法律解釋或個案的仲裁、訴訟等。
  此一設計,基本與現代民主政府的運作符合,不過二者之間仍有些許差異,例如不夠專業、任期短、學生政府對學生不具有太多權力等。這些差異帶來了一些問題:以任期短而言,學生自治的參與者們犯下的疏失,在其任期結束或離開學校,就幾乎不再為人提起,和現實政治中,負面事件往往會在政治人物的生涯中一再被提起不同。

  不僅如此,立法與行政之間相互制衡,乃至對立的互動關係,是否能夠符合學生自治的需要,也不無疑問——在橫跨了第27屆與28屆學生會任期的2015年,兩會先後就「「好國好民|臺灣青年政策論壇」、「總統大選青年對談」和「刮亮台大」三個活動產生爭議。這些爭議彼此之間,並非相互獨立,而係相互影響,究竟學代會與學生會的參與者們如何詮釋?雙方的認知差異該如何弭平?而兩會在齟齬發生之後,是否仍能共同尋求新的可能?將是本文意圖解答的問題。

好國好民爭議:意圖規避學代會審查?

  第27屆學生會會長王日暄提到,「好國好民|臺灣青年政策論壇」當初預計於103學年度上學期舉辦,,最初並不確定活動的形式,但希望能將政治去污名化、讓同學們更自然的關心政治,並修正過往社會運動與政治之間的斷裂。另外,當時適逢總統大選與立法委員選舉年,學生會希望運動者能夠更多的去參與政治。

  活動的資金來源為校外人士贊助,不在學期初的預算上。王日暄表示,學生會在第一、二次常會(以下簡稱「一常」、「二常」)時曾提過活動的構想,並有發下相關資料,但是學代認知中,學生會一直到第六次常會後,才向學代會報告此活動,並將預算案送到活動委員會審查。另一方面,本案到六常才提出報告的原因,雙方的解讀亦有差距:王日暄強調,學生會無意規避審查,只是活動的團隊和企劃都不夠完整,在五月中確認贊助的款項後,才有辦法提出企劃;但前學代周易認為,學生會一開始無意送預算案,另立一個帳戶接受贊助款,只因台大課活組要求必須經過學代會決議,才臨時送預算案。

  總的來說,第六次常會到七常間關於好國好民活動預算的主要爭議有三點:第一,提出時間點過晚,在活動舉辦前夕才提出企劃,讓學代無從監督;第二,活動經費在提出企劃時已經支出一部份;第三,活動的可行性低,團隊的組成也不完備。後來在七常後召開了一特,當時會長王日暄已經休學並請辭,由副會長林冠嘉代理,刪除暑假前的活動後重提了預算,會議上以三票之差通過,但活動最終仍沒有成功舉行。

總統大選青年對談:「好國好民2.0」?

  「總統大選青年對談」案發生於104學年度上學期,根據第28屆學生會會長陳宣竹的說法,學生會在九月時接到成大學生會的邀請,打算在總統大選前邀請各大黨的候選人與學生對談,起初也並非主辦的角色;籌備團隊開始詳細討論活動內容時,已經過了期初預算審查的時間,由於地點時間等細節皆未確定,二常學生會僅表示將舉辦總統大選相關的活動。由於跨校的溝通成本非常高,台大學生會也不希望主導活動,二常到五常間幾乎沒有進度,直到五常前,確定無法使用原先預定在台南和新竹的場地,才考慮辦在台大的綜合體育館。

  在五常上,學生會報告活動可能在台大舉辦,將提出本活動的特別預算,但當時學代並未意識到這是一個大活動,沒有在五常上對活動提出質詢。當學生會之後提出特別預算,讓學代會召開第一次特別大會(下簡稱「一特」)審查本活動特別預算時,距離活動舉辦只剩下不到一週,而學生會也未按照慣例,在會議前一週交出企劃書和預算案,拖到一特前一天才將資料給學代會。

  在這次事件上,學生會長陳宣竹認為,學生會已在前幾次的常會提及將舉辦這類活動;但對學代而言,像突然在活動舉辦前一週要求通過預算,延後繳交資料來規避審查。學代謝宇修表示,由於不想讓未經審查的活動通過,一特決議將本活動交付活動委員會和財務委員會審查——按照程序,委員會審查完畢後,需要再召開大會通過預算。由於一特的時間於活動前五天才召開,決議交付委員會審查的同時,幾乎也代表學生會不可能在學代會通過特別預算後才舉辦活動。

