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脩閔、卓家緯
2018 年3 月15 日,於環保署環評大會中,深澳燃煤電廠更新擴建環差案以8:8 僵持,最後由環評主席,當時也是環保署副署長的詹順貴律師,投下關鍵性的「修正通過」票,以9:8 通過。2018 年10月12 日,賴清德在立法院總質詢時宣布停止興建深澳電廠。
此案涉及層面極廣,以下從電力供應需求的計算、汙染問題、工作機會問題、現有環評的立法與修法、深澳電廠中的政治力來分析,延伸到觀塘三接案的比較、第九案公投結果的影響以及整體能源議題的深思。
一、從深澳電廠爭議看環評修法進程
(一)深澳電廠涉及的法規適用與困境
現況下,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環評法施行細則,共規範三種不同的環境評估方式與標準,分別是: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環境現況差異分析(以下簡稱環現差)、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以下簡稱環差)。
環評依環評法第四條,針對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廣義下環境可能影響的程度及範圍,進行公開說明與審理;環差指的是針對先前通過的環評案舊案,與現況下所欲推的新案,兩者之間的變更部分進行審理;環現差也是針對變動部分,但會審查對於環境「現況」的影響。
第一次的案件須通過環評法,而環評通過後若又有變動,則有重做環評、進行環差,及提出環現差分析三種方式,各自有不同的適用要件。「要求開發單位重做環評」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 條, 需視其有無對環境加重影響,且參照點是當初環評的資料,而非現有的環境狀況;「要求開發單位提出環現差」,依環評法第16-1 條規定,要件是「取得開發許可後超過三年才實施開發行為」,就必須要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現差)。此次深澳燃煤電廠更新擴建案,並不符合上面兩個要件,因此是屬於「環差」性質,以下一一論述其歷史脈絡及法規適用。
1960 年,位於新北市瑞芳區的深澳電廠開始營運、2001 年退役,2006 年「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以下稱舊案)有條件通過環評,2007 年8 月22 日取得開發許可,2010 年4 月深澳電廠開始「動工」[1],後來卻引發居民抗爭而停止,因為卸煤碼頭設在深澳灣,影響海洋生態,引起基隆、海科館與環保團體、居民的抗議。
在環評法規上,深澳電廠符合「取得開發許可後三年內已經開發」的條件,故不需進行環現差, 而是環差新舊案的比較。本案也不構成需要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評的樣態[2],因為開發單位提出的變更計畫在開發規模下有所降低、空污排放量也大幅下降,比2006 年的版本對環境的影響更小。詹順貴律師提到:「海域設施集中移至現有中油港區之深澳灣,取消了原本要設置之灰塘; 原計畫填築7.62 公頃之煤倉亦自蕃仔澳灣移回廠內。當變更是降低環境傷害時,不符合重提環評的要件。」因此,本案才會進入環差的新舊案比較,又因環差審查,本來就只要新提出的方案較舊方案對環境的影響更低,就可以通過;深澳案本身的確將機組容量與碼頭減少,對環境污染較小,因此符合環差的通過要件。
由此可以發現,停工多年後再復工的設施,即使基於現在的環境標準或政策視角已經無法容忍其對環境的影響,只要該設施先前有「動工」過,或者對於環境的影響不比審查時大,就可以援用多年前取得的環評結論繼續施工。這樣的制度漏洞,一方面源自於「環評通過後五年內有動工就不用做環現差」的寬鬆條件,另一方面則肇因於環評法針對環評結論之撤銷並沒有詳細規範,即使根據行政程序法來廢止原處分,也都只能在廢止原因發生兩年內做。換言之,現行法中「環現差分析」和「重做環評」制度的啟動要件嚴苛,是讓深澳一案對環評大會而言,幾乎僅能選擇通過環差審查的要因之一。
(二)環評修法進程與草案
2016 年詹順貴律師接任環保署副署長,便是希望進入體制內修法,從體制面改變過去許多開發案所凸顯的法規缺陷。不過,在討論環評修法前,應該回頭審視環評法立法時對於制度結構的想像, 台灣於1994 年制定環評法,賦予審查機關實質的「否決權」,此乃盱衡立法時擔憂環評變成徒具形式的橡皮圖章。然而,這也限縮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義務,國際上許多國家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結合專業環境分析後提交報告書,在我國,目前環評都會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轉交由環保署進行,環保署因而被認為是和經濟發展對立的價值體現。
就此,環保署在2017 年提出的《環評法》修正草案,其中一項修正目標就是希望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角色功能,在轉送申請書件時,先確認開發行為區位的特性、開發行為可能引起的爭議等,另一方面也讓有些相較對環境影響較小的案子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署才能將更多的心力放在爭議性與複雜度較高的案子。
