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庭誼、鐘晨屹
“The Supreme Court’s only armor is the cloak of public trust; its sole ammunition, the collective hopes of our society.” (最高法院唯一的盔甲是公眾信任的斗篷;其唯一彈藥為社會整體希望)[1]。
在當代民主國家中,公眾的信任與支持對於「政治部門」穩定而有效的運作,是不可或缺的,誠如美國開國先賢Alexander Hamilton於「聯邦論」中所指出:「在三權分立的政府中,相較於掌握『錢包』(purse)的國會與控制『武力』(sword)的行政權,司法權是最孱弱的。」因此,「公眾支持」對於司法權來說,相對於其他政治部門,更是重要的「政治資本」。[2]
根據司法院於2019年公布的「司法輿情現況調查」,民眾對於法官的信任程度僅有38.4%[3],而民眾獲得司法消息或資訊的來源管道,又以電視、網路、網路新聞佔據前三名[4],由此數據可見,民眾對於司法的印象既多來自於媒體,媒體如何形塑司法形象,對於司法部門政治資本的建構即為重要因素之一。
法院發言人的工作即是作為司法與媒體之間的橋樑,為瞭解實務工作者的觀點,本期意識報訪問實務經驗豐富的周盈文庭長[5],庭長一語中的,點出媒體與司法之間的關係:「司法與媒體應是魚跟水,互利共生」下文將談討從司法方的角度如何看待媒體對司法資訊的傳播,而司法方在其中又該如何扮演適當角色。
▍瞭解水性——對媒體的認識
所謂媒體,周盈文庭長根據形式的差異,將其分類為陸軍、海軍、空軍。「平面媒體」如同陸軍發行資訊於紙本媒介上,並且於實體店面銷售,諸如報紙、期刊等等;無線電波規律行進如同海洋一波波的浪打,「電子媒體」悠揚其中,包含電視、廣播;「網路社群媒體」於網際中留下蹤跡,如同空軍穿梭雲層,包含YouTuber、意識報等自媒體。
從戰爭的經驗中,我們學習到空軍負責駕駛飛機轟炸、海軍實行封鎖並加強境外攻擊,然而最後收拾戰果的往往是依靠陸軍,直到陸軍登陸、佔領土地,戰役方可宣告成功。對於媒體來說,何嘗不是如此,電子媒體與網路具有傳播迅速、機動性高的特點,但是那僅僅是短效型效果,欲獲冕第四權的皇冠,實效達到監督政府機關並且滿足人民知的權力,甚至形塑社會的整體價值觀,最後仍然需要依靠平面媒體,蓋其以紙本形式發行,容易保存且往往在圖書館或是國家圖書館電子資料庫亦有根據年份分門別類;從可信度觀之,民眾對於平面媒體的信任亦高於電子媒體[6]。如此應可合理推論,相較於網路媒體(如Facebook、Twitter等)於社群網絡的評論,平面媒體可以透過相對有體系地蒐整,使其社會影響力具有長效性。
雖然隨著時代變遷,平面媒體也逐漸「海軍化」、「空軍化」,比如說香港壹傳媒2003年於臺灣所發行的《蘋果日報》,於2019年4月1日正式將其新聞服務更名為《蘋果新聞網》,並且也於同年4月10日下午三時起,將《蘋果新聞網》改為會員訂閱制,並開放免費註冊會員,於9月2日起,僅加入月費或年費的會員才有瀏覽新聞的權限,壹傳媒此一作法無非令人想起美國紐約時報採取「訂閱為主、廣告為輔」的經營策略,意味著紐約時報最重要的財務關係是跟讀者建立,而非廣告商,將公司更多資源投注於提供高價值、資訊性、引人入勝、實用、感人的報導,比如紐約時報曾經推出一篇2萬1千字的報導,耗時20個月追蹤一名患有阿茲海默症女性的生活,一般來說,這樣的報導對於大部分民眾來說是個相對沉重,而不有趣、新奇,無法引發民眾興味而廉價複製轉傳,並帶來病毒式的快速行銷效果,但是付費的讀者,仍有一半願意花費時間閱讀。[7]
觀察臺灣多數媒體的獲利模式仍是來自於廣告,讀者僅負擔一小部分發行報紙的成本。因此,站在廣告主的角度而言,發行量和點閱率是媒體成功與否的指南,即時和感官刺激性即是答案,導致臺灣媒體於報導事件時大部分已經預設立場,且「新聞內容娛樂化」的現象普及至刑事案件,比如說報導刑事案件,除了客觀事實本身,也會花相當版面談論當事人的人際關係或平常工作情況,從「媽媽嘴命案」可窺知一二。