意見各自獨立的學代會

  雖然預算在程序上已經無法通過,和三位政黨候選人的對談最終仍舉辦了。學生會法制部長蔡維哲提到,如學代們在一特時,一致認為不該舉辦活動而否決預算案,學生會就會取消活動;但實際上有一派學代希望活動舉辦,一特後也立刻召開活動和財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希望快速完成委員會審查的程序,因此學生會才繼續舉辦。相較於由會長領導的學生會,學代間彼此獨立,存在複數的意見領袖,另外一派重視程序勝過實質的學代,不希望此一違反程序的活動舉辦,因此向學生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要求學生會暫停一切有關總統大選青年對談的行動,學生法院在接到聲請後四十四小時、活動前一天公布釋字第十號,駁回暫時處分的聲請。

刮亮台大[1]:刪除決算做為制衡手段?

  「刮亮台大」是學生會的校慶系列活動「臺大湊熱鬧」之一,時任學術部長的翁毓聆表示,起初預期本活動要和其他活動,如:彩繪台大、夜宿台大等配合,把台大的校園民主運動史放在刮刮樂的板子上,在學生活動中心一樓展示。本案最初外聘的設計師的成品不佳,後改由學生會學術部的部員自行設計,因而無法如期完成,和學代會活動委員會溝通後決定延期展出。但最終展出的時間又晚於承諾的時間,一些學代們因此認為,在承諾的時間後舉辦,已經違反預算的授權範圍,且本案的成效不佳,在學生中的,最後刪除了刮亮台大的決算。學生會後來提出了覆議案,但學代會仍維持原本決議。這筆七千元的支出,目前由翁毓聆代為墊付,學生會仍然希望尋求學生法院的途徑,就本案做出仲裁,或對於「刪除決算」行為釋憲。

  本案的核心問題並不在於決算能否刪除——兩會對於「違法決算得刪除」這點意見相同,而在於「刮亮台大」活動是否該當「違法」的要件。對此,學生會認為延後舉辦並未當然違法,「刮亮台大」雖無法如期在校慶時舉辦,但學代會既已同意延期,代表本活動不因其未在校慶舉辦,即無法達成原先預期的效果;而周易則認為,跟當時承諾的時間不同就已經違法。除了延期和成效不佳外,學代會對於學生會的不滿也是原因之一;他說,經過前面數次和學生會的衝突後,學代會有感於缺乏有效制衡學生會的手段,只能用刪除決算作為最終的手段。 

學生會活動中的高風險族群

  檢視「好國好民」和「總統大選青年對談」的共同點,會發現他們皆是學生會第一次嘗試的新活動,相較於「博雅深夜食堂」[2]、「台大電影節」、「光合作用」[3]等連續辦了數年的活動,這兩個活動的內容與形式,都有更高的不確定性:就「好國好民」部分,王日暄提到,當時從一月到四月都在討論該怎麼做,直到至五月中才形成活動大致的輪廓;而在「總統大選青年對談」案,台大最初並非主辦,場地、候選人是否參加等細節,也充滿未知。

  另外,這兩項活動都需要與其他單位合作、溝通,非僅憑學生會一己之力能夠完成:好國好民系列活動非常多,例如政策工作坊、全國學生會議、世代對談、校園藝術展、市集[4]等等,對外合作的單位則有校方行政主管、企業、民間組織等;而「總統大選青年對談」最初共有七校主辦,並邀請了四十所大學串連,九月初即開始籌備的活動,但直到十一月中才召開記者會,向三組候選人發出邀請。28屆學生會內務副會長鄭婷尹認為,「與外校溝通的高成本」是進度緩慢的一大原因。不確定性高的創新活動、必須與其他單位合作的活動,這兩者固然賦予學生會更多元的可能性,但也有進度緩慢的風險,讓學生會只能壓底限提出預算和企劃,而學代會因此缺乏足夠時間審查。

結語——學生自治生態的改變:斷層或是轉機

  幾位學代和學生會幹部不約而同提到,近一兩年增加了許多關心社會議題的學生參選學代——相比之下,原本學代的來源大多來自學生會,思維方式或情感上都和學生會接近,也比較能理解學生會的一些困境。蔡維哲認為,此一改變與學代會「舊傳承的斷裂」有關,和他大一時進入學代會的狀況有許多不同,當時一些前輩因為有在學生會的經驗,較能看出活動企劃的問題;但另一方面,亦如法學院學代周易所言,這是學生自治圈的擴大,學代會納入更多素人,雖然當前學生會的思維仍然比較維持著舊的模式,但若學運後的素人能進入學生會,也許會有更大的改變。

