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1日 星期四

支持大觀社區原地安置 盡速召開學者專家會議



四年前,板橋榮家對大觀社區居民提起的訟訴案終結,判決要求居民拆屋還地,並要求返還無權占用的不當得利;兩年多前,居民們成立大觀自救會,支援的學生也陸續加入,開始試圖與退輔會談判,同時持續抵抗強制拆遷。
 
近期,自救會則提出「召開學專會議,訂定原地安置方案」的訴求,要求政府與自救會一起召開學者專家會議,來討論、決定出可行且合理的原地安置方案。
 
站在板橋榮家和退輔會的立場,會認為自己既然是該土地的管理機關,也已取得勝訴的確定判決,當然就必須要依法執行、排除居民的佔用,才不會有怠忽職守的疑慮。
 
然而,這樣的看法忽略了居民「無權占用」背後的歷史原因,包括國民政府遷台時,所建的正式眷村根本不足以安置多數軍人和榮民,未能住進眷村的眷戶,只好在政府默許下在國有土地上自力建屋,或像最早期的大觀居民一樣,藉著婦聯一村福利中心招商的機會,取得該處的居住和營業使用權。
 
後來,該處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輾轉改為退輔會所屬的板橋榮家管理;由外地來到台北尋找工作機會的城鄉移民和都市底層居民,也陸續搬進當時屋價相對低廉的大觀社區。然而,在1995年退輔會受立法院壓力欲收回土地前,政府從來沒有干涉、反對過居民的使用與房屋重建,甚至在1995年的協調中,也同意居民承購該處的國有土地。不料,當時的承諾在行政怠惰下沒有真正履行,也使得大觀的居民在2010年面臨榮家提告求償、要求拆屋還地。
 
在這樣的脈絡下,我們認為退輔會不應該只看到居民的無權占用,還應該看到過去政府無力保障榮民和城鄉移民的居住權,看到過去自己明知居民長期居住、使用卻未置一詞,看到居民提出承購土地要求時的行政怠惰,進而在這樣的理解下,不應追討不當得利,應該保障居民的居住權。
 
那麼,居民的居住問題該如何被解決呢?有別於過去政府對於非正式住居提出的金錢補償、短期社會住宅等方案,大觀自救會則提出要求「原地安置」,一方面是,納入歷史脈絡的考量之後,政府根本沒有進行強制拆遷、驅趕居民的正當性;再者,對於年齡偏高且多從事清潔、幫傭、看護等底層非典型勞動的大觀居民而言,要他們住進集合式的社會住宅,不但會破壞原本社區的人際支持網絡和工作生活,社會住宅的租金和居住年限也是一大問題。
 
因此,自救會才提出「召開學專會議、討論原地安置方案」的訴求,台大意識報支持這樣的訴求,同時認為大觀事件的安置涉及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等因素,恐怕不是退輔會可以單獨解決,因此也認為相關機構應該積極參與協商,不應該漠視居民的居住和生存權!
 
▍參考資料
 
板橋大觀事件懶人包:https://goo.gl/PbYkhn
大觀路社區的故事-聚合:http://www.eventsinfocus.org/news/1105
大觀路社區的故事-離散:http://www.eventsinfocus.org/news/1119

2018年5月29日 星期二

106-2學生自治選舉:專訪學生會長候選人4號吳奕柔



◎台大意識報


106-2十合一聯合選舉將於531 日(四)舉行,為了讓大家在投票時有更多的參考資訊,意識報特別訪問了學生會長候選人,希望大家可以對他們有更多認識。

本篇受訪者為第31屆學生會會長4號候選人吳奕柔。

問:你這次的參選動機與理念為何?

這一年我原本就待在學生會,本屆學生會遇到最大的問題是看守校方保守的態度,因此很多議題都推動不了。在校方消極的態度下,雖然學生會對議題(例如服務學習、英檢門檻)作了很多努力,但也因為這個原因沒有辦法達到一定的成果,如果下屆學生會長沒有把這些作為首要目標,這些議題也沒有辦法取得進一步的進展,因此改變這個現況算是我主要的參選動機之一。另外一個促使我參選的個人因素是關於臺大投注很多資金在高污染的企業,而當我回到台南時,空氣品質總是很差,而這有一部份要歸咎於臺大投資的企業,今天我們作為臺大,擁有那麼多資源,卻用來間接製造這些污染,我希望能透過學生會長的職位,嘗試去改變這個情況。

至於這次參選理念的主軸是NTU OUR FUTURE,這個「未來式」有兩個意義。第一,我在四月以前就待在會內,希望能夠繼續塑造未來的學生會;第二,未來我們希望打造一個什麼樣的學生會?這屆學生會做的不錯的地方我希望能延續,像是服學改革、英檢門檻;但也有想要改變的部分,公共參與學生會就是我想努力的目標。

問:你對這次校長遴選的爭議有什麼看法?對這次遴選程序的正當性有什麼看法?你覺得校長遴選的爭議要如何解決?請問接下來日子中,你在校務會議會持什麼立場、做什麼行動?遴委會呢?

校長遴選的爭議我會從遴選委員會跟教育部兩個面向來看。關於遴選委員會的部分,當初蔡明興委員與管中閔教授的關係並沒有被揭露,這原本應該是要給遴選委員的資訊,且會影響他們的判斷過程,我認為是當初遴選委員會沒有做足的部分;而我認為教育部今天採取了不得聘任的立場,並做出附帶理由與法律解釋的決議,臺大不應該用校務會議的方式把球丟回教育部。以我的立場而言,臺大現在必須重啟遴選,而不是停滯不前。

另外,我也有意識到下屆學生會長必定要處理校長遴選的事情,我認為臺大要解決爭議的方式就是重啟遴選,其中也包含了重組遴選委員會。而我會在校務會議裡面持的立場大致與上面所說的一樣;除此之外,我認為學生會在校務會議中有一席代表,必要時應該把資訊有原則地公開給大家,平衡資訊公開的程度。

問:你認為學生會與學代會該維持怎麼樣的關係?

相對於學生會,學代會在各項議題上是比較敢衝的,原因是學生會在很多議題上需要與學校溝通,學生會跟學代會的嫌隙有可能是從這種「你為什麼這樣做,你為什麼那樣做」累積而來的,這樣的情緒會帶到學生會與學代會的內部。不過,我認為這是一件好事,面對校方需要有一個扮黑臉施壓的人,也需要有一個扮白臉溝通的人。今天關係會這麼差,是因為學生會與學代會間沒有先進行溝通而造成隔閡所致。學生會與學代會的目標都是為學生爭取權益,只是運用的手段可能不同,我覺得這些在未來都是可以事先討論的,進而改善學生會與學代會的關係。

問:如果選上會長,在校外議題(例如勞基法修法、轉型正義、同婚)上是否該表態?若是,該如何表態、如何參與?

勞基法修法跟同婚都是這屆學生會較有觸及的議題,也透過了記者會、遊行等方式來表態;而轉型正義是這屆學生會較無觸及到的,就以慈湖潑漆案來說,學生會內對於此事公民不服從的光譜判斷就有不同的聲音,當時沒有進行表態也是因為如此。在議題表態上,相較於衝撞型的路線,我在大部分情況下是偏好會議型路線的,而表態與參與的方式也應該取決於議題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婚姻平權就比較適合找社團或遊行,勞基法修法則適合找其他學校來串連尋求媒體聲量。但校外議題除非是與校內議題有高度關連的(例如國際化)會多加著墨,不然其實光是校內議題就已經自顧不暇,所以未來在校外議題表態的情況應該跟目前差不多。

問:請問你是否支持校園設立言論廣場?

就我所知校內有兩種看法,一派認為應該設立專屬的空間以充分表達言論自由,但也有人擔心設立言論廣場會造成在其他區域表達受到更高程度的限制。原則上,我支持言論廣場的設立,但若有重大事件發生時,有些同學可能會認為論表達的場域(例如行政大樓等)對他的標的是重要的,這時校方不應以「已言論廣場」來限縮他們表達意見的自由。

問:你所提的政見,會採用什麼樣的方式達成?會議路線還是抗爭衝撞?

基本上,我所提的政見都會以會議路線來達成居多,現在的學生會也大多如此,除非有突發狀況才會以衝撞的方式來解決,像是前陣子的信義房屋事件。但儘管是突發狀況,也要經過會議路線行不通時,才會進行抗爭。簡言之,抗爭對我來說是一種例外。

問:很好奇你要怎麼讓同學加入參與式預算的運作?

就我的了解,校內有一些同學其實對事務是關心的,但卻覺得學生會離他很遙遠,沒有參與的管道,也不知道如何參與。我認為參與式預算就可以作為一種培力的過程,包括辦理說明會、工作坊,並讓同學在提案前得以獲得充分資訊和過去學生會的相關經驗。在同學提案後,也會將提案分為不同部門,由各部門的幹部提出報告書,讓同學知道學生會推行政策會遇到的問題,使同學不如以往只能瞭解到成果,而能更清楚看到一個活動產生的過程;爾後的全校性投票同學也可以有更完整的資訊來做決定。參與式預算不只是讓同學從下而上來投票決定事情,同時也是由上而下將學生自治經驗與遇到的困難讓同學知道的管道,而不是把學生會塑造成一個所向無敵的團體,我覺得這是一個互相學習與獲得資訊的過程。

問:你作為本屆的會長秘書,如何評價30屆學生會的施政?可以怎麼改進?有沒有什麼認同的政見要延續?

其實當我大一剛進來的時候,對學生會是很無感的,但就這一年來學生會的施政,我身旁有一些其他學院的朋友跟僑外生都認為是有感的,也就是說這屆學生會做的事情比較全面。針對要改進的部分,我覺得本屆學生會與院系學會的聯繫相對較低,由於我這一年同時擔任會長秘書與法律系學會副會長,充分瞭解到很多校級事務皆是由院級單位在第一線處理和面對,因此我才會覺得學生會應該與院學會加強聯繫,進而幫忙解決。而目前關於服務學習改革、英文畢業門檻等已經推動到一定程度的政見我也會延續下去。

問:承上題,那你要怎麼去進行學生會與院學會的連結?

這其實是這屆學生會沒有做的。我希望能透過群組進行即時的溝通,也經由定期的會議來整合、討論各院的意見,也會透過議題型會議針對不同的校內團體進行討論,例如關於人文大樓的議題,我認為就很適合學生會透過議題型會議與文學院系學會一起來溝通討論。除了議題上的交流以外,也可以作為一種學生會與院學會在情感上的連結。

問:你覺得你選上的機率是多少?如果沒選上會繼續參與學生自治嗎?

目前來說算是樂觀看待,但現在主要思考的不是這些,而是如何讓更多同學瞭解我的政見,就算沒有選上的話,我也希望當選的候選人要去做到一些不在你政見之內,但同學很關注的事情。基本上,我不是只想要這個位置,而是希望可以透過學生會做更多事。

問:你對於臺大目前國際化的現況有什麼看法?

有很多國際生告訴我他們很難融入這間大學,因為臺大處處讓他們感到陌生,不只英文課程不足,許多報名、申請系統都沒有雙語介面。而且臺大的國際化思維很詭異,只想到要把國際生招進來,但卻沒有塑造出真正的國際化環境,在這方面,學校應該整體檢討校內的雙語學習環境。國際生與僑外生一直是受到忽視的群體,爭取他們的權益也是學生會必須努力做到的。

問:臺大正在推動國際學院,你有什麼看法?


蠻樂見這個計畫,但必須思考臺大把大量國際生招進來的目的是什麼?也希望學校有配套可以讓他們更認識台灣、更瞭解台灣。國際化的同時,也要審視我們自己到底需要什麼,而不是不斷地把資源往外拋。

106-2學生自治選舉:專訪學生會長候選人3號劉昱佑



◎台大意識報

106-2十合一聯合選舉將於531 日(四)舉行,為了讓大家在投票時有更多的參考資訊,意識報特別訪問了學生會長候選人,希望大家可以對他們有更多認識。

本篇受訪者為第31屆學生會會長3號候選人—劉昱佑

一、政見發想與計畫

問:為什麼會想要出來參選?

我並沒有特別想要做某件事才來參選。在擔任學代任內,我看到學生會跟學代會關係不好。學生會其實擁有很大的資源,但學代會沒有、其他學生社團也沒有。如果我當選的話,我可以去釋出一些資源。我自己也做過學代,我有信心讓府會關係更好,無論是推動學權,或跟學校bargain的過程,都是更有利的。

問:政見當中特別提到設立「孤獨部」,想問大概會是什麼形式呢?

我覺得孤獨在台大是個很嚴重的問題,很多舍胞一下課就回家,學生自治組織及其他學生社團很難接觸到他們,他們不是不想要跟大家接觸,只是他們很怕被大家打擾,或是不知道怎麼去接觸這些社團或學生組織。那時候舍監建議我可以試著去提供給他們一些資訊,但未必要逼迫他們去接受,或說一定要來參加。

這個部門所服務的客群應該有兩個,一個主要客群是,他覺得自己孤獨也沒有什麼不好,那就可以提供給他,比如哪裡適合一個人吃飯,或者說比較容易忘記的事情資訊。我認為孤獨部的立場是整理一個比較清晰、圖像化的資訊,要不要看隨便你,而不是像學校寄信那樣帶有強迫性,這是可以提高孤獨人士跟校園接觸的誘因。第二種是他本身不想成為邊緣人,然後他自己想要脫離這個困境,我還記得社科院藝文部發了一個穿搭的文章,有些邊緣人可能覺得他不會穿搭,所以才變成邊緣人,就可以把這種業務納入權責範圍之內。

林宇廷也提過說,多設立一個組織會變得很冗,但其實要整理比較喜好孤獨的學生的這些相關資訊,是相當龐雜的工作,我本來有考慮過放在福利部裡面,但福利部業務量相當大,如果要真的能夠把資訊完整地整合起來,成立一個部門是一個比較好的辦法。

問:那政見中提到社團參與式預算,會怎麼運作呢?

