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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 星期四

家中的他者:法律中的外籍家事工

 
吳培鎰 


    一早出門,你可能看見新聘來照顧隔壁榮民伯伯的移工正在灑掃門口,替花窗外的盆栽澆水;下午自公園旁走過,看見他們推著輪椅,三五成群地享受難得的閒談時光——你知道他們所聊的「臺灣生活」是什麼樣貌嗎?自 2010 年勞動部針對外籍移工實施調查計畫以來,顯示在家事工面的調查結果逐年改善,家事工的處境似乎越來越好,但對於一位負責全家家務、甚至得充當家庭店面員工的外籍移工而言,這已經是足夠好的就業環境了嗎 [1]?今年初,民間團體赴行政院抗議家事工的惡劣勞動環境,婦女新知秘書長周于萱更將家事工比做「血汗勞工」、「制度上的孤兒」,何以會有這樣的評述 [2]?本專題將聚焦討論家事工在臺的工作環境,細剖當今法規範對移工群體造成的不利,並探討社會制度在他們身上所施加的壓力,希望能使讀者更了解在臺家事工的處境。


現行法規範底下的外籍家事工處境


    目前我國對外籍家事工採取「限業限量」的開放政策,按《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項,分為 11 種類型,前 1 到 6 款為專業技術、教育、藝術與表演⼈才,後 7 到 11 款為漁撈、看護或幫傭、建設等藍領職業(Blue-collar)。外籍家事工歸類在第 9 款所稱的「家庭幫傭及看護⼯作」,可分為「家庭幫傭」與「家庭看護⼯作」[3];據 2018 年 12 月的統計資料,各佔移工在臺總就業人數的 36.24% 和 0.27% [4]。我國現行對家事工的法規範無疑地影響他們的勞動環境甚深,以下就讓我們先針對法規範的層面討論,並檢視其中的問題。


一、無所不包與 24H Stand by? 

    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看似雷同,其實工作性質互異,家庭看護工指「在家庭從事⾝⼼障礙者或病患之⽇常⽣活照顧相關事務⼯作」,家庭幫傭則是「在私⼈家庭從事房舍清理、⾷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作」[5]。簡單來說,以什麼名義申請移工,就只能要求他們做什麼工作,否則即為「許可外工作」之要求,如:看護工的申請標準是被照顧者的身心狀況,所以請來照顧祖父的移工不應該負責全家的家事,也不能要求移工「順便」照顧祖母;家庭幫傭的申請標準是家中的老人及幼童狀況,所以「家事服務」應限縮在與照 顧⽼⼈與⼩孩⽣活起居直接相關之家務,不能要求移工照顧寵物 [6]。「許可外工作」之要求可構成廢止雇主聘僱申請的理由,又因為不能歸責於移工,移工可以依法轉換雇主,然而此規定是否已被落實,可說是一大疑問。

    家事工的性質,接近於全天候照顧被照顧者與打理家務,不同家庭的個別環境不同,工作性質與工時難以明確切割,難以給定一般性標準;勞動部又指出,家庭與事業單位有別,部分聘僱家事工的家庭屬於弱勢,無法用其他方式降低或轉嫁成本,恐增加家庭負擔,故不在《勞基法》的規範範圍中 [7]。這導致了對外籍家事工的工作內容與工時規範出現極大空白,在雇主與移工間的契約外並無額外保障。因此,許多雇主在契約中對工時的規定都相當模糊,甚至沒有規定;查核勞動部 2018 年「外籍勞⼯管理及運⽤調查」時可發現令人訝異的現實——雇主對外籍家庭看護⼯⼯作時間之訂定情形中,有 78.04% 的雇主對⼯時「沒有規定」[8],在家事工的權益面是極大的缺口。

    除了工作日工時外,休假相關規定也存在規範空白,因家事工並不是《勞基法》保障對象,自然不適用一例一休規定。休假的規定,從私法自治原則來看,原則上由僱傭雙⽅訂定,但仍不能違反善良風俗或法律上的強制規定,故不能規定家事工不得休假。《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3 項前段明定雇主「須訂⽴書⾯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又⼯作內容、⼯作地點、⼯資、膳宿、⼯作時間、休假規定等,為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不應缺漏,該契約也需經過母國代表機構驗證才能合法聘僱 [9]。 