  這將是一個雙向的過程——批判性較高的學運後世代一方面影響學生自治體制,一方面也會被體制影響。確實學生會幹部的主要來源大多來自前部員、前學代,但並不代表學生會是官僚陳舊、與校園或社會脫節的組織——好國好民、總統大選青年對談的發想都是關注在社會或政治議題上,刮亮台大也是處理校園歷史中的轉型正義,而議題講座、性別工作坊更是持續了好幾年。換言之,傳統台大學生會和受到社會運動而進入學代會的素人其實有著同樣的關懷,只差在一方選擇行政一方選擇了立法。由是以觀,往後學生自治圈兩方的合作仍然有很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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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刮亮台大」刮刮樂板上的圖片:http://imgur.com/KToHsJK
[2]台大學生會於2012年開始的活動,在博雅的圓桌區舉辦沙龍,議題廣泛,包括高等教育、校園空間、性別、媒體等,參考自活動網頁:https://goo.gl/kfAUv4、https://goo.gl/31h9KU
[3]台大學生會近年持續舉辦的活動,在中午休息時間提供校內團體表演的舞台,主要多為音樂性社團,參考自光合作用舊官方網頁:http://goo.gl/pyarbU
[4]好國好民系列活動宣傳圖,取自台大學生會臉書粉絲專頁:http://imgur.com/X5xaTnz



如何成為男同志?——從「熊/豬」之爭與「C/娘」


◎ 林亞駿、蔣明翰
  從前文粗淺勾勒出的男同志社群樣貌中,我們得以得知在不同的內團體間往往面臨不同的困境,而不同群體間也有著不一致的權力關係,甚至彼此爭奪話語權。是什麼樣的原因造就了一個群體內部的再分化?本文將聚焦於「C/娘」與「熊」兩族群,討論其被分化的原因以及現況,初探男同志社群內部繁複的樣態。
拒胖、拒C:當身體特徵與性別氣質作為分類線索


  人們是如何分化我群與他者?根據社會認同理論(Tajfel & Turner,1987)與自我分類理論(Turner,1987),「分類」是造成群際對立必然的條件之一。每個人都有一套對於「我是誰」的認知結構,其中包含個我認同和社會認同,這些認同形塑了對特定團體認同的認知,即不同的分類線索。


  「身份認同」往往是透過「差異」(difference)而被形塑而成。觀察「C/娘」與「熊」兩族群,這兩族群的差異性,往往較其他族群更為顯而易見:身體特徵與性別氣質。身體特徵與性別氣質較其他特性更難以隱藏,在社會互動的過程中,更容易被視為「他者」、「非我族類」,加之以此二群體的組成成員甚多,更賦予他們較高的能見度,造成男同志群體內部對其產生了更多的排他性論述。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以下簡稱熱線)社工主任鄭智偉對此現象表示了他的看法,「台灣社會急著標示他人是什麼,或不是什麼。」、「而同志運動雖然常談及認同。認同可以帶來社群與歸屬感,但集結也可能會引起對他者的排除。」說明了男同志族群儘管在社會上為相對弱勢,卻仍有「弱弱相殘」狀況發生。


「C/娘」:父權結構與疾病名化下的犧牲品


  Peter Nardi觀察到,1970年代美國男同志主流社群性別意象的轉向:從「娘娘腔特質」轉為「超陽剛特質」;異性戀主流社會把「娘娘腔特質」與「男同性戀」連結起來,為了反抗此一「汙名」,「陽剛/不C」的男同志便對此迷思做出反抗。(Peter Nardi,2000)然而,主流性別意象的轉向,同時也在族群內部形塑了排他性,形成了一種娘娘腔恐懼(sissyphobia)的氛圍。


  「C/娘」族群所面臨的排斥,同時也來自於長期父權結構下的影響:陽剛特質被強化,而陰柔特質被貶抑,甚至被和其他被認定為負面的特質做連結。鄭智偉表示,C/娘族群在同志運動中被拒斥的原因,即和主流社會強調陽剛特質及疾病名化的連結,有很大的關聯。在過去,C/娘的性別氣質在主流價值觀之下,經常被與虛弱、疾病做連結;男同志族群內部為了擺脫疾病名形象,透過追求陽剛特質破除此連結,卻同時貶抑了與之相反的陰柔特質,造成族群內部的分異與壓迫。