以深澳電廠此案來看,在環保法規上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中央部會,意即由經濟部能源局送環評、撤銷環評申請等,本案同時涉及「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能否蓋防波堤、《海岸管理法》、《國土計畫法》的土地分區問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是真正掌握是否禁止開發或得以興建的機關,針對瑞芳水產繁殖保育區能不能蓋防波堤,可能會導致加重漁港區域淤積一事,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自己的疑慮,擔負起禁止開發的權責,而非認定只有環保署能撤銷,把責任推給環保署。
除了制度結構和權則分配的問題,本次修正草案也強化了環評通過後的追蹤監督,例如在草案第三十四條,新增了要求開發單位要邀集當地居民、團體及專家學者組成監督小組,而且要固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監督報告的義務;就環評結論的效期、廢止與撤銷,在第二十四條,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跟主管機關,即使在開發設施完工啟用後,仍應持續追蹤,必要時要求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若主管機關認為開發行為的實施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影響,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改善,必要時得變更原審查結論或廢止原處分。
面對環現差與環差的區分,草案中第三十條則增加規定,若開發單位在環說書或審查結論公告五年內有曾經實施開發行為,但實施後停工超過五年的情況下,就必須要送「環現差」審查,審查完成前也不可以再為開發行為。
《環評法》修正草案就「重做環評」和「環現差」的啟動要件修正,在制度上能解決如深澳電廠案中「老舊環評案因為有實施開發行為,但事後停工多年,卻仍只需通過環差」的問題。本草案公告後,開過多次公聽會、研商會,在討論過程中發現不夠周延而不斷溝通,也將原本的三十二條條文擴充至六十六條;一開始環保署在2017 年3 月份將目標訂成要在六個月內將修正草案送往立法院,然而,一直到12 月,代理署長蔡鴻德以部分條文爭議無法達成共識、需要繼續討論為由, 至今並無將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
(三)與三接環評案之比較
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以下簡稱三接),設址在桃園市觀塘工業區,三接案的前身就是觀塘工業區環評的案件,早在2000 年,東鼎液化瓦斯公司就已經申請通過環評,但卻因為一直標不到天然氣供輸權一直沒有動工,直到中油併購東鼎後才重啟程序,所以並非如同深澳電廠適用「環差」制度,而是適用「環現差」做整體環境的變化比較。
三接案縮小了開發的工業區面積,然而卻因為會在外海進行填埋工程,還是會影響到藻礁生態, 雖然中油撥出五年一億元的經費在「異地復育藻礁生態」上,然而遭民團批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且質疑異地復育可行性。雖然中油承諾完全避開裸露藻礁及柴山多杯孔珊瑚,環團及環保署卻仍有疑義,故在2018 年7 月的專案小組審查,決議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油8 月27 日再提申覆, 並送入環評大會。2018 年10 月8 日下午,環保署環評大會湊齊十人,再度審查「中油觀塘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案」,最終以七票贊成過關。
然而,在環現差的標準底下,並非環差的新舊案比較,而是須針對現在環境與當時環境的不同進行因應。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學術召集人陳椒華表示,中油雖縮減開發面積成23 公頃,但是提出的都是1997 年前後的舊資料,並不符合環現差標準,應該重提工業專用港環評。
二、深澳電廠興建的合理性--電力供應需求現況
政府、台電支持深澳電廠開發一案,給予外界的理由,主要在於北部電力供給無法自足。在進入正題之前,必須先談談為何北部有電力自足的必要性。一方面除了電力運送時的成本考量外,更重要的一點在於必須顧慮到所謂「能源分配的公平性」。一直以來,台灣都有所謂的「中電北送」的問題,而中電北送的原因,是因為很少有地方願意讓台電蓋變電所和輸電線路,其中北部更是地狹人稠,每年用電量都大於供電量,所以台電只好把線路匯流集中在中南部僅有的幾所大型變電所, 再藉由南電北送解決缺電危機。南電北送的弊害,不僅是線損下的實際損失,也關乎台灣民眾的政策感受。深澳案產生爭議時, 其中一種質疑的聲音就是,「如果北部不蓋電廠,那是否又要回歸中南部蓋電廠、吸收污染的不公平狀態?」事實上,以國家整體的角度去看對於資源分配的差異和對於風險的釐清,國家其實從未交代其判斷的設址地點排序為何。在討論設址地點時,應以供需數據(包含計算預計增減的用電量、除役或新蓋的電廠數)才能判斷缺電量,也才能討論第二個層次的問題:需要多少電廠才夠?以下從幾個層面探討北部需不需要深澳電廠的供電。
(一)備轉率不足?