二、欠缺保險的低薪工作

    《勞基法》所規範之勞⼯,原則上不分本國及外籍勞⼯,然⽽家庭幫傭及看護⼯作並非適⽤勞動基準法之⼯作者,其最低基本⼯資依勞雇雙⽅的約定辦理,並沒有相應的法規範保障。勞動部於 2015 年與印尼、菲律賓、泰國及越南等僱⼯來源國召開會議進⾏研商,達成將外籍家事僱⼯於勞動契約之薪資上調至新臺幣 17,000 元的共識,並已經實施 [10],但相較於勞動法最低薪資規定仍有相當的距離,對比上一段所呈現的畸形工時制度,形成「超長工時、超低工資」的現象。 

    與勞工權益密切相關的還有勞⼯保險規定,家庭幫傭及看護⼯作因未納入《勞基法》,並沒有勞保的保障,只有健康保險,現行規範也沒有明確規定雇主應該給予外移及工商業保險以提供意外保障。根據勞動部說法,雇主幫看護⼯⾃願加勞保的例⼦很少,但「應該」都有保意外險;至於有多少看護⼯除了健保外沒有其他保險,勞動部並沒有統計數字 [11]。


三、我的工作,誰來決定? 

    關於外籍移工轉換雇主的規定,見於《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如果有以下事由:(1)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2)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無法繼續作業;(3)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作報酬經終⽌勞動契約;及(4)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作。

    此外,只要雙⽅合意,也能提前終⽌僱傭契約。依據勞動部頒布〈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類外國⼈終⽌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第 3 條規定,雇主與外籍移⼯中途解約,須於雙⽅合意解除聘僱關係⽇ 14 ⽇前,經當地勞⼯事務主管機關驗證,確認外籍移⼯的意思後,開具證明書[12];至於移⼯單⽅⾯提出提前解約是否應⽀付違約⾦,應視契約之規定。 

    這樣的規定乍看之下極有利於移工,實際上仍是利於雇主。如上⽂提及,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規定四種情形,外籍家庭幫傭與看護⼯實際上只有可能依第⼀種及第三種要求更換雇主與⼯作,前者需待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後者仍牽繫著那紙⽋缺規範的「勞動契約」,我們可以說從簽約到解約,實際上都依憑著仲介與雇主。縱使勞動合約極不合理,在缺乏相關規範知識和畏懼被遣返的⼼理,為了掙取薪資、保留⼯作機會,他們傾向忍氣吞聲⽽處於雇主的壓迫之下。本國勞⼯在⾯對不正義時都不⼀定敢站出反抗,何況是處於更弱勢的外籍移⼯群體︖ 

    我國勞基法規範雇主懲戒、解僱勞工時,須符合勞基法第 12 條(如:勞工違反了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確定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等等);然而,這針對不適用勞基法的移工,雖然法律規定雇主所提出的警告需由地⽅政府勞⼯局審查、提早解約需由勞⼯局驗證後才得成⽴,但與本國勞工相比仍缺少解約的明文規範。因此,移⼯必須時時顧慮在⼯作中犯錯即會被遣返。

 
四、保護傘,保護了誰?

    《勞基法》除了工資與工時的規範外,也包含勞動契約內容應具備的要件、勞動保險的投保、職災補償與罰則等,僅僅因為⼯作時間和內容難以明確切割,就逕⾏將外籍家事⼯排除於勞基法保障範圍,所產生的問題盡如上述,保障欠缺顯而可見。值得注意的是,《性別⼯作平等法》並不(也不該)侷限於勞動基本法規範之職業,意即外籍家事工亦受到性別⼯作平等法之保障;除了職場性別歧視與騷擾情事禁⽌外,⽣理假之規定亦有適⽤,而這樣的規範是否落實,實在充滿疑問。

    近幾年發生的性侵案件,七成以上的被害者屬於家事工,但是他們卻無法被《性別工作平等法》保護,並且往往因為以下幾個層面而增加求助的困難。首先是經濟弱勢,移工多來自東南亞較貧窮的國家,他們前來的原因大多是想提升家裡經濟狀況,但是在舉報後,被安排在庇護中心直到有下一份工作的期間,將會面臨沒有收入的空窗期,因此在經濟壓力下,移工往往在求助與隱忍中掙扎;其次是語言隔閡往往使得他們無法即時求助;再來是起訴困難,由於此類事件多發生在私領域,所以沒有目擊者可以證明,並且在事發當下,移工大多沒有反抗能力,無法在事發現場錄音、錄影存證,而在事後也不能自由(或難以前去)採證、驗傷,所以案件較難成立,因此移工常成法庭上的弱勢。