沒有胖同志,只有懶同志?:「熊/豬」族群的分化


  在男同志社群的身體形象中,身形健壯(muscular)者蔚為主流,再者身材較為精實者(fit)也為不少人所好;身材較豐腴的男同志,往往被排除在主流社群之外。然而透過網路社群等集會方式,加之以歐美與日本熊族文化的引介,這些身體形象較肉壯而不符合主流想像的人們開始形塑起自我族群認同:他們開始用「熊」來形容自己。


  1990年代,台灣各大BBS站上便開始有以熊族為主的討論版出現;2000年開始,熊族的自我認同更在男同志圈內形成了一種特有的「熊文化」。熊族除了身體形象外,更逐漸有相似的髮型、衣著品味、社交場所,在同志遊行等場域中也可看到熊族集結的身影。熊族隨著時間推進,建立起強大的族群認同與凝聚力,甚至逐漸翻轉了過往的名,搖身一變成為男同志社群中,具有優勢的另外一股力量。


  然而,隨著熊族的日益蓬勃,「定義熊族」便成為當務之要。根據一篇在前幾年流傳盛廣的男同志種族分類表[2]中就提到熊族必須「臉方或有鬍渣,喜歡穿緊身T恤下半身穿短褲,有點壯碩且平頭或天靈蓋頭髮有點長,通常會在健身房或GAY吧看到,熱愛健身也愛『健身的人』」而原先體型豐腴者,則被描述成「愛吃不打扮,胖胖的很墮落,幾乎已經宅化了的宅化豬族」,甚至還得加註「有很多人把熊族當成是豬族,這可是天大的誤會」。至此,原先身材豐盈的男同志已經被剔除,足見內部族群分化已經根深蒂固。而熊族也藉由固化這些教條式的定義,進一步形塑熊的樣態,以及熊圈的組成[3]


  另外,在林純德教授的論文[4]中也提到在熊圈中存在「性感階序」的位階,而在此族群中,身材越健美、氣質越陽剛者則越接近該序列的頂點。此序列藉由「性」(性角色、性能力、性向)、「性別」(陽剛、陽光、粗獷)以及「身體」(身材、五官、鬍髭體毛)向上建構,而在階層最頂端則是在上述三個面向上都具有較為「可慾求的」特質之「優熊」,並不意外地享有較高的權勢與待遇;而位於金字塔底端的「豬」與「C熊」等族群則不免遭到排擠。上述說法揭露族群分異的形成機制,也同時佐證「熊/豬」更進一步在交友經驗上的差別待遇。然而對於此一說法,本次接受我們訪問的張盈堃教授則表示個人喜好的類型並不一定依照此階層排序,具有不同身材特質的人也依舊會有喜好該特徵的群組出現,並不只是如此單一的序列。


分裂與流離:邊緣群體的現況與歧視言論的呈現形式


  長久以來,男同志圈中「拒C、拒肥」的現象早就已經是公開的秘密,其中最可以作為體現的事件,則是在2014年,康熙來了節目中的街頭訪問所引發的爭議。在「男明星同志好感度大調查」[5]主題中,節目邀請十名類型顯著不同的男藝人,並由製作方到街頭訪問男同志,要求他們對十名男藝人依照自己喜好的程度排序。毫無疑問地,以出版健美書籍出名的藝人Hero祖雄以及模特兒利晴天等人奪下前三名。然而處在榜單第八以及第九名的男藝人,在街訪獲得的評價則恰恰體現了男同志圈中對身材外型以及性別氣質的分異。


  在節目中的評比中,第九名是以綜藝節目大學生了沒固定班底走紅的馬太,在三四個喜熊的受訪者肯定其作為熊的事實之後,緊接而來的則是「很多人自以為是熊,殊不知吃多了就會變成豬」,以及更露骨的「你看他身上刺青這麼多,身材又跟豬一樣,你不會覺得很像蓋了認證標章一樣嗎」等等言論。第八名則是模仿蘇打綠主唱青峰出道的黃豪平,他所面對的評論則是:「他就是個女同志啊,幹嘛出現在男生的排行榜裡面」、「姊,好好走學者這條路好嗎?」,以及用戲謔的口氣講出的「同性相斥」四個大字,不僅將「女同志」、「女性」等詞彙視為攻擊的標的,也進一步強化對「C/娘」的拒斥。


  雖然在綜藝節目上的表現很多時候是為了迎合節目效果所配合的演出,不過這些歧視性言論卻更鮮活地出現在交友軟體或者同志交友網站之中。進入男同志交友網站TT1069的交友區清一色可見打著「異男樣」做為號召的交友文,文中也不乏「C娘熊豬勿擾」的字樣,交友APP如熊族愛用的Growlr、Scruff,以及在台灣用戶量最多的Grindr、Jack’d的交友檔案上以及PTT甲板的自介文也不乏同類型的話語。