媽媽嘴命案(又稱八里雙屍案),發生於2013年2月16日,被害人陳進福、張翠萍被發現陳屍在新北市八里區淡水河岸邊,加害人為「媽媽嘴咖啡店」店長謝依涵,然而在偵查確定前,媒體即大肆報導詳細「犯案過程」[8],以及揭露謝依涵以及可能嫌疑人呂炳宏家庭背景及工作經驗[9]。雖於4月12日士林地方檢察署因呂炳宏有不在場證明,而獲得不起訴處分,然而民眾對其觀感,以及家人情感與隱私的破壞,與對司法程序的灰心,卻是永生不滅的瘡疤。[10]
▍悠遊其中——發言人秉持原則及因應
一、法院發言人之創設
法律的高度專業性,成為一座高牆橫亙民眾與法院之間,而媒體即是得以跨越司法高牆的長梯,帶領民眾一窺法律的運轉與變遷。因此,媒體與司法從來不是互斥的關係,司法需要透過媒體與民眾互動,甚至當有矚目性或教育性質的案件,司法要通過媒體的話筒與民眾對話,這是民眾知的權利;另一方面,媒體也需要司法的素材以充足版面,擴大社會影響力,增加廣告收益,並盡其社會責任。
不過在過去,司法機關長期被「法官不語」[11]這則俗諺推導出的概念所束縛,對社會大眾往往疏於交代案件的判決要旨,與媒體的互動更可說是「相敬如冰」,因此外界對國家司法權的運作始終少有鮮明的圖像,同時,諸多媒體對判決去脈絡化的報導,更是重挫人民對司法運作的信賴。為使司法機關與媒體間資訊確實流通,以及由機關親自說明案件以加強民眾對司法的信任,法院發言人的設置於焉出現。
法院發言人是法院唯一的正式對外窗口,法院需透過發言人對外發布新聞稿;當媒體對司法案件有疑慮時,承審法官的解釋亦須經發言人對外說明。我國司法院直至2004年,才發布《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聞發布作業要點》落實普設公關室並建立發言人制度,並持續於近年修正細部的流程與準則。目前我國各級法院的發言人通常基於資歷與位階的考量,多由該院之行政庭長擔任[12]。在新聞稿的發佈上,各機關則有編組大小不一的公關室協助發言人進行媒體聯繫作業。
我國各級法院發布新聞稿的流程,基本上是審理案件的法官在法庭宣判完成後,交付判決給發言人。為使發言人便於對外說明判決內容及判決依據,承審法官會將判決主文、案情摘要以及判決要旨等發布新聞稿所需資料一併交付[13]。在新聞稿發佈前,發言人需要翻閱法官所給的資料,並花時間替媒體擷取重點並撰寫摘要,以確保用最精練的文字且指明該被報導的重點,產出一篇新聞稿。
二、制度上之缺失及改正
然而,無論是發言人的身份或整個發言人制度的設計,實務上仍有值得改善之處。雖然未必稱得上嚴重的缺失,卻會使判決新聞的發布及法院的對外溝通上未臻完善。
首先從選任談起。前已論及,法院發言人多由行政庭長兼任。擔任行政庭長的法官除了院內行政事務協調,還有審判事務需進行,兩項職務的積累下,單一個體未必有能力承擔,也未必有時間好好以發言人的身份準備新聞稿的發佈。同時,若只基於資歷上的考量,而使一位不擅於摘要判決,或不擅於對公眾發表者出任,也將使欲透過發言人以盡到加強社會聯繫的目的不顯。不過,即使坐上發言人的位置,與媒體如何應對的心態也相當重要,楊晟佑與王金壽(2016)指出,若發言人對發言事務消極,像是不積極回應媒體疑問,或下班後關閉手機以躲避媒體的追問,這樣發言人制度可說是虛設,而未能扮演好法院對外聯絡窗口的功能。[14]
再來談的是有關新聞發布流程上的瑕疵。新聞稿的撰寫一直是承審法官與發言人間需要協商的事項,作業要點的規範中,並沒有明寫承審法官有無義務提供發言人完善的新聞稿,或要提供多少判決資訊。若承審法官將通篇未經濃縮的判決丟給發言人,發言人需要花不少時間自行去擷取重點。此外,判決資訊的提供時點也是一個問題,周盈文庭長提到,若在宣判前承審法官就先將資料送交給發言人,他將有更充分的時間準備新聞稿,惟該做法有洩密的疑慮,且未必每位承審法官都願意事先提供。在發佈時,若發言人只照本宣科地讀出節錄的判決主文及要旨,而未對判決多加說明,或未提及前面審級的重點加以比較,發言人的功用也顯得不彰,這樣與提供書面資料給媒體就好的做法有何異?