    當家事工與雇主發生糾紛而提起申訴時,申訴管道亦困難重重,這牽涉到申訴管道與司法體系對於整個外籍移工群體的不善。以不當解雇的申訴案為例,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條規定,適用該法規定之調解而非仲裁;但李珮妤(2008)則指出,實務上行政機關多以非正式的協調會介入,作業時間長短充滿不確定性,未考量移工在臺的許可時間而做管控。又相較於本國勞工若發生勞資爭議而無法為原雇主繼續工作時,爭議期間仍然可為其他雇主工作,但外籍移工卻不行,因此勞雇爭議之處理時間越長,對他們的工作權益損害也對越大[13]。

    外籍移工在司法體系中極度弱勢,往往在勞資爭議解決前就被遣返回國,即使撐過司法途徑,在語言等各方面資源欠缺下,訴訟權也難以有效保護他們。李珮妤即言:「在外籍勞動者的部份,權利的保障遠不如權利的貫徹或落實來的重要。」我國法制上並未落實國際法規範,即各國司法制度應兼顧外國人適用的語言與在移工提出申辯與審查之前不得遣返的規定,此為一大缺口,使得規範成為空殼的宣示 [14]。


五、仲介——至關重要的角色

    「仲介」的角⾊是什麼?是告知雇主其⾏為應符合法規範與合約內容,抑或是引導僱傭雙⽅簽下⼀紙表象合約,實際上卻是奴⼯賣身契約?是否像《我們的寶島,他們的牢》[15] 裡所描述⼀般,仲介是安撫、脅迫移⼯,迫使其乖乖當奴隸的那⼀⽅?

    關於仲介收取的服務費,明定最高限額為六萬元(以三年雇用期計算),服務費內容是安排移工出入國、體檢、所得申報、諮詢輔導等日常事項,但是若政府能夠建立完善的通譯、輔導機構,並保障移工有充足的休假,這些代辦事項便能由移工獨力完成。在僱用期滿後,移工面臨返國、續聘或轉換雇主的問題。儘管已取消移工期滿三年必須出境再入境的規定,但仲介在協助移工續聘或是轉換雇主的過程中,仍有收取不當買工費的事件傳出,金額高達兩到九萬不等,而移工多以現金方式支付,因此較難查清資金流向。對此,勞動部表示未曾接獲檢舉個案而無法處理,顯示舉證仲介違法情形之難,無法對外籍移工遭到剝削的狀況做有效處理。此外,雇主向仲介公司收取不當回饋金是助長高額仲介費的原因之一,起因於仲介業者為爭搶雇主,導致賄賂行為日益惡化 [16]。

    勞動部為降低移工負擔高額仲介費,成立「直接聘僱聯合中心」,協助雇主自行招募,不收取服務費,但實際上有照護需求的雇主大多仍透過仲介公司聘請 [17]。探究背後原因,一部分的雇主因不知道此官方平台,所以對相關訊息不了解;另一部份的雇主雖知道,但認為勞動部的直聘手續耗時繁雜,所以仍依賴仲介公司多年來建立好的暢通管道。由此可見直聘中心流於形式,要達到完全替代仲介公司仍需有更好的推廣及配套措施。
    我國對於移工的仲介、仲介制度並沒有一套法規範上的準則,全賴以市場機制決定,無法阻止處於弱勢的移工成為被剝削的一方。


小結:勞動法的本位與難能觸及之地


    勞動部過往的說明指出,外籍家庭幫傭與看護⼯因其⼯作時間和內容難以明確切割,不適合列入勞動基準法規範,也許此種說法過於簡化勞動基準法的意義。我們肯認看家事工並非典型鐘點計算的勞⼯,其照護性質也導致⼯時難以規範,在討論是否將之納入勞基法時,產⽣「增添保障」與「難以規範」的兩難。⽴法者固能以勞基法中的特別專章形式規定,使其在勞保、職災等亦有受勞基法規範之處,⽴法者卻選擇將之排除,因而出現極⼤的規範空⽩,又欠缺替代規定,只能希望勞雇雙⽅⾃⾏依靠合約填補。由此可見,相關規範並不以家事工為本位而制定,僅只是國家居於使統治便利的角度定之,當多數雇主在簽訂契約時未注意,或刻意疏於保障家事工權益時,將導致外籍家事工受極低勞動保障。