主要概念有三個。第一,我們要能夠補助社團的標準是他做的活動是對於校園有益的,不是說為了維繫社團感情提案就會成功。第二,對於瀕臨倒社的社團予以救助,出具他的財報或財務狀況,可以適時提供協助。第三,如果這個社團本來沒有辦活動,但他願意踏出他舒適圈,那這也可以被列為優先補助的對象。

至於怎麼進行,時程大概是在十到十一月開始提案,因為其實總預算很快就要提了,上學期勢必不能辦,所以我們上學期只能進行審議的過程。我政見有一條是希望能把祕書部的資訊小組、一些社團業務跟各部門有關於社團業務拉成一個社團部,社團部有人力資源就能對社團的參與式預算進行實質審查,方式就不是以學生投票來進行審議。同時除了就學生會費的分配之外,我們也會爭取社團補助的支配權力。

問:會長小客廳會如何實行呢?

現行制度其實有學生會1999或是問卷的方式,來整理學生的意見,但仍然有它不足的地方。透過問卷的方式這個意見的偏誤是在於誘因是獎品,真的想來填問卷的並不是真的想要反映意見的。那第二個1999的偏誤是在於報案者是一個個體,不見得是多數人觀點。那我認為小客廳可以一次解決兩個問題,因為它並不單向,而是學生自願想來表態,第二個是至少是一群人想要來跟你反映一件事。那當然要有一定人數限制,我是覺得應該是要五到十人左右。

至於形式,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供餐點,但這個方法其實跟問卷提供獎品不太一樣,它能提高誘因,卻不會成為它主要的誘因。時間安排是不管何時何地,基本上應該是晚上之後,避免學生可能還要上A、B、C時段或其他課程。

問:關於服務學習與校內英檢存廢議題上,會怎麼看待?

就英檢而言,據我所知,學校廢英檢有很大的阻礙是他為了要賺錢。我們應該要顧慮到學校想要賺錢的動機,用兩段式來廢。第一段是,學校應該要先辦一個完全免費的自辦英檢,在第一階段的時候把它綁個必帶,大家都可以來考這個免費的英檢,但如果沒考過就一定要被帶入一個自費、比現在便宜的、學校辦的考試。這樣學校一定會賺錢,大家又可以考一個免費的試,我覺得這是相對合理的。那進行到一個時程之後,學生會再進一步考慮要全廢或全免費,如果往全免費走的話,學校有個顧慮說,我今天要辦一個免費的考試、又要花錢,就有誘因把整個英檢門檻廢掉。

至於服務學習,因為系所開辦服學課程還可以接受教育部的補助,所以也和經費有關,我同樣也是用兩段式來進行廢服學的計畫。第一階段目標是打破服學跟服學間的界線,不能自由選擇服學是一件滿弔詭的事,行之有年後,慢慢調整補助標準,如果這個系所開的服學課程好、選的學生就會多,那它補助就會多,形成一個自然的誘因,這時再把整個服學廢掉,大家也可以接受。如果這個服學課程開得好,學生也願意服務,系所也可以接受到補助,服學也廢了,是一種不錯的方法。

二、如何看待學生自治

問:你會如何看待學生會與學代會間的關係?

劉:其實學代會和學生會在校級會議裡面都有代表,有很多事情要跟學校溝通,不可能把關係搞砸,所以吳奕柔說他覺得學代會跟學生會應該扮演黑臉跟扮演白臉,事前就要溝通好,關係沒辦法那麼純粹。大家想要進行模擬政府,但他們已經私下有了合作或接觸,學代會作為監督學生會的機關,就不能以一個純然公立客觀的立場去監督學生會。我個人認為爭取學權還是比學代會監督學生會還重要,因為這才是關乎整個學生的利益。那要怎樣實質監督,還是要端賴學生會長願不願意負起政治責任,到底在學代會上會不會「誠實揭露」他自己的決策理路,還有願不願意誠實檢視他自己說過的話及做過的承諾。

問:學生會與學代會常被批評代表性不足,你會看待這樣的批評?

我是覺得代表性就只是「有」跟「沒有」的問題。既然選擇這位代議士或這位民選首長需要代表人民來發聲,換個角度想,如果這個層級拉到政府的話,是不是立法委員在修正動議或提一個主動議,他就要在他的選區辦個民調?那其實是曠日廢時的,所以說既然是透過一個公開公平競爭的選舉選出這位學代或學生會長,那他的代表性勢必就不能遭受質疑,否則你就是質疑整個制度。這時候就不是質疑他的代表性,而應該是質疑整個代議政治的價值。

問:會如何推動學生代表在校級相關會議學生代表席次增加呢?

學校常採取的論調是要支持大學自主,其實大學自主這個概念應該是從德國來的,他們不是老師選學生就是學生選老師,這樣的關係存續影響了日後大學內部權力結構的發展,德國大學老師佔據的校務會議席次大約是一半多一點,如果追本溯源,要支持大學自主的話,勢必要提高學生所占有的校務會議代表席次。其實大學自主是一個相對空泛的價值,但可以成為學生反擊比較保守、限制學生權利的老師。台大學生有三萬三千多人,教職約三千人,他們即使支持大學自主,也未必支持等比例的大學自主。像南韓就是一人一票能投出大學的校長,這問題也可以拋出來給他們思考,如果他們覺得有道理,還是會有部分老師支持。

三、如何看待30屆學生會的作為

問:過去無論像新歌聲事件、自辦英文測驗收費等議題,發現目前像福利部那邊方式是選擇在會議上論理,如果破局了馬上升高到用媒體等輿論戰的方式,你認同這樣的做法嗎?如果你認為這樣的手段要改進,你會如何改進?
                           
劉:我滿認同這樣的手段。說句難聽的,學校有些就是比較怕事,所以如果用比較強硬的手段,它勢必會變軟。但這樣的手段也不宜多用,而且用了應該就要有一定的把握。在中國新歌聲衝撞結果滿成功的,但更重要的是體育室裡面的權力結構有沒有被揭露。其實我跟林謙有討論過,裡面有分康正男派、還有副校長派,真正想賺錢的是副校長派,康正男反而或許可以成為學生的隊友。學生會更有效的做法應該是跟裡面的派系合縱連橫,而不是一味衝撞。衝撞可能會升級成學生對老師階級的對立,那他們就會團結起來保護一個共同的利益,所以這時候反而變得更危險。

問:那你會怎麼看待林彥廷在面對學代質詢的態度?又為何會在遴選爭議上被批評?

第一個是態度問題,因為我現在在當秘書,會看到林彥廷本人對學代說你這是拖延議事、卡預算,但事實上卡預算就是學代的職權,這可能會引起一些學代的反感。第二個是實質層面,其實林彥廷在做資訊揭露的時候,他做得很充足,相較於前任很充足。但學代還是有很大的疑慮,不是量的問題,是質的問題,因為林彥廷並沒有告訴他決策轉變的過程、為什麼他這樣變,他只有跟你說我的決策是這樣子,沒有人能清楚會長內心在想什麼,所以大家會有不安感,這是溝通的問題,會長公開自己的決策理路會是比較好的做法。

問:總體而言,你會如何評價30屆學生會的施政?

整體來講是很好的。林彥廷在任內其實做了很多事情,像是福利部做了一個校安的平台,或像是1999,其實都是很大的突破,我自己其實在其他院裡面,會遇到一些學生,有時候我就會問他們說,你知道學生會在幹嘛嗎?你知道學生會長是誰嗎?他們都說不知道。那我其實就很疑惑,學生會其實提供的服務來越多,預算也在變多,但普遍無感的學生還是沒有下降,所以現在學生會做的並不是要一個大政府,而應該要去增強跟學生的連結,這也是為何我要做一個小客廳,學生會可以透過這個方式去做精準服務,知道學生真的要什麼然後去做這件事,而不是我什麼都要做。但還是還有很多學生不知道學生會在幹嘛。

問:那麼會有打算如何調整各部會的部門配置與規劃?

現在學生會政策性的部門其實有兩個,一個是外務部,一個是永續部,兩個部門都有他們自己的爭議。外務方面就是被說是國際事務處的免費工人,也有很多外籍生也說其實它也不知道外務部在幹嘛,但這其實是個陣痛期,因為其實台大校方對於僑生外籍生有很大缺漏,透過外務部可以辦活動或是說建立普通生和外籍生的連結,所以應該要繼續運作下去,但它可以適時放棄一些業務。

那第二個是永續部,永續部應該是大家批評最大的部分。永續部目前所做的,一個是校內的小遊行,一個就是綠餐盒計畫。綠餐盒計畫在上次常會報告會持續推動,但目前還沒看到成果。永續部第一個預算花不多,代表說他沒有要推什麼大型的活動,第二個它其實沒有什麼實際的成果,也只是一些宣示性的作為,存廢是可以討論的。

像高教小組和勞動小組,其實顯而易見的勞動小組做得遠大於高教小組,但學術部其實是常設組織,去調整學術部去變成勞動部是有困難的,這樣子小組的分工是很好的,至於小組所負責的內容是可以調整的,小組內像是它要做什麼或是人力分配都是可以調整的。

四、校園與社會議題

問:你如何看待校長遴選爭議?

其實這可以分兩個探討,第一個是我的見解、第二個是我應該做什麼。坦白說教育部確實有這個行政裁量權,但是以何種理由有很大的爭議,就我的見解來講,應該要先釐清這些理由是否合理。教育部現在最主要的兩個理由,一個是獨董兼任、另一個是利益迴避。第一部分據我所知,其實獨立董事在選舉的時候他並不知道他自己是不是會上,所以有人就說九成五的人都這樣做,管中閔這樣做也對,我覺得是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就現實層面來看,他的程序確實如此,因為股東大會在選出獨董之後,他才能向學校簽報能否兼任,如果他還沒當選,他就不能跟學校簽報,因為他根本不知道他會不會當選。剩下零點五成是萬一這位教授原本就是股東大會的會員代表,如果他被提名成獨立董事候選人,這時候他就知道、知道後他就有義務向學校簽報說我是否能兼任獨立董事,這時候他還不知道他會不會當選、但因為他知道,所以他有義務要簽報,所以就有這九成五跟零點五的差別。那這九成五就是他不是股東大會的會員,所以他事後知道才要簽報。

第二部分是利益迴避,我一直覺得利益迴避是比較重大的問題,據說蔡明興應該有幫管中閔拉票,這個行為是非常有爭議的。但就實質面,影響其實沒有那麼大,因為薪酬委員跟獨立董事對副董事長的薪水其實沒有很大的影響,因為他都有固定的公式去提列,所以即便管中閔真的想要獨厚蔡明興,他也沒辦法,因為制度上已經把他寫死了。

我一直認為我要做的並不是急於表達我的見解,因為在這場爭議中,學生勢力就是在中間被推擠,然後被犧牲權益的一群。如果有人願意跟我們合作、而且承諾更多的校務會議代表席次,那應該要更長遠來看,台大學生的會議代表席次長期來說都很少,是不是要透過議題的操作和合縱連橫來獲得席次,是可以思考的問題。

問:你會怎麼看待言論廣場這樣子的議題呢?這個廣場你認為會用什麼方式進行管理呢?

既然要設立言論廣場,就不該對言論的主題或內容進行限制。至於說會擋到別人言論,或遮住別人旗幟的問題,它其實可以規畫空間分配,當然登記是一種限制性的手段,但它不是為了說選擇誰能掛誰不能掛,而是確保每個人都有平等,不影響到別人意見的方法。至於地點,鹿鳴廣場是相對不顯眼的,並沒有達到它的效果。

那會不會今天真的設立了言論廣場的話,反而加強學校更有限制意見表達的空間的正當性?其實這應該沒有到這麼嚴重,教授的聲量表態相對大,學生也有很多的平台,好比說臉書或是交流版等,他們都可以透過這些方法來凝聚聲量。其實言論自由的壓力不只是老師行政,還有像是在意景觀的學生或老師等等,學生也擔心被起底,這才是學生言論自由的壓力來源。我們應該要跟校方達到共識的是,校方應該要有責任達成一個意見承達區,學校的角色就不再是一個言論壓迫者,而應該是一個支持言論自由的學校。

問:您會如何對於校外議題進行表態?

其實算是有社會共識了我就覺得應該優先表態,那其實在學校裡面也有很多團體關心勞基法修法的議題,像是研協關心助教勞權的時候,助教就覺得說,我幹嘛要納保,我又不會生病。其實要關心這個議題時,需要了解到學校跟外界生態其實不一樣,如何區別外界跟校內的情況是學生會需要做的事。

那第二個是,經過這次遴選風波之後,很多人變成傅斯年自助餐,有趣的是現在的文學院跟臺靜農、許壽裳他們其實有斷片在。很多人不知道校園的歷史脈絡為何,應該要優先在文學院或傅斯年這件事情上進行轉型正義。

那同婚其實我在當國民黨青年團總團長的任內,就已經有表過態,這其實是個世代的問題,就跟我剛剛講的一樣,外界跟學校裡面有時候還是有差異的。同婚這個議題在校內其實接受度相對高,應該也要納入優先表態的議題,

問:會如何看待轉型正義的議題呢?

我們要推動轉型正義的第一步應該是要讓真相越來越明白,第二個是要讓更多學生知道,那才是真的轉型正義,才不會是真相只有少部分人知道而已。那學生會的角色如何?他的角色應該是要讓越來越多人知道,因為她有資源,而且具有代表性,如果把真相推廣帶給更多人知道,那才是轉型正義成功的第一步。

至於校外的轉型正義議題,我認為學生會長還是要選擇跟校園有關的議題,我在總團長任內也是要接觸黨產被查封這些問題,但是很難去喚起學生對這些事情的關心,因為第一點他跟校園連結不多,第二個是意見分歧很大。支持的人可能會說政府現在在做對的事沒有什麼好討論的,反對的人就會覺得這是民進黨在清算國民黨。在沒有討論基礎或是很難去建立一個平台的基礎下,貿然地去把它帶入校園的話只會造成更大的對抗和矛盾。

四、結尾:關於我

問:為什麼會想要參加國民黨呢?