2017 年北部缺口在2017 年為57 萬千瓦,短期內將會有大規模的用電缺口,台電認為未來缺口也將會逐步擴大。然而,即使沒有深澳燃煤電廠,根據台大風險政策研究中心的推估分析,假設政府能落實自己提出的綠能政策,2025 年的缺口其實仍將會縮小到17 萬千瓦,並沒有因為核一核二除役,導致缺口擴大的問題。此外,若要解決兩到三年內發生的缺電危機,而去建造一個2025 年才能啟用的燃煤電廠,這樣的決策顯得並不合理。
此外,根據趙家緯博士的說法,目前大台北地區以住宅用電占比最高,而在此之中大部分的用電需求來自與冷氣。有趣的是,調查顯示台北有將近1/3 都是使用超過9 年以上的舊冷氣,而這些舊冷氣所帶來的耗電量,足足有一般使用年限內的冷氣2.5 倍以上!若我們將興建深澳電廠的預算, 運用到協助大台北地區的省電,是否能彌補那0.1% 的缺口?當然,這是需要經過縝密的計算、規劃, 但也未嘗不是選項之一。
(二)互相衝突的能源政策?
當然,在計算目標時,根據風險政策中心的評估,若要達到「再生能源20%、燃氣50%、燃煤30%」,必須將現在每年巔峰用電成長幅度從1.2% 降低至0.3%,才能完成能源轉型的目標,但在未來台灣經濟將持續成長的前提下,大規模的縮減成長幅度,達成可能性有待商榷,畢竟經濟發展和用電量,存在一定比例的正相關。
(三)燃煤的發電成本比較低?
有不少比起環境政策更重視未來經濟發展的民眾,認為綠能發電成本相較火力、核能發電高上許多,害怕未來台灣電價大幅調漲,也傾向「擁核」、「反綠能」。但事實上,或許現在傳統發電方式成本較低,但在未來卻不一定是如此。
如果先討論「目前」綠能發電的成本,根據趙家緯博士的說法,岸上的風力發電,大約2.1-2.3 元左右( 以下皆以新台幣計價 ),至於離岸風力發電則高達5 元,甚至超過,目前政府民間皆大力推廣的太陽能也大概是5 元左右,的確比燃煤的1.2 元、核能1.6 元高上許多。然而,以上成本計算都未考量排碳成本。根據2015 年即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辦法〉,若考量排碳成本,以深澳電廠為例,其成本可能就高達3 元,約增加了1.5 倍。
於此同時,風電、太陽能發電的成本將因技術進步的純熟,使價格可以逐步壓低。台大風險政策中心預估,以追溯歷史的方式,去推估未來的太陽能發電成本,到2025 年可以降低至2.7 元。不過,這些都是大膽的預估,沒有辦法證明未來的走向一定如此,「未來火力、核能發電成本一定比綠能低」,也並非絕對。
另外,在營運深澳燃煤發電的成本記法上,也有一些不合理之處。根據行政院的說詞,要讓深澳電廠的效益回本需要25 年,也就是2050 年左右,才能收回這1000 億元的效益。這樣的預估, 是建立在「深澳電廠將每年80% 的時間」都不停歇的運轉。但此時世界主要已開發國家都早已規畫要準備步入「無燃煤」時代了,台灣是否還要花心力、成本在燃煤電廠上,又如果我們無法達到每年80% 的時間運轉,是否又要將回收年限拉長?