最後,則是傳承的問題,雖我國司法官訓練課程有規劃司法溝通及媒體互動的內容 [15],法官學院每年也會開設「法院與媒體互動」的研習,然而,訓練內容卻未必充實,理論與實務應對的比例失衡,參與者也通常未能普及到各個法院可能擔任發言人者。所以,對於這個職務必須要建立傳承與培育後進的觀念,並使人才適才適所,才能使發言人制度完備。
三、發言人秉持原則
法院發言人負責辦理新聞發布與聯繫相關業務,工作內容與媒體息息相關,為使司法新聞發布順利以及與媒體溝通良暢,其秉持原則更需與媒體特性密集切合。
首先即是「即時」,在資訊爆炸的年代,訊息傳播速度快速。通常民眾只要看第一次資訊,就不會再點開第二次相關資訊,因此對於媒體來說,與同業競爭勝出的關鍵除了「內容」之外,「速度」也非常重要,發言人站在媒體的角度,也需要即刻發布真實資訊,避免媒體為了即時,而傳播錯誤的消息。
第二個原則是「正確」,對於司法新聞來說,「真實大於正確」的原則是重要的,強調「即時」而發布錯誤資訊,有時事後更正非常困難,即使更正錯誤資訊,民眾也已經建立對司法的不良印象,戕害民眾對於司法的看法。
第三個要求是「簡單扼要」,通常一個案件有諸多複雜的背景事實、法律爭點,法律術語摻雜其中,非法律專業的媒體或民眾無法理解其中關鍵、理由構成,媒體因此可能斷章取義,去脈絡化地報導法院判決,而造成民眾的不理解。因此,發言人能否簡單扼要地表達判決要點,而能夠使媒體明瞭,即是司法得否跨越高牆與民眾接觸的關鍵之一。
最後,法院發言人應有「新聞感」,需要知道媒體或民眾最注重的點在哪兒,尤其是對電子媒體來說,它的報導內容篇幅不長,其採用法院發言人發布的畫面也許僅僅幾分鐘,甚至以秒計算,所以如何在通篇判決知道民眾對於案件的重點線劃在哪,並在短短這幾分鐘傳達民眾渴望瞭解的資訊,即是新聞感所要強調的。
以上述媽媽嘴命案為例,周盈文庭長在高院擔任發言人的三年裡,即針對這個案件上過三次發言台,庭長先從判決裡爬梳出重點,本案謝依涵是否為加害人罪證確鑿,民眾最想要知道的是:謝依涵是否要判死刑、有沒有共犯涉入。因此,周盈文庭長發言時,即會針對這兩點,在短短的發言時間內說明法院理由何在,將重點簡明扼要地梳理,使法院官方資訊得以更完整地公佈在電子媒體短短幾分鐘的鏡頭播送;其餘更精細的判決資訊及法律爭點,即留待能容納更大篇幅的平面媒體與網路媒體補充,比如說網路媒體相對較無篇幅的限制,甚至可以做一連續的專題以探討相關議題。
四、因應錯誤
發言人的工作並非僅存在於發言台上,根據周盈文庭長的經驗,發言人下了發言台之後,往往工作才剛開始,因為記者會的時間很短,所以仍然需要提供資料給媒體,尤其是平面媒體有深入報導的需求,所謂的提供資料更要切合媒體特性,不同報社有不同的報導走向、政治立場,對於政治敏感性案件,各家媒體關注程度有異,因此需要提供客製化資料給不同媒體。
在媒體事後發布資訊後,發言人必須主動追蹤報導是否發生錯誤,並且要求更正,通常媒體並非惡意曲解,而是非法律系相關背景使其理解錯誤,周盈文庭長的經驗裡,紙本報導更正困難,但是對於電子媒體來說,透過後台複製貼上,更正錯誤是比較容易的。至於是否設定懲戒制度,周庭長認為司法部門不必去涉入新聞部門,應該著重互信基礎,透過意見溝通互相流通,尚且新聞部門內部即有中華民國新聞媒體自律協會、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遭報導錯誤之當事人也可以藉由訴訟途徑解決。
對於「新聞審判」的現象,發言人可以幫審判部門查找類似判決或報導資料,對於之後審判結果不同於新聞或民眾期待的部分,更應著重此部分說明理由,把民眾對於此案件的錯誤印象,在判決書或新聞發布資料時特別強調,加以澄清說明。
同樣地,對於媒體或民眾誤解有外力介入法院判決時,比如說民眾認為因為A是權貴,所以判輕(或判重),所謂是否有判刑過輕或過重是主觀想法,此時發言人可以尋找相關案例,說明即使不是所謂權貴也是如此判決,對外界的質疑有效地回應。然而,無法否認的是法院也有可能出錯,此時或可藉由「量刑辯論」,藉由開庭時,告訴人、辯護人、檢察官針對量刑長度作辯論,並且提出理由,法官之後也可將這段攻防內容寫進判決裡,避免社會誤解。此外,應意識到審判獨立有其界限,法官並非可依據其個人喜好而任意裁判,現在司法院也有「量刑資料庫」,透過大數據提供法官量刑的參考。因此,實務上可透過上述兩種方式避免民眾誤會法院判決不正。