其實我加入國民黨純粹是我的意識形態,因為我不支持台灣獨立。作為一個有熱情想要投身公共事務的人,日後或者說未來在參與其他層次的選舉時,似乎有參與政黨的必要,所以我就配合我的意識形態選擇國民黨。國民黨青年團團長這個職務對我來說有優勢也有劣勢,優勢可能是我自己安慰自己的想法是說,沒有任何人可以保證說,他的意識形態是價值中立的,那是沒辦法的,所以其實換句話說,我自己至少誠實面對我的意識形態,而且做到資訊揭露,我從來沒有否認或是隱瞞我就是國民黨籍人士。

有人可能會質疑決策受到政黨的限制,但一個是,我真的要當學生會長的時候,已經卸任了,所以其實影響相對小。第二個是國民黨青年團總團長,它就是中央常務委員,沒有更高的權威可以去指揮或是命令中央常委去執行一個黨的意志,所以我認為疑慮不存在。我認為真的是需要注意的是要設立一些黨部或是扶持學生會幹部,或者說跟學生會幹部進行利益上的交換,這才是學校或學生應該要特別注意的事情。

問:你認為你選上的可能性?如果未選上會往哪個方向走呢?

其實不高,大家對於實際的政治還是有相當的反感。這次有這個機會,比如說接受意識報訪問,或者說讓自己能夠在政發上面跟學生對話,我覺得說都算是不錯的場域。那是不是我當選不重要,但我有一些概念可以給下一任學生會長,或是如果我有幸當選能夠來做到,就是對學生自治是一種貢獻。而且有些政見像我現在就已經在做了,像是會長小客廳,我就會叫一些學代一起來做,去凝聚大家對於學生自治的關心,它其實也是一個很好的方法。機率真的不是重點,能夠來表態是個很好的機會。

即使我沒選上,我還是會繼續當學代會秘書,當學代會秘書是一個很有趣的事,第一個是它可以輔助議事,比如說新學代可能不知道怎麼操作議事規則,又不敢問議長。那大家也知道周安履議長現在作風相對強勢,那有些新學代可能被嚇到,他們就更噤聲,那學代會秘書其實是作為服務學代的一群人,去講說議事規則要如何操作,它可能會比較願意傾聽也比較沒這麼有壓力,繼續當秘書的話,也是對學生自治或是學代會做出一些小貢獻。

問:最後有沒有要對讀者說什麼呢?

那就用范雲所說的:「政治是為了更好的生活。」

106-2學生自治選舉:專訪學生會長候選人1號江昱霆




◎台大意識報

106-2十合一聯合選舉將於531 日(四)舉行,為了讓大家在投票時有更多的參考資訊,意識報特別訪問了學生會長候選人,希望大家可以對他們有更多認識。

本篇受訪者為第31屆學生會會長1號候選人—江昱霆


一、參選動機與政見

問:請問您為什麼參選學生會長?您的理念為何?

過去在大學部時,與學生自治沒有太多的接觸,後來陸續參與全校校活動及其籌辦,又在碩一、碩二時擔任新生書院的隊輔,在活動過程中發現自己很喜歡與人互動,而後繼續維持與小隊員的聯絡,讓我發現有些問題實際存在而未被解決。透過參與這些活動,讓我了解全校性事務如何運作,接觸各式各樣的人之後,也讓我發現不同問題,因此後來參選了學代。剛好今年學校面臨深耕計畫、校長遴選等爭議,剛好是一個台大改變的機會,如果在學生會長這個位置,擁有更多資源、話語權,透過我的經驗能為台大做更多事。另一方面,也透過我的經驗,讓更多像我一樣原本沒參加學生自治的人更能進入學生自治的場域。

我的理念是承襲著這個脈絡,從高中到大學、從只顧自己的課業,到踏入學生自治、參與公共事務的過程,是必須跨越一條線的。以我自己的經驗,從關心團體行動、參與活動,到產生對學校的認同、看到問題,再演變為隊議題的參與並對這些公共事務產生興趣,這是階段性的過程。我希望學生自治有更多人的參與,透過比較平易近人的活動舉辦讓更多學生能參與學生的活動,再慢慢接觸學生自治並產生興趣、能夠擴大學生的參與。

Q:有關「提點子」這項政見,您為什麼採取這樣的模式?

當初在政見的發想上,考量到這屆學生會的Line平台,本意是希望能讓大家對校園事務更關心,但事實上除了即時的資訊傳達外,似乎未能發揮公共參與的功效。當然,提點子可能也會面臨這個問題,所以還是必須先提升學生的公共參與,也就是透過活動階段性地做到。因此在提點子的實踐上,未來可能會再進行利弊及可行性的評估。有一個可能性是進行試辦,提點子的好處是可以附議,除了看出意見還可以看見聲量。但現下會遇到的問題可能是,會提點子的人同樣是原本就有參與的人。

Q:您以自身經歷提出從活動參與到學生自治的階段性轉變,但參與活動是否真的會發展認同?

我不可能保證所有人參加活動都會發展認同,但我認為如果參與活動後有一個人能夠進入公共參與,就是有價值的。這些活動的價值在於參與門檻低、方式具有親和力。我認為從活動到對於自治團體的了解是有一定轉換率的,這個過程中學生會也應該更主動去傾聽他們的問題、與他們互動,可以讓他們更能了解校園自治的運作。

學生活動的本質是,除了興趣因素外、還有透過人際網路進入參與,在幫忙過程中就能讓他們對學生會更了解、願意接受資訊,未來就有接觸議題甚至進一步參與的可能性。

之所以會提出與社團合作,社團本身相較於個人本身,參加社團的人對團體參與、學生事務是願意付出的,如果學生會給予一些支援,在這個過程中,社團成員也會自然進入學生會活動的參與中。他們本身對團體的事務是有所關心的,當學生會提供有資源、有人力、有權力的位置時,就能讓這些原本就想做些什麼的學生往這個方向發展。

Q:這會不會變成花學生會的錢幫社團辦他們想辦的活動?

其他兩位候選人提出的參與式預算可能是如此,但我提出的與社團合作並非這樣的概念。例如我提出擴大舉辦音韻獎、電競大賽,這些都是原本社團已在舉辦的活動,但他們面臨人力、資金的不足,學生會合作有幾個好處。第一,學生會拉贊助較容易也較能得到更高的額數。再者,社團可以提供學生會缺乏的專業,而學生會可以補足人力上的不足。第三,社團本身也希望擴大活動的規模,拉贊過程中廠商會考慮觸及規模。擴大規模過程中,可能需要其他社團的協助,學生會可以做的是串連各社團。

這除了是社團想辦的活動,也會是對學生有所助益的活動。之所以在政見中提出這些活動,首先是希望台大的人才能有發揮的舞台。第二,台大除了學術是頂尖之外,我也希望在各個領域都能夠有指標性的活動、它是能夠為台灣培育人才的。並且,我不希望像過去學生會花費大量預算在大型康樂活動上,這不是大型康樂性活動、不是玩樂性質,我做的是結合各社團原本就有在做的事擴大。這反而是把原本分散的資源聚集起來,不一定會花更多錢。

Q:是否有造成預算大量花費在這類社團活動上的疑慮?您如何決定要擴大舉辦什麼活動?

所以我主要是希望透過贊助的方式,並且,活動需要的花費對於社團可能是很重的負擔,以大型活動而言,對於學生會而言是很少的,以學生會名義要拉到這個額數的贊助相較是容易的。

我們會經過可行性的評估,篩選出一些在資金、人力上認為能夠合作的活動或競賽,並與社團合作。辦任何活動都會有取捨的問題,以學生會的立場,會盡量主動與有意願的社團接觸討論、傾聽大家的想法,但能否做到就必須考量實際的狀況。

Q:是否能夠更詳細地說明您評估的原則是什麼?

另外兩位候選人提出的參與式預算相較來說篩選比較困難,資源比較少的社團也未必有能力與人力進行投標或企畫書的撰寫,比較大的社團比較容易拿到這個標的。參與式預算仍然存在篩選的標準,並非什麼活動都能舉辦,這是任何做法都會面臨的問題。

我認為我們還是要參考以往的經驗,看過去曾舉辦類似活動的贊助金額及影響規模等,我會先進行這樣的評估。價值的選擇上,我的出發點會是增加台大的影響力及培養社會人才。

Q:提出這麼多政見能否達成?政見無法落實,如何負責?

我們當然盡力去做,我覺得我可以給的承諾是,跟社團聯合的競賽是可以做到的。諾貝爾獎講座最困難的是時間的問題,我可能無法保證,選上後希望能夠提早規劃,還是有機會做到一定程度的。

二、校內議題與學權推動

Q:您如何評價有關學生會長及學代的代表性問題?

我覺得我們在做這些事情時,是從正規的法律程序選出來的,我們有正當性。代表性的部分,我希望能做的,就如同參選理念所說,促進學生的公共參與。投票率低不代表沒有代表性,不過我還是希望能提升參與。學生自治對學生的參與門檻是高的,所以我希望透過輕鬆的方式讓學生慢慢進入學生自治,而我認為社團也是學生參與公共事務很好的一個跳板。

Q:您覺得學生會與學代會應該維持怎樣的關係?

建立在理性溝通的基礎上,學生會是行政機關,學代會有監督責任,我作為學生會,面對學生會內的事務時,會充分與學代會討論、合作。例如面對學校或校外的重要議題時,我會更強調雙方的合作關係,我希望能夠建立協商溝通的機制,在解決問題時進行理性的討論。在會議上與校方交鋒前,可以先進行討論、達成共識,以維護台大學生的權益。

以這屆對學生會長的糾正案來說,就我的觀察,學代們之所以對學生會長有所不滿,是因為學生會長的態度是比較高傲的,當時提出糾正案是針對他的迴避及過晚發出聲明,在糾正前我們有透過質詢進行敦促,但學生會遲遲不表態。對於他的迴避或拖延表態,在我質詢他是否覺得表態過晚之前,他不覺得自己的迴避及拖延是有錯的。作為一個會長,我未來會用更好的態度與學代會溝通。

Q:您是否支持校內設立言論自由廣場?

我認為不取締、不審核就是言論自由的重要意義,這個空間的設計對於公共參與而言是有幫助的。我認為有關有違法內容的言論表達物,不應該用事前審查的方式,而是以事後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處理。

Q:言論廣場的設置是否會使得校方正當化對其他空間言論自由的限縮?

我認為不至於,嘴巴在我們身上,學校管不了。針對現下校方對於校內言論管制的狀況,站在校方、學生會的立場,我們必須維護校園安全或校園中的整潔,因此我認為是合理的。如果有一個專門的地區,在現階段是便於管理的。不得不承認台大的言論自由不如其他更進步的國家,因此我們必須思考怎麼讓大家更好地發聲、是否可以參照一些國外的大學,如果有更好的例子,學生會也可以向校方提議。

學生方也應該成立一個小組,與校方共管,在空間的處置上不能由校方單方決定,必須經由與學生會的討論。學生會的立場是,只要不違法,就不多加干涉。

Q:您會採取什麼樣的模式爭取學生權益?以您的政見為例,您會如何推動?

第一,我會想更多地與學代會合作,實際上我們在爭取權益時,一定是一方黑臉、一方白臉;第二,如果是學生事務的討論上,在學生會跟學代會之間,我會希望採取會議路線;如果是學生會對校方,或學生會和學代會一起對校方,就不排除用抗爭路線。

在政見中提到的校外自主學習抵免的推動,必須回到各院系上,我會希望能把各院系的學生代表集結起來共同討論、了解課程規劃,在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提案。學生會跟院系學生代表討論過程中,可以針對各院系課程狀況實習狀況、服學狀況,進行資訊的整合,讓大家知道其他系所的做法、看見一些相較合理或不合理的狀況,所以我認為資訊的公開是重要的。

休學年限從兩年增為三年,層級會比較高,可能要由教育部、行政院修改法案,但我希望能夠呈現其重要性,這對碩博士生影響非常深。
有關服務學系內容的調整,首先是先成立服學小組,了解各個院系的服學狀況並向學校進行整體的報告及倡議。

再者,有關英檢門檻廢除,我會延續現在學生會的作法繼續爭取,在全校師生有共識的情形下,可以全面檢討台大的語言政策、加開課程,有些免費的檢定可以自辦,提供給有意自主學習、提升語言能力的同學。以大學的立場,我希望能讓規定變得自由,但提供資源,讓有興趣的同學自己學習。

三、校長遴選爭議

Q:您對這次校長遴選的爭議有什麼看法?

我覺得這次的爭議有三個主要的點:第一、管教授本身在爭議產生時採取迴避的態度,這導致問題沒辦法得到第一線的解釋及解決。第二、校方及遴選委員會的不作為與不表態同樣也讓爭議無法緩解。在3月24日校務會議前,校內就存在要求說明的聲音,但遴選委員會和管教授的態度都直接認為教育部是錯的、是政治介入校園,我認為這樣的態度是可議的,讓爭議無法解決且校外勢力有介入的空間。第三、在3月24日的校務會議中,校方和挺管的老師理應和學生理性溝通,但校方卻不按議事規則與會議流程、迴避問題,用幫派政治的方式解決問題,最後才導致這個結果。

在上述兩個時間點無法解決爭議,導致校方沒有辦法尊重學生及老師的意見、使學生及老師無法進入決策中心。從最後一次校務會議中師生票數比、討論內容來看,也可以呈現出學校幫派政治醜惡的一面。

校園自治的主體是學生,但當學生參與比例低、漠不關心時,校園自治就會只操縱在少數人手中,甚至讓外部勢力介入。這導致兩個結果:第一是二元的對立,問題無法得到良好的討論,學生不太了解狀況也不想了解狀況。第二是情緒的激化,畢竟二元對立就會造成情緒的衝突,更沒有辦法進行理性的討論。

再者,我認為遴選委員會的正當性不足。主要是資訊未主動揭露,導致所有委員不知道如何迴避,這同時也可以說是程序的不正當。即便是其他教授當選,也會面臨相同的問題,例如周美吟與廖俊智的關係也會迴避的問題,遴選委員會本身就有問題,導致他們正當性不足。
我認為台大校長是要從嚴審視的,如果有錯就是錯的,不因比例原則而不做出裁示。

Q:如果您擔任學生會長,您認為要如何解決爭議?