最後,除了本身的成本、排碳成本、建置成本外,筆者認為健康成本也是必須考量的重要因素。給予民眾安全、乾淨的生活空間是政府的重要職責,當我們面臨讓吸入PM2.5,導致自己身體健康出狀況的風險時,也要將其中的醫療成本也考量進去,應該如何估計這樣的損失,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四)綠能發電要達標困難重重?
在全球環保意識高漲的現在,尋求綠能發展成為各國政府重要的課題。目前台灣的再生能源比例僅有4.5% 左右,若只計入太陽能、風力這兩樣最常見的綠能則僅占1.2%,顯示出台灣還有很高的進步空間。但是有不少人認為台灣地狹人稠,不適合發展需消耗大量土地資源的綠能。在這部分, 趙博士有不同的看法。
以太陽能為例,台灣目前在太陽能的發展目標設定為20GW,其中17GW 設定為地面型、3GW 為屋頂型。針對屋頂型的部分,政府的規劃是設定約15% 的屋頂可以加裝太陽能,但趙博士質疑, 政府15% 數據的來源,僅僅只是參考日本的目標19% 作為標準,但其實根據風險政策中心的民調, 有約50% 的人認為自己是有能力裝、願意裝,只是沒有推力去讓他們裝,所以政府可以多提供誘因, 讓民眾參與太陽能的計畫。此外,是否可以利用法規,讓用電大廠必須加裝一定用電比例的綠能裝置?地層下陷、土壤液化的劣質、不堪使用的土地,政府規劃用其中的4% 作為太陽能使用,但是否可以再增加?這都是可以再考慮的問題。至於離岸風電,目前規劃是要增建至5.5GW 的規模,但其實根據環評後的結果,其實台灣的環境在離岸風電的部分足以應付17GW 的規模。
趙博士言下之意,即台灣還有很高的潛在開發空間。筆者從資料發現地面型17GW 以現在的轉換率需要2.5 萬公頃的土地,相當於0.6% 台灣的總土地面積,約等於一個台北市的大小,將這樣龐大規模的土地用在發展綠能上可能有其困難。又離岸風電的部分,雖然前行政院院長說明將帶來兩萬個就業機會,但不可否認的是建置離岸風力實在花錢,且對沿岸的生態有一定程度的影響。雖然如此,不過以上的種種數據,也都證明了台灣在綠能方面,還有大幅的成長潛能,沒有必要只因為國土面積,就悲嘆「我們不可能做到」。
(五)小結:能源議題的世代性
在深澳電廠興建合理性和未來能源配比的探討最後,筆者想說的是,之所以花費大量心思,仍舊堅持要寫這篇需耗費大量時間熟悉法條、熟悉數據的報導,是因為能源議題和其他議題最大的差距,在於它是具有長時間性的。現在的能源規劃,常常要在十幾年才能看出成效,也因此容易淪為單純的政治議題:因為不會有立即的成效,政府幾乎不需對選民負責,甚至兩黨還可以利用任期的時間差,互相推卸責任。然而,這樣的操作將整個台灣社會撕裂為反核挺核,又沒有人可以出面負責,並不利於台灣社會理性思考能源政策的未來。
更重要的是,現在做這些決定的,是現在的成年人們,但過了三、四十年後,卻是由現在的學生們,也就是我們,去承擔先輩們規劃的結果。我們在這議題上是屬於沒有話語權,卻要承受後果的一群人,這樣並不符合世代正義的精神。
三、深澳電廠中公民參與的角色
(一)環評組成委員在討論到本案中的人民角色時,詹順貴律師就提到,環評涉及環境專業的考量,本質並不在於建立一定的民主正當性基礎。環評是為了專業判斷人類的建設與作為對環境的衝擊。即使是在這樣具專業度的環評上,仍需要人民參與的原因,則是因為需要當地居民說明一些我們原本沒有想到的環境風險,以及在地運作的方式。
以環評制度設計上公民參與的部分來分析,二階環評的制度設計如下:環境影響說明書應先公告30 日,期滿後應舉行公開說明會,此時,有關機關與當地居民得提出意見;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專家及居民舉行界定評估範疇(以釐清二階環評主要調查評估事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後,須在30 日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勘,都會涉及公民可以參與的過程。