    而另一方面,即使外籍家庭幫傭與看護⼯有⼀套完善的⼯時計算與合理的薪資規範法律系統,他們的處境能顯著改變嗎?如何制定、如何落實與如何查核都是艱難的問題,踏出第⼀步就會遭受重重阻礙,這不僅僅是法律問題。多數家庭不清楚看護⼯在法律上的⼯作性質,甚至認為花錢聘請其照顧家屬,如果不能「順帶」料理全家家務,既不貼近⼈情也不划算。造成外籍家庭幫傭與看護⼯身分如同奴⼯的原因,必然有極⼤部分是雇主對於其⼯作範圍的認知有誤,也可能是清楚該界線,但卻刻意忽略。抱持後者想法的⼈甚至無所不⽤其極的利⽤移⼯,以看護的名義,卻⾏聘請廉價勞⼒(可能是個⼈營業所需)之實,如若至此,法律規範得再詳盡也無法改變家事工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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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李凱莉,「想想論壇」家事移工的日常,誰說了算?,刊於芋傳媒(最後查詢時間:2020 年 10 月 18 日):https://taronews.tw/2019/11/03/516948/ 

[2] 見林良齊,〈血汗長照 移盟籲家務勞動公共化〉,刊於中時電子報(最後查詢時間:2020 年 10 月 18 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309000532-260106?chdtv 

[3] 參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46 

[4] 資料來自勞動部統計數據,其中看護⼯⼈數為 256,173 ⼈(僅次於製造業的),家庭幫傭為 1,924 ⼈ 。 

[5] 外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六條第⼀項第八款至第⼗⼀款⼯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本文中簡稱為〈標準〉)第 3 條第 1 項。

[6] 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的申請標準,分別見於〈標準〉第 10 條與 22 至 24 條。

[7] 1998 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曾發布〈(87)台勞動一字第 059604 號公告〉,將家事工自勞基法規範排除。2016 年,勞動部又針對家事工的勞動條件保障發文說明,然而文中提及的《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目前仍無進展。見勞動部網站, 家事勞工納入《勞動基準法》予以保障,必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與實務之可行性(最後查詢時間:2020 年 11 月 1 日):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7179/16779/ 

[8] 參見勞動部 107 年外籍勞⼯管理及運⽤調查(最後查詢時間:2020 年 10 月 18 日):http://statdb.mol.gov.tw/html/svy07/0742menu.htm。其包含事業⾯與家庭僱⼯⾯調查表單,資料相當詳盡,令人能稍稍窺見勞動現實的一隅。

[9] 此為確保本國⼈與外國⼈之契約真實存在,通常由兩國代表機構驗證。 此外,部分國家駐臺代表處的網站上置有移工勞動契約的範本。

[10] 見勞動部所公布之《外籍勞⼯權益維護報告書》(2019 年 1 月修訂),⾴ 14 以降:https://reurl.cc/EzD7Gk 

[11] 見這篇報導中勞動部的回應,石秀娟,美樂蒂地震罹難補償問題 暴露看護工處境,刊於中央社(最後查詢時間:2020 年 10 月 18 日):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3030019.aspx 

[12]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類外國⼈終⽌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https:// 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40928 

[13] 李珮妤,外籍勞動者之勞動人權於我國法制之困境——以外籍家事勞動者為重心,《47 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頁 2862-2863。

[14] 同前註,頁 2863。

[15] 本書作者為數名「逃跑」移⼯與四⽅報,時報出版。本書由移⼯的書信組成,描述他們在⼯作中受虐的情況與「逃離」雇主的過程。對讀者而言,不聆聽他人的生命故事,又如何促使自己於所處的社會裡反思?