結論——共榮共生
如同周盈文庭長所言:「與其去埋怨怪罪媒體,不如改變自己想法,思考如何去營造一個與媒體良性互動的環境,使彼此可以互相理解。」因此,與其認為媒體是司法不信任最大的傷害來源,不如擁抱它,而讓兩方得以互利,欲達成如此理想,司法方的積極作為是不可或缺,比如周庭長即建議在法官的培育過程中可培養應對媒體的能力,抑或是由司法方適時舉辦法律相關課程,讓媒體更瞭解法律用語及訴訟流程等專業知識。
媒體為人民接近司法的主要管道,因此司法部門不應拒媒體於千里之外,反而更該傾身理解媒體的特性,站在媒體的角度作思考,並因此拉近與人民之間的距離。如前言所述:「司法與媒體應是魚跟水」,司法人員是魚,媒體則是水,沒有水的話,魚無法存活;沒有魚的話,水無法表現生命力及其精彩之處。因此司法部門與其害怕涉水,最後溺水而亡,不如掌握水性、悠遊其中,使司法得以展現其公平與正義的實踐,提高社會對司法的信任,藉由民眾的支持穩固其權力行使的正當性(legitim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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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rbing R. Kaufman,
,New York Times 社論,1984年12月9日
[2] 黃國昌、陳恭平、林常青(2016)。〈台灣人民對法院的信任支持及觀感 以對法官判決之公正性及對法院表現的滿意度為中心〉
[3] 司法院統計處。中華民國108年•臺灣地區 司法輿情現況調查報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juds/b108.pdf
[4] 同前註。
[5] 周盈文庭長學經歷如下:(一)學歷:台大法律系畢業、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法訓所26期;(二)經歷:新竹地院法官、新北地院法官、台北地院法官、最高法院調辦事法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行政庭長。
[6] 徐美苓(2015)。〈影響新聞可信度與新聞素養效能因素之探討〉
[7] 數位時代。免費內容當道,《紐約時報》如何讓讀者買單付費讀新聞。2016年5月17日。取自:https://technews.tw/2016/05/17/why-people-pay-to-read-the-new-york-times/
[8] 自由時報。八里雙屍案目擊者指證/女店長棄屍 2男燒金紙。2013年3月12日。取自: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661044
[9] ETtoday新聞雲。憂夫與女店長曖昧 呂妻懷孕裝針孔 檢警搜索險被錄。2013年3月20日。取自: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30320/177982.htm
[10] 謝孟穎。最恐怖的不是謝依涵!一夜淪「殺人犯」全世界要他死 媽媽嘴老闆道5年前最黑暗10天。2018年4月30日。取自:https://www.storm.mg/article/418205
[11] 就本用語的「本意」而論,應當是指法官對於自己承審的案件,沒有就外界的批評而回應的義務。且法官在判決理由書中已盡說理義務,自無再出面說明或回應的必要。(陳新民,2018)
[12] 楊晟佑 ; 王金壽(2016)。〈臺灣法院的媒體溝通困境及改善建議〉,《法官協會雜誌》18期,頁117。
[13] 同前註,頁120。
[14] 同前註,頁124。
[15] 課程訓練內容包含:公務員政策溝通與宣導能力、執行力及應變力、積極傾聽與溝通技巧、司法與溝通以及司法與媒體互動座談,共計11小時。然則實際教導司法與媒體互動之行為也僅3小時,在總時數高達1,500小時的課程訓練中,比率甚低。(楊晟佑 ; 王金壽,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