值得討論的是:在組成委員裡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五人,由內政部次長、衛生福利部次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科技部次長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 其餘委員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環評委員中官派為七人,專業學者為十四人。就制度規則上來說,並無顯著官派壓倒民間的設計。
然而,在實際層面,可以比較近期的深澳案與三接環評案,在深澳電廠案中,官派委員中除三位缺席,其餘五位皆投通過;在專業學者中,投通過的則只有三位,投退回的則高達八位,顯示在民間環評委員中,要求退回與通過的票數比是8:3。由此可以深思:為何官派委員立場幾乎一致性投下同意票,而在吸納幾個相同立場的民間委員後,就能通過環評?又在觀塘三接案中,扣掉迴避人數,最終環評會議以出席人數十人剛好達到法定開會人數,官派七人出席,民間三人出席,最終以七票通過環現差,民間委員中有11 位選擇不出席,由此更可以看出三接案的爭議,反思官派與民間委員在爭議案件中的出席率差異,及其所代表的意義與影響。
(二)當地民眾
台大歷史系衣若蘭教授,也是深澳電廠所欲興建地的居民之一,多次參與環評會議以及社會倡議活動,她提到此案原先地方上就曾經開過公聽會,當時民眾基於過去污染受害的經驗,都是公開反對的,不清楚為何環評會當天突然會有近百位村民坐遊覽車到環保署表態支持開發燃煤電廠,其後有些居民卻不想提及此事。
環評會議時,反對方與支持方皆有到場,訪問現場支持的民眾,民眾主要在意的重點是能夠增加工作機會,但在問及台電有無承諾保障工作機會時,也沒有真正確切的答覆,僅提到工作機會很重要,就此台大風險中心趙家瑋教授就提到:「中央控制室(核電機組的核心部分),真正能增加的可能也只有倉管跟服務業」。
新聞則提到,這些民眾之所以支持深澳電廠的原因,在於現在的燃煤電廠的汙染管理已進步許多,相比於燃氣背後的風險,燃煤發電顯然安全的多。就此論述,衣若蘭教授也提到,台電讓當地民眾一定得在兩個選項中做出選擇,可能有誤導之嫌,其實也可以考量基地距離民居三十公尺的距離以及污染空氣、生態之問題而都否決。
(三)台電承諾的工作機會,對當地經濟的幫助?
不過,如果考量點為工作機會、小鎮的發展,則不應該以依賴電廠為前提,而應試圖去創造其他的產業機會,諸如生態旅遊、漁村文化等。當然,一旦通過深澳電廠的擴建案,勢必帶回原本工作機會,短時間內也將帶來電廠的建設工作,但也就僅止於此,小鎮只會回到舊時代的模樣。甚至, 在物價比以往昂貴、貧富差距擴大的現在,沒有新工作機會的小鎮其實難以想像能迎來更好的發展可能。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很多時候政府在考量遷廠、建廠時,常常會忽略掉對當地帶來的衝擊, 這正是政府需要檢討的重點之一。尤其在「非核家園」的政策下,未來將會出現很多遷廠、除役的問題,要如何在實行新能源政策時,又能同時讓原電廠周遭社區能夠得到「公正轉型」的機會,是需要被重視、討論的。
四、深澳電廠中的政治力
(一)新北市政府在此案中的角色
深澳岬在2014 年時設立一塊「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旁邊緊鄰的就是深澳漁港。因應深澳電廠而新建的運煤港會排擠到漁港的空間,因此台電在環評報告中,希望能在漁港旁蓋兩道防波堤以擴大漁民的使用空間,但那兩道防波堤是建在保育區內。地方政府對於保育區的劃定,根據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該保育區的劃定應該是由新北市政府負責。因此,詹順貴律師就提到,新北市政府不是環評制度的相對人,而是有權反對台電提出的環評報告、直接禁止台電進行防波堤建設的機關。然而卻在多次討論中噤聲。
有條件通過深澳電廠案後,新北市政府主張透過不發給生煤許可,讓深澳電廠實質上無法運作, 我們再次可以看到新北市政府在此案中,面對即使通過環評的案件,在實務上還是有操作的空間。更甚者,當市政府可以就某些環保議題直接禁止時,就不應該將責任推往環保署,而是自己就可以踩煞車,也就是回到環評法修法的精神,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自己管轄的開發行為負起責任。
(二)環評程序中的政治力
然而若從政治政策的角度,當時還具有一些操作空間,舉例來說,詹副署長應該能在會議前大概蒐集到投票的意向,或是在面對同票情形下,選擇棄權、擇日再開,或許都會比起直接按照表面程序來做得好。