  諷刺的是,從康熙來了到交友軟體,所有的言論都被相同的理由所包裝——個人喜好。當這些言論被攤開檢視時,個人喜好總是被推上第一線作為有力的回覆。對於此一現象,張盈堃教授在訪問中表示這一說法其實可以說是偽善,懷抱此類意見的人當然會用比較委婉的理由去包裝前述看法。情僧則在訪問中表示人們不認為個人喜好等同於歧視,是由於大家認為歧視的對象本身沒有好壞之分,而由於既有的偏誤印象等等造成不平等的待遇。但在這些人眼中,話語中所指涉的對象往往就已經是在他們的道德準則上偏誤的個體,因此進行這樣的陳述時,他們並不認為這樣合於歧視的定義。熱線主任鄭智偉則提醒雖然大家都肯認不應該具有歧視,可是回歸到個人行程親密關係的選擇當下,其實很難去界定歧視這個說法的合理性。


我是誰?——排除機制的類比與成為男同志的艱難


  經歷三篇文章的討論,我們不禁要問,成為一個男同志竟然是如此艱難的事情嗎?服膺於各種主流價值[6]之下,我們不能具有陰柔氣質、我們不能肥胖、我們不能無套性愛、我們最好不要受過傷、我們更加不能是老邁的。然而,如此扁平而且單一的同志想像,難道真的就是我們嚮往的烏托邦世界嗎?從「C/娘」的案例之中,我們看到男同志社群為了擺脫疾病名,於是進一步排除具有陰柔氣質的男同志,再從「熊/豬」族群之中看到熊的族群也為了強化族群認同,用極其相似的手法革除身材與氣質異於族群內部規範的成員。誠然,我們不可能預測怎樣的體態以及外型會成為未來被主流價值喜好的特徵,也並非每個人都能在不同族群之間轉換得宜,更不是每個人都會在現有的氛圍之中對邊緣族群落井下石。然而我們必須注意,歧視其實常以幽微的方式出現。一個人的情慾與喜好當然不可能對所有不同條件的人都一視同仁,然而要如何以更柔軟的話語與態度對待並不屬於主流價值中被慾求的人們,或許更是亟待男同志族群努力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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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然而「C/娘」此一稱呼本身就可能隱含歧視意味,本專題文章提及此一詞彙處都只是為了指涉該族群或者尊重論文及訪問者原先所使用的詞彙。此外,「C」係源於「sissy」一詞之簡寫,與中文的「娘」雖意義高度重疊但並非完全相等,考量「C」在男同志文化中的意義以及其指涉行為的不完全重疊,本文中沿用林純德教授在其《「C/娘」的爭戰指涉、怪胎展演與反抗能動性:檢視「蔡康永C/娘事件」中的「性別平等教育女性主義」論述》一文中的使用方式,有興趣的讀者可參閱該篇論文的第一個註腳。
[2] 文中所提的分類表起源已不可考,但仍有許多連結可供讀者參考,本文在此附上存於噗浪Plurk的版本。https://goo.gl/FNTQfB
[3]然而並非所有的熊族或者男同志都服膺此種分類手法,或者以文中的態度看待分類,在對熊學會創辦人之一的海賊的訪問中即有提到,他認為有時候這些分類僅僅是看待一個人的角度不同所導致的。
[4] 林純德,2009,《成為一隻「熊」:臺灣男同志「熊族」的認同型塑與性/性別/身體展演》,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76期。
[5]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觀賞該節目內容,而關於該集主題的更多意見,可以參考賈培德,《從《康熙來了》看同性戀社群與同志「熊族」的自我歧視》。http://goo.gl/p6T94k。
[6]此處的主流價值不單只男同志文化中「拒C拒娘」的傳統,男性在父權體制與審美之下,陰柔與肥胖依舊是被拒斥的標的之一,至於感染者則由於歷史上同志圈的運動策略,而更有弱勢的標籤。


參考文獻
Tajfel, H. & Turner, J. C. (1986). The social identity theory of inter-group behavior. In S. Worchel & W. G. Austin (Eds.), Psychology of Intergroup Relations. Chicago: Nelson-Hall.


Nardi, Peter.(2000). Anything for a Sis, Mary’: An Introduction to Gay Masculinities. Peter Nardi(Ed.),
Gay Masculinities,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