我覺得校方要成立專案小組,了解程序上、法律上的瑕疵,也需要重啟遴選程序,讓台大回到校園自治的軌道。

以學生會長的位置而言,我希望能夠讓更多學生了解、並且去了解學生的意見。校務會議前與其他學生代表要有更好的討論、更好的整合,在遴選委員會裡我也要公開資訊、不迴避任何問題,例如投給誰、程序瑕疵、遴選委員的身分問題,在無違保密原則的情形下我會公開這些資訊。

Q:你認為要如何解決學生無法進入決策中心的問題?

就像我剛剛講的,我會多掌握學生的意見,例如用公投的方式讓校方知道學生的意見。我也希望能夠提升學生代表席次,但老實說,現階段很難改變決策的結果,但我希望校方不重視學生意見的情形能夠階段性地被解決。

學生參與多就不會有外部勢力介入,我無法肯定,但我相信台大學生是理性的,如果學生參與較多,能夠對問題有更好的討論,可以減少外部勢力造成的二元對立。

四、校外議題參與

Q:對於校外議題,如勞權、轉型正義或同婚,您認為學生會應該扮演什麼角色?

學生會是有指標性的代表組織,從媒體聲量上我們也可以看見台大學生會會長應該負起這樣的責任,在這些全國議題上,我們應該積極表態。但在表態之前,會主動尋求學代會的討論與認可,並且站在對學生最有益處的出發點,而非個人的利益考量。

舉例而言,在勞基法部分,學生會應該積極表態並支援、參與勞工團體的活動,例如勞權公投、五一遊行等,因為今日學生、明日勞工,維護勞工的權益就是維護學生的權益。

在轉型正義的議題上,例如今年研協辦的言論自由日紀念活動及歷年學生會及研協會參與的陳文成紀念晚會,我們會延續這個傳統。在黨國歷史中,台大作為推動民主、自由開放的先驅,有許多前輩烈士被掩藏在歷史中,轉型正義的問題不是校外的問題,是校內議題,不是要進行道歉大會、區分誰對誰錯,而是要了解真相,我希望能夠讓台大學生知道真相、了解過去曾經發生的事情,為了不要讓它們再發生,並讓大家有繼續前進的力量。

在同婚議題上,我認為這是一個人權議題,學生會應該要有自己的性別論述,也就是支持同婚。在校園當中,我們也應該把這樣的想法化為實踐,推動性別友善廁所、性別友善宿舍。

Q:您認為學生會應該關心什麼議題?應該投注怎樣的資源來關心?

這是假設性的問題,因此沒辦法給出明確的回答。如果我們能力範圍能做到的,我們可以透過新聞部或校內其他媒體合作,讓大家知道,用報導的方式需要的資源較少,至於其他方式如特展、活動,就再針對各個議題個別討論。以上述議題而言,會是積極推動。

五、總結

Q:您如何評價第30屆學生會的施政?您認為有什麼能夠改善的地方嗎?如果有,會如何改善?

對於這屆學生會在能見度的提升上給予肯定,未來也會繼續延續。外務部的設立及努力我也相當肯定也會持續延續。但可檢討再公共事務的參與上,學生會面對爭議往往責無旁貸,未來我們不會迴避任何爭議。在辦活動方面希望能夠用更經濟的手段,結合現有資源、擴大活動規模。最後,Line app的設立就沒有達到原本的立意,僅只於訊息的傳達。回過頭來講,還是想先提升學生的校園政治參與。

Q:你覺得你選上的機率是多少?沒選上的話,還會繼續參與學生自治嗎?

選上的機率大概兩成吧。我承認在政見發表或論述的手段上不那麼熟悉,但這次對我來說是很好的學習,讓我能夠更熟悉公共事務、看到更多問題。即使沒有選上,我還是會繼續參與學生自治,也希望能夠透過接下來的參與,讓自己有所成長。我的理念就是想要服務大家,在服務的過程中,我自己的收穫其實是更多的。

2018年5月1日 星期二

意識報096目錄



編輯的話

2017 年九月底在台大爆發的「中國新歌聲」事件,最終在抗議群眾衝上舞台、 演出活動遭到強制結束下匆匆落幕,但此次事件其實存在許多值得關切的複雜 面向,本專題除了仔細梳理事件脈絡外,也透過運動參與者的視角,觀察獨派 和其他抗議學生的關係、體制外抗爭如何成形,以及從年尾爆發的另一起場地 租借爭議,討論現行場地租借規則的不足。


從來就沒有「真正的目標」──台獨與學權的分與合

◎ 凌心耕


◎ 黃脩閔
抗爭者第一人稱自白

◎ 林博謙、許毅全


◎ 童昱文

編輯的話

從去年三月到本篇即將刊出的現在,經過了一年多的時間,反對傳統領域劃設排除私有地的倡議者們,還堅守在凱道周圍持續抗爭。這篇專題將從法規面出 發,延伸到文化政策、土地史和原住民族主權觀等視角,試著帶領讀者思考為 什麼這群抗爭者會如此憤怒、如此堅持,同時也試著捕捉這樣的倡議所引起的 種種批判和權利間的衝突。


◎ 王亦民、林其叡

他們在凱道打一場溫柔的、名為「溝通」的仗

 
◎莊子萱 

第 182 天,從 2017 年二月十四日原住民族委員會 公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二月 二十三日到總統府前抗議開始,他們還在凱道上紮營。   

從一頂陽傘到十張帳篷,由 Mayaw Biho、Panai Kusui 和 Nabu Husungan Istanda 首先發起的原轉小教室在凱道搭 起的臨時廚房飄起冉冉炊煙。Nabu 邊招呼大家吃炒蝸牛肉 邊說,其實他們在凱道駐紮,就是希望來來去去的人都可 以進來看一看、聽一聽原住民文化的內涵,了解一下原住民轉型正義的議題。   

野菜從各個部落寄來、角落堆放著一包包的葛鬱金、 玻璃罐子裡裝著醃山豬肉、桌上有殘食的山羌和飛鼠。臺 北醫學大學醫學人文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林益仁在《獨立 評論 @ 天下》上說:「顯然,這不是過去政治人物習慣的 『遊覽車與便當式』政治動員。」;一如「原轉小教室」 這個稱呼昭示了一場非典型抗爭。   

凱道上辦起一場場講座,政大民族系的官大偉副教 授、邵族民族議會行政專員 Malihan Lhkahihihan 等皆前來 座談;Panai 教你唱古老的歌、領著幾十個人手牽手跳古 老的舞;端午節連假舉辦《給凱道部落的一首詩》活動、 緊接而來的《凱道小講堂》……。   

Mayaw Biho 最常感嘆:「難道這就是號稱最會溝通的 政府嗎?」原因其來有自。因為原轉小教室正透過行動展 現「溝通」應所具備的高度和內涵,他們提供的不僅僅是 一個公共議題對話的空間,更是幫助大家了解原住民文化 的平台。

石頭是長久確實的存在 
  
三月十四日,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對外發表:「單 憑族人歷史口傳的指認,就要限制現有土地所有權人的財 產權,在政治和法律上是行不通的。」,許多部落連署要 求張景森道歉。   
三月十八日,凱道上發起彩繪石頭的活動,大大小 小、色彩紛呈的彩繪石頭陸續從台灣各地寄上凱道,探訪 原轉小教室的人們也紛紛在凱道的石頭上作畫、寫下自己 的盼望,上百顆石頭鋪排在帳篷外側,連同許多藝術家創 作的裝置藝術、圖畫在凱道上立成一道奪人眼光的風景。   

Mayaw Biho 說,張景森說口傳歷史不存在,原住民 沒有證明。而石頭是長久確實的存在,就是歷史最好的證 明,以前沒有什麼地契、沒有文字證明,這就是原住民長 久以來的方法。原青陣的高怡慈學姊則補充說,石頭就是 實實在在的證明,來自各個部落,證明原住民真真切切的 生活著,就像石頭是很原始的存在一樣,原住民在台灣這 塊土地上的生活也是比中華民國的憲法更早的存在。在台 北的人們從來沒看過這些人如何生活,但這些石頭確實來 自部落,證明著他們的生活,這些石頭從各處寄來,就像 族人的聲音來到凱道一樣。

台灣這麼大,難道還容不下原住民表達意見的自由嗎?   

五月二日,警方經過多次勸阻無效後,突襲清除凱道 上妨礙交通物品。原轉小教室在凱道上的集會始終沒有申 請路權,我們問 Mayaw Biho 這麼做背後的目的時,他說, 政府當初用違法的方式取得原住民土地,今天原住民來凱 道上抗議,難道還要遵照這個政府訂的法律來行動嗎?在 人行道上擺放物品造成不便,對台北市民有點抱歉,但路 還是可以走的;而族人要一條回家的路,卻沒有路可以走。 台灣這麼大,難道還容不下原住民表達意見的自由嗎? 破局與驅離   五月九日,立法院《原住民族土地劃設辦法》黨團協 商,由內政委員會召委曾銘宗主持,但曾銘宗裁示「今日 沒有共識」,全案送交院會繼續協商。   

五月三十日,原民會官員到場溝通,談判破局。   

六月三日,警方在滂沱大雨中拆除原轉小教室駐紮在 凱道上的躲雨棚,強制驅離。運動者前往附近公園及捷運 站避雨,直至今日,原轉小教室仍在台大醫院捷運站一號 出口繼續努力著。

對原住民青年的影響 

原轉小教室在凱道上駐紮如今已到了第兩百多天,透 過運動者不懈的努力,在社會上漸漸產生迴響。其中,我 們訪問了社工系一年級的林禹岑同學,及法律系二年級的 高怡慈同學,希望她們以原住民青年的身分,與我們分享 這個運動對她的影響。
  
林禹岑:「我覺得(這個運動)對我的影響是,它讓 我更關注原住民相關議題,而且了解傳統領域後,發現很 多原住民相關議題,像是蘭嶼核廢料等……其實都可以和 傳統領域有些關係。另外也使我更願意親自去社運現場了 解狀況,或是和正在努力奮鬥著的人們對話,因為台灣的 媒體有時候真的報導的太偏頗,或是有時候根本選擇不報 導出來。因此若是坐在家中等待接收消息,得到的也只是 殘破不全、重新被詮釋的聲音罷了。」   

高怡慈:「這個運動對我影響很大,因為這是我參加 的第一個社會運動和原住民運動。我從小在台北長大,是 一直到上大學、加入原聲帶社,遇到很多相同身分的人, 才開始對自己的文化有比較多的認識。投身現場一開始學 到最大的就是要用什麼態度去面對我們遇到的事情,在文 化方面也有更多接觸的機會,比方說該如何互動、如何應 對等等;也認識了很多人,從每個個人身上,都可以認識 每個個人身上所乘載的文化。」

不同視角下的傳統領域

 
黃芷儀、鄭詠綺 

傳統領域的爭議極廣,其中牽涉了自日治時期前便已開始的一連串土地政策與在這之 中伴隨的歷史不正義,而使得今日的原住民不再有土地實踐他們的文化,也因而有傳統領 域劃設的爭端。傳統領域的劃設對於倡議者而言是文化權與土地權最初步的展現,透過取 回土地詮釋權的過程進而得以展演自身文化。

台灣土地政策史 

1683 年,大清帝國佔領台灣,開始為期 212 年的統治。清領初期只要不是屬於原住民 的土地,一律列屬「無主地」,其土地所有權歸於官方,人民若要開墾土地,便得按程序 向官府申請。除此之外,還有當時最為猖行的漢人常用手段-私下向原住民承租土地。清 廷於 1724 年開放漢人得與原住民承墾土地,而後出現了「番產漢佃」、「一田二主」等政 策,漢人甚至為了掠奪土地資源而把原住民盡數趕到山上,使許多台灣原住民早在 18 世紀 便已失了原本的根。   

1895 年,日本正式統治台灣。次年,《官有林野取締規則》裡明定「凡山林原野,若 無契據或其他證件足以證明其所有權者,統視為官有」,便開始進行土地調查,將林野土 地劃分成私有與官有。由於清領初期的消極治理,許多土地移轉並未留下紀錄,甚至許多 原住民所有之土地是直接被漢人奪走的,因此到了日治時期,這些「無契據或其他證件足 以證明其所有權」的土地便直接變成了日本官方所有地,據統計共有 73 萬公頃的土地淪為 日本官方所有。   
1928 年,日本官方訂出《台灣森林事業計畫規程》之後,便開始掠奪台灣東部土地。 經估計,共有約 129 萬公頃土地淪為日本官方所有,其中約 20 萬公頃土地受保留而為現在 所稱之「原住民保留地」。   

中華民國政權的行政長官公署發布「土地權利人應依限向所在地土地整理處申報公 告」,限同年 4/21 至 5/20,於此一個月內,無論公私有土地,舉凡已取得土地權利之團體 或個人,都應備齊相關地權證明,並依規定期限申報之,審核無誤之後,便發給權利書, 完成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然而,當時剛脫離日本統治的台灣人並不熟悉中華民國政府所定 制度,而後又爆發白色恐怖並經歷全島一連串血腥屠殺,使得許多台灣人根本不敢申報土 地,也因此許多土地便輕鬆落入中國人之手。   

另一方面,國民政府也接收了很多日治時期總督府從原住民族手中巧取豪奪來的土地, 現今台糖公司的土地很多便是過去原住民族生活、狩獵的土地,從日治時期開始,這些土 地便被製糖株式會社佔用,中華民國政權占領台灣之後,國民政府便順理成章地接收而使 之變成台糖公司所有地。

從台灣土地政策史看原住民傳統領域之意義
對台灣人來說、對你我來說「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意義是什麼?