值得思考的是,環評會議是一個政治場域嗎?應該脫離政治獨立運作嗎?環評是否通過,要不要考量到環境以外的其他政治因素?事實上,我們難以期待環評是一個完全只針對環境影響做評估的場域,它畢竟還是涉及對於政策本身的想像,以及價值利弊之間的取捨。
(三)三接案的取代性
從八月底,行政院長賴清德就公開表示「三接案九月底一定要過環評」,前兩次的環評會議都因為多數的學術界環評委員以缺席表示抗議,而未召集成功,而賴清德又在2018 年10 月5 日立法院備詢時再次公開提到,「如果三接案通過環評,深澳燃煤電廠就可以重新評估」,明顯帶有以三接案之發電量取代深澳電廠之意圖。值得深思的是,此本身是對於政策的重新擘劃,還是基於個人政黨意思考量,恐有以較穩定的桃園選區換取新北選票之虞。
又10 月8 日當天,詹順貴律師在臉書發表「辭職聲明」,當天下午,環保署環評大會再度審查「中油觀塘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案」,最終以十名委員出席下, 7 票贊成過關。10 月12 日受立法院總質詢時,行政院長賴清德明確表態「停止興建深澳電廠」,三接案可取代深澳電廠發電機組。
(四)公投案:人民意願之廣泛參與
中選會於10 月5 日公布反深澳電廠公投案之查核結果,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確立「停止新建、擴建任何燃煤發電廠或發電機組(包括深澳電廠擴建)之能源政策?」連署人數有49 萬2818 份,符合規定為31 萬3165 份,不合格有17 萬9653 份,達到法定28 萬1745 份的門檻。
由於目前政府傾向暫緩深澳燃煤電廠之興建,因此疑慮點在於:若實務上並沒有要興建,然而本案又未通過門檻,是否反而違背提案人之原意,且怎樣的觀點才能符合人民真正之意念也無從得知。對此,國民黨立委林德福作為反深澳案的提案人,則是認為須以公投方式表達人民意願,而不受政府決定停止興建深澳電廠影響。最終此案公投結果通過,值得深思的是,環境議題涉及專業性的考量,其中包含法規、污染計算、風險衡量,當然也會有政策評估與價值選擇的部分,在哪個層次應該交由民眾決定,才能充分討論又能兼顧專業性,則是未來公投效力與公投題目範圍的思考。
五、總結
從能源政策、供電配比和世代的角度切入,可以幫助我們思考深澳電廠和其他能源設施的興建合理性,也能讓我們看見核能、燃煤和綠能間複雜關聯;而作為能源政策的落實,特定能源設施的興建和更新,又涉及到對於當地的環境和社會影響,此時完整細緻的環評制度,則扮演了開發把關的角色。在環評與環評之外,環保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其他政治力都不斷介入運作於這些個案之中,民間社會的力量,包括居民、民間環評委員和參與公投的公民,也都參與形塑了各個能源設施的開發和存廢。本文試圖提供的即是這樣一幅圖像,希望能幫助讀者從不同的觀察面向,更完整的思考深澳和其他能源開發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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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動工」的定義在解釋上時有分歧, 本案適用法規時就遇到「深澳電廠在當時拆除舊電廠的過程,算不算是動工」的問題。詹順貴律師認為,基於環評法法體系,「動工」應解為「進行開發行為執行的第一個工程動作」。因為若限縮動工定義為開發行為本身,那麼很多破壞自然環境的拆除動作也都不會被定義為動工,如此以來很多追訴的法律行為也無法達成。
[註二] 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若有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土地使用之變更使環境嚴重破壞者、降低環保措施處理效率者、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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