[16] 關於仲介與剝削的問題,參見遠見,移工、新住民系列報導:https://event.gvm.com.tw/201906_migrant-worker/03.html (最後查詢時間:2020 年 11 月 1 日)

[17] 截止 2019 年 8 月,直聘移工的比例始終低靡,2018 年只有 1.13%。監察院曾為此發布調查報告,見監察院新聞稿: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sms=8912&s=14182 (最後查詢時間:2020 年 11 月 1 日)


從倡議組織之眼看移工議題在台灣——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專訪

 
◎楊凱傑、李秉純、嚴子晴 

    坐落於熙攘的中山北路旁,聖多福天主堂一甲子以來,從不間斷的守望著無數渡海離鄉來台的兒女。每當面對橫攔眼前的道道難關時,是對信仰的堅守寄託、是以熟悉語言的傾訴祝念,才得以慰藉每顆流離尋岸的心。

    聖多福天主堂建於 1957 年,最早是為了滿足駐台美軍的宗教需求而建,也是當時臺北市唯一以英語為主要語言的天主教堂。而在 1992 年開放移工後,透過共通的宗教和語言,教堂周遭也逐漸成為許多菲律賓籍移工假日閒暇時喘口氣的所在,一個支撐這些他鄉來客的避風港。

    同時,在臺灣社會中,出現了一股支持移工的力量。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簡稱 TIWA),成立於 1999 年,是全臺第一個以國際移工為服務對象的民間組織。TIWA 積極倡議移工權利的保障,協助移工成立自主組織,也透過參與工運、社運向資方和政府表達訴求;此外 TIWA 也致力於移工原鄉文化的推廣活動與宣傳,以求消弭長期流竄於臺灣社會中的國族主義與文化偏見。

    TIWA 的據點就在教堂旁,除了移工間口耳相傳,也會在北車發名片主動接觸移工,開設中文、英文和電腦課程,是與移工建立關係的方式之一。其服務則以協助處理勞資糾紛居多,近年因無法居留在雇主或仲介處的個案變多,協助安置也是其服務範圍。除了具體的行動支援,TIWA 也透過紀錄片、攝影展等紀錄移工生活與故事,試圖增加大眾對移工議題的理解與關注。

    TIWA 長期耕耘的努力有所成效,現今臺灣社會的確多了不少聲援移工的力量,但移工議題因其政治特殊性而在議題討論中仍受邊緣,聲量與話題熱度有限,而既有的刻板印象也仍舊存在、難以全然破除。


移工議題在台倡議困境

    -議題邊緣性


    國內投身移工議題的組織漸多,然而,在TIWA服務了十幾年的研究員陳秀蓮指出移工議題在台灣仍處於討論邊緣。「邊緣」原因有二,一是來自於移工因集遊法限制,只能參加合法申請的活動而無法參加衝突活動,若後者涉及違法,則移工將被遣返,遂該倡議難以有太過激烈的、能爭取目光的手段,無法呈現衝突的樣態以喚起關注;再者,TIWA不想以形塑移工的弱勢形象作為推動議題的手法,因此較難喚起大眾的注意。雖然深知這是最容易受台灣社會接受的推廣方式,但TIWA認為這並非長久之道——不應該讓台灣社會自以為在「幫助」弱勢的位置,而未看見問題核心是要爭取應有的權利、恢復應有的身分等最基本的議題。「為甚麼永遠都要以被剝削、被性侵來討論看護工?」如何談?談甚麼?都因為移工在台灣坐落的社會位置而有了結構性的限制。

    社會運動強度要累積到一定程度才能造成壓力,透過中斷正常生活,才能讓眾人理解「正常生活的存在並不正常」,並去思考這樣生活的邏輯是從何而來、是否真的合理?然而,移工議題礙於法案上的限制,無法以這種方式進行倡議,能使力的空間較少,這也使得 TIWA 的倡議之路十分不容易。雖然無法在運動策略上透過「打破正常生活邏輯」來吸引關注,但今年的 COVID-19 疫情反而出現了這般生活邏輯的破口。第三十二例[1] 使台灣社會開始關注逃跑移工,「隔離在家突然發現自由很可貴,會想到看護工也是被關在家裡面。」過去大眾於不了解而對移工充滿恐懼、覺得他們是「很危險的」,因而預設逃跑移工等同於犯罪——即便他們觸犯的只是行政法而非刑法,而且事實上移工的犯罪率僅為台灣人的四分之一。在這次疫情意外凸露的破口中,台灣社會開始會去討論為何移工要逃跑、討論制度問題,整體對移工的關注和理解都有增加。


    -「人權」是訴求還是限制?