1. 歷史意義   

原住民傳統領域是由部落自行認定,而部落認定傳統領域的方法,主要是由部落耆老口 述部落原有的領域、土地的地名、土地的使用方式與土地的歷史,後交由年輕人彙整起來, 並以「部落地圖」的方式悉數整理出來。所謂劃設部落地圖,起源於北美原住民,近年來推 廣於世界各地。部落中的人,帶著從都市返鄉或是不熟悉傳統文化的青年,組隊循著耆老口 述歷史,實際走訪山林,實際重返當時的獵場、耆老口中的聖地等等,並且標誌於地圖上。 原住民傳統領域既是由部落耆老口述整理出來,也就代表其傳統領域之土地承載著千百年來 的歷史記憶。   

其實傳統領域最重要的意義一直不是土地本身,而是附著於土地上的歷史與文化,劃設 傳統領域的只是認識、恢復傳統文化之手段。在這個意義下,在傳統領域的劃設上區分公、 私有地,無異是破壞了歷史意義的一體性和完整性,況且傳統領域的劃設不一定要與諮商同 意權完全掛勾,單純就傳統領域範圍劃設的歷史正義和記憶重現的功能而言,區分公私有地 並無實益。

2. 文化意義 

在現今,各種不同文化可能並立進而產生對話與交流刺激,但也可能造成文化侵略的結 果,然而,傳統領域支持者所希望的「文化演進」是建立在一個「非被霸權侵略或暴力宰制」 的前提基礎,而是人民能夠藉由自主意識而選擇同意與外來文化作交流進而產生新的文化樣 貌。   

然而,自漢人開始移民至台灣開始,台灣原住民就開始了被剝削、壓迫的命運,在「崇 尚市場經濟」的漢人文化影響下,原本過著農耕、漁獵、採集生活的原住民,常常在「不得 不同意」的情況下,因為與漢人比起來顯得相對貧窮,因此被迫選擇慢慢適應甚至也開始使 用「相對來說」較符合現代生活的漢人文化。   

筆者認為,社會文化雖本來就是會隨時間潮流漸漸演進,而在每個不同的時代呈現不同 的樣貌,但文化不應該是透過另一個文化的「霸權壓迫或是暴力宰制」而改變,而土地和對 土地的掌握被奪去,對於原住民文化就形成了一定程度來自於外的壓制。

傳統領域與其連帶權利內涵   

前文所述傳統領域的價值內涵,可連結至支撐傳統領域 的基本權利實踐內涵,即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所明示:「國 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傳統領域所牽涉的權利包含集體文化權、對於近鄰地區的控 制權、土地權與透過轉型正義實踐的實質平等權等等。在此, 我們採訪東華大學石忠山教授有關族群政治的意見,並參考 官大偉教授等人的文章,試圖分析傳統領域的權利意涵與爭 論。   

還給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某些土地權利,是國家展現對於 過去錯誤修正的措施,透過傳統領域使原住民取得對該土地 的詮釋機會,進一步正視過去發生於該土地上的壓迫血淚史, 此舉措亦有轉型正義的意涵在內。若我們承認日治時期和戰 後國民政府的土地立法為惡法,那麼在今日原住民轉型正義 的過程中,就應該將土地權的宣示還給原住民族,即便在現 行法規下無法直接將土地還給原住民,在傳統領域的劃設上 也應給予一定程度的尊重。   

轉型正義與積極平等相輔相成,土地歷史中所呈現的各 種強取豪奪,在在說明了原住民族在過去一連串政府舉措中, 如何造就了現在文化處於弱勢的地位。轉型正義的立論基礎 是基於過去國家和私人對於原住民土地的不合理剝奪,在這 樣的前提下,不論國家和私人都應該負擔限制,然而並非所 有土地都是巧取豪奪來的,以過去的道德瑕疵來解釋今日傳 統領域內地主的權利應該受限,似無法全盤解釋其正當性。 也因此,轉型正義的論述勢必有極限,也並不能完全表達傳 統領域的價值內涵。   

國家為何要採取積極措施使文化存續?值得思考的是國 家介入文化發展的背景,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肯認多元文化的 價值,再加上過去由於國家介入而使得原住民文化無法保存 其發展的生命力,就此而言對文化權的積極保障意義即能展 現。傳統領域的劃設與諮商同意權的設置使原住民得以取回 實踐文化的機會,確保在傳統領域內的文化實踐不受過多外 力干擾。

在多元文化下,也可以進一步討論國家應該以何等形式 介入,「國家對於弱勢文化的積極保障並非確保其得以存續 的結果,而是給予發展延續的機會。」石忠山教授表示。這 也某種程度反映倡議者在論述過程中極為在乎劃設的過程, 而對於土地部分掌控權的取回正是文化實踐的機會,對許多 倡議者來說,這些劃設、商議的過程才是他們凝聚文化的關 鍵。   

對於近鄰地區的控制權則體現在諮商同意權上,目前的 諮商同意權僅限縮於大型的開發建設,可以說諮商同意門檻 的設置僅是最低限度保障原住民文化發展不受過度干擾,連 帶保障文化權。若重大開發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原住民族發 展,對周遭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應是和平共生的第一步。

傳統領域與其爭議 

在傳統領域的劃設中必然產生某些權利衝突的疑慮,首 先在財產權上的干預是最備受質疑的,目前的劃設辦法裡連 帶的權利是諮商同意權,而這項權利必然使土地所有權人無 法自由使用其土地,而必須在重大開發時徵得部落同意。儘 管這是十分低度的限制,且僅在特定條件下才會發生,仍無 疑是對所有權的限制。然而,現行體制下亦有許多對財產權 的限制,也不僅見於傳統領域,例如以環境生態保育或文化 資產保存為目的的使用限制,若基於一定公益考量,對財產 權的合理限制似無不可。此際,問題將不在於對財產權限制 之本身,而是傳統領域劃設下附隨的限制是否足以通過比例 原則之考量,進而取得財產權限制上的正當性。

另外,在討論傳統領域於現行法架構下的權利意涵時, 也應避免以自己的思維套入原住民族對於土地的思維架構。 的確,在原住民仍從屬與憲法架構下時,權利的衝突與討論必然得建立在法律之上;然而,在思考土地政策的可能性時, 必不能忽略原住民也有一套自己對於土地的詮釋。   

我們往往會先入為主地以所有權、財產權視角切入,而 將這套架構強加於原住民土地議題上。當對於所有權的狹隘 思考直接套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議題時,便會忽略對於人地 關係的再思考,我們應該試圖重視原住民族的土地論述,並 找出一個使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對土地的觀點能夠共存的方 法 [註一]。

傳統領域本身便是正視過去歷史當中忽視原住民主體性 的各項舉措,進而在當代還給原住民族自決的權利。原住民 族同時處在憲法與自身文化架構下,在原住民尚未擁有主權 的現在,仍不應該完全使用憲法價值拘束他們。在處於原住 民擁有主權前的過渡期,應該在原住民自身的規範與憲法中 協調出一套折衷的規範,而不是直接將憲法價值強加在他們 身上,使其文化的價值和規範力能夠彰顯。

對於傳統領域劃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部落不對等與衝突 問題,目前在劃設辦法有保障過程中毗鄰部落的參與,而原 住民族固有的爭端解決機制也是可以採行的途徑。假設在原 住民自主的情形下,無法妥善解決部落間、或部落內的不對 等時,現狀下使政府成為介入協調的機構似是法治下的無奈 與必然。進一步,我們應該探討政府機構的介入該到什麼程 度、如何在適當尊重部落自主性的前提下,維持部落對等的 互動與溝通。   

值得注意的是,在傳統領域的劃設過程中我們都將領域 視為是一個擁有排他性主權的界分,然而在原住民運動的脈 絡中,傳統領域原本是用來彰顯原住民族與現代國家間的權 力衝突。政府為了展現與原住民族新關係的過程中試圖為每 個部落畫出傳統領域,此舉反而曲解了原本的意涵 [註二]。   

在傳統領域劃設的過程中,呈現的是原住民族在面對現 代國家時,試圖重新取回空間詮釋權的過程。對於許多倡議 者而言,傳統領域象徵著對於土地的詮釋,透過公示為傳統 領域的過程,使他們能夠命名土地、講述土地的故事。在諮 商同意權的行使過程中,原住民也得以重建、完善部落決策 機制,而這也是凝聚部落認同的途徑。傳統領域不僅只是諮 商同意權這麼簡單,也不是只代表著一條界線,而是在這樣 的過程中,原住民族怎麼再度找回被遺忘的歷史、文化。   

綜觀傳統領域議題的產生背景與討論,對於倡議者而言 最重要的是「過程」——部落會議的過程、劃設的過程、重 新檢視歷史的過程、訴說土地故事的過程,透過這些過程, 期望能夠取回在歷史中被剝奪的文化實踐並且重建部落認 同。過去政權對於土地的強取豪奪使得原住民與其他文化的 發展處在不對等的地位,進而產生當今的傳統領域議題,在 法秩序之下我們不得不將種種爭議置於憲法框架討論,儘管 對原住民而言未盡公平,卻是當今憲法下必然的無奈。概括 的「部落」與「原住民族」背後是許多具自主性的個人,在 討論時卻無法細微至此,卻不能忽視單一行動者的獨立性, 同時也不能忽略憲法權利背後象徵的精神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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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官大偉〈原住民族與國土計畫--一個民族生態學的觀點〉 《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4 卷第 4 期》頁 43-61,2014

[註二]官大偉〈什麼傳統?誰的領域?:從泰雅族馬里光流域傳統 領域調查經驗談空間知識的轉譯〉《考古人類學刊第 69 期》頁 109-141,2008

點燃戰火的一紙行政命令

 
王亦民、林其叡

爭議的起始點源自於原民會於今年二月十四日所公布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以下 稱《劃設辦法》),根據《劃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範圍僅包括公有土地:「原 住民傳統領域土地:指經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墾耕或其他依原 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

《劃設辦法》的訂定背景   

《原住民族基本法》訂定於民國九十四年,該法制 定時,即在第二十一條針對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 從事活動進行規範: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 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又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原住民族土地包括 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及原住民保留地。換言之,早在 十二年前《原基法》通過時,即已賦予原住民族對政府 或私人在其土地內從事開發活動行使知情同意權的權 利。   

然而,該法制訂完成後,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卻未有 任何實質進展,《原基法》第二十一條也未落實執行。 根據立法委員鄭天財,未能落實執行的原因有二:第一,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尚未完成劃設,且原住民族土地 相關法案未能通過制定(過去十二年《原住民族土地及 海域法》被審議四次皆未有成果),因此原住民族根本 無從行使知情同意權;第二,《原基法》並未授權原民 會訂定相關法規命令,使得傳統領域土地之劃設無從執 行。在這個背景下,立法院於民國一零四年六月通過了 《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修法。   

新通過的第二十一條修正案有兩項重大變革:首先, 修正案在原本《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增列了「或 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的文字,從而將 原先原住民族部落得行使知情同意權的範圍擴張;再者, 修正案在第二十一條新增第四項,授權原民會訂定「有 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 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 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的法規。   

這兩項修正成為了原民會制定《劃設辦法》以及《諮 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的基礎,亦成為了 這場爭議的核心法律問題。

修法後的新框架:土地劃定與諮商同意   

《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修正,在行政上使得原住民部落得以實踐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 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內的特定土地利用行為行使諮商同意的權利,而其實踐有賴於土地劃定機制以及諮商同 意機制的建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授權原民會針對這兩項機制訂定法規,分別為《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 土地劃設辦法》(下稱《劃設辦法》)以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下稱《參與辦法》)。   

《劃設辦法》規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之劃設程序,原住民族部落得於劃設範圍內行使諮商同 意權。根據臺東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劃設的程序可以由經過原民會核定的部落(或民族)或鄉、鎮、市、 區公所提起,組成劃設小組,劃設小組會檢視歷年來的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並至現場進行勘查製圖作業, 劃設成果必須經過當地部落的部落會議決議同意通過後,送進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   

送進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基本上僅會針對劃設成果進行形式審查,而不會對於實質內容有所干預, 審查完成後即提報原民會,原民會會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討論後,公告劃設成果,完成劃設程序。   

《參與辦法》則規範行使諮商同意權的對象與程序,在附件中明確列舉了《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所指稱「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之行為,以及第二項所指稱「限制原住民族利用」之 行為,是部落得行使諮商同意權的對象;換言之,並非任何在劃設範圍內的行為都是部落行使諮商同意權的 對象,而必須是符合《參與辦法》附件的行為,部落方能對其行使諮商同意權。   

依據《參與辦法》辦理同意事項的「申請人」必須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召開部落會議的申請, 公所將通知關係部落,而部落會議主席會在收到通知後兩個月內召集部落會議。部落會議的召集以及同意事 項的議決須有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當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時,同意事項方為通過。

原民會的劃設辦法說明:《原基法》的第一種解釋   

原民會在《原基法》第二十一條修正通過後依該條 第四項之授權,針對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 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作業訂定《劃設辦法》。如前 所述,原住民族土地包含原住民保留地和原住民傳統領 域土地,而前者已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 條授權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中訂有明 確規範,因此《劃設辦法》僅針對傳統領域土地以及部 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公有」土地之劃設進行規範。   

根據原民會的說法,《原基法》並未明確定義何謂 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原民會遂參照過去十年曾送入立 法院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以下稱《土海法》) 草案版本,將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定義為:

指經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 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墾耕或其他依原 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 公有土地。(《劃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原民會似乎對於將傳統領域土地限於「公有土地」而排 除「私有土地」所必然引發的爭議不無預期,因此在二 月十四日公布《劃設辦法》的記者會上,特別針對不將 私有土地劃入傳統領域的做法進行說明。   

原民會指出,不將私有土地劃入傳統領域土地的考 量在於,今日的傳統領域土地很多已經是都市區域或是 私有土地,而該私有土地的所有者不限於漢人或是非原 住民,亦包括原住民個人,將私有土地納入傳統領域土 地將使得土地持有者在其所有土地內之開發行為必須經 原住民部落集體諮商同意,此對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 財產權作出限制,必然引發爭議而造成執行上之困難。   

原民會進一步主張,《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僅規範「公有土地」之劃設,因此《劃設辦法》將原住 民得以行使諮商同意權的傳統領域土地限於「公有土 地」僅是依法行政。即便《劃設辦法》將私有土地排除 於傳統領域土地之外,原民會認為《劃設辦法》的公布 將使得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從零公頃躍進至八十萬 公頃,原住民部落亦能對數個重大開發案行使集體諮商 同意權,而未被劃入傳統領域土地範圍的私人土地上的 開發行為,仍能仰賴環評、水保或建管等諸多審查機制 進行把關。

為何傳統領域不應僅限於公有地: 《原基法》的第二種解釋 

反對《劃設辦法》者認為,原基法二十一條第一項 應解釋為: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 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 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 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其中「原住民族土地」依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則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 地」。故「原住民族土地」自然包含「原住民族傳統領 域土地」;而傳統領域與後面「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 土地」無關,自然不限於公有地。從修法歷史解釋,「部 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為 104 年增修時鄭 天財委員增加,證明條文前後應該分開,而增修文字不 影響條文前面的「原住民族土地」的範圍。爭議爆發後, 當初修法的鄭天財委員也極力澄清其立法意旨並非排除 私有地,而是依循上述的解釋方式解釋法條。此外,從 傳統領域的概念觀之,該領域是描述承載原住民歷史及 實踐文化的範圍,自然無需區分公有地或私有地。   

除了對原基法的解釋不同外,原民會認為傳統領域 會限制人民私有財產權而不應納入私有地的主張,也是 誇大了劃設傳統領域之影響。傳統領域與所有權概念不 同,劃設傳統領域僅是承認該處是原住民實踐文化的範 圍,唯一會牽扯到財產權的,是諮商同意權的行使。然 而,從原民會公佈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 辦法》附件當中即可看出,僅有在興建機場港口、觀光 飯店、礦石鑽探、水庫等等大型土地開發案中,才需要 向原住民部落取得諮商同意。由此可知,諮商同意權並 不會對財團以外的大部分民眾造成財產權的侵害。

運動者的訴求:退回《劃設辦法》與原民會主委下台   

然而,對運動者而言,蔡英文政府這次粗糙的劃設 傳統領域,錯失了原漢溝通、原住民轉型正義的大好機 會,因此訴求退回《劃設辦法》,重新好好的面對原住 民土地、歷史與文化。這次政府之所以能快速劃設出傳 統領域,是因為很多時候僅依照行政區劃設,並沒有如 前述實際的調查各個區域對原住民的文化意義。那布 Nabu 舉例,若是真正用心的劃設傳統領域,以前述的 方式,那是要花上許多時間的,如菲律賓原住民劃設了 二十年至今仍未完成。這個劃設的過程便是重視原住民 歷史文化,促進溝通的機會,讓更多人能正視原住民文 化與歷史的不正義。如前述,這次政府草率公布《劃設 辦法》,除了排除私有地是誤解、撕裂傳統領域以外, 更錯失了促進原漢溝通,調查真相,面對歷史,完成轉 型正義以及達成和解共生的機會。   

凱道上原民團體的第二個訴求,是要求原民會主委 夷將 ‧ 拔路兒 Icyang Parod 下台。對運動者而言,由 《劃設辦法》公布及隨後原民會主委夷將 Icyang 的談話 可以看出來他不但誤解了傳統領域的意義,更支持政府 排除私有地,形同護航財團(不需經過諮商同意更方便 開發),背叛原住民族人,站在漢人政府的立場與漢人 一同打壓原住民,這樣的原民會主委不能代表原住民, 因此希望他下台,也為錯誤政策負責。

專訪谷辣斯 ‧ 尤達卡委員   

在多數原住民立法委員齊聲反對《劃設辦法》並要 求退回的背景下,國會多數黨的谷辣斯 ‧ 尤達卡 Kolas Yotaka 委員卻表達不同的看法,而主張原民會應該盡快 落實《劃設辦法》,讓原住民部落開始劃設傳統領域土 地。本報於去年四月至立法院專訪谷辣斯 ‧ 尤達卡委 員,以了解委員對於《劃設辦法》爭議的看法以及對運 動者的回應。   

谷辣斯委員對於《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解釋與原 民會、法務部的解釋相同(參上述第一種解釋),而認 為在第二十一條下,原住民部落僅能對於傳統領域內 「公有土地」上的特定土地利用行為行使諮商同意權, 意即劃設權限僅限於公有土地,而不及於私有土地。谷 辣斯委員認為對於「在私有土地上之特定土地利用」的 同意權屬於對財產權的限制,因為基於「法律保留原則」 的內涵,對於人民財產權的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原民 會在現行法律下,因未得法律授權,當然不能逕行將私 有土地劃入原住民部落得行使諮商同意權的範圍。  


對於反對者針對《原基法》第二十一條所提出的解 釋(參上述第二種解釋),谷辣斯委員提出質疑,認為 如果當初修法原意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 「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則應加上逗號進行分 隔。谷辣斯委員另外提到,《原基法》處理私有土地的 條文應該是第二十條: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 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 另以法律定之。 

谷辣斯委員認為,「回復、取得、處分」是對於私有土 地的行為,因此若使「私有土地」內的特定土地利用行 為成為原住民部落行使諮商同意權的範圍,必須依照現 行《原基法》第二十條,以法律定之。   

委員進一步說明,如果認為二十一條應包括私有土 地,那即應啟動修法程序,但他並不認為區區一個法規 命令(指《劃設辦法》)有辦法解決四百年來原住民所 失去的土地,而他認為不應該將傳統領域土地內的私有 土地所有人都想像為面目猙獰的財團,或是認為私有土 地都是非法取得、向原住民「掠奪」而取得的土地,許 多私有地的地主事實上是原住民個人,或是與原住民部 落。谷辣斯委員認為只要通過《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 法》和《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調查處理委員會組織法》, 即能對傳統領域內不論是公有土地還是私有土地進行完 整的調查,並且賦予對於私有土地所有權之限制一個法 源。目前《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調查處理委員會組織法 草案》已交付審查。   

谷辣斯委員對於反對者退回《劃設辦法》的主張不 以為然,他認同現在的狀況並非完美,但《劃設辦法》 讓原住民部落總算可以展開傳統領域的劃設,並且得到 國家的承認,是原住民「取回土地運動」的一大邁進。 他亦強調,目前全台灣 748 個部落所在地周邊的土地, 有近百分之九十的土地是公有地,因此對於原住民部落 實際上得以行使諮商同意權的範圍十分廣大,是原住民 土地權的一大進展,而剩下的部分就要留由《土海法》 完成了。

專訪臺東縣原民處

即便原民會公布的《劃設辦法》將私有土地排除在 傳統領域土地之外,臺東縣境內的達魯瑪克、卡拉魯然 以及都蘭部落仍將其傳統領域土地完整地畫出,而未排 除私有土地,並且自主公告。本報於去年五月前往臺東 縣政府,專訪臺東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以下稱臺東縣 原民處)保留地管理科的林俐志科員,以了解臺東縣政 府如何面對原住民部落的自主公告與《劃設辦法》的衝 突。   

對於達魯瑪克、卡拉魯然以及都蘭部落將私有土地 劃入其自主公告的傳統領域土地範圍,林科員向我們表 示,臺東縣政府採取的立場就是尊重其自主公告。然而, 《劃設辦法》很明確的說明傳統領域範圍限於公有土地, 因此自主公告是一回事,但如果要促成傳統領域範圍內 的法律效力的話,仍然須要依照劃設辦法進行劃設,那 這個劃設範圍經過原民會核定後就會產生法律效力。針 對私有土地的部分,「法規怎麼定,我們就怎麼做。」   

林科員進一步說明,各地方政府會遵循中央主管機 關訂定的相關法令。然而,林科員也提到,在尚未公布 《劃設辦法》之前,原民會當時給臺東縣原民處的函釋 是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不以公有土地為限」。   

根據臺東縣原民處,在《劃設辦法》尚未公布以前, 當開發案進來,原民處就會請原民會作函釋,以尋求方 向,而針對私有土地的土地利用申請,原民會曾在去年 八月二十二日對於傳統領域土地做出函釋,指出傳統領 域土地「以公有土地為主,不以公有土地為限」,意即 傳統領域土地亦包含私有土地。   

林科員指出,即便在《劃設辦法》公布以後,傳統 領域土地確定排除私有土地,而只限於公有土地,當有 私有土地上的開發案進來的時候,臺東縣政府雖然沒有 辦法強行規定開發案必須得到關係部落之同意,但臺東 縣政府仍然採取尊重原住民部落的立場,向開發業者表 示意見,希望業者尊重當地原住民族,去與當地部落溝 通。林科員也坦承,假如溝通未能達成共識,而業者執 意在私有土地上開發,目前則是無強制手段可以阻止業 者,但業者必須面對當地部落的反抗。


從中國新歌聲到公館遊樂園──論體育場地出借的法規漏洞

 
◎童昱文 

中國新歌聲事件引發的法規修正  
 
九月下旬「中國新歌聲」事件的爆發,部分原因和當時的《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管理辦法)規範不全有關。例如,僅有「教學優 先於外借」的條款並不足以維護學生的使用權益,因為 體育室仍然可以把原先在體育場的課程和訓練臨時排到 其他較差的場地,進而認定外借並不違背前述原則;以及,原先的外借程序中並沒有學生代表的參與,甚至也 沒有關於場地毀損時校方得以終止活動的條款,使得此 次事件中,學生在場地已遭廠商毀損後要求學校終止活 動以防止損害擴大,被批評未有法源依據且會害學校必 須負擔高額賠償費用。總而言之,當時法規面的許多漏 洞,都使得學生權益在面對體育場地外借時,受到的保 護明顯不足。   因此,十一月初的「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委員會」 會議中,通過了修正後的《管理辦法》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前者仍待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與出借流程較為相關的《實施細則》原則上則通過後直接生效。

依學生會粉專的說明 [註一],此次《實施細則》的修正有幾個重點:首先是修正新增了「本場館在學期中平 日不出借校外單位,學期中假日及寒暑假不影響體育教 學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方可對外開放。」的條文,直接 禁止平日出借,避免前述「把平日的教學活動移到其他 場地,再提供給廠商使用」的狀況;再來,新增「若校 外單位借用,活動性質與規模涉及舞台、音響搭設及校 園環境與安全之活動,應於活動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由 體育室另案簽核本校總務處、環安衛中心、校規小組及 所有涉及之相關單位審核辦理」的規定,其中校規小組 中有學生代表,藉以處理過去學生無法事先得知、協調 和異議場地外借給大型活動的問題;最後,新增了「有 安全顧慮、可能或已經造成本場地設施損壞者,本校管理人員即可停止使用,所繳場地費用全數沒入,並依法報請處理,借用單位亦不得向本校索取相關賠償」的條 款,讓校方在預見或發現損害時,有權終止活動進行, 避免損害擴大,也不需要擔心後續的賠償問題。[註二]

「公館遊樂園」事件與其爭議   

這樣的法規修正,看似對於校內師生使用場地的權 益保障有不小的進步。然而,就在新規定通過後不久 的元旦連假,學校又將場地外借給信義房屋舉辦員工家 庭日,在田徑場草皮上搭設大型遊樂器材,且草地上留 下了重型機具壓過的凹痕以及鐵欄杆直接插入土中的凹 洞,嚴重影響後續體育活動使用的安全。   

事件後,學生會質疑體育室未妥善監督廠商施工、 發現場地遭毀損未依法要求停止活動,且本次活動為 「涉及校園環境與安全之活動」,但廠商十月底才申請 借用,違反新通過的《實施細則》中應於三個月前申請 的規定,是違法出借。體育室康主任則辯稱,廠商在九 月底就曾提交申請,但當時考量到出借規則正在修正, 因此退回請對方晚點再申請,至於對於其他的質疑,以 及學生會「未來不再外借給商業活動」的訴求,都未有 明確回應。   

期末校務會議中,九位學生代表則一起提案要求 「檢討現行出借流程,並禁止商業外借」。在討論中, 有代表主張「台大校園應該和公眾分享,應該保持公共 性,不是只有台大師生能用,所以不該禁止商業外借」, 有代表則回應「包給有錢的廠商租用,才是妨礙了大眾 使用運動場地的權利,貶損大學空間的公共性」。中文系的代表則反映,每次出借時施工造成的噪音,都讓系 館在體育場附近的他們十分困擾,同時質疑體育室的人 員編制不足以時時妥善監督廠商施工。最後,校務會議 做出決議,成立調查委員會,檢討場地出借程序、監督 單位層級和監工 SOP。

從公館遊樂園事件看「後新歌聲」的場地法規   

從信義房屋事件和後續討論,回頭檢討新歌聲事件 修正後的相關法規,可以指出仍存在的法規漏洞。首先, 在出借流程上,「涉及校園環境與安全之活動」的要件 不夠明確,信義房屋事件中,共教中心主任就曾以「活 動沒有搭建舞台和音響」來回應廠商未在三個月前申請 的質疑,且本案雖然有送校規小組核可,但校規小組並 未開會討論,直接由召集人核章。因此,未來類似的大 型商業出借,仍無法保證能適用有學生代表參與的完善審核程序。   