    TIWA 指出,目前台灣處理移工議題仍不脫談人權的框架,但人權本身可以包含許多面向、難以向大眾談得細緻,籠統地說要倡導人權,則很難探問不同層面的權力關係、無法討論作為勞工應有的權益為何?要跟大眾闡明休假權益落實到人權層面便是反映在工時工資的調整,卻因為這會增加其雇傭成本而受到絕大多數雇主的反彈;甚至也很難直接切入雇主成本去討論怎樣的薪資才是合理的?尤其因看護工的工作性質有其特殊性,難以用人權概括解釋,更遑論用一般大眾可理解的方式說明。不過,近年來也因為長照問題浮現,與台灣社會息息相關,所以扣合著這些較為切身相關的主題切入,是看護工倡議的走向之一。

    陳秀蓮在 2007 年加入 TIWA 團隊,她回憶當時開記者會還會接到許多罵人電話,指名要找受訪者、找他麻煩,TIWA的成員也無法辨識這些氣沖沖打來的人是雇主、仲介、還是歧視移工的路人?他們直罵為何需要爭取外勞的基本工資?台灣人的加班費都被他們賺走了!陳秀蓮淡淡地說:「他們講的是事實,但這背後的脈絡是外勞的加班費比本勞低很多,勞動現場跟外勞工作的人才會有很重的相對剝奪感。」這樣的制度性原因在一面倒的罵聲中,總被排除在討論之外。

    不過,陳秀蓮也說以往相關新聞一出現,八到九成的回應都是對移工的謾罵,但現在網路上遇到這類事件時,討論風向是五五波在浮動著。一邊會冒出「滾回去啦!來台灣才能買到這種房子!」但同時也會有人回擊「人家也是人啦!」尤其在特殊案件中,看似「比較可憐的」則招來比較少的罵聲,例如阮國非案  [2],即便涉及吸毒、逃跑、跟警察吵架,還是有人能試圖看件事情背後的理路,討論警械使用、討論「他也是別人的小孩」,而非一味指責他的「犯罪行為」。陳秀蓮也說,這些反映的是部分台灣人開始試著在自己可理解的、可同理的範圍去討論此議題,然而,政策的討論(在該案中則是自由轉換雇主的法律問題)還尚未進入公共對話之中。



各國勞動條件比較

    TIWA 也觀察到,台灣惡劣的勞動條件其實也影響著外籍移工在台灣的組成,首先是近幾年來自泰國移工的比例降低,主要是因為泰國的經濟發展漸漸趕上台灣,即使台灣的薪水條件依舊比泰國優渥,但是考量台灣對移工的不友善,以及跟原生家庭疏離的成本,讓泰國籍移工在台灣的身影逐漸減少。再來是資訊取得的便利性提高,讓移工更有能力去判斷台灣是否為合適的工作地點。尤其是當移工的原生家庭位於母國較發達的城市,他可能就更傾向選擇日韓等國家,導致來台的移工越來越多是從母國資訊較不發達的鄉村出身。

    不同地區的發展差距除了體現在勞動輸出國與輸入國之間,台灣跟其他勞動輸入國的差異也影響台灣外籍移工的組成,上述提到移工會優先選擇日本,就是因為台日兩國內部對於引進外籍勞動力的需求有本質上的落差,使得兩國發展出不同的管理規範。雖然日本跟台灣開放外籍移工都有部分是要回應國內照護人手不足的問題,但因為日本醫療體系的規劃使得他們對照護工的想像是專業的,所以對移工會有完善的職前訓練。但是台灣是為了彌補長照體系的缺失,需要的是大批隨侍在病人旁邊的人力,在這個情況下移工的職前訓練不足、工作環境是在雇主的家中引發的休息時間不足或是處理工作範圍以外的事情等爭議便大量發生。


多元文化包裝的剝削事實


    近年來台灣社會有越來越多標榜「多元文化」的民間與官方活動,尤其在新南巷政策的席捲下,越來越多關注的目光投射到東南亞文化上,也形塑出台灣包容多元的形象。然而,TIWA 認為這是一件值得反思的現象。過去 TIWA 曾經處理過一起移工受虐案:三名移工被關在成衣工廠內,遭老闆要求長時間加班又積欠加班費。原本該案在上訴過程中絲毫得不到外界的關心,直到其中一名穆斯林移工在法庭上說出雇主強迫他們吃排骨便當後,赫然引起社會大眾關注——他們認為雇主應要尊重宗教自由,因此秉持多元文化的精神予以譴責。此事的發展看在 TIWA 的成員眼中卻很不能理解,對該名穆斯林的移工而言,高達 60 萬被積欠的加班費才是他積極申訴的理由,因為那才是他真實的生存所須及剝削所在。