再者,就場地毀損時的處置,新法規定的是學校 「可」停止活動使用,留給管理人員判斷損害是否有擴 大的風險而必須直接停止活動,然而,既然管理單位都 無法預知損害發生而提前加以防免了,如何能期待同一 群人能夠準確判斷場地的毀損有沒有因活動繼續而擴大 的危險呢?而且,讓毀損場地的廠商能繼續把活動辦下 去,也無法讓本條規定產生遏阻力、使廠商因為擔心活 動辦不成而更小心於場地維護的功能。   

至於出借場地影響教學訓練的問題,新規定仍容許 假日「不影響教學和訓練的出借」。然而,光這學期就 發生兩次商業外借嚴重破壞場地的事件,場地毀損的後 續維修和場地品質降低,也會直接影響教學和訓練,卻 未能在事前的審核被考慮;更甚者,農學院校務會議代 表和足球校隊成員都曾提到,目前田徑場草皮已明顯超 限使用(同時,冬天是草皮休養的時間,也不適合大型 活動的人潮踩踏)。換言之,光平常的教學及訓練就已 達到草地的負荷上限了,繼續外借給商業活動更會加速草皮與其排水功能退化,同樣會影響到教學與訓練,但 草地使用限度的問題不但未經專業評估與規劃,更未在 出借規則中被列為需考量的審核要件。總而言之,站在 教學訓練優先的立場,會發現有許多實際上會造成嚴重 影響的因素,都未在審核流程中被考慮。   

然而,考量到體育場維修費用和場地老舊不堪使用 後的重建基金都需要靠場地收入維持,完全禁止商業出 借似乎有其困難,因此未來的訴求和檢討方向,可能會 繼續集中在出借流程、審核標準和施工監督上,包括更 全面而嚴格的檢視借用個案對於教學訓練的實際影響、 提高施工和活動中監督的人力和管理層級、確保程序中 有充分的學生參與和爭執空間等等。以上各點,都需要 未來更多師生投入參與和監督,才可能讓體育場地的出 借更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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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學生會號召「堵」康正男主任,訴求康主任承認錯誤、 辭職下台〉(https://goo.gl/KLTR85)

[註一]https://www.facebook.com/NTUSA/posts/1773771355977358

[註二]當然,站在租借者的立場,也可能會認為這個條款過於 嚴苛、不公平,畢竟「有安全顧慮、可能造成損壞」是有 不小的判斷餘地的要件,也沒有規定是否在「除非停止活 動,否則損害就會發生或擴大」的情況下才能喊停,還是 所有情況校方都能喊停,對於廠商而言,事後賠償或事前 調整施工方式的成本都遠比活動被停止來得低,如果擔心 本條被校方濫用,可能會因此不敢租借學校的場地,或衍 生許多的後續糾紛。(當然,從信義房屋家庭日的案例看 來,本條不但沒有濫用之虞,體育室反而對於毀損場地的 廠商十分寬容,只要對方事後將場地恢復原狀,完全沒有 要依規定停止活動的意思。)

抗爭者第一人稱自白

◎ 林博謙、許毅全

  本文作者為兩位意識報的編輯許毅全和林博謙,也是新歌聲陳抗活動的計畫與參與者之一,從我們兩位的經驗出發,試圖以內部參與者的角度紀錄活動籌備到結束的過程。後文簡稱許、林。

不滿的集合:人員組成以及活動草創

  9 月 22 日,學生會、學代會和一些校隊代表就台大田徑場受損一事和體育室主任康正男及文化局人員召開記者會,質問場地借用的程序問題和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不料體育室主任語焉不詳、迴避問題又試圖把一切責任攬下來結束討論,文化局代表更宣稱對破壞不知情,整體而言學生沒有收到令人滿意的回覆。同時,這件事在網路上得到了相當高的關注,不少人甚至在 PTT 推文表示願意到場抗議。

  當天晚上,前學代會議長蔡炫錡想以行動阻擋「中國新歌聲」舉行,為此創了臉書群組,並在朋友之間互相拉進了一些成員,組成以現任或過去的學生自治參與者為主的抗爭班底。雖詢問台大的三大異議性社團(濁水溪社、大陸社、大新社),但並沒有收到正面回覆。基於上述因素,群組中許多人可能互相並不認識,也缺乏組織和帶頭衝場的經驗。這個時候,眾人的共同目標就是擾亂活動進行,但發起抗議的動機和目標不太一致,並沒有花很多時間去釐清彼此的想法。

對陳抗手段的討論與物資籌備

  最初對於抗爭的手段沒有明確的規劃,不同主張從製造噪音、掛布條、夜宿操場,甚至跑操場都有。但大家都同意陳抗要有一定的力度,而不只是發發傳單。場內陳抗比場外更有效果,但若欲進場,就需要正面衝入或是持票入場,於是大家相約先去中山堂領票(票券免費,一人限領四張), 也號召認識的同學一個人拿四張,盡量蒐集票卷。

  這時,群組內開啟了行動是否公開的討論。一般而言,社運衝場為了避免主辦方的防備或干擾, 通常不會在事前公開詳細訊息。但因為網路上和生活圈中學生不滿的氣氛高昂,所以決定公開號召網路參與者加入行動。考量到不是每個參與者都願意進行高強度的抗爭,場內鬧場也不一定會成功, 如果場外有大量人員可以阻擋活動進場的動線,便可達成擾亂活動的效果,發生衝突時也有人可以聲援場內和攝影蒐證。從此時開始形成場內和場外的配置,但行動的具體內容和細節還要依據人數來決定。

  不料隔日早上九點多,票竟已經發完了、群組內的人只收集到 20 幾張票,使得場內的鬧場難度增加。在這之後公開的、較強硬的抗爭慢慢變成必要的一個選項。公開詳細資訊,才能號召到足夠的參與者。這時候網路上的氛圍,讓群組內的參與者相信能夠號召到足夠的台大學生聲援,數量多到足以應對嚴陣以待的主辦方。在訊息傳播上,我們鎖定臉書NTU 交流版和PTT 八卦版與NTU 版。怕文被洗掉,大家特別約定在八卦版要同時推文推到三十推以上來爭取能見度。此後大家開始著手寫論述和聲明稿、聯絡記者。

  物資準備方面,23 號開始著手購買布條、汽笛、油漆、冥紙等抗爭用品。群組成員紛紛表示願意分攤花費。

  對主辦單位對活動現場的各種配置,大家並不是非常了解,從而無法討論詳細的抗爭方法。剛 好一位學代成員接到體育室的通知,說可以偕同廠商勘查場地,林和許兩位去找體育室主任及廠商 勘查後,錄了影片分享給成員們參照,包括舞台前的護牆、出入口的位置、人員配置和維安強度。 大致上來說,總數 200 個工作人員中有 160 位負責外場控管,整個活動只有一個位在舊體前的入口 和一個緊急出口。此外得知入口處會有安全檢查,舞台和觀眾間也會有護牆保護。一般來說,舞台 護牆內會有數位工作人員,不禁讓我們預想翻越護牆會有一定強度的衝撞與難度。

  時至傍晚,一位群組內的夥伴提議活動號召至少需 24 小時吸引關注,於是我們快速整理論述, 成立「中國新聲音,學生權被陰」的活動頁面。並同步在 PTT NTU 版及八卦版發文,結果吸引了比預想更多的回應。

活動前一晚 

  活動前一晚,發起人蔡炫錡在某人租屋處想標語及各種規劃,我們兩位就過去了。

  我們討論了白布條上的標語,以及抗議時的一些目標和應變。因為不確定屆時主辦方會有什麼 應變,也不確定到時候前來聲援的人數,包括如何進場、進場後要做什麼都存在許多未知數。我們 需要估計可能會需要的物品及人力,並且分派下去。最後以活動「有興趣」及「會參加」的人數為 估量基準,擬定「多數人在入口抗議、有抗爭經驗者衝上舞台、一部分的人從維安空隙趁虛而入」 兵分三路同時行動的策略。   

  許原本就認識獨派團體蠻番島嶼社的成員郭潤庭,且從星期五(陳抗前兩天)開始就有流通資 訊,像是領票資訊、舞台的配置圖和維安配置等等。蠻番島嶼社的成員在活動前一晚來到我們所在 的租屋處,經討論後決定呼應前述的進場策略,承擔規劃中最缺乏的衝場角色。檯面上,我們並沒 有打算對外宣稱與獨派團體合作,不過也沒有自我設定成「乾淨」的學運團體,而是在議題呈現上 把統獨放在學權之後的順位。原因是因為我們認為當天必然會有大量的統獨團體表述其主張,且統 獨議題的聲量與渲染性遠高於學權議題,為了讓所有主張都能被聽見,我們選擇在有限的時間內先 以呈現學權訴求為主。   

  「想」標語的過程不只是選擇好聽、好喊的口號,同時也牽涉到成員們對陳抗內容的各種定位 差異。以「釋放李明哲」被好幾次提議要寫在小布條上這件事為例,一般來說,「釋放李明哲」和「還 我體育場」是人權和學權截然二分的議題,不過在把國台辦促成的中國新歌聲活動視為某種文化統 戰的背景下,兩者也可以被連結在一起。但對某些成員來講,此舉可能會模糊焦點,與前述學權為 主的設定也不符,最終並沒有被採納。   

  「寫」標語的過程也出現較為幽微的意識形態差異。例如「昨天我們回家比賽,今天我們回家 食屎」的「食」是台語本來在書寫「吃」的慣用字,但大多數人沒有學過台語的漢字書寫,又受到 廣告、媒體的影響,容易寫成「呷賽」,變成用華語的音來寫台語。有在關注台語文書寫的成員就 堅持不能寫成「呷賽」,但像林博謙和蔡炫錡就比較不在意,認為大家看得明白比較重要。

  為了減少陳抗中的不確定性,群組成員在午夜時分一起到現場二次場勘。除了 在棒球場的網子邊緣尋找可供進場使用的破洞,也到新生南路側的黑布圍場觀察「趁 虛而入」的可能性。沒想到,黑布只要徒手就可以解除,圍場又長達百餘公尺,再 加上整個大場地只有 160 名外場維持秩序,我們因而相信入場絕非難事。 

陳抗當天 

  林博謙、許毅全及召集人蔡炫錡在烈陽下開始在一個租屋處頂樓寫布條。備齊 布條、水泥漆和刷子之後,我們本來以為萬事俱備了。沒想到布條長達十公尺,比 我們想的要長得非常多,如何使用與剪裁變成一個難題。一條布條要價 550,水泥 漆一桶就要 500,算起來一條布條就花掉 6、700,成本比想像中高不少。   

  同時,群組內的其他成員在舊體游泳池前集結,同步處理其餘的布條,完成後 掛到操場的格網上,吸引了不少群眾、統派團體和媒體的關注。正式陳抗前,在籌 備群組內大家達成不接受採訪的共識,怕活動因為不夠全面的發言和媒體的過度放 大被提早定調、暴露陳抗細節或被刻意操作。然而,各家媒體到場後要求採訪,因 為擔心拒訪會影響與媒體的關係,還是交由主要召集人蔡炫錡和許軒瑋於活動入場 處接受採訪。   

  三點五十分,我們突然收到學校要求廠商在四點提早結束表演的消息,這讓預 計四點四十才正式行動的我們面臨抉擇。因為怕在學生表達訴求前就讓學校主動道 歉了事,喪失後續咎責和持續關注的可能,衡量現場狀況,也可以發現有為數不少 的學生已然集結在現場,再加上一位熱心校友提供的大聲公數支及 PA 廣播車都已經 就位,讓召集人蔡炫錡得以在入口處確立總指揮的「聲量」。因此大家就決定提早 號召、提早衝場。林博謙等人主動拿標語到入口處,高喊訴求且集結人群。   

  獨派團體首先衝入會場,讓大家認知到從正門無票進入是可行的。跟隨他們的 腳步,部分陳抗學生抓準空檔衝入會場,中間發生了零星的肢體碰撞。人群約分成 兩三波進場,後續整體秩序得以維持主要仰賴蔡炫琦和他所佔的 PA 廣播車,巨大的 聲量與蔡的持續指揮讓入口的 PA 車猶如堡壘般成為外場指揮中心。門口的戒備時鬆 時緊,試圖進場的人太多時工作人員會放棄驗票,人少的時候還是會強硬阻攔。

  入場後,林博謙和其他組員發現以表演音效之大、活動場地之廣很難靠幾支大 聲公如願形成內場指揮中心,以確認與集結陳抗學生,又沒有足夠的標語、符號, 情急之下決定要求大家高舉學生證來互相識別。在嘈雜的背景音樂中喊了幾波口號 之後,抗爭的學生和獨派一起衝上了舞台中止活動進行,碰巧形成左獨派右學生的 景象。林博謙帶喊了一連串的口號,諸如「上次我們回家比賽,這次我們回家食屎」、 「世大運一走,體育場沒有」、「文化局上下其手,體育室食人夠夠」等等。在訴 求被確實傳達後,蔡炫錡站上舞台作結,並呼籲大家前往舊體參加學校主辦的記者 會持續監督。

小結

  「中國新聲音」事件其實是非常具延展性的議題,雖然以學權為起點,但可以 延伸到更多更大的討論裡面。例如:「抗爭擺在中台關係的框架裡頭該如何檢視? 如果這個活動的確具文化統戰的性質,那我們該用什麼樣的方式因應?」或「這次 借場凸顯的行政問題專屬於台大嗎?如果不是,那在場的非台大抗議學生是以什麼 樣的立場參與抗爭?如果在台灣其他大專院校發生類似情況,又該怎麼去思考學校 與學生的關係?」由於現場的群眾凝聚力有限,學校即將召開的記者會又壓縮了學 生的反應時間,所以不太可能在呼口號之餘進行很細緻的討論,更不可能帶到前述 的後續議題。最終學生前往體育館,將舞台留給獨派的團體。   

  就現場的群眾而言,他們的動機與行動之組成異質性其實相當高。從新聞畫面 觀之,很多學生都拿了台獨旗,但未必每個學生平常都關心高度政治化的議題。同 時,跟著喊學權口號的群眾,也未必都是時時關注學生處境的校內人士。群眾中有 關心與不關心統獨立場的學生、有支持台大學生的社會人士和外校同學、有積極關 注統獨議題的社運人士等等,但旗幟和口號並沒有完全代表到所有個體。





中國新歌聲──從釐清到理清

◎ 黃脩閔

  去年九月,「中國新歌聲上海台北音樂節」借用台大田徑場,節目的大型舞台、進進出出的貨車甚至刮傷跑道、壓壞草皮,導致學生體育課上課、體育代表隊練習沒場地,更讓剛花 3,380 萬鋪修完成的田徑場跑道可能失去國際認證資格,引來各方撻伐。

  在二十四日活動當天,由於學生與台獨團體抗議,主辦單位因安全因素取消表演,同時,新體育館外側有學生受統派團體打傷,一連的事件引發許多爭議。從發現田徑場關閉、場地借用的反覆更改,到校方緊急取消活動、活動的維安及後續的體育場地管理辦法修正,這之中有許多細節需釐清,更需要透過事實與證據來理清。
  
  為方便討論,以下將整起新歌聲案,以四個重大事件分為五期敘述,分別為:正常借用完成(7/11~8/9)、借用天數更動(9/1~9/19)、事件浮出檯面(9/19~9/23)、抗爭活動現場(9/24 當日)、事件持續追蹤(9/25~ 迄今)。

一、正常借用完成(7.11-8.9)

7.11主辦廠商幕婕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幕婕塔)來校接洽
7.12幕婕塔希望能借的日期為9/20-9/25上午,共五天半
8.08幕婕塔將欲借的時間改為9/21-9/25上午,共四天半
8.09場地借用申請書完成,且協調將結束時間從21:30提早到19:00


  「中國新歌聲」為一個中資的歌唱比賽,由上海市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 [註一] 等單位主辦,台北市文化局協辦、幕婕塔公司則為執行單位,由於活動可以追溯到 2010 台北市與上海市簽署的「文化交流備忘錄」[註二],因此被許多人批評為統戰 [註三]。這次系列已經於世新大學 (9/20)、中國文化大學 (9/22) 舉辦兩場,台大原定為系列活動的最後一場,幕婕塔公司也早在今年七月十一日就開始與台大接洽,安排第三場九月二十五日於台大田徑場舉辦。

  主任秘書林達德表示,對體育室而言,幕婕塔並不是第一次借,過去在新體辦活動,亦沒有不良紀錄。因此體育室在確認過幕婕塔租借時間為五天半後,承辦人便就場地借用時間與音量問題,與體育老師及新生南路對面的住戶進行溝通。八月八日與幕婕塔協調後,時間改為四天半,隔天也將活動結束時間從 21:30提早到 19:00。八月九日送交共教中心蓋章後,幕婕塔即完成了場地的借用程序。

二、借用天數更動(9.1-9.19)

9.01幕婕塔發函要求增加9.19(禮拜二)及9.20(禮拜三)兩天 
9.04學校收到幕婕塔的來函
9.11體育室康正男主任回國
9.12文化局致電關注此次租借
9.14學校拒絕增加租借9.19(禮拜二)及9.20(禮拜三)兩天
9.15立法委員高金素梅致電關心,體育室確定要增加租借這兩天
9.18未動作亦未聲明與公告(體育主任後續回應:以為這天有人會公布)
9.19當天體育室才發信給當天體育課授課老師、校隊,並設立公告田徑場封閉一週


        九月一日,幕婕塔來函表示,藝人們需要彩排一小時,要多借九月十九日(週二)、九月二十日(週三)兩天,台大體育室於九月四日收到[註四]。然而考量到噪音、課堂場地使用等問題,即使文化局一直有電話關切,體育室主任康正男表示,經討論後還是於九月十四日明確拒絕。

        值得注意的是,當收到幕婕塔來函希望能增加天數的要求後,體育室康正男主任剛好出國,一直到九月十一日才回國。基於在國外較難掌握資訊、做出決策,在體育主任缺席時,決策權的不夠明確,導致許多討論與決策的延宕。學代許軒瑋表示,基於事件的時效性,學校應規劃如何將決策權下放到下一個層級,可是是以明文規定或建立行政慣例,否則當下屬也無法確認決策權是否在自己身上時,就常常無法即時解決問題。

        經過多次與幕婕塔、文化局的來回,事件出現了意外的轉變,在九月十五日當天,高金素梅立法委員打電話至秘書室關切租借事宜,體育室便決議同意廠商增加借用兩天。康正男說:「基於學校立場,我怕學校被立委找麻煩、砍預算、實驗的經費,所以就同意借用了。」至於致電時高金立委究竟講了什麼,康正男表示:「只是要我們講原因而已,秘書室跟我說,要告訴她不出借的原因。」

        由此可以發現,台大行政體系的人治文化十分盛行。許軒瑋表示,學校行政如果只是行政人員自己去面對外界壓力,自己考量與決策,可能造成決策彈性過大的問題。更進一步而言,一般的公務員訓練,並沒有包含如何面對立委施壓,立委致電的作業流程中,也沒有能夠承擔政治責任的局處首長中介,導致基層直接面對有權勢、有預算審查權的立委,無法從學校的整體利益考量做決策。

       擴增天數後,馬上面臨的問題是噪音與師生的場地使用。噪音部分,體育室主任康正男基於廠商願意合作,包含提早結束、分貝降低,文化局也承諾幫學校督促廠商控制噪音、疏散整頓人潮,主任尚可接受。

        而在課堂場地使用上,最初出借的時間是週四到隔週週一。康正男表示,因為週四與週五沒有課,週六是校隊練習,但體育室早就與校隊協調好安排其他場地,所以影響較大的時間只有週二週三兩天,那時有大一體育課和選修足球、橄欖球課需要使用場地。其中足球及橄欖球課另外安排了場地,然而由於新場地較小,而且太晚通知老師及同學,造成許多不滿。大一體育課的部分,主任則說已經安排了CPR及AED的室內講習,但因為講習提早結束,體育老師希望學生能夠跑一下操場,才會發生場地無法使用的狀況。

       此外,這次大型場地租借案的行政效率亦值得檢討。在九月十五日確認時間擴增後,扣掉週六日,週一(9/18)應可公告,卻遲至週二才寄信並豎立告示牌,康正男也承認這是他們的疏失。檢視當時文件,會和單於九月二十二號還在總務處內部行文,根本沒有發出去,可見行政之緩慢進行,無論在內部溝通或是外部宣告,都讓師生之間存有資訊落差。


三、事件浮出檯面(9.19-9.23)

9.19許多同學發現田徑場毀損,並發文至網路上
9.20學生會、學代會要求校方完整說明
9.21體育室於下午發表道歉聲明
9.22學生會召開記者會
9.23體育室與駐衛警人員參與主辦單位於臺大捷絲旅 11 樓召開之安全會議


(一) 學生得知

       部分同學發現田徑場受損後,在NTU台大學生交流版上貼文,學生會知悉後也在網路發表三點聲明[註五]。但體育室在第一時間的回應,僅為短短三行的聲明[註六],未完整交代此次活動時間更改的理由,僅就造成師生困擾及田徑場損壞道歉,並承諾將要求廠商將損壞部分修復至原狀。

       面對校方這樣的態度,學生會更於九月二十二日同台北市議員李慶鋒、台大體育校隊,於田徑場召開記者會,提出三大訴求:要求台大完整公布與文化局及主辦單位的活動申請流程;盡快對田徑場草地、跑道及水泥地等設施進行完整保護;往後不應於平日上課期間出借場地。

        記者會中,體育室主任以個人疏失囊括整次事件,卻留下許多疑點尚未釐清。這樣的模糊交代,許多同學無法接受,其中有一群以學代、前學代為主的同學便發起「中國新歌聲,學生權被坑」的抗議活動。抗議同學在週六下午於臉書公布活動訴求、行動內容。台獨團體也以反統戰為訴求發起自己的行動。得知抗議資訊後,學校在九月二十三日召開安全會議,研議活動當天的動線安排、人潮疏散及秩序維護。

(二) 校級單位得知
  
       在搭設舞台後,幕婕塔公司依法[註七]必須向建管處申請許可並勘驗。但由於確認場地借用的時間太晚、當時幕婕塔持有的借用單是八月為擴增天數的版本,為求保險,幕婕塔便發函給台大,希望台大能發函再次確認同意借用。

       台大校方在九月十五日有到建管處申請臨時建築物許可,可是卻未申請竣工勘驗,也就是在尚未獲取建管處確認確認搭建舞台的安全性等考量,就讓機具直接進駐校內、搭建舞台。建管處發現後,於九月二十二日發公文至台大,勞檢處於九月二十六日上午收到公文副本,不過由於本活動之舞台已在九月二十四日當天拆除完畢,勞檢處也無需到場查驗。
       
       幕婕塔因沒有申請竣工查驗,屬「違建」,遭開罰1.3萬元,並要求拆除。對校方而言,未確認、監督廠商是否有完成應有的程序,即讓廠商進駐,亦是極大的疏失。

四、抗爭活動現場( 9.24 當日)

10:00在舊體游泳池前面集合
13:00陸陸續續有人前往中國新歌聲場地
14:00受訪、掛布條,人潮開始聚集
15:30台獨團體開始進場
16:10 學校公佈停止舉辦今日活動
16:30 學生上台,真正停止今日活動

       當天參與抗議的主要有學生與獨派團體,前者包含前學代會議長蔡炫錡及學代許軒瑋,後者則包含蠻番島嶼社、自由台灣黨等台獨團體。抗爭最初,由獨派團體先衝進去開場,後來學生也陸續衝進去,各自發表各自的立場與訴求。

       學生高喊著「還我操場」、「中國新聲音,學生權被陰」的口號,手持「政府上下其手,校方吃人夠夠」的白布條,獨派團體則是以「拒當中國台灣大學」、「枉顧學生為統戰」、「我們是台灣大學,不是中國台灣大學」作為抗議口號。整個活動現場出現許多標語,過程中,大家的共同目標皆為活動的終止,但不同人則持著不同的理念,支持自己所能接受的標語與訴求。
       
       過程中也發生了不少衝突,除了場內的抗議聲浪、零星的扭打,在台大綜合體育館(新體)後方,更發生了中華統一促進黨攻擊學生、警察的事件。

       當天下午,學校在說服文化局取消活動後,於下午四點十分要求活動取消,廠商周旋於其中,並不同意學校的決議並繼續表演,直到舞台被翻、學生上台,活動才真正結束。

五、事件持續追蹤(9.25-迄今)

9.25校方於17:00召開公開說明會
10.01高金素梅於臉書回應此次活動
10.03學校公布調查小組檔案
10.7-10.9維修
10.17學生會與體育室確認勘驗跑道、草皮
10.20於第一次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委員會討論修正草案


       活動取消後,台大學生會要求校方於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五點前召開公開說明會,解釋此次引發之爭議及受傷的情事,而主秘林達德在公開說明會上承諾會進行調查,並就校園安全、借用場地程序進行後續討論跟修正。

       事件過後,在爆出施壓借場後,高金素梅於十月一日在臉書上表示,之所以會致電,是因為上海朋友有給她入場門票,而她將門票分發給許多年輕朋友,後來得知場地核准可能被取消,擔心門票持有者撲空。值得商榷的是,高金素梅致電,不論是否有心,都應對立委身分可能造成的施壓有覺察,然而以「擔心門票不能使用」作為藉口,實須檢討。

結語:三點檢討

       每個事件,都是改變的契機。回顧整起事情與後續討論,我們可以發現有三個癥結點,在事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一是體育室處理此案的程序與態度。從規章本身的問題,到行政人員於其中所能定奪的空間,都需要有所檢討。校方在看待任何一次出借時,須正視出借會不會對校內的師生、校外的居民產生影響,在審查、使用的監督上,都必須更嚴謹。

       二是學校本身的定位。學校在大樓興建補助費用、計畫獎助金等經費,都繫於立法院等上級單位的審核,因此即便立委並無表明要與大學利益交換,學校行政上仍有高機率會選擇配合,導致太容易被施壓,失去大學的自主性。

       三是學生於重要校務體制的參與不足。學生往往被認為專業度不夠、意見表達缺乏代表性,而在許多校務的討論中被排除,然而,與學生息息相關的場地使用,必須讓學生有機會參與,才可能學習、成長。而在場地借用機制上,到底學生應該扮演什麼角色,現況下的場地借用,又發生了什麼問題,將在下一篇文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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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http://hk.crntt.com/crn-webapp/touch/detail.jsp?coluid=92&kindid=0&docid=104815055

[註二] 2010年的雙城論壇,台北市長郝龍斌與上海市長韓正,簽署了眾多不同層面的交流備忘錄,其中,就包含此次活動的文化交流備忘錄。2014年,台北市副市長丁庭宇和上海副市長屠光紹,進一步簽署了藝術節交流備忘錄,於是,從2015年開始,「中國新歌聲」以及其前身「中國好聲音」就開始來台巡迴演出。

[註三] 民報更指出,主辦單位之一──「上海市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官網中的「宗旨」更直接寫到「促進兩岸直接『三通』和祖國和平統一」。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9d02d7c-793c-45b8-9cde-94b41311761b

[註四] 扣掉非行政日的週末

[註五]  一、 校方應嚴格監督活動主辦單位於活動結束後,負起場地回復責任。二、 校方應遵守相關規定,出借場地不能影響師生受教、使用權益。三、校方應於明日(9/21)下午五時前道歉,並須在尚未提出相關說明前,要求活動暫停。

[註六] 體育室公告:http://pe.ntu.edu.tw/#/news/1007/news

[註七] 台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