    從此案中可以看到台灣對於多元文化的關注落入一個弔詭的方向,似乎只要辦理盛大、熱鬧的開齋節,滿足移工心靈層面的需求,就可以不去考慮開齋節可能是移工一整年唯一可以休假的時候,而他們平日因制度問題而少有完整的休假機會;此外,辦理文化活動既不會觸碰到仲介、雇主的利益,也使台灣民眾認為自己已經足夠尊重移工、不會罪惡反而會產生「好的感覺」,因此對民眾也算是「有個交代」,種種勞動現場的剝削則在熱鬧節慶的背後繼續無人聞問。政府舉辦開齋節、潑水節等多元文化活動,卻始終在打高空而不碰觸制度性問題。

    TIWA 指出,這是因為移工的工作長期處於移動狀態,頻繁的換工作容易失去聯繫,因此難以集結成有力的工會做倡議;再者,不具公民身分的移工也沒有投票權,因此即便人口數多,對於執政者來說並沒有直接政治壓力。多方夾處下,政府只用多元文化發展來向民眾掩蓋制度性的剝削事實。

    除了制度性問題在歡快活動中被噤聲,移工的心理狀況在議題討論中更很容易被掩蓋。第二屆移民工文學獎的優選作品〈清晨之前〉有這樣一段話:「拉蒂在阿嬤的臉上彷彿看到自己親生母親的眼睛。拉蒂自稱是阿嬤的女兒,每日陪著阿嬤。如今阿嬤正油盡燈枯地躺在病床上,拉蒂已經失去阿嬤臉上的笑容。阿嬤,我願意今晚不睡,只要之後我還能見到妳從早晨醒來。阿嬤,答應我好嗎?」訴說的就是外籍移工在勞動現場,與薪資、工時、休假制度等可以實際被看見的問題相比,照護工作對心理健康帶來的負擔卻鮮少為人所注意。許多移工在人生地不熟的台灣展開新生活,唯一可以依靠、相互扶持的就是每天幾乎 24 小時待在一起的照護對象。長期相處下來自然會發展情感連結,若是照護對象不幸離世,情感連結的斷裂帶來的衝擊其實很嚴重,再加上照護者的角色本身就會承擔沈重的心理壓力。但是外籍移工在台灣可以獲得心理協助的資源幾乎可以說是零,TIWA 就曾經遇過罹患精神疾病的移工,在體制內得不到有用的幫助,就連私底下尋求諮商師的幫助,也都因為語言不通的關係困難重重。



║小結


    長期關注移工議題的導演曾文珍談及拍攝紀錄片《逃跑的人》時深刻感受到:「一個號稱所謂人權的國家,其實我真的覺得那個人權是有選擇的。」[3] 身處一線的TIWA 看見以人權為名的倡議困境,也看見這樣有選擇性的「人權」的背後是政治權力不平等,而導致移工在制度支持和心理層次上的剝削。在 TIWA 採訪的兩個小時內,門敞開的辦公室裡人來人往,坐在一旁等待文件處理的女性移工侷促抓緊小包包、抓起安全帽就要騎車去警局處理事情的仲介行色匆匆、電話打不停並不斷切換語言溝通的工作人員埋首檔案堆中⋯⋯生命在此交會,儘管議題邊緣,而 TIWA 仍堅守原則,與移工並肩闢拓更友善的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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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2月26日,32例的女性移工因為照顧第27例老翁而遭傳染並確診新冠肺炎,她在確診後於醫院進行直播與親友報告近況,卻引起媒體與網友攻擊,引發討論。

 [2]見曾芷筠,〈【鏡相人間2018】異鄉安魂曲 越南移工阮國非之死
〉,刊於鏡傳媒(最後查詢時間:2020年10月29日):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0125pol025/

[3] 見陳品瑄,〈【2020女性影展】專訪《逃跑的人》導演曾文珍:用八年扭轉逃跑移工的「可惡」印象〉,刊於關鍵評論網(最後查詢時間:2020 年 10 月 22